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

时间:2025-02-03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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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一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一要确保具备“两个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书齐全)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接收。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交接,属于本地人民法院判处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一是严把选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工作人员,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司法所;公安机关要抽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二

加大,由于衔接、监管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社区稳定的隐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是中央确定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事关我国刑法的正确实施,事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水平,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共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77人(司法局专职工作人员3人,专职司法助理员74人),社会志愿者422人。截至5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95人,累计解除矫正290人,因迁居移交外地3人,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402人。所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里、工作中及社会上表现良好,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二、具体做法。

牢固树立“矫正为本,安全为先”的意识,认真抓好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应急处置、执法监督等项工作,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监管安全的各类隐患,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衔接配合新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接回执和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太和县法院判决缓刑或决定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服刑人员一并在太和县司法局进行交接;外地法院判决缓刑或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直接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未送达的,县司法局或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先行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纳入监管;收到外地法院或监狱寄送的法律文书后,县司法局及时登记建档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转送到辖区司法所,由辖区司法所按照法律文书提供的姓名、地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时限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见档不见人的,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通报,并通过社区矫正人员家人或村委会干部进行查找,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查找不到的,及时通报决定机关。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我局及时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局对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1人,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1人。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定期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做到每月一排查,重大节日必须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二是认真做好动态分析。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归纳,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将安全隐患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为不能外出务工,对采取的监管措施不理解,司法所就积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主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联系在本地就业。有的矫正人员因为长期在监狱服刑导致家庭关系出现紧张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家人沟通,并教育矫正人员端正思想,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取家人的谅解等等。三是积极查找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如我局赵庙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排查出4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在核实基本情况后,及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全县累计排查出13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共责令32名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接受教育矫正,将30名社区服刑人员列入重点人员监管。

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2012年2月21日,xx市司法局以《关于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注意事项及要求的通知》(阜司通【2012】10号)文件,在全市推广实施。

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并要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2-3份规范的调查笔录(按《评估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询问);(2)要有担保人。要求同时具备有责任心、威信高的村干部担保和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或罪犯亲属进行担保。(3)要有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调查对象的身份。(4)要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第八、九、十、十一条)填写《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

针对外省或监狱要求的评估调查表格与我省评估调查表格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司法所严格按照外地要求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连同我省统一要求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一同报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不允许以司法所的名义,不经县局审核,私自为当事人提供的表格盖章(有的省和监狱不要求县局盖章)。截止目前,我县共成功办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案件75件,收到良好工作效果。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周汇报、月总结、季评议、年鉴定以及走访帮教、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对每一名矫正人员实行“5+1”的监管模式(由司法所、公安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或亲属结对帮教一个矫正人员),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矫正质量。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建立重点人员监管工作机制。对重新犯罪风险较高、有故意脱离监管或有抗拒改造倾向、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控力度,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五)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帮扶解困体系,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社区矫正人员在本地就业。同时,经常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定期走访、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的帮困解难工作,争取社区矫正人员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六)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要求司法所按时登录司法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照书面档案材料,查漏补缺,逐一核实,及时增补、更新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做到书面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数据与信息准确无误。同时,积极推行技术防范手段,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矫正人员实时动态跟踪管理。目前,司法所拥有社区矫正手机29部,全部安装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并加强学习应用,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

(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2011年12月5日,我局制定下发了《太和县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各乡镇根据《急处置预案(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纳入司法所节假日值班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值班报告制度;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安全。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每年定期两次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所检查的单位包括法院刑庭、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检查范围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矫正教育等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由县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6月7日至8日,我局会同县检察院对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将县司法局、检察院监所科登记台帐与司法所登记台帐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查阅社区矫正卷宗,检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情况;将社区矫正卷宗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相对照,并进行谈话教育,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自允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现象以及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等。同时,检查组还分别在部分乡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所人员的监管安全意识和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水平。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力量配备不足。我局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73人,事业编制1人,每所平均2.3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坟台镇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服刑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6:1。部分司法所平均比例超过10: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难管理。目前,对于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进行日常矫正的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外出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请假不超过7天的,由司法所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县司法局批准。那么,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因家庭困难提出外出务工申请的,我们只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禁止其外出。目前,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不经批准擅自外出务工现象普遍。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我们还是缺乏较好的监管措施。

(三)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脱管漏管。异地审判机关、监狱对监外罪犯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交接过程存在脱节现象。一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已到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执行文书、法律文书未到;二是有的根本没有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收到执行文书和法律文书。三是有的收到法律文书而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司法所接到法律文书后只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查找,出现见档不见人现象。

(四)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还有待加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也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如我县蔡庙镇有一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社区服刑人员,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长达5个多月。2012年5月29日,我局派员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当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太和县司法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撤销罪犯吴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书。这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全省首例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问题是该名社区服刑人员人员犯罪地在淮北,户籍地、矫正地在我县蔡庙镇。如收监,罪犯是在犯罪地看守所执行,还是在户籍地看守所执行?况且,该名社区服刑目前下落不明。如无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刑事裁定书也无法执行。为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县公安局查找该名社区矫正人员。

(五)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平衡,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一些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效果有待提高。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村(居)、社区干部等。社区矫正志愿者可用资源较少,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际工作中,社会志愿者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七)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业务培训、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系统、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等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四、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3月16日,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只有蚌埠监狱和xx监狱依据《评估暂行办法》委托我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局尚未接到省内法院的社区影响评估委托。自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以来,我局接受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监狱和法院发函委托的。浙江省、江苏省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开展较好,而我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未得到认真执行。建议县法院按照省两院两厅《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启动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使社区矫正提前介入审判程序,进一步提高矫正效果和刑罚执行效果。

(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机关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太和县检察院设立驻司法行政系统检察室,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如绩溪县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颖泉区设立检察官办公室。

(三)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不足,应增加投入,优化保障。按照xx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按上社区服刑人员数每人每年1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专职专用问题,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四)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或称社区矫正协管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于政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拨款。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在现有条件下,如增加80到100名专职社工(按照上级要求的标准,要按县总人口的万分之二配置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可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干警不足的矛盾。

(五)由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促进公、检、法、司之间衔接配合,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行为。

(六)将监外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七)由县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推广实施技术防范手段,争取每个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手机2至3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控,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三

摘要: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推进并加以完善,从而使社区矫正全方位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理念制度技术。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刑事执行制度,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宽严相济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xxxx年x月x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为进一步推动xx县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xx县司法局x月份以来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xx省xxx县司法局、xx省xx市xx区司法局、xx省xx市xx县司法局学习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经验,以及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xx县地处xx北部,xx江北绕东环,西南丝绸古道穿境而过,自古就是xx要塞,素有“中国xx城,xx大门,绿色生态县,xx装源”的美称。全县现有国土面积xxxx平方公里,辖x乡x镇、xx个村委会(社区)、xxx个村民小组,有汉、彝、傣、回、傈僳等xx个民族,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x.x%,其中彝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x.x%,是xx内人口最少、面积较小、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县,xxxx年和xxxx年,先后被确定为全国第一、二批xxx个(全省xx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帮助下,xx县迎难而上、主动作为,狠抓社区矫正中心提升改造建设,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管控教育新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深化教育帮扶,着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保障能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持续有效的良好发展态势。

