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

时间:2025-02-10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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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一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不需事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欺诈,是指为使劳动者发生错误认识,用人单位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将必须说明的情况隐瞒不说。胁迫,是指用人单位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威胁劳动者。乘人之危,是指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以上三种行为,其结果都须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出现上述情况,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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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二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r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

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

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

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髓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条文解读。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磴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三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对《合同法》第47、48条含义的说明。

《合同法》第47、48条分别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规定。

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上述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追认等方式进行补正。

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学者通说认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有时又被称为不确定的无效或浮动的效力。

《合同法》在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分别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明确这三类合同的效力需要待有关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关系到合同是否存在。

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就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而论,缔约主体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足矣。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

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对无效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合同本身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但它本身并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法律对这种合同并不进行国家干预,强行使之无效,而是把选择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赋予当事人,从而排除法院干预的权力,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从造成合同效力瑕疵的原因上说,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并非不可弥补,而对可撤销合同而言,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合同法》第54条所列举的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等。

权利人的追认行为产生使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有效的法律效力。

但合同生效时间从何时起算,不无异议,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分析这一问题,应从追认行为人手。

二、追认的含义与性质。

追认,或称“同意”、“承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承认。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追认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理论基础是行为人事后追认在法律效果上视同于行为人事前同意,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及时稳定下来,以减少讼争,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

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依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系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

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

这些特征当然适用于追认权。

追认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追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个月。

超过除斥期间,追认权人不能再行使追认权;除斥期间内,追认权人未对合同的追认作出明确表示的,推定为拒绝追认,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追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补正。

追认行为属于补正行为。

追认的作用在于使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因此具有补正行为的性质。

追认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无需依特定方式,只要能够表达其追认的意思,即可发生追认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待定制度赋予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本人以追认权,保障了其单方利益,但其直接结果是追认权人始终掌握主动权,可在行为对其有利时主张有效,不利时则主张无效,使得合同效力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交易相对人产生不测之危害,给交易安全造成悬空动荡。

为了强化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对追认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催告权和撤销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在知道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得确定一定期间,催告权利人进行追认,以尽快确定合同的效力,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47、48条的规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三、追认行为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对追认行为的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追认通知可以由权利人以口头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作出。

以口头表示方式作出的,追认通知发出时间与到达时间一致,追认行为生效时间自无异议。

但如果追认通知以书面表示作出,追认通知发出与到达之间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追认行为自何时生效,不无异议。

本条解释规定: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追认是法律行为,故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对行为人或其相对人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决定着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所以,确定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对追认行为的生效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将某项内心意志向外进行表达,往往是一个需要一定时间的过程。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将表意人已经具备一项完整的意思表示的时间称为“发出”,以区别于意思表示的“送达”。

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的发出尚不能使其生效,意思表示送达才能生效。

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受领,可将意思表示分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和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前者是指表意人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相对人(即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此种意思表示不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事实上也不存在这样的相对人,因此,谈不上意思表示应由相对人来受领,如悬赏广告、遗嘱。

后者是指表意人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须受领此意思表示。

须受领的意思表示的本质,在于促使相对人对表意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作出反应。

然而,表意人发出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并非必然产生相对人受领此意思表示并知悉其内容的后果。

这就是说,意思表示的发出还不能使之产生效力,更准确地说,意思表示为相对人知悉或者可能为其知悉时才生效。

在书面表示的情况下,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的内容之间,在时间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对须受领的意思表示而言,通常必须以送达相对人为生效条件。

就追认行为而言,虽然追认通知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同意,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但仍然需要相对人收到,即需要为相对人所了解或者达到相对人方可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上,均采用的是到达主义,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本条解释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也是妥当的。

对追认意思表示的具体生效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追认效力的争议问题有重要意义。

试举一例,2009年1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与相对人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被代理人丙于2009年1月5日以特快专递的邮件方式向乙发出追认通知,1月8日,乙收到该邮件。

但乙在知悉甲无代理权后,于1月6日向丙电话通知,作出了撤销该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按照追认通知发出生效,则1月5日,追认通知生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按照追认通知到达生效,则1月8日追认通知方才生效,然而1月6日乙已经作出了撤销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四、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所以,就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者之间的区别来说,学者的研究论述主要集中在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上,而很少论述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区别。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等等。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第45、46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此类合同自何时起发生效力?是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还是仅自追认到达时起向将来发生效力,不无疑问。

