公司的存在可以为个人提供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税收和经济效益。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招聘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一
本制度规定了资金的归口、分级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借款与支付、月度资金计划的管理、现金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归口管理、分部负责、限额使用
4.1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a.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月份资金计划申请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财务部。
b.财务部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后呈交总经理审批,并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进行项目审定和资金使用监督。
c.资金计划编制要求:具体、细致按部门分项目进行;分清事情轻重缓急,按生产优先的原则将有限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4.2.资金计划的实施
a.财务总监应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量入为出、按计划使用;对于各部门的超支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付款。
b.对于资金计划内没有安排又必须要办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应提出资金追补计划报财务部备案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出。对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计划外项目财务部拒绝付款。
5.1借款程序:申请人根据任务所需资金填写借支单,交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5.2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出差及临时性借支人员应在帐目冲销当日还清相应借支款项,经核查未及时归还的的个人借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6.1供应部按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根据下月的销售计划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呈总经理审批。
6.2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销售周计划报表合理地安排资金。供应部应及时追缴发票,月度内付款应在一个月内追缴发票。
6.3单次付款由供应部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后,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已掌握的价格标准)、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6.4采购人员报帐时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直接支付现金。
6.5财务部根据物管部提交的原料入库数与回发票情况进行核对,主要审核发票的金额、票面金额与数量、价格是否相符,发票的真伪等等。
7.2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或根据临时下达的任务)、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 手续。
7.3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遵循生产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
8.1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如下:
a.各种工资性津贴、中晚班费、加班费等;
b.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e.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f.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
8.2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会计人员在公司购销业务结算中不应区分结算形式的优劣,更不能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本票等结算票据。
8.3根据业务需要,财务部另设备用金领用制度:
a.出纳人员按实际业务发生在备用金限额内支付现金,同时建立备用金支付的台帐,逐笔登记备用金支付情况,包括经济业务类型、金额、经办人签字等,并及时结算备用金往来,补充足额备用金。
b.原则上不允许以本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支票时,不允许开具空头支票。
8.4出纳人员收到货款现金、废品收入现金、押金等应及时开具收据,将现金按业务内容填制解款单存入就近开户行,不能擅自存入保险柜,以免造成被盗的损失,更不能与备用金混在一起。
8.5营销分公司严禁坐支货款。如发生费用支出时,应从营销公司核发的费用包干定额中支付,收到的货款现金应及时存入专款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汇回总公司指定的存款帐户,否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8.6为保证现金和存取款人员的安全,凡公司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必须有陪同人员在场,同时,应安排使用本公司的交通工具进行现金存取款业务。
8.7发放工资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异动,报财务总监审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至个人工资存折中,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发放。
9.1为了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便于平衡收支计划,对各类资金的支付应分别对待;
9.2各部门用款后月末应及时报销,不按规定时限报销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9.3市内采购及零星采购应在本月度以内报销发票,原则上不做暂估入帐,特殊情况书面说明,否则每日按付款金额的1‰处罚经办人。
9.4各部门或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财务部的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管理好、使用好资金,加大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5费用超支部分由部门、个人自行承担。
9.6挪用公款除返还欠款外,还将给予除名处理,且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
10.本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二
一、档案是指公司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应有专人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并便于集团内共享和方便使用。
三、经营公司行政办为档案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档案形成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处理部门在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并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五、文件材料的归档实行随办随归的办法。
六、 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凡是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七、电子版文件形成后,应制成相应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同归档,并保证两者内容、形式的一致。
八、经营公司行政办对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正副本原件及电子版必须统一存档管理,建立借阅登记和张贴存放登记制度。
九、经营公司行政办对员工个人档案必须统一存档管理,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最高学历复印件,驾照复印件,获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等。新员工入职时进行现场复印,每月15日-20日将新员工档案提交集团综合管理部;员工花名册电子版(基础信息,培训信息,养老医保信息)每月的15日-20日将电子版发集团综合管理部(利于保险等增减变动);员工调动时原单位将员工档案交集团综合管理部,由集团综合管理部登记后转移给新单位行政办。
十、为了便捷工作,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房租合同等要求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
十一 、公司签收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图纸资料,公司下发的文件等必须由行政办保存原件,并完善借阅手续。
十二、集团存档管理内容:
1、营业执照办理或变更;
2、每年的审计报告存档;
3、公司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或工厂红头文件、批复、图纸等等(原件);
4、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电子版;
5、员工个人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最高学历复印件,驾照复印件,获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工厂公司各类奖励证书等。
6、员工花名册电子版(基础信息,培训信息,养老医保信息)
十三、经营公司行政办档案管理内容:
2、员工档案存档(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正副本原件,电子版存档;
5、员工调动档案:原单位整理封口后交由本人,传递给集团综合管理部,集团登记后转移给新单位行政办。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三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调迁、服务、给假、出差、考核、奖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董事长、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定各项制度。
第二章人力资源。
第五条人事聘用管理规定。
1、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实行竞聘上岗。
2、集团公司各级员工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能适合于职务或工作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3、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理授权人事主管部门统筹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
4、对竞聘管理岗位人员,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5、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心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
6、中层管理者,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三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其它按中层管理都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7、一般职员,其学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1、员工的调入,必须有董事长、总经理的签批,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2、员工的调入须按国家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3、员工在集团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调动,必须遵循以生产工作需要为前提,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许可后办理调动手续。