截止xxxx年x月中旬,全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xx人,缓刑xx人,累计接收各类社区矫正对象xxx人,累计解除xxx人。

目前所有在矫对象无责任性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发生,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在矫对象均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改过自新,争取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一)创新举措,实力助推监督管理。

1.开展“七个一”活动,上好入矫第一课。

一次宣告,增强身份意识。对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工作人员核查其身份及法律文书无误后,对其进行宣告。庄严的宣告台、严格的入矫流程、法定的入矫宣告词,使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牢记身份、矫正规定,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一次宣誓,增强矫正意识。统一制作印有入矫宣誓词的宣誓牌、解矫宣誓词的宣誓牌各x块,分别发放到x个乡镇司法所及社区矫正股,要求各所对报到入矫和解矫对象分别开展入(解)矫宣誓,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及回归社会意识。

一堂警示教育课,增强监管意识。宣告入矫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反面案例,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鞭策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一次体会,增强思想意识。看完警示教育片,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谈谈自己的体会,结合心理测评结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动机、是否服从法院判决及其目前认罪悔罪的态度,为社区矫正对象“把脉问诊”开良方,“矫心矫行”打基础。

一次心理辅导,增强自信意识。与社区矫正对象谈家庭、谈生活、谈法律,使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压力得到充分释放,提高对他人的信任度,培养了团队意识,增强了自信心,为社区矫正对象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工作和生活打下了良好的心理基础,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

一张联系卡,增强纪律意识。统一制作正面印有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背面印有社区矫正规矩顺口溜联系卡xxxx张,向每名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发放。通过公开身份、电话、纪律,便于社区矫正对象懂规矩、守纪律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xx小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一本“以案释法”读本,增强学法意识。编印《xx县社区矫正对象以案释法读本》xxxxx册,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该读本收录了xx省、xx县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被警告或被收监的真实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为xx县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结束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无教材的历史。

2.探索xx监管模式,打通监管“神经末梢”。依托健全的组织网络,探索新形势下村(社区)委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监管新模式。在永定镇xx个村(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即“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向司法所汇报个人工作生活情况时,同时向村(社区)治保员报到,汇报个人工作生活情况的镇、村(社区)两级共同监管的“双管理”工作模式。目前,永定镇在册社区矫正对象xx人“双管理”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已实现全镇全村(社区)委会全覆盖,为《社区矫正法》更好的实施,探索适合xx做法的监管模式打下扎实基础。

3.巩固“互联网+微信+社区矫正”xx监管模式,助力监管,确保特殊时期监管不下线不掉岗。例如在今年的疫情期间发挥x个县级、x个乡镇社区矫正微信群“微教育”“微帮扶”作用,实时抽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地理位置,实现了隔空管理,并推送法律法规知识、疫情防控知识、招工信息、天气预报等适用知识,节省人力物力,增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微信+社区矫正”监管作用。

(二)强化措施,逐步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xx县在xx率先成立以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为主任的xx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x个乡镇、xx个村(社区)委会也成立了以党组织书记为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县、乡、村组织网络已健全,体现了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形成新形势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为探索新形势下村(社区)委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领导基础,为全面推进xx县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力推进了xx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是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报到矫正对象均按规范流程予以接收。工作人员及时校对,对未按时到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的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找,避免了见法律文书不见人的现象发生,杜绝脱管、漏管。xxxx年x月—x月中旬,xx县共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xx名,均有完善的台账档案,记录真实、分类细致,记载规范。各司法所严格执行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日常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考核奖惩、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审批手续,x月—x月中旬,审批期满解除xx人,警告x人。社区矫正对象未出现脱管、漏管、虚管情况。

三是xx县司法局与xx县公安局联发《xx县社区矫正命案防控工作方案》,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命案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络员、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共享、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参与、社区矫正联合走访帮教机制,要求各乡镇按工作步骤深入排查、发现、消除可能引发命案的各类隐患和薄弱环节,各乡镇集中开展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矛盾纠纷及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xx县司法局联合xx县人民检察院分两个组开展交叉互评,查看是否存在“错、漏、缺”等问题,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执法档案进行集中评查“体检”,列出问题清单,对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的填写不规范问题,强化业务培训,限期整改,各司法所逐一填补、逐一完善、逐一规范,发挥了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四是对重点管控对象的管控情况。对x名严管对象通过微信定位、电话汇报、走访、个别谈话、与相关部门联合管控、家属协助等形式落实严管措施。五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和组织演练情况。制定《xx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下发至各乡镇进行演练。

(三)狠抓落实,夯实基础蓄积动能。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天登陆维护xx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录入率和准确率达xxx%。

二是更新配齐钉钉考勤机(考勤、定位、请假等多种功能为一体)、执法记录仪、录音电话、录音笔、照相机等执法必备设备,为规范执法行为创造条件。

三是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开展远程探视工作,累计提供探视xxx场次,疏解罪犯心理情绪,帮助其早日顺利融入社会,减轻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

四是积极开展心理测评工作,xxxx年x月—x月中旬,共开展测评xx人次,测评率达xxx%。通过测评结果,调整矫正方案,为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心理特征、不同家庭环境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了因人制宜的矫正方案。对测评异常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约谈、教育,并严加监管。

一是xx县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大比拼(综合绩效)目标责任状考核,压紧压实责任。调整充实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并针对每个村(社区)委会矫正对象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形成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

二是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了法、检、公、司定期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共享共治,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xx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xxxx年以来,按社矫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证。

四是细化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制度,xx县司法局与x个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抓实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目前,按照《xx社区矫正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xx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六是利用两微一端、走访入户、法治宣传等方式,宣传好《社区矫正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从而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促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作出贡献。

xx县将专项整治、隐患排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机结合,严格按照“接得上、管得住、矫正好”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两类对象”的管控力度,认真做好“双清零”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信息摸排工作,及时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每月司法所与派出所作信息比对,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当地现实表现和行为动向,逐一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与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涉黑涉恶知识,做到每月学习必讲扫黑除恶,让矫正对象认清涉黑涉恶的危害性,坚决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身边有黑恶势力检举、揭发。

三是依托科技手段,充分利用手机定位、每日电话核查、微信报告等监管手段加大管控力度,实行日报告制,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要求发现“两类对象”涉黑涉恶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部门缺乏协作,制约监督效果。

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工作对接、反馈的长效工作机制未有效落实,司法、行政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和统筹,影响了执行监督效果。如对提请收监、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因各部门协调不力难落实;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上,当有些社区矫正象不服从管教需公安机关配合时,因种种原因而难落实;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采取的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