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

本条司法解释也采此观点。

主要理由有三:其一,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其二,根据《合同法》第44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其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试举一例:丙于1月1日擅自代理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1月2日,乙方发货。

甲方的追认通知于1月10日送达乙方。

丙属无权代理,故该合同效力待定。

如果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至追认通知到达时生效,则合同于1月10日方生效,乙方的发货行为在合同生效之前,不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乙方的发货行为就无法得到《合同法》的有效保护,若甲方不追认丙即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损失须由乙方自己承担。

如果规定追认通知产生的效力是合同自始生效,即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则该买卖合同自1月1日起生效,乙方发货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则可以依据《合同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本条司法解释的文字表述上,对此类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追溯应规定为“自合同订立时生效”,还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更为妥当,有不同意见。

一般说来,合同的订立是包括要约和承诺在内的过程,是一个时间段,如果规定为自合同订立时生效,恐仍有争议;而合同成立是一时间点,规定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生效,可能更为准确。

但就效力待定的合同来说,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对订立时因欠缺行为能力和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追认,因此,在文字表述上,谓追溯至“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更为妥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

目录。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三、合同效力。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五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六

绪论:合同法分则的构造永久让与的合同(让渡型)定期限交付的合同(借贷型)劳务或工作提供的合同(劳务型)。

第一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占有的转移。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改定等)。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付时间的意义:所有权移转(动产)、危险负担的转移、瑕疵担保的确定。

(2)移转所有权。

具体移转方式由物权法规定。

(3)出卖人的其他义务。

交付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协助义务:登记协助义务等。

保有备件?(上汽收购南汽)。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及时检验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受领标的物。

债权人迟延,债务人责任减轻。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二、瑕疵担保责任。

(一)法的规定。

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物的瑕疵担保。

1、瑕疵的含义。

(1)没有瑕疵: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有性能。

(2)应有性能的确定。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

标的物的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

标的物的性能是否适合通常效用。

问题:标的物是否要符合广告内容?说明书的瑕疵如何确定?

(3)瑕疵须在交付时就存在。

2、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

(1)传统理论:瑕疵担保是独立的责任体系(基于主观归责的违约论)。

(2)我国法: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不履行。

违约包含物的瑕疵担保(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特别规定。

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

出卖人恶意的,排除上述规则。

4、物的瑕疵担保的免除——买受人明知。

可以从合意的角度进行解释。

(三)权利瑕疵担保。

1、类型。

权利追夺担保。

权利存在担保(针对权利的买卖)。

2、具体种类。

(1)私法上的瑕疵。

权利不存在。

权利为他人所有。

权利有他物权负担。

权利有债权负担(标的物有租赁合同负担)。

(2)公法上的瑕疵。

捐税上的负担。

公法对标的物使用上的限制。

3、效果。

买受人中止付款(152条)。

例外:买受人知情或应当知情(151条)。

三、特种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

(1)购成:首付+分期。

(2)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134条)。

如果定位于担保,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卖人的解除权。

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

(1)当事人的封存义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条)。

(2)隐蔽瑕疵的特别规定。

*对合意的否定/法定担保责任?

3、试用买卖。

(1)试用期。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该规定主要考虑了出卖人的利益。

依据:试用期无对价。

(2)买受人的认可。

明示与默示——包括履行行为。

沉默——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问题:部分履行能否认为是购买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七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八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解释一。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解释一》。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其次,它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第四,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1999]第19号。

1999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十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十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1999年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

目录。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十二

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十三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十四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十五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时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3、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中所指的“损失”仅指“实际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二、我国司法理论将实际损失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基础,在司法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以下困境: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违约金的约定都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范围。如果机械地以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排除适用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严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合同将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司法的过分干预必将导致合同的消亡!