5、请调人必须在调出前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具、帐款、证件、文件资料书籍、软盘和业务进行交接。不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6、员工请调告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达1个月者,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停止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缴纳。
第七条员工调动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基于工作业务的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单位,被调动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不服从工作分配论处。
2、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中层领导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3、奉调员工如在异地工作可比照差旅费报规定报旅费,其随往的直系亲属得凭乘车证明报销交通费用。
4、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或指定他人暂代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人事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资料归档要及时,完整无缺。每年对人事档案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防止遗漏。
3、要求查阅档案时,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未经批准不得改写。
4、人事档案原则上要求就地查阅,如有极特殊情况须借出时,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5、借阅的档案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须提前或按时返回,档案管理人员要逐卷、逐页进行清点和检查。
6、借阅人员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档案或缺页、有涂改现象,将严格查有关人员责任。
7、为服务员,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根据员工的变动和档案内容变动及时更改,以方便员工的查询。
第八条职称评定管理规定。
1、职称评定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需要按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掌握。
2、职称的评定,要与企业发展的需要,严格评审过程,坚决杜绝“滥竽充数”现象。
3、凡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要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符或相关的岗位和专业。
4、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对专业评聘任工作。
5、做好职称档案的分类管理工作和各项服务答疑工作。
第九条培训管理规定。
1、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有效地开发利用好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潜能,增强员工的适应能力,公司将加对员工的培训工作。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
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八条经理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存档。
第九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
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条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五条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原则上一正三辅,即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三个辅助结算账户。确因经营需要增设辅助账户的,必须书面申请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开设。
与会计年度相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所述关联方为:。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前述。
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二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
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经营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条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给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归档。
第三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集团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子公司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存档。
第一条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审计事项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子公司除应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六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一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有义务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集团品牌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所有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子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如实报告集团公司:。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等);
7、重大行政处罚;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上述子公司需报告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另行制订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第一条子公司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子公司的负责人。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健全目标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兑现奖惩。
第五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激励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自行制订,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率。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条本制度内所称的投资,是指子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下一级全资子企业或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受让股份;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确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的前提下,向集团公司投资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方案;
(二)项目论证意见书或项目审查报告;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拟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财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九)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十)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经理会讨论、研究,子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三)将子公司经理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同书面报告及集团公司所需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可行的,提交集团公司按《xx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得到批准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
第六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第七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预算超过集团公司批准投资概算,子公司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分析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经理会审批。
第八条子公司应在完成该投资项目全部投资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实施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投资形成的产权或固定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文本证件正本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留存备案。
第十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股票、证券投资项目,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可以经清算程序后收回对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四)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经营方向的;
(五)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七)转让投资符合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的;(八)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各企业的财务管理,按预算控制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和有利工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费用开支包括维持公司日常营运的所需的开支(如:租赁费用,办公费用,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差旅费用以及薪资奖金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成本项下的开支(如:广告费用,材料采购和工程费用等开支,成本开支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xx集团的费用开支从小帐户列支并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各公司的费用开支在该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由该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总裁授权职能部门和项目公司负责人的,由被授权人审批;在授权范围外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四条:xx集团费用开支实施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做出年度费用开支的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有权在整体预算不突破的情况下,灵活安排各个月和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各公司应于每个月的成本分析会上确定下个月的费用开支预算,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对于预算计划内除薪资奖金外的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费用当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见附表一、二);。