从全县实践来看,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往往不止从事社区矫正一项工作,还身兼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咨询与援助等各类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社区矫正辅导员虽承担着大部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因相关身份问题、待遇问题,既无执法权限,地位也非常尴尬。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执法手段有限、劳动基地缺乏,在日常管理中,有的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只是教条式的学习,有的根本没有落实教育时间,矫正劳动基地大都是养老院、乡镇街道公共场所,社区矫正对象去无非是搞卫生,使得学习矫正变成形式化,起不到实质的教育作用,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禁止令的贯彻执行难度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理应比税务、城管、工商等一般行政执法活动更严肃、更规范、更有权威,但在实践中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

(三)调查评估的虚化,导致流于形式或效力存疑。

根据xxxx年x月x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社会调查评估程序的执行机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变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因此xxxx年x月x日起,除了司法行政机关外,“有关社会组织”也将具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权限。但目前为止,审前社会调查的结果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明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比如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xx县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情况,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和检察院的委托)中指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大,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法院最后宣判缓刑;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中指出犯罪嫌疑人在辖区内不具备监管条件,法院最终决定缓刑人员在不具备监管条件的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更有甚者存在法院判决、裁定在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在后。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很难不认为审前调查就是法院或检察院一种走过场的委托一种程序上的形式,自己的调查不仅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受尊重,没有采信时还会遭受广泛质疑,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

(四)经费保障较低,人员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定。

xx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xxxx年以来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财力保证,但每年县局安排到每个司法所的全部经费较少,对于要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以外,还要承担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工作的司法所来说所拨经费难以为继。目前,xx县x个司法所中,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较少,大部分司法所只有x名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全县x名社区矫正辅导员均为购买服务的临时性工作对象,每月工资扣除个人保险金不足xxxx元,工资待遇低、对象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水平。

(五)技术支撑和宣传力度不够。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技术层面的保障相对来说是滞后的,要确保社区矫正高质高效有序进行,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必须得有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搭建、突发事件防控体系创建、跨区域协作框架构建、社区矫正工作各类人才的吸纳培养等仍需进一步加强和重视。以信息共享来说,法、检、公、司、监狱等部门信息系统多为内部系统,很难与其他部门衔接共享,从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高效运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群众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执行方式,蕴涵着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事执行制度,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应当从理念、制度、技术三维层面来加以完善。

(一)理念层面。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体系总要求,正确认识、精准定位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的理念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在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

一是从人道主义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衣食住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保障等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生活标准,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是从心理精神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生活、工作等环境,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心理情绪低落或不健康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关怀,制定心理矫治方案,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帮助他们重塑健全人格,以健康阳光向上的心态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制度层面。

以矫正正义为核心,破除当前瓶颈,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

1.尽快草拟并出台各地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法、检、公、司、监狱、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确保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正执行,明确社区矫正法的操作性,充分发挥监管教育作用,切实提高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功效。

2.加强配套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场地、管理装备、信息技术设备等完善有保障,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化建设,依照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按照“教育为本、监管为重;法治引领、科技支撑;凝聚合力、广泛参与;夯实基础、强化保障”的工作思路,将功能室进行重新定位,科学界定各室功能,使之功能科学、分层合理,方便使用。全方面、多维度、立体化改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场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流程化、高效化、便捷化。

3.加强执法监督。执法公正是衡量执法力度和水平的重要标尺,加强监督则是推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须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要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使监督成为常态化,要把监督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步骤和程序中去。

4.保障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矫正工作队伍稳定,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吸纳各类人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并在经费装备上给予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提高基层司法所司法干警的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社区矫正辅导员)的待遇,建议增加收入与其他政法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保持一致,激发每个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社区矫正辅导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从而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水平。

(三)技术层面。

1.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体系。xxxx年x月x日《xx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开始施行,但在效力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质疑,社会调查评估存在较多争议。建议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体系,从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社会调查评估应当作为法院审判或监狱裁定的重要证据,可以进行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或监狱在宣判或裁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重要量刑依据,社会调查评估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实施,杜绝事后“查缺补漏”等现象。

2.逐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及救济途径。由政法委牵头,加强与法、检、公、监狱等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整合运用有效的社会资源互通信息,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增强防范水平和能力,落细落实体系机制,有效研判预防,扎实做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安全和谐稳定。

3.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

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多为基层争取政法编制,或参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办法,争取联合财政、人社等部门出台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办法。

二是广泛吸纳律师、心理医生、专业技术人员、政法部门离退休工作者等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扶。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时,要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奖优罚劣,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

4.强化分类管理及探索异地监管。成立矫正劳动基地试点,将相近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至矫正劳动基地进行公益劳动教育学习,全面改造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心理特点、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悔罪表现等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以“存同求异”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性化实施。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考虑增加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及经费,进而将同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统一到某一司法所进行集中监管,异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的组织部门协调配合监管帮扶。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四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我县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要求,大胆创新实践,不断在破解难题中求发展。按照“收得下、管得住、联得上、矫正好”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严格管教与诚心关爱相结合、严肃执法与热心帮扶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心理矫正相结合的理念,通过规范管理、帮助教育、心理疏导三管齐下,着力在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方式方法上下功夫,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了“富源模式”并在全省推广。

一、取得的成效。

信息管理平台,为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配发了303部gps定位手机,并为每部手机每月交纳30元的基本信息费;建立了完备的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数字化监管指挥系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准确、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实时教育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实现了由单纯的“人防”方式向“人防”、“技防”相结合方式的根本转变,改善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问题,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实体。

按照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的要求,在县司法局成立全省首家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内设宣告室、综合室、管理教育室、刑罚执行室、心理矫治室,构成集入矫宣告、管理教育、心理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在11个乡镇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作为刑罚执行的实体,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职能。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彰显了社区矫正的法治理念,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规范,落实了社区矫正的根本要求,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险,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六)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县检察院在县执法大队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以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环节和监管措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创新教育矫正工作。

2011年11月10日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办公厅联合督查组的督查活动中,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公安部常务副部长一行领导的高度肯定。我县2009以来我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83人,累计解除矫正345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538人,其中缓刑469人,假释30人,管制2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剥夺政治权利17人。共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劳动792人次、集中学习68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834人次、心理矫治专题教育834人次。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率从2009年的3%下降到2010年的1%,2011年以来无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部门网络覆盖面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不相匹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制度不规范,执法与执行上分离。

成共识难度较大。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有基层司法所干警及少数聘用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一)电信部门从技术层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问题,同时拓宽网络覆盖面,建设更多的信号基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全方位、更有效的全面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二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法、检、公、司各部门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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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五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调研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局于9月15日前以司法所为单位,在全县八个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并对各司法所的自查结果加以认真的分析、研究,形成对本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调研报告。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xx年对假释类矫正对象(或拟假释类罪犯)开展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xx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

2、我县目前现有在册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21人,其中已完成审前评估的共有5例(注:底完成审前评估4例,xx年来完成审前评估1例。),在册评估率为23.81%。

3、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除4人于20底进行了矫正环境评估外,xx年来进行审前评估的只有1例。

(二)、xx年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或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