在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此种违约金予以支持。依据违约方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则大大超过了“实际损失”,法院不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130%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标准为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旦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符合“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但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由此可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是只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而即使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律也只是赋予当事人“适当减少”的权利,而并非将违约金减少到“实际损失”的130%。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综上,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应当避免采取简单地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实质不公平。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通用16篇)篇十六

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

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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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文要有丰富的内容和独特的表达方式,才能吸引读者的眼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作文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启示。今天我来到了闻名中外的颐
优秀作文的语言优美动人,能够给人以美的享受,令人心旷神怡。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优秀作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一棵弱小的树苗,经过多少风吹日晒
-思想汇报是对自己思维活动的一种记录和交流方式,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接下来是一些值得阅读的思想汇报样例,希望能对大家写思想汇报有所帮助。敬爱的党组织:
优秀作文能够给读者带来美的享受,让人感受到文字的魅力和力量。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最?什么是最?这个问题难倒
一篇优秀的作文能够打动人心,让读者对于文学的魅力产生更深的体会。这是一些优秀作文的合集,每一篇都有独特的见解和表达方式。我家有一条名叫旺旺的小狗,它雪白雪白的,
入党动机的坚定性和稳定性是一个人能否长期坚守党的信仰和理想的重要保证。了解入党动机对于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来说十分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思考和认识这个问题,小编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来看看下面这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帮助你更好地写出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
优秀作文能够准确地表达作者的情感和意图,让读者能够感受到作者的真实与独特。在写作中,要学会借鉴他人的长处,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表达方式。“妈妈”是一个神圣而高贵的
情况报告是对某一特定情况或事件进行系统分析和陈述的一种书面形式,它能够清晰地展示事实、问题和解决方案,帮助读者了解并作出决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情况报告范文
运动会通常包括各种项目,如田径、篮球、足球等,让学生有机会展示自己的体育才能。小编整理了一些值得参考的运动会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切感.随着播音员一
自我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们的成长轨迹,找出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方向和目标。这是一份精选的自我总结参考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每个月进行一次总结,有助于提醒自己时刻保持对工作的重视和动力。这份月工作总结范文以目标达成和成果展示为主线,激发了读者的兴趣和注意力。要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述职报告是在工作岗位上对工作成果和工作方法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文件,它能够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述职报告范文,它们能够详细展示
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月份所做工作的一个评估和总结,通过写作总结可以更好地提高自我专业素养和工作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在写作时有
月工作总结是对本月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重要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几篇优秀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暑假归来,格外欣喜,又是一个新的开始!不
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成功的施工案例,了解它们的经验和教训。1熟悉图纸、图纸会审、施工整
优秀作文往往以生动的描述和细腻的描写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技巧。我终于明白,原来我一直不懂
个人总结是自我管理和自我成长的重要手段,能够激励和推动我们不断超越自我。在这里,我们特意整理了几篇个人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一、作为一名幼儿教师,首先应
入党是大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我们应该思考一下。接下来是一份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性教育和培养效果统计报告,请大家参考分析。
作为入党的必修课,入党誓词是党员接受培养和选择的重要标志。以下是一些党员入党时的誓词现场图片,让我们共同见证那一刻的庄严。今天,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的
作文是一种思维的输出和创作的过程,它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以及周围的世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的素材,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创作的思路和借鉴。
党员思想汇报有助于党员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值此之际,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一些党员思想汇报的佳作,一起来学习借鉴吧。尊敬的领导:你好!首先,非
活动总结是让我们反思活动中的成功和失败,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成长的重要环节。在活动总结中,要注意总结的方法和形式,不仅要系统整理资料,还要注重应用。x月x日是中国计
撰写安全演讲稿需要深入研究相关的安全问题,准备充足的案例和数据来支撑演讲内容。以下的范文将会告诉你如何在突发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应对。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
优秀作文在逻辑性、感染力和艺术性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准,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今天,我要去参加“中华文化小大
月工作总结能够帮助我们制定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月工作总结是对一个月内工作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材料,它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写一篇较
优秀的作文不仅体现了学生的语言水平,还能够展示他们的思考深度和创造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的实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愉快的暑假结束后,我
个人简历还可以帮助求职者在面试中自信地回答问题,展现自己适应和成长的潜力。如果你对个人简历的写作还不够自信,可以先看看以下范文,借鉴一些经验和技巧。
汽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逐渐成为人们购买汽车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汽车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自从有了汽车,人们的生活就发