2、在填制费用报销凭证时,要按费用类别分别列支;。
3、部门经理审查并签字后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六条:薪资奖金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3、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薪资奖金报集团总部追加预算后方可发放;。
4、在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薪资调整应报集团总部审批。
第七条:超出年度预算的费用开支应报集团公司追加预算额度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
第八条: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集中向财务部报销。各部门把经审批的办公购物申请表(见附表三)报办公室,办公室每月汇总的办公费用计划抄报财务部一份,由财务部监督执行。
二、业务招待费。
各部门员工(包括部门经理)因业务需要招待宾客,应事先填制《礼品/业务招待申请表》(见附表四),详细填写招待对象、预计金额及时间,一事一单,不得与其他费用项目混合报销。按金额范围报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并严格掌握不得超支,特殊情况外出联系业务临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应电话口头申请,于次日补办手续(遇周末和节假日顺延)。
三、市内交通。
1、公司员工外出联系业务、工作一般以公交车、中巴为主,特殊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出租车费用。
2、在报销出租车费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见附表五),所有的车票反面均需注明起止地点和原因,以便审核。
3、因工作需要,公司已经为其配备专用车辆的部门经理或员工,原则上不允许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
四、外埠差旅。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
2、出差人员可凭批准的申请单向财务部办理暂借款手续,填写《暂借款申请单》,预借金额由财务部根据路程远近,时间长短核定,呈送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予借款。
节约归己,超支自理的办法。
4、凡出差到异地超过半个月以上的,按本出差补贴标准的80%报销,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按长期外派人员待遇报支。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实行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乘坐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等的交通费用不属包干范围,凭据另外报销。
6、出差人员如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则不予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7、如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食宿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其它补贴取消。
8、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财务人员按公司规定标准,认真审核报销单,超过标准的支出,个人自理。暂借款如有剩余,必须于结算时返还给公司,否则下月工资中扣除。
9、因公出差发的邮资、电话费(因业务而发生的)、行李寄存费,必须在票据上注明原因一同报销。
10、长期外派人员或驻外机构人员,其住宿原则上应租房解决。每月补贴生活费(视具体情况定)。当地招收的员工,不享受生活补贴。
1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及补贴标准依各地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六
为了加强集团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1集团总部各管理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大宗采购和资金安排计划,由主管副总裁按规定要求逐级审批。
3、2集团总部各管理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大宗采购和资金安排计划,由集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计划审核报销,对违反本规定的支出项目有权拒绝报销。
4、1、1集团财务部是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印鉴二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或总复核人负责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人员在印章使用前须认真复核资金支付审批是否符合集团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1、2财务部必须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除上述正常经营资金支付业务范围以外用章,使用前须由印章保管人员认真登记,并随同用章人员取得主管副总裁的签字,方可加盖财务印鉴。对于以集团或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司法鉴定等专用章,必须取得总裁签字。
4、2、1财务部库存现金的储备,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支付的标准执行。
4、2、2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经营性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4、2、2、1属于日常经营性必须支付的固定费用,如水电费、邮电通讯费、租赁费等,由主管经办人员、子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批准即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4、2、2、2对于日常经营性开支的费用,额度在2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签字,集团职能部门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即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不包括招待费、出租车费)。额度超过2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签字。额度超过20xx元以上的必须总裁签字。
4、2、2、3招待费用必须经集团职能部门经理、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裁、总裁的批准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
4、2、2、4对于20000元以上的支出,资金使用部门必须编制出支出预算,包括工程预算,经总裁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在预算范围内控制执行。
4、3属于日常资本性支出的审批权限。
4、3、1固定资产的购置:集团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年初必须编制购置计划,经总裁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按计划控制使用。购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须由子公司经理、主管副总裁签字,超过10000元以上的须由总裁签字,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报销时,财务部要根据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单,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并负责定期盘点。
4、3、2对外投资:无论投资额度大小,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专家论讨确定投资额,签定投资协议,取得合同及法律文书,经主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力部办理付款手续。
4、4集团所属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拆出资金,不得擅自向外拆入资金,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等一切与本公司无关的经济事务。
4、5集团内部资金调拔,无论额度大小,必须经总裁签字,财务部方可办理。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七
1.集团为了加强保安工作管理,使保安人员执勤执行任务有所据;特制定本制度。
2.保安人员必须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荣誉和威信。
3.保安人员执勤每天实行12或者24小时倒班制,具体各班服勤时间由各单位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4.保安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4.1工厂、商场、办公区等集团场所的各类事故(事件)预防,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巡逻事项。
4.2员工下班后负责单位钥匙的保管工作。
4.3全面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要求。
4.4负责进出单位的外来客人及员工的管理、联络登记事项。
4.5进出单位车辆、物品的管理、查验及放行。
4.6协助单位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防火防盗等安全消防保卫监督检查工作。
4.7负责完成个人负责区域内的各项工作。
4.8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保安人员除前款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守则:
5.1工作应谨言慎行,执行公务时态度和蔼端正不卑不亢;服从上级命令,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
5.2执勤时应统一着装、端正仪容,各种配备齐全完好。
5.3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惕,遇有突发事故(事件)时,应临危不乱发挥团队精神,果断敏捷,做好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4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有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现象。
5.5应熟知本单位的水、电控制阀门、开关位置及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等,防止遇事慌乱束手无策。
5.6应管制入厂人、物、车,对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公用需料外,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携入。
5.7应按规定进行按时巡逻监督检查;工厂、商场等各处,办公室、厂房、门窗、水电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有闲杂人等人员逗留。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单位部门进行处罚。
5.8单位下班后,重要部位的钥匙交由办公区保安负责,以备巡查使用。员工加班或因事需进入办公室时,要求其详细填写'a&v员工下班后出入办公区域登记表'。
5.9交接班时,应将当班执勤情况等记入'a&v员工值班记录表',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每月月末报至行政部门核阅。