2、我县目前在册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共有4人,其中假释的未成年矫正对象1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矫正对象3人,已完成审前评估的1人,在册评估率为25%。

二、我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及未被采信的原因分析:

(一)、自xx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1例审前评估结果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为该拟假释罪犯原判罪名为抢劫罪,系暴力性犯罪,依法不得假释;2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法院尚未审理这两起假释案件。

(二)、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1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该未成年被告人目前被取保候审,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三、已审前评估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的实际表现与审前评估结果对比分析:

1、xx年来已评估的拟假释罪犯(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由于监狱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假释罪犯释放后45天才到达我县社区矫正机构,而假释罪犯在离开监狱7日内并未到司法所报到,在我县矫正机构收到监狱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经多次查找和敦促,方才在监督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陪同下到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为此,司法所依法对其行为给予了警告处分,并已将《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送达该矫正对象。

2、xx年来已评估的未成年被告人(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该未成年矫正对象目前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迄今为止表现一般。

四、目前审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各部门对审前评估工作仍不够重视。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但14名假释类矫正对象中除4人于年底进行了审前评估外,xx年来只有1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审前评估;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有3人,其中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285号)进行了审前评估的却只有1人。上述数据说明,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尚未受到诸如法院、监所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截止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似可有可无的形式。

(二)、社区矫正审前评估主体不明确。xx年来我县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4例,其中所附的委托文书的委托主体有的是监狱狱政科,有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科,有的是某监狱某监区,有的是法院;而审前评估的被委托主体有的是县司法局,有的是县社区矫正机构,有的是某司法所。由于主体的不明确,致使我县司法局xx县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范围内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个别审前评估意见的做出是否客观与公正尚有待考证。

(三)、没有统一的审前评估意见书格式。我县目前出具的审前评估意见书均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例如:意见书中对拟假释人员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及接收能力事项一栏,有的只需社区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矫正机关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审前评估意见书送达形式没有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中对审前评估意见书的送达形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县有2例拟假释罪犯的审前评估报告是由其家属递交给司法所,之后其家属几次三番地要求司法所为其尽快调查和评价,并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司法所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

五、对今后审前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开展审前评估工作,杜绝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行为。对拟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评估工作,不仅要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高度重视,更应当引起诸如法院、监所等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为杜绝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执行的任意性行为,建议将审前评估作为审理拟假释罪犯和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更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规范审前评估工作,明确审前评估的主体和形式。监狱或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委托人、区县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受托人,是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合法主体,只有主体合法,审前评估的结果方才合法;同时,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由委托人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区县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后由区县矫正机构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委托人;并且,社区矫正审前评估意见应当逐级征询社区(村委会)、街道(镇)社区矫正机构、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才更为全面、客观。诸如上述主体与形式的规范带来的好处有:

1、确保审前评估文书的真实性;

2、确保审前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3、避免罪犯家属的行为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4、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六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七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盛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八

**县自**年8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紧紧围绕“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不动摇,做实做强基础工作”这一工作理念,坚持边试点、边探讨、边总结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使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得到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逐渐暴露的一些问题,成为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新的挑战,更为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的三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及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程度低。

作为一项全新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广大群众对还需要一个了解和认知的过程。目前来看,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群众对在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大多数群众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份子现在就在自己身边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原本正常的生活带来影响,同样,自卑的心理这也使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心存疑虑,不愿与人接触,甚至有“破罐破摔”想法,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司法部会同“两高”和公安部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它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考验期间表现恶劣,需要处罚时,由于涉及到司法所、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众多部门,审批流程长,手续繁琐,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罚形同虚设,由于考核奖罚无法得到实质上的兑现,考核效果大打折扣,极大的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三)工作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共辖35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有352个、社区居委会30个,总人口达55.5余万人。自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共接收了社区矫正对象314名,顺利解除矫正182人,现在还有131名矫正对象正在接受矫正,矫正人数每月基本以10余名左右递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除13人为县司法局派驻人员外,其它26名工作人员为乡镇选派暂时负责所属乡镇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除东河司法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外,其它司法所实际皆为“一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九项繁重的工作,同时还需要积极参与辖区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的不足加之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经费不足,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

社区矫正作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配备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等。由于专项经费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帮教,而现阶段“交通基本靠走”,光凭对事业一腔热情是不可能高效、高质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况且走访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另外,我们还应当理清两个财政关系。一是社区矫正所需费用只有监禁矫正费用的十分之一,既然原本该在监狱服刑的矫正人员现在置于社区服刑,那么就应当考虑将部分原来拨付给监狱的相关经费拿出一部分,转给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毕竟,监狱的罪犯改造经费是由国家供给的,这些罪犯现在不在监狱服刑了,那为什么还要把相关的经费留给监狱呢?二是社区矫正对象以前归公安部门管理,现在这些人全由公安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那么原先给公安的管理费用应当拿出部分转拨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才能事责、事财相符。可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却是,工作重点虽然全部转给司法行政机关了,但相应的经费却没有增加,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挪用原本就不多的工作经费来维持最基本运转,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能否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物资基础。

(五)缺乏有效的强。

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了临时解决法律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由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主要领导牵头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这一非编制性协调机构,吸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构建这种繁琐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无非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产生的工作变通手段。由于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生活帮扶当成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惟一可行手段。而低保、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等救济手段的审批权又在其它职能部门手中,所以很多时候,为了解决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不与乡镇领导,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多次协调,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得不凭借个人的特殊人脉关系。相关法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开展进入困境,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

(二)及时完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内容,将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良好有序运行。

首先,要形成一个纵向有领导、横向有联系、上下沟通通畅、左右互通信息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从组织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有序的发展轨道。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实行不同处遇,通过强化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力,维护法律尊严。再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严肃性、有效性。

(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配备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是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考核、教育需要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的参与,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业的工作队伍实施。人员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手段,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个人素质。另一方面,与监狱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不同,社区矫正监管的是罪犯的思想动态,管理难度更大。因此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组建可以通过安置转业部队干部、招录政法体改生、培训优秀的本系统优秀公务员来组建,而社区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来充实。通过上述举措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

(四)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

(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

要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以计分考核为依据,表扬先进、惩处消极改造人员。首先,要认真做好入矫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使矫正人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这一法律身份。社区矫正尽管执行的是非监禁刑,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必须受到一定限制,活动必须受到管束,这是对违法犯罪人员法律惩罚的体现,既然触犯了法律那他们就必须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有效性;再次,应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抗拒矫正时,可以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严肃性;第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行宽严并济的刑罚制度时,必须要以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为前提条件,对矫正人员在管理时态度蛮横强势、不服管教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一味迁就,要积极上报主管部门,由县级主管部门提起原判决法院收监,没有“严”做基础,“宽”的刑罚执行政策将会严重损害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六)通过立法,明确权责,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做好衔接、管理等各项工作。

首先,法律应将社区矫正人员社保、生活救济及其它非刑罚执行性质问题直接纳入民政局、人社局、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其次,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社会展总体规划,并上升到与综治、维稳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综治、维稳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通过细化、量化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紧紧围绕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切实做好**县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杨晓东)。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九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规范执法身份。