讲话稿是在公开场合用来演讲或致辞的一种书面材料,它的目的是为了向听众传递信息或表达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典讲话稿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自我介绍是向他人介绍自己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建立起人际关系。如果你对如何写一个出色的自我介绍感到迷茫,不妨看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我介绍范文,或许能帮助你找到
通过教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的进步。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教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引发大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
总之,通过参考范文范本,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培养锐利的思维和独特的表达方式。在下面的范例中,你可以找到一些多样化和具体的总结写作示例。在简历中一般都会有
一个好的活动方案应该具备明确的目标,合理的安排,严谨的执行,以及及时的反馈和调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活动案例,希望能给您的活动规划提供一些启示。
一个好的计划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明确目标和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和计划。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计划书,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编写提供帮助。
在编写教学计划时,教师需要考虑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需求。下面是一些教学计划编写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圆柱的表面积》是人教版版小学数学
英语是一门具有丰富词汇和语法规则的语言,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掌握。以下是一些成功学习英语的经验总结,也是小编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天体生物学。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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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篇优秀作文都是作者小心翼翼构思和打磨出来的,是他们内心世界的真实写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风中炫舞的花瓣,凝成对。作文。希
通过思想汇报,我们可以加深对自己思维方式的认知,进而提高自我调节和控制的能力。下面是一份思想汇报的样例,以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敬爱的党组织:一个纲
心得体会的撰写不仅可以帮助我更好地思考问题,还能够帮助他人获得启示和借鉴。若是对于心得体会写作感到迷茫的话,不妨参考一下下面的范文,相信一定能帮到你。
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每个人都会积累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为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冬天的阳光已被寒冷所屈服,
学习英语需要注重培养语感和语境理解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英语。这里收集了一些提高英语听力的实践方法,供大家学习借鉴。没出国前,以为英语只能按照翻译的方式
它可以促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廉洁和道德问题的重要性,并提醒我们时刻保持警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重要述廉报告,我们一起学习进步吧。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
演讲稿的语言应该朴实、实用、易于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和复杂的长句。阅读这些教师演讲稿范文,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和个性之处,提升自己的演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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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文是一篇内容连贯、观点正确、结构严谨的文章,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共鸣。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作文的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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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种系统性的书面材料,通常用于对某一特定主题进行全面、详细的陈述和分析。报告不仅可以为读者提供相关信息,还能够促使我们思考和理解观点。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
统计是一门复杂而又有趣的学科,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应用它来解决问题。以下是一些关于统计分析的实际应用案例,可以为大家提供实践经验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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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工作计划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下面是一些德育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德育工作创新思维。
在座的各位都是非常重要的嘉宾,非常感谢你们的支持与出席。特别感谢参与本次活动的所有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们的辛勤付出!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是
在教学工作总结中,教师可以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要反思自己的失败经验,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下是一些教师们写的教学工作总结,大家可以一起学习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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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体会是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思考和解决方案的总结,可以为后来者提供参考和借鉴。如果你正纠结于如何写好工作心得体会,不妨看看以下由小编为你们准备的一些
学习总结是学习过程中获取反馈和改进方法的重要途径,能够促进学习的持续进步。接下来是一些学习总结的实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路和灵感。在总公司大力推广《业务指南
班主任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从事班级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反思和概括。小编带来了一些班主任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写作的思路。时光飞逝,转眼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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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总结是对幼儿园工作的一种总结和概括,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接下来是一些幼儿园工作总结的经典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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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作总结是对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工作方法的优化以及团队协作的评估的一种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月工作总结写作素材,供大家参考借鉴。1、加强机关党组
演讲稿的写作需要有条理性和逻辑性,能够引起听众的兴趣和关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演讲稿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借鉴和参考。同志们:今天召开毕业班教学质量分析
通过写学习心得,我们可以记录下自己的学习历程和感悟,留下宝贵的学习经验和成长的痕迹。学习心得是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对知识点和学习方法的总结和概括,是提高学习效果和
发言稿的内容可以从事前调研、个人经验和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丰富和支撑。即将展示给大家的一些发言稿,无论是内容的深度还是语言的精美,都非常值得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