6.人员管制相关规定
6.1指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辖区正常工作秩序。
6.2严格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出入门的管理。
6.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离厂时(工作除外),须持审批手续离厂。
6.4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6.5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入厂应在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并联络有关部门接待。非经厂、部门人员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厂区。
6.6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入工厂者,应对照行政部门所列名单,核对无误后,在保安室登记入厂。
7.物品管制相关规定
7.1物品出厂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签认后的a&v出门证'按顺序及类别进行装订保管。
7.2各厂商交货时所携带其他厂商物品,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a&v值班记录表'中,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给予放行。
7.3离厂外来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7.3.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地点。
7.3.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所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7.3.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行政部门处理。
7.4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7.4.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行政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方可放行。
7.4.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7.5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部门主管所示处理。
7.6同仁进入工厂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产品,工厂相关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单(注明品种、型号等)后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主管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经查无误后放行。
7.7员工出厂区时对其包裹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7.7.1生产车间物品。如:线轴、布片、粘条、拉链、纽扣、肩垫、袖衫条、腰衬、成装等。
7.7.2办公、后勤、辅助等物品。如:电脑附件、打印纸、电话机、文件夹等;公用书籍、资料、画册等(已办理借阅手续的须在门卫《小件物品出入登记表》上登记);维修、裁断工、打板师、司炉工、电工等作业工具;各类调味品、主副食品、餐具等;洗涤、卫生等日常用品。
8.车辆管制相关规定
8.1外来车辆进入工厂,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8.1.1随车人员按本制度6.5条款规定事项办理。
8.1.2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8.1.3一般接洽业务检查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等人员所乘车辆,保安应指定停车位置。
8.1.4库管员下班后,遇有外来取送货车辆欲进入厂区,必须先请示其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
8.2所有进出车辆应一律接受检查。尤其应注意进厂车辆是否载有违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8.3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车辆携带物品出入、停放等,亦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9.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
9.1发现盗窃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9.2保安人员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应熟练掌握安全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处理突发事故(事件)时应镇静,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用最有效的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
9.2.1根据判断尚可消除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报告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
9.2.2判断无法消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119或110或120等)、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9.3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会波及本单位等情况,迅速通报行政领导。
10.保安工作考核与奖惩
10.1经月考核完成下列要求者,计发全额奖金:
10.1.1月累计出勤,无任合迟到、早退情况者。
10.1.2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不营私舞弊,能够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10.1.3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工作,按时完成任务者。
10.1.4工作积极主动,提出合理、良好的建议经实施后确有成效者。
10.1.5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10.2 凡保安人员,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0.2.1一次扣罚奖金50%。
10.2.2二次扣罚奖金100%。
10.2.3三次取消职务津贴。
10.2.4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处理。
10.3奖惩工作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10.3 .1保安人员工作表现突出、制止各类事故(事件)发生有功、对单位贡献显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10.3.2由于保安工作不到位,致使各类事故(事件)发生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11.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相关管理制度具体条款执行。
11.2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八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九
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规范资金收支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二)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
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八条经理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存档。
第九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人事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
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条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五条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原则上一正三辅,即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三个辅助结算账户。确因经营需要增设辅助账户的,必须书面申请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开设。
与会计年度相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所述关联方为:。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前述。
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二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
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经营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条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给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归档。
第三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集团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子公司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存档。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审计事项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子公司除应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六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一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有义务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集团品牌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所有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子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如实报告集团公司:。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等);
7、重大行政处罚;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上述子公司需报告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另行制订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一条子公司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子公司的负责人。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健全目标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兑现奖惩。
第五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激励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自行制订,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投资管理。