建议由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证件,或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工作证件,同时为社矫工作者统一制服,以便于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十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十一

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工力量明显不足。社工数量相对偏少,且没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配置和使用,没有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存在差异性这一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行政区划,简单地为每个乡镇(街道)各配备1名社工人员。这种不合理性的分配方式,必将导致不同地方社工担负工作量的严重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几个人、10多人,社工吃不饱,整日无所事事,或被挪作他用;有的乡镇(街道),特别是少数城关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常年保有量均在200人左右,社工吃不了,无法按规定逐一落实教育矫正措施,成天忙于应付统计报表和台账,做一些表面文章。长期下去,其结果必然影响社工的工作热情,直接导致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下降。

2、社工素质令人堪忧。从先行试点的情况看,现有社工结构,除了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往届大中专生外,大部分是从当地法律服务所等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尽管这些人员有的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据调查,这些社工上岗前有的“临阵磨枪”,仅仅参加1-3天的“速成班”、“扫盲班”学习;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培训,只是“师傅传授,跟班作业”,故难以胜任社工这一角色,难以从事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社工年龄偏高,部分人员不懂电脑,且安于现状、不求上进,工作上被动应付,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缺乏互动的手段。女性社工偏多,部分县(市、区)男女社工比例倒挂,个别的竟然达到2:8之多,使得社工队伍管控高危人群的能力缺失或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压不住阵脚的局面。

3、社工职责界定不清。社区矫正机构职责不明,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无执法权,矫正实务中缺少合法性和强制力,造成工作被动。与此同时,司法所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及志愿者的职责划分不明,界定不清。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司法所人员和社工、志愿者是一家人,谁做,谁不做;谁多干,谁少干,没什么关系”。熟不知,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就难以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就无法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去提高工作效率和矫正效果。

4、社工待遇难以保障。有的县(市、区)社区矫正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纳入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难以及时足额发放。即使江苏省财政2008年起全国率先建立起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保障体制,但时至今日,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配套经费远未到位。有的地方对社工的待遇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社工月工资标准仅为800元。这种低待遇使得社工的热情锐减,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开始活动跳槽,造成社工队伍不稳定和人才流失。此外,各地社工大多没有制式工作服或统一标识,开展教育矫正和集中活动缺少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长吴爱英特别要求,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1]。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稳定性强的社工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领导体系,着力构建社工人才队伍。

改革的需要,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机遇,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的职责,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健全领导机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依托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以便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转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设置职能处室。上级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和命名的规范性、同一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尽快拿出指令性意见,供各地统一执行。笔者建议,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单设社区矫正局,省辖市和各县(市、区)可单设社区矫正处(科),并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专人专职抓。各县(市、区)司法局矫正科直接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矫正办联系,指导业务工作开展,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3、创新管理模式。社工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的矫正办工作,矫正办设置在司法所内,受县(市、区)司法局统一领导。社工接受司法所的工作指导,由司法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

4、成立协管组织。社工队伍组建后,为了有效管理,市一级可成立社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政法系统退居二线的老同志组成,帮助协调基层司法所与派出所及其他部门、单位、团体之间的关系,部分承担对社工的选聘、培训、帮助指导、教育监督、考核表彰、依法维权等职责。

二、加大选培力度,着力提高社工人才素质。

探索建立人才的吸引、培养、使用、考核的新机制、新方法,严把“三关”,着力提高社工队伍素质。

知识层面。社工应当按照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为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实施刑罚提供素质支撑。二是优化年龄结构。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工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优化性别比例。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乡镇(街道)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基层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男女社工的比例还是掌控在7:3以内为好。此外,参加应聘的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并可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个初步认识,能够尽早适应工作。2008年,盐城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成立市级社区矫正警务培训中心,并开办专职社工上岗资格培训班。培训班为期3个月,共开设社区矫正理论等6门基础和专业课程,并增设时事政治、警体等选修课程。至日前,该市已经开班3期,118名学员相继获取结业证书,并奔赴在社区矫正工作一线,成为平安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补充力量。二抓继续教育。建立日常培训制度,社工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5天的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两院两部”、司法部(厅、局)新近出台办法、意见、规章和制度。此外,各地可鼓励专职社工参加学历教育,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委托当地高等院校定向培训,集中、系统地培养社区矫正工作后备力量。三抓业务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以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管理理念和成熟工作方法。与此同时,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现场会,交流各自的成功经验和体会,商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方式方法。建议:省每年、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或案情分析会,专题收集汇报社区矫正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商讨相应对策,并督促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部署,以推动社区矫正整体水平提升。四抓考核竞赛。“以赛代训,以考促学”,通过举办知识竞赛、业务考核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进一步激发社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3、严把考核管理关。各省、市可统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司法行政机关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业务处室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任免、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作为社工人员调资、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作为志愿者续聘和发放工作补贴的参考因素、做到以制度促进工作规范、以制度推动工作发展。实行目标管理,各地可实行年部署、周督查、月分析、季盘点及半年总结、全年考核奖惩的方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通过人订制度,制度管人,勤于管理、严格考核,公正奖惩,来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为使考核结果客观全面,可试行6位一体的考核模式。即考核社工需要结合本人、社工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矫正办、司法所、派出所及服刑人员6个方面的意见,逐一界定每位社工的工作业绩,确定是否合格。考核内容: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沟通能力、管理方法、矫正效果等方面测评和建议。

三、实行科学管理,着力配置社工人力资源。

为解决社工人数分配不公,承担工作负荷不均的问题,各地可采取以下措施,合理配置社工人力资源。

1、科学设置岗位。为优化人力资源配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岗位”的形式,合理设置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实践中,为平衡工作量,各地可以地域区划为基础,按照管理人员和服刑人员1:20的比例为各乡镇(街道)矫正办配置社工。社工队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所有社工均为聘用人员,合同可两年一签,以便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变化和社工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调整。社工要专职专用,既可确保管控工作到位,又可增强司法所力量,为提高社区矫正效果提供人员保障。

理、考核奖惩、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帮困解难、心理矫正、组织公益劳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个案、加强各种矫正力量的配合等[3]。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职责。一是进行风险评估,依据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其建立档案,通过深入分析性格、爱好、特长、个性特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矫正方案。二是开展走访活动,与服刑人员联系沟通,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基本情况,以便有的放矢,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帮教。三是组织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并将学习劳动情况记入档案。四是通过“心理诊所”、提供援助、就业担保等形式,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问题,以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接受矫正。五是负责服刑人员月度小结、思想汇报、学习劳动等情况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服刑人员进行加分、扣分,进行每月考核、评级,提出奖惩建议。

3、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不称职的社工人员,不断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进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绩效考评检查小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赴基层明查暗访,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时要进行综合评比,同时评出工作先进和后进,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面条件比较好的乡镇或街道,各成立1个社工服务站,作为专门的社工服务机构。社工服务站要做到“五有三定一保”。五有:有房子、有牌子、有设施、有制度、有台帐;三定:定工作目标、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承诺;一保:确保社工服务站在培养社工人员、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依法维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创新工作方法。社区矫正社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比较灵活,有利于减少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抵触情绪,充分发挥沟通、教育、监督、感化作用,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在严格程序,依法矫正、规范工作的前提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在人性化教育、个性化管理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四、构建保障体系,着力维护社工队伍稳定。

正工作“启动得了、开展得好”。

政府要从有限的财力中挤出资金来,不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逐年递增,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可采取政府补贴、社区自筹、部门赞助和辖区单位共建等到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矫正中心及社工服务中心用房紧张等比较突出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此外,为提高应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可拨出专款为每个司法所配备1部警车。暂时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应想方设法,为基层过渡性地配备警用摩托车。

2、实行财政拨付,保证“四个统一”。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社工的工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提高社区矫正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其待遇可比照略高于当地同类人员的水平确定。各地可采取财政直接拨付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社工岗位进行补贴,并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具体实施,保证“四个统一”。即:一是统一工资奖金。社工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组成。基本工资应与其学历、工龄(社工)挂钩。岗位津贴可与社工所承担的工作量、管理对象人数、管理难度相当。奖金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有所区分,是社工待遇拉开档次主要的依据。实践中,社工奖金可分为三档,一档奖金:工作有创新,且得到上级肯定和推广;二档奖金:工作主动,任务完成及时;三档奖金:工作绩效一般,且无差错。二是统一交纳“五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司法局就应为社工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三是统一制式服装。为体现社区矫正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应为社工量身定做制式服装。所有社工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量证监管。四是统一配发办公用品。社工分派到矫正办后,司法局要根据各地需要和可能,统一采购,集中发放电脑、打印机及其他日常办公用品。

为补充”的社区矫正社工薪酬结构,切实保障社工的切身利益,使他们安心本职,乐于奉献。(本文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崔刚)。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十二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十三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十四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县于年初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2011年10底,全县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9人,无脱管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额敏县社区服刑流动人员主要存在于牧民当中,由于牧民放牧有冬牧场和夏牧场,距离乡(镇)场较远,并在偏远的山区,有时交通不方便,为了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安全,加快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管理,从8月份开始,除了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以外,实行了手机已动工定位汇报和利用座机汇报的制度没通过以上两种措施,极大的预防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

三、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及时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镇、乡、村形。

成网络并落实工作人员;二是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村(社区)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

(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额敏县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乌苏和博州现场会的工作经验,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三)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制度。五是实地走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三)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四)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

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文件要求,我局精心组织,于2019年9月初开展调研我县城市社区治理工作,实地察看了我县12个城市社区,同县相关部门、8个包含城市社区乡镇领导召开座谈会。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示范社区”、“花园社区”等荣誉称号。12个城市社区共有112人。其中,党员85人占总人数的78.7%,妇女干部73人占总人数的67.5%,社区党组织书记12人(其中,中专学历1人,大专学历7人,本科学历4人。35岁及以下1人,35岁-50岁9人,50岁以上2人),社区党组织副书记5人(其中,大专学历1人,本科学历4人,年龄均在30岁-40岁之间),居委会主任12人(其中,大专学历9人,本科学历2人。年龄35岁以下4人,35岁-50岁7人),社区干部46人(其中,中专及高中学历12人,大专学历23人,本科学历11人。35岁及以下20人,35岁-50岁24人,50岁以上2人),社会工作者37人(其中,中专及高中学历4人,大专学历13人,本科学历17人。年龄35岁以下22人,35岁-50岁12人)。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

随着社会转型,政府大量社会职能下沉,居委会承接了大量政府交办的任务和行政性事务,普遍出现了行政化倾向,成为基层政府的延伸。调查发现,居委会工作中大部分都是政府下达的任务,服务内容包括民政、计生、居民养老、维护稳定、调解群众矛盾、居民医保、普法、双拥、低保救助、社区文体、社区教育、残疾人管理、司法援助、社会治安等近百项,除此之外还要应对需要上报的各种台帐、报表、检查、评比、各部门各类调查统计,以及各政府职能单位下派其他任务,导致多数居委会存在挂牌多,事务多的问题,反映出基层行政力量向居民自治组织延伸。导致部分居委会延续行政管理的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居委会对政府机关的依赖。

(二)社区管理服务经费投入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大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日常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都是财政拨款,仅有少数的居委会依靠其他经济来源,社区干部晋升存在“天花板”。目前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少有其他经济来源,自身缺乏经营社区的能力,意味着大多数社区没有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因此居委会资金来源大部分仅能依靠当地政府下拨办公经费、各种活动创建经费、评比奖金等勉强维持运转,建设资金投入与需求缺口大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当前,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低的问题虽然有所改善,但与当前城镇物价水平、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繁重工作任务相比,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依然不具有竞争力。这导致社区居委会很难建立起一支较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队伍,难以吸引公共管理、社会工作、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提升基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如何保证居委会工作人员合理的工资收入,仍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各地都在提倡要建立信息化居委会,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后期也需要专业的人才来使其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些也都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

(三)多元治理模式滞后。

当前社区部分居民家庭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虽然居委会拥有社会救助的职能,也有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就业服务等职能,但是由于其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帮扶途径有限等原因,导致这些困难的居民很难从居委会层面获得更多帮助。因此从治理主体上讲,单靠基层居民自治组织或政府,都无法有效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必须建立起包括居委会及居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驻区单位、志愿者等在内的多元治理体系。绝大多数社区拥有居民服务类、兴趣类或互助类社会组织,在这些组织的带动下,居民的业余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是,社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还比较有限,经常与外来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比例也并不高,可见社会组织要想融入社区、成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还需要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多数居委会的驻区单位、企业或多或少会协助居委会开展活动,作为社区治理的其中一个主体,驻区单位、企业也在发挥作用,但是从协助居委会开展活动的频次可以看出,驻区单位、企业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和手中的资源,更多样、更全面的参与社区治理。

城市社区治理,是打造和谐美好家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治理工作中,只靠城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一班人是不够的,治理工作千头万绪、耗费人力物力且服务措施千丝万缕难以一一落实到位。做好社区治理工作要以开放的心态来吸引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的社区生活。

(一)配套目标建设资金及适应社区服务能力水平的硬件设施。

加大财政对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补助力度,让城市社区具备满足居民需求的硬实力;每年目标任务通过检查验收后配套一定的建设资金,增强城市社区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信心和干劲。

(二)打造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社区干部队伍。

从选拔、培育、实践三个方面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积极探索社区干部职业化新路,着力解决社区干部社区意识、职业归属感不强的问题,引导社区干部把社区工作当职业、当事业、当学问来干,扎根基层务实奉献。根据社区干部干事创业、成长成才、社区需要、激发动力等实际,采取各种方式供社区干部选择,引导社区干部有序流动,推动社区工作和社区干部良性发展。