第二条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率。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条本制度内所称的投资,是指子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下一级全资子企业或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受让股份;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确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的前提下,向集团公司投资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方案;
(二)项目论证意见书或项目审查报告;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拟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财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九)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十)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经理会讨论、研究,子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三)将子公司经理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同书面报告及集团公司所需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可行的,提交集团公司按《xx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得到批准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
第六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第七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预算超过集团公司批准投资概算,子公司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分析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经理会审批。
第八条子公司应在完成该投资项目全部投资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实施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投资形成的产权或固定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文本证件正本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留存备案。
第十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股票、证券投资项目,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可以经清算程序后收回对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四)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经营方向的;
(五)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七)转让投资符合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的;(八)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十一
为规范分公司公章的严格管理和使用,严肃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现公章违规使用导致的法律后果,结合总公司规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为便于经营相关业务需要,分公司制作印章,必须由分公司负责人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印章。分公司负责人须向总公司签定用章承诺书,保证不违规用章,并承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部印章)由总公司按相关要求统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制作公安备案编码章,项目章根据字数多少结合项目要求,制作不同形状、不同材质的项目章,总公司档案室备案留存印模后由分公司负责人办理印章领取手续,并负责保管,保管人向总公司签定印章保管承诺书,承诺保管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项目章,只能用于与相关监理项目或代建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方面工作专用,由(项目经理部或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负责,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后项目章交回总公司档案室保管,并登记造册。
三、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只能用于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技术报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严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协议;
2、承包人私自签定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4、其他违背国家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未经总公司允许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应独立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用章登记本,用章登记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为盖章负责人。文件需盖章时,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记本上明确用章事由、用章人、盖章时间等内容,盖章人向分公司负责人确认总公司对拟盖章的文件资料是否已获得总公司审核批准,未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禁止盖章。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盖章人可以盖章,并在盖章人一栏签名。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印章情况进行核实,并同步做好用章记录备查。
六、分公司项目部文件需总公司盖章时,由项目部写明申请并登记,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按总公司用意程序办理。用章登记本必须明确用章事由、用章申请人、批准人(分公司负责人)。
七、一切与分公司业务无关的、属承包人个人行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盖分公司公章,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总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分公司执有的印章时,分公司应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记备查。
八、严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违规使用公章,违者,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撤销分公司负责人的承包权,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分公司经营承包期满或撤销时,由管理员将公章和用章登记本到总公司公章领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促进学校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视发文卡片盖章。
3、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及资料。
4、学校外出人员介绍信,职工探亲、领取邮件。
3、刻制过程应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任何人不准留样或仿制。
1、在选择确定印章启用日期之后,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通知。校内部门公章或业务印章的启用由校领导决定,并由校长在校内发出通知。
2、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启用通知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1)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3)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十三
为严明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提高会议严肃性及纪律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
第三条归口部门。
行政管理部负责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会议纪律。
为严明会议记录,维持会场秩序,保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特将会议纪律及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1、小组会所有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达,做好会前定向,与会人员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各小组主持人清点、通报人数,各小组统一依次排座。
2、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人员,应提前向当期主持人和董事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视为请假。
3、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统一着的`队服,佩戴标志,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
4、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认真聆听,积极投入,不得交头接耳,私开小会,坐姿要端正,不得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5、会议期间严禁吸烟,手机关机或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
6、会议内容要“精”、“短”、“实”,严格按照流程进行。
7、发言人员在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发言要简明扼要,不讲与主题无关的内容,规定时间内未讲完需增加时间需举手申请,经主持人批准后方可继续发言。
8、讨论环节发言需举手申请,主持人批准方可发言,不允许七嘴八舌,发言不允许脏话,不允许攻击他人或恶语相向。
9、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10、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提前1个小时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否则按迟到或缺席处理。
11、员工大会因故不能出席,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在行政文秘处备案,否则按迟到或缺席处理。
12、进入会场前,参会人员应整理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神、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
13、会议进行期间应把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必须接听电话,到会议室外接听。
14、会议期间严禁吸烟。
15、开会时参会人员应坐姿端正,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16、参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17、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18、违反会议纪律者,公司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处罚(见附表)。
第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工程局所属从事施工设备运行、生产的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厂、处等(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水电建设施工设备包含普通施工设备和特种施工设备两大类。