(三)社区“减负增效”,厘清政社职责。

建议县级层面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县政务中心尽快接管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进一步理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一是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以签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协议书》的方式,明确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内容要求,明确政府需要提供的业务指导,明确经费保障和双方违约责任,实现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职;二是实行准入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县级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在社区挂牌设立机构,如确需在社区内设立组织机构或向社区居委会下达工作任务的,必须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实行申报准入制度;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不具备工作条件的任务,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

(四)增加联动力度,达成多元治理体系。

尽快实现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社区、乡镇、区县和市”四级部门的互联互通,同时将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委、县政府的考核目标任务,切实加大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推进力度。

1.确立融合理念。按照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树立“抓好党建是关键”的思想,做到“三个不忘”。在安排全盘工作时不忘安排党建工作,在落实各项任务时不忘发挥党建工作的政治功能,在工作遇到困难时不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找准融合路径。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要求二者“知己知彼”。党支部要了解中心工作是什么、有什么阶段性任务和目标要求,通过党建工作推动中心工作;中心工作要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找准发力点,通过中心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三是形成融合机制。围绕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来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做到制度规范化、活动常态化、效果明显化。

2.党建与其它工作进行融合贯通的具体做法。一是组织相加,建立联合党组织。建议加快社区组织体系建设,首先是推进社区“大党委”建设。当前,社区与驻区单位,在党的组织上互不隶属、行政上互不关联、管理上条块分割,这就使社区和驻区单位的党建工作都面临着工作协调沟通难、服务资源优势互补难、在职党员在社区作用发挥难的问题。社区可以进行组织体系创新,建设社区“大党委”,即通过选聘辖区内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兼职委员”,建立社区“大党委”,定期研究讨论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和辖区内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变“社区事社区抓”为“社区事大家抓”。通过创新社区党组织设置,就可以突破社区党建封闭单一的传统模式,推进社区资源共享、难题共解、和谐共建的新格局。二是党旗引领。坚持把党建工作前抓一步、深抓一层,让党建在政治、组织、行动、队伍、能力、机制等方方面面引领工作。政治引领。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党员群众和各类组织团结凝聚在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统一行动。行动引领。党组织和党员始终要冲在干事创业第一线,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宗旨,体现党的意志,成为组织发动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先锋模范。队伍引领。强化党员干部的“头雁效应”,实现人民群众在哪里,党员干部就到哪里,党建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真正体现“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的模范引领作用。能力引领。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做好群众工作、化解各类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能力优势,帮助各类组织和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让“没出路、找支部,有困难、找党员”的观念深入人心。三是工作相融。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坚持党建先行,党旗引领群团、协会、社区治理,党建带关建(重大项目创建和推进等工作)。如在社区治理方面:建议实行网格化覆盖。按照片区、楼院划分网格,科学设置社区内党组织,建立起社区党委—楼院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的社区组织体系,把社区直管党员、离退休党员、单位在职党员纳入网格,参与小区环境、物业的管理和民生诉求的收集,真正把党组织的“根”扎进居民群众,通过组织覆盖延伸服务触角,实现党建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促进“党建+社区治理”的深度融合。在为民服务方面:建议开展党员干部进千家、解难题、办实事、送温暖“三问三送”(问需求、问困难、问建议、送温暖、送政策、送服务);“最多跑一次”和设立事务代办点等为民服务活动。并进一步完善社区党支部“一接待、二走访、三排查”工作机制,真正体现党旗飘扬暖民心,服务群众办实事的“党建+服务”的深度融合。在社会组织、群团工作方面:社区党支部坚持群团、社会组织建设与党的建设一体推进,并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加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群团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积极培育群众性文体活动协会、社会服务型协会、切实促进“党建+群建”的深度融合。

(二)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供给和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

1.提高社区居民参与。一是培养居民社区意识,树立“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思想基础,让他们广泛参与到社区建设活动中来。二是强化居民宣传教育,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和社区建设的突出矛盾进行专题宣传教育;三是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式,宣传表扬社区内的好人好事、发动居民参与讨论社区问题等形式强化他们的社区意识,激发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活动的自觉性;四是社区要为居民参与营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各种文体活动,为居民群众提供参与社区的机会,为有一技之长的居民创造发挥平台。调动居民参与社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社区的共建活力。

2.社区服务供给。健全社区服务机构,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

3.社区矛盾预防化解。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排查、月例会、月报告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组织社区“两委”干部、驻社区民警、综治专干、城管、工会、妇联、计生、网格管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共同参与,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和提高居民依法说理、理性表达的能力,树立理性、包容的心态,实现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居民议事会议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推进居务公开及民主管理。

1.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对于户籍在本社区的外出务工人员,选举前通过打电话、发短信、亲友传达等方式加强与其本人的沟通和联系,动员其在选举当天到现场参加选举,如因故不能参加的通过邮寄选票、委托他人投票、语音视频等方式参选。对外地来本地务工的人员中,愿意参加居住地社区选举的可通过转移选举关系参与居住地社区的民主选举,全面保障外出务工人员民主选举权利。

2.推行居民议事会议制度。建立社区居民议事会,推选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为居民议事会成员,向居民通报宣传社区工作和计划方案等,及时做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的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咨询、倾听等方式收集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交居民议事会,共同协商,对解决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建立社区居民qq群和微信群,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的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条件成熟的小区成立了一核三会,小区党支部、业委会、议事会、监事会保障了社区居民的议事权利。

3.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务公开、社区财产管理情况、工程项目等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推进居务公开。以社区居务公开栏为依托,每月10前将社区的财务、低保、工作动态等进行公开。同时,通过手机、微信群、qq群定期发布党务、居务、事务、财务公开信息,同时建立社区公众号,定期发布社区各种信息及动态,方便居民第一时间查看,及时了解社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的认同感、参与感和归属感。

(四)加强社区干部管理与能力素质建设。

一是选拔配备党性强、作风正派、业务精通、能力过硬、群众认可的社区“两委”班子,并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选优配强,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后备人员重点培养。二是党支部要注重抓班子、带队伍,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干部轮流担任书记主任助理培训锻炼机制,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社区工作人员每周例会上总结上周工作,并开展业务学习,讨论研究本周工作重点。三是将工作人员的业绩、平时表现、民主测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汇总16篇)篇十六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正从城市向农村全面铺开,由于农村地区较之城市而言,在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位于渝西川东交界处,是全国的畜牧产业核心基地以及渝西川东区域中心城市,全县幅员面积1075.37平方公里,辖15镇,6街道。全县总人口83万余人,其中农业人口接近全县总人口的80%。我县社区矫正从开展试点,底开始全县铺开。本文将对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如何推行社区矫正进行相关探讨。

1、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

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服刑人员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服刑人员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如果得不到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基层领导干部更换频繁,部分领导干部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更不用说很好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村(居)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农村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重帮教轻管理的思想。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体但无执行权,而公安派出所又无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出现,以至于使个别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同于安置帮教。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监狱释放了,就没事了,什么社区矫正,国家也没有法律规定,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