1、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等。
2、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以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施工设备。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应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局安监办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及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局要求各单位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工具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a、b类设备的安全管理按本制度执行,c类设备的安全管理,由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工程局设备安全管理目标。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机械安全事故。
2、杜绝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第二章施工设备的购置、外租、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设备购置的安全要求:。
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
2、设备采购前,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3、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对于大中型普通设备及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后,由局设备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该档案一式二份,设备管理处留存一份,另一份随设备走。
5、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或项目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第十条需租用外部设备资源时,必须由租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用。检验资料应报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严禁租用技术状况差、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或国家强制性及命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十二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施工设备的现场安全管理:。
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3、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
4、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特种施工设备和大中型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程,并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6、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7、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8、实行设备出勤签证制,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9、实行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设备安全风险金,并落实到作业队、班组、单机(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四条施工设备的拆装:。
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拆装,要求必须具备拆装能力、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和单位,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2、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拆装作业指导书,负责拆装的工程人员和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必须持证上岗。
3、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4、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本单位检验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拆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7、对于拆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一级部门组织验收:送外实施的,必须双方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1、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按工程局的设备大修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测、试机、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设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对于有国家强制技术标准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设备的报废:。
1、施工设备经有关部门检测后,到达报废条件且已不具有改造价值的,须按正常报废程序进行,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进行阻挠或延期使用。
2、对于特种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全面地检测,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已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七条有计划的增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投入,形成机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科级以上设备管理人员由工程局统一进行安排培训,对于普通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举办,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机前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类别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专项检查,根据设备的特殊安全要求或特定时期的工作需要进行,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综合检查由工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设备安全例会与安全生产例会同时进行。
第三章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事故的处理按水电三局企业标准《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及《施工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它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十五
一、目的:印章与证照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所有印章、证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维护印章与证照的严肃性,加强印章制发、使用、废止及证照管理,提高各相关使用环节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与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的印章和证照。
三、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
四、职责范围: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二)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五、内容:
(一)印章、证照分类:公司印章包括行政专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等。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与注销: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规定配置或更换印章的部门,由申请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经理确认同意并批准后方可刻制或更换。印章刻制或新证照办理或更换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刻制标准或证照办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申请新办的印章或证照须在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并做好印模采样或证照扫描、复印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后,原件由使用部门签收方可进行办理。印章刻好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1、公司的所有印章、证照,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登记、留样与存档,印章应注明启用时间、废止时间、废止原因等,证照应注明年检年审时间,均应明确相关保管人、经办人。
2、由于印章磨损而需要更换印章或证照年检到期,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登记、留样或办理年检年审手续。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司各类印章和证照保管明细进行汇总并定期更新,明细表包括印章证照名称、主管部门、专管人、办理日期、年检年审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证照均由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损坏和作废,必须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及使用。
5、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支付u盘、法人印章、支票购买凭证由财务室出纳员负责管理及使用。
6、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室会计负责管理及使用。
7、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印章规范使用表》,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统一收归公司财务专管。
8、印章或证照丢失、损毁、被盗,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书面报告,并与综合管理部商量补救措施。
9、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办理证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10、印章因不慎遗失或损坏,可以按下述程序补刻:公司印章遗失应于发现当日登报挂失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然后凭挂失公告及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若各部门使用的印章遗失或要求更换新的应向综合管理部出具书面申请。
(五)印章、证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手续均要填写《用印申请表》。按《用印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且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将不予审批。
(六)介绍信管理:
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法人授权书、法人证明书等)、信笺介绍、证明信。
2、介绍信一般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保存。
3、开具介绍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部门经理签字后综合管理部审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级主管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使用存根介绍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空白授权书,须报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况变化,介绍信领用人没有使用介绍信,应及时退还。
5、如若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反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不允许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由申请人写明原因(用途),并在审批表上注明为何需盖空白资料,必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公司综合管理部做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向公司原开具处汇报登记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六、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专业16篇)篇十六
1.职能部门上班时间:
第二节考勤规则。
1.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2.打卡规范。
一、公司总部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管理制度,各卖场(专柜)营业员须依照卖场营业时间正常上下班。
二、因出差未打卡、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应于每周一上午统一提交部门直接主管审核,并由本部门内勤集中填报签卡原因,报送人事行政部经理签卡(如因出差,需附上出差申请单)。否则,均以旷工论处。
三、专卖店及各卖场人员的考勤由各部门指定考勤人员填写考勤表并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提交至人事行政部。原始考勤表填写要求工整、规范。
四、各部门考勤表逾期未交的(每月5日之前),对部门经理、相关业务人员及考勤人员各。
处以每延迟一天10元的罚款,如遇节假日可顺延2个工作日交回人事行政部。
五、如员工上班时间遇迟到时,须打迟到卡,严禁不打卡或采取其他变相的方式获得签卡(如用换休条冲抵),一经核实,将视为弄虚作假行为,一次性处罚50元/次。
六、特殊人员须经公司总经理特许批准,并在人事行政部备案后,不做考勤监管,凡是未经总经理特批的岗位人员,不得以其他形式签卡;部门经理不得在考勤卡上签卡(只能在《员工异常考勤签审表》上签字审核)。
八、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统一归口人事行政部管理,员工考勤异常签卡须经人事行政部经理签核有效,各部门须配合执行。
01考勤方式及工作时间。
1、考勤对象为上海公司全体员工。
2、原则上,上海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使用指纹/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并通过考勤系统记录考勤情况。
5、项目秩序人员根据现场管理需要,以排班班次为准进行出勤。
一定要按照排班班次出勤,一旦出现错误又没能及时整改,受伤的就是您的钱包啦~~~。
02考勤异常及旷工定义。
1、迟到、早退、忘打卡视为考勤异常;未打卡且无补卡申请或应出勤而未出勤视为旷工;。
2、迟到早退:打卡迟到1秒也是迟到,打卡早退1秒也是早退,可直接造成迟到早退扣款!
3、旷工:应出勤而未打卡的,旷工时长在2小时以内的计0.5日旷工,旷工时长超出2小时的计全天旷工。
特别提醒!根据我们现存的班次时长,一旦产生未打卡且未进行补卡申请的,都将会按照旷工一天计算,所以一定要好好打卡啊。
03关于补卡。
三天!三天!三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过时不予补卡哦~。
04关于请假。
1、所有类型的请假均需提前发起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休假,严禁事后补假的产生;。
划重点。
1、所有异常的处理时限为三天,请及时关注自己的考勤打卡情况;。
2、人员请假、外出,均需提前发起申请;。
4、员工考勤周期内迟到/早退/忘打卡共计3次免责机会,超出三次的部分,第4-6次,单次产生考勤异常扣款30元,第7次及以上,单次扣款50元。
5、连续旷工3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标准和程序,加强工作纪律,使公司的考勤管理更加规范和统一,特制定本规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章处罚尺度。
一、根据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处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三次警告作记过一次,三次记过作记大过一次,记大过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二、警告由人力资源部通过书面形式发放给该员工,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将由人力资源部通过书面形式发放给该员工所在部门并公示,且在该员工人事档案中存档;员工立功后可通过功过相抵。
第二章考勤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制: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7:30。其中含午餐用餐时间一小时(12:00至13:00)。一周五天,8小时/天工作制。
(二)因工作原因需要派驻或出差集团所属成员公司工作的,派驻人员或出差人员的考勤及工作时间按集团所属成员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所属成员公司提供的考勤依据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
二、指纹打卡制度。
(一)指纹打卡是公司计算工资和考勤的依据,公司上下班实行指纹打卡制度,所有人员必须上下班打卡,每天2次。(董事长特批人员除外)。
(二)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员工的日常考勤记录。
(三)由于公司实行上下班交通车制度,由于交通车原因导致上班迟到的经核实后不计入迟到考核范围。如员工上班打卡时间晚于公司班车到司时间10分钟之后的,从第11分钟开始计算迟到。
(四)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采集打卡指纹。
(五)上班忘记打卡或由于指纹打卡不成功原因,应于当日8点40前以公司座机向考勤负责人电话报到以便确认时间,并于当日内在oa工作流中填写《补卡申请单》,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后由人事考勤负责人备案。超过8:40报到的,算作迟到。超过两个工作日(不包括两个工作日)提交补卡申请的记警告一次。
(六)当员工下班时忘记打卡需在次日内在oa工作流中填写《补卡申请单》,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后交人事考勤负责人备案。超过两个工作日(不包括两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的记警告一次。
(七)月累计超过三次补卡以上者,从第四次起,每补卡一次扣罚10元,并给予警告一次;未补卡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勤扣罚。
(一)凡未请假或未被批准公出而在规定上班时间(8:30)后打卡者视为迟到;凡未请假或未被批准公出而在规定下班时间(17:30)前打卡者视为早退。
(二)中午12:00—13:00为进餐及休息时间,以中午吃饭打卡时间计算,若在12:00之前打卡进餐,以早退处理。
(三)13:00仍未到岗工作者、仍然在午休者均视为迟到。中午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人力资源部及行政中心将在午间不定时进行抽查,若当月部门累计被查出3次,该部门将被以书面形式进行张贴通报。(迟到、早退以分钟为单位进行计算)。
(四)迟到:
1、公司根据员工迟到的时间及迟到次数对员工进行处罚:
上述迟到除罚款外均给予警告一次。
累计超过2小时以上且半天以内按旷工半天计;超过半天以上且一天以内按旷工一天计。
上述迟到除按旷工罚款外均给予记过一次。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五次给予警告一次,超过五次者每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一次,累计三次警告则给予记过,累计三次记过则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可通过oa系统查询打卡记录(公共文件柜),考勤负责人不负责每次提醒。
(五)旷工:
未请假、请假未批准、假期满未续假而不上班、当班时间缺勤无合理解释的(视为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旷工扣罚工资3倍,记过一次,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达到三次旷工记录则记大过一次,并根据劳动法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六)迟到、早退的罚款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一)员工因公外出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在oa工作流中填写《外出申请单》,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作为考勤依据。
(二)因公外出办事,当天来不及回公司打卡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在oa工作流中填写《外出申请单》提交部门主管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作为考勤依据,超过规定时间的每次扣罚10元;因外出没打卡的,只需写《外出申请单》,不需另外再写《补卡单》。
五、加班管理。
(一)公司可根据具体经营情况,于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员工加班,被安排加班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批准外,不得拒绝。
(二)加班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若部门需要加班,部门负责人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在oa流程中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事由、地点、预计加班时数及指定的加班人员,交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加班申请单》不作为核算加班时间的依据,只作为部门主管申请加班的审批依据。
(三)加班后由员工本人在oa流程中填写《加班统计单》,加班统计单要写明实际加班起止时间、加班时数及加班原因,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在加班后两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核准,加班方可生效。事先没有在oa流程中填写《加班申请单》、事后没有递交或延迟递交(距加班日期超过3天者)《加班统计单》的,都不计入加班。
(四)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含集团所属成员公司)加班必须考勤打卡,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做为计算加班的依据,未打卡须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在oa系统中办理补卡申请流程,提交部门经理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加班补卡需计入当月补卡次数中按有关规定扣罚。
(五)员工在公司范围外加班不能回来打卡的,须在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在oa系统中办理补卡申请流程,由部门经理确认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准,报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处备案。
(六)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应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将工作完成。
(七)在工作时间内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而需超时工作的不计加班。
(八)加班应优先安排补休,若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补休的,须算加班费。员工每月实际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如部门需要加班工时超过36小时以外的加班一律用于补休,补休可跨年度使用。
(九)补休应提前申请,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提出补休申请,而已算给加班费的,公司将不再安排其补休。
(十)公司实行加班公示制度,月累计加班超过36小时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监督。
(十一)加班补休由部门主管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对于加班较多的部门,主管应该及时安排员工补休,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
(十二)加班费的计算:员工工作日加班以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计付,加班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按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按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按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计算。对于加班较多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按照特殊政策为其计算加班费。
(十三)公司内享受业务提成的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拜访客户、参加行业报告会、公司展会等业务拓展工作不计任何加班。
(十四)加班费核算:若无特殊规定,月度加班时间中若存在法定日加班,除非加班当事人声明该法定日加班用以补休,则优先计算法定日加班费,法定日加班不足36小时,而工作日或周末还有加班,则根据上班日期顺序,从月初第次到月底将加班时间(不论工作日加班或周末加班)相加,直至与法定日(若存在)加班总数达36小时为止,作为加班费。
(十五)补休:若员工月度加班除去当月调休以及计算加班费后有剩余的(包括工作日嘉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将与过去存在的加班剩余时间一起累计,如需调休,则优先从工作日加班扣除相应时数,工作日加班时数不够扣除补休时数的,则第次从周末加班继而到法定日加班扣除相应时数。
六、值班。
(一)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值班的,员工不得拒绝。有常规值班安排的须于每月25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下月值班安排表,各部门法定节假日值班必须事前向行政中心申请,申请通过后并在人力资源部留底备案,无申请或没有提交值班安排表一律不计算值班补贴。
(二)值班必须上下班打卡,以作为计算值班补贴的依据。
(三)周末值班补贴按50元/日计算。法定假日值班按??元/日计算。
(四)值班不用于补休。
第三章请假、休假管理。
一、请假程序。
(一)公司员工请假一律须经直接上级主管批准,并由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核准,必须在oa系统中办理相关流程,出差在外或主管出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假方式,待主管回来后再补办请假流程,不得越级请假,越级请假者按旷工处理,未请假、请假未批准、假期期满未续假而不上班、当班时间缺勤无合理解释的(视为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二)员工办理请假手续需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并在oa工作流中填写好请假单,依据请假时数报批权限,由相关领导批准生效,作为考勤统计的依据。
(三)部门主管请假所填写的oa请假流程须报公司领导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处备案,其他手续相同。
二、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因私事外出等,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生效,事假以半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并在当月扣发相应工资和补贴。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以旷工论处。
(二)普通员工请假一天内的由部门主管批准,三天内的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五天内的由副总经理批准,超过五天的由董事长批准。
(三)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二天的由董事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附授权委托书,工作交接好后方可请假,并在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四)员工如经常因事假缺勤,公司将对其个人情况做出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胜任其职位。
三、病假。
(一)工龄不满1年,病假第一周内,薪金为日工资的45%;第二、三、四周内依次为30%、25%、20%。
(二)2工龄不满3年且已满1年,病假第一周内,薪金为日工资的55%;第二、三、四周内依次为50%、45%、40%。
(三)工龄已满3年,病假第一周内,当日薪金为日工资60%;第二、三、四周内依次为55%、50%、45%。
(四)病假超过1个月的按事假处理,特殊情况须报董事长审批。
(五)申请病假工资需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合法病休建议书(盖有医疗单位的公章)及病历,否则按事假处理。员工如经常因病缺勤,公司将对其健康状况做出判断以确实其是否胜任其职位。未转正员工不能享受病假待遇。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二)年休假:
1、年休假是为了缓解员工工作压力、鼓励员工调节身心而设立的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是对员工上一工作年度的福利。带薪年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员工在司累计工作在1个工作年度不满10个工作年度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个工作年度不满20个工作年度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个工作年度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满一个工作年度方可申请休年假,工作年度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至工作满一年之日为一工作年度。第二个工作年度为第一个工作年度的休假年度。各部门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休假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部门因工作需要本休假年度不能安排休假的,可以跨一个休假年度安排,但不能一次连休两年的年假。
3、以1月1日为年假计算起点,201月1日之后入职的,以该员工实际入职时间为计算起点。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假可以累积跨年度使用。
(三)婚假:入职六个月及以上员工享有婚假5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13天假期。申请婚假须持结婚证明书,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经总裁批准可延长。婚假必须于婚假十五天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外地员工不含路途天数,路途天数按省内来回1天,省外来回2天,路途特别遥远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四)丧假:如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不幸亡故,公司给予3天的假期;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幸亡故,公司给予丧假1天(外地员工不含路途天数,路途天数按省内来回1天,省外来回2天,路途特别遥远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五)产假:128天,申请产假须持医院证明。在小孩一周岁内母亲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假。申请产假须提前三十天办理请假手续,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
(六)陪产假:男同事的爱人生产,可享受3天的陪产假,申请陪产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七)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发放全额的基本工资,按实际的休假天数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及午餐补贴。
五、出差管理(一日以上)。
(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二)员工被派往外地出差或培训,必须事先在oa系统中填写公务出差申请,并提交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审批,作为考勤依据。
(三)部门主管出差必须事先在oa系统中填写公务出差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处备案,其他手续相同。
(四)员工出差期间须每天以电话或邮件形式向部门主管汇报工作情况,部门主管对出差员工负有监督的责任。
(五)出差人员补贴参照《有限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勤监督。
2、人力资源部在抽查中发现有员工旷工现象,将立即登记,作为本月工资计发的依据,并附在当月工资表上。
七、出勤查询。
人力资源部每月在oa系统中公布考勤明细(公共文件柜/考勤数据统计表),请各位员工自行查询并补办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将不再行每日告知职责。
八、出勤奖励。
(一)考勤核算周期:考勤核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二)公司对全额出勤的员工给予全勤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全勤奖:
1、当月迟到、早退五次以上或累计20分钟以上;。
2、当月补卡次数超过3次;。
3、当月请假累计超过1小时或请假2次以上(包括2次);。
4、当月有旷工记录。
(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总监、副总监级、经理、副经理150元/月;员工100元/月。
九、附则。
所用相关人力资源流程须在有限公司oa系统中办理。oa系统中无法办理的流程,请自行到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处领取相关表格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部。
休假天数具体参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为助力集团高质量转型发展,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集团于12月21日下发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下文之日起,集团公司实行统一全员电子考勤制度。
新的考勤制度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统一性,考勤设备管理、员工信息采集及电子注册、考勤数据汇总、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等均由集团统一管理。二是全员性,全部员工必须参加考勤排班,无特权人员、无考勤盲区。三是考勤方法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在集团人力资源工资系统、人力资源员工数据库系统一的基础上,电子考勤将实现员工身份证信息与电子人像拍照及虹膜拍照相比对统一。四是考勤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性。新的考勤制度不仅要求对员工生产班次做出合理安排,严格当班考核,同时要求在一年考勤期内要做到日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符合法定要求及出勤要求。对于职工连续无故不参与考勤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照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集团考勤系统将按月生成员工违规行为及单位处理情况汇总表,在集团范围内公示。
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积极参与,确保考勤制度在公司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