2、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目前大部分镇街一般只有1-2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工作职能,工作强度大,使得他们真正用于社区矫正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

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只是马虎了事,起不到日常监督管理作用。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

首先,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如盘龙镇目前幅员面积达126平方公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度前三季度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73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最后,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4、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对此没有规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渝司办[]91号)也只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6、社区矫正缺乏相应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现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是相分离的,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只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一交了事”,后面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加之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从而导致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时,往往缺少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或者陷入管理不当等尴尬境况。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社区矫正的奖惩依据主要是重庆市法、检、公、司等12部门的联合行文《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暂行办法》,其处罚效力值得商榷。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而不是一味地重帮教而轻矫治,同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以体现对其的监管和矫治。也就是说,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做成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矫正质量,必须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接受各类教育,感化其罪恶的心灵。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我县在将去年新招录的25名司法助理员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力量的基础上,今年又针对现有司法助理员普遍只具有单一法学背景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参加心理咨询学习,另一方面专门招录一批心理学等其他专业的司法助理员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去,以弥补当前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的局面。第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聘请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第三,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第四,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的新手段、新方法。

3、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方法,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委托管理平台,确保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当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一是严格把握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条件。入矫未满3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暴力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确定为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禁止外出。二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理。经批准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将委托管理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传至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在收到材料后,将委托管理书回执及时传至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对个别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地回访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外出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加强对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针对性管理。四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监控管理。要求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移动监控平台管理,每天24小时开机,便于矫正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

建立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要求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均能遵守则于期满时退还保证金。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制度,临时救助金主要由政府的财政拔款、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款组成。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为生活困难且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的实施,保障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违法犯罪。

4、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

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社区矫正经费款项,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程序。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社区矫正所需费用标准,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

农村社区建设步伐已成为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6、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必须需要有关单位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使法、检、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首先,要建立每月相互通报、相互核实制度,确保不发生脱漏管现象。其次,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充分运用协调机制和工作平台,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今年上半年,我县组织法、检、公、司等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多次联席会议,及时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协商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诸如接收认识上的不统一、撤消缓刑假释案件检法司的职能职责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等,对促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

7、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再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及程序应有详细的规定。

开展社区矫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本目是使服刑人员重新顺利回归社会,为他们架起再次步入社会的桥梁。矫正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农村地区必将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战场,每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村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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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班是孩子们认识世界、培养社交能力,发展智力和运动能力的重要阶段。幼儿园小班的家长们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一起来看看他们的总结吧。活动目标:1.
教案的编写应遵循教学原则和理论,充分发挥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的作用。大家可以参考以下三年级教案范文,了解更多教学设计的思路和方法。1、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背
梦想是承载着我们希望与信念的翅膀,它使我们能够飞翔。接下来是一些关于梦想实现的案例分析,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每个人都有梦想,我的梦想就是当一名科学家,一名“改变地
作文是一个展现个人思想和情感的平台,通过写作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通过阅读这些优秀作文范文,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写出更好的作品。呼――春风刮了,小燕
应急预案是各个单位、组织或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确保组织内外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下面是一些应急预案的范文,这些范文中包含了应急预案应有的内容和
优秀作文富有思想深度,在文学艺术中起到开阔思路、启迪心灵的作用。这里有一些优秀作文的链接,大家可以自行阅读并从中受到启发。课才开始了几分钟,我的不安便无影无踪了
比赛可以培养参与者的竞争意识和应变能力,在竞争中不断进步。接下来是一些比赛总结范文,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参考资料。一阵微风拂过,令人惊喜的运动会就要拉开序幕了。刚走
发言稿的写作需要充分调动发言者的智慧和创造力,以便能够产生更好的表达效果。最后,希望大家能够善用这些发言稿范文,提高自己的写作和表达能力,展现出更好的自己。
教师的师德是教育工作的灵魂,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以下师德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优秀教师的责任心和爱心。1.知识与技能:通过本次训练,学生能说出并写出常
大班教案的核心在于促进幼儿的综合发展,为他们打好基础,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能力。范文八:大班教案——开展户外探索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发展在设计本活动时,由于班级幼儿
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师与学生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它可以明确教学目标和学习任务,提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一些成功教师分享的教学工作计划示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
发言稿的撰写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经验,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很高兴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的观点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践中获取的宝贵经验,是我们通过实践发现的有关知识和道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在地球辽阔的土地上,在
演讲稿范文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自己的演讲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演讲稿范文,希望对大家在写演讲稿时有所帮助和启发。教育是国之大计
教学评价是指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观察和评估,以及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和反思。接下来是一些针对三年级科学教学的教案范例,供教师们参考使用。1、使学生有一定的时间去思考
通过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与学生及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家校关系。小编整理了一些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实用模板,供大家参考制定自己班级的工作计划。
月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并思考改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方法与途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本月工作总结:回顾自己一月的工作,发现自己在项
好的计划书应该包含清晰的目标和任务,具备可行性和可衡量性。计划书是规划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工作、学习或生活等事务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明确目标和制定实现路径。计划
做好个人总结有利于我们对自己的认知,也能够提高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效率和质量。以下是一些优秀的个人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指导。教师的言行举止是幼儿
在优秀作文中,语言得体、流畅准确,富有感染力,让人读后久久难以忘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现在时刻,兄弟因为倒时差,很早就睡了,
作文是对自己思想和语言能力的一次考验,写出一篇优秀的作文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思考。接下来是一些优秀作文的片段,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早晨
通过经验材料的总结和分享,我们可以避免重复犯错,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下面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优秀经验材料,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启发和指导。
优秀作文是有条理和逻辑性的,它能够让读者一目了然并深入理解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每一篇优秀作文范文都蕴含着作者对生活和人文的深刻思考,让人心生敬佩和共鸣。
讲话稿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文字的精致,更依赖于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的语言表达和声音语调的运用。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个与我们生活
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我们经常需要进行各类调查,这就需要我们熟悉并掌握调查报告的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行业调查报告的示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调查报告的写作方式和
读书心得是对书籍的整体理解和个人感悟的总结,通过写作可以更好地整理和形成自己的观点和思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书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写读书心得时提供一些
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的一次审视和反思,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调整学习和工作的方向。明白了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后,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对自己的写作进行不
范文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所学知识,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小编为大家筛选了一些优秀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热情和创造力。今年来,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县
学校的发展离不开每个师生的共同努力,只有团结协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以下是学校在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的一些尝试和成果。尊敬的家长:在北方雪花飘飞,南方细雨蒙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将零散的经验和思考整合成系统和有条理的文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感人肺腑的心得体会,让我们一起感受他人的成长和思考。海阳市方圆学校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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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秀的作文往往能够给读者带来思考和启发,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力。下面是一些优秀作文的片段,希望对大家写作时能有所启示。国外的旅游景点在牌子上用中文写着“禁止乱
毕业论文是学生对所学专业的系统性、综合性理解和运用的重要体现,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下面是一些成功毕业论文的范文,它们写作得当,逻辑严谨,语言流畅,希望能给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