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监理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施工是建筑工程实施阶段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保障。如何做好施工工作是每个施工人员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范例,供大家参考。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一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湖畔护坡工程承包项目发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护坡全长按________米计算。
1、护坡。
(1)、基底宽________米,厚________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为________米,受力部分需冷拉丝砖带,外墙做磋沙(水泥标号为____,砖要好质量的青砖或红砖)。
(2)、拆除厕所旁房屋三间,作进出路。
(3)、完工后做围墙10米左右。
(4)、墙与岸间的空隙用泥土夯实,并在墙上加适量的漏水管。
第三条:合同工期。
1、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____日,暂定于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承包价为________元。
2、上述总承包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费用(包括拆房,打围墙),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后付________元,除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质保金外,剩余部分________付,质保金一年满后付清(时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2、帮助协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
2、承包人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他人。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双方在____________签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份,上方各执一份,上交____份。
发包单位(甲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二
甲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磐石市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及位于磐石市路街的工程的施工单位(乙方)、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丙方具体联络事宜。
第二条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甲方、乙方确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施工前甲方应按照丙方提供的探坑位置进行人工断面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在确认燃气管线及设施准确位置后,三方共同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并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负责人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丙方备案,便于丙方监督。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乙方应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丙方抢险电话。
第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乙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九条丙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燃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如发现隐患问题,有权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对方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5.进行机械开挖爆破等作业;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会同乙方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五)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净距应大于2米;
(八)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若甲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施工方负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保护协议或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发生燃气泄漏或燃气爆炸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叁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至该建设工程完工后自动失效,正本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交燃气办,由燃气办存档备案保,四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三
甲方: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慧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我公司负责实施的西气东输二线平舞漯地方支线工程在舞钢市实施天然气管道埋设工程,该工程穿越多条农村公路,经乙方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施工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
2、乙方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给甲方道路恢复原状。
3、乙方在施工中,要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施工标牌及相应的标记。
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检查任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充分考虑所穿越的道路升级改造的可能,穿越道路时,管道下挖距路面至少2米以上,并做好相应的措施,如甲方道路升级改造时,乙方所埋设的管道无法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乙方应对煤气管道无条件移位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道路附属设施造成破坏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予以恢复原状,或按照标准对甲方进行赔偿。
以上承诺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承诺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承诺内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整改的,经双方协议后更改,此承诺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呈舞钢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备案。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四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______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特订立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大包干做法(发放乙方工程量由甲方安排为准)。以承包临时便道的路面结构及两侧排水沟施工以及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并自行办理相关作业手续,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并完成。
二、工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
三、甲方责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甲方现场代表定为。
四、乙方责任。
1、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乙方现场代表指定为:
2、服从甲方指挥,接受甲方监管,按质量完成工作;
3、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对乙方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4、遵守法纪,文明施工;
6、负责乙方施工用水电的水电费;
7、负责乙方所有人员的吃、住、交通安排;
8、负责乙方自用临时设施的搭建、自用工具设备的管理;
9、道路起点接________公司路口便道,终点在一号中。
10、路面结构采用0—5mm碎石面层(15cm厚),级配开山石基层(50cm厚),路面宽6米。
11、临时路面的平整度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12、路面的.密实度达到90%、
13、临时路两边各修一排水明沟,明沟内不允许出现倒坡积水等,边坡要求机械拍打。
14、负责(______)年的工程质量保证维护。
乙方承担工程完工后(______)年内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维护,保质期内发生事故,乙方需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若发生需立即抢修、无法等乙方到来的情况,甲方也可委托第三方抢修。事故维修或抢修的费用,若事故属施工质量问题引至,由乙方负责。
五、处罚责任。
1、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其责任范围的施工条件或其他甲方责任造成误工时间工期顺延。
2、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损失,并罚款____元/次,属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并有权终止责任书。
3、因乙方未能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不听从甲方劝阻的,罚款____元/次,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除需承担所处罚金额外,并罚款______元/次,被登报点名批评的,甲方并有权终止责任书。
4、因乙方责任工程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除需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罚金外,并罚款____元/天,造成甲方总工期延误超过____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责任书。
5、保质期内,乙方未能按时对工程进行维护,或发生事故时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到场维修,罚款____元/次。
6、工程途中所有机械设备以及承包方人员不得退出,不得讨价还价。
否则,全部工程量不予结算,当作赔偿。
六、工作内容及单价。
1、临时便道长度暂定____m,总价____圆,结算时按实际长度按比例多除少补。
2、乙方负责k1+040处砼排水管的安装(管材由甲方提供),不再给乙方增加费用。
工程款________。
七、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于工程完成后将工程进度报给甲方,甲方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通知乙方,工程完成____%后支付____万圆工程款给乙方,余下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清。
八、其他。
1、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该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工程完工,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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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五
甲方: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慧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我公司负责实施的西气东输二线平舞漯地方支线工程在舞钢市实施天然气管道埋设工程,该工程穿越多条农村公路,经乙方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施工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
2、乙方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给甲方道路恢复原状。
3、乙方在施工中,要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施工标牌及相应的标记。
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检查任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充分考虑所穿越的道路升级改造的可能,穿越道路时,管道下挖距路面至少2米以上,并做好相应的措施,如甲方道路升级改造时,乙方所埋设的管道无法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乙方应对煤气管道无条件移位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道路附属设施造成破坏的,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予以恢复原状,或按照标准对甲方进行赔偿。
以上承诺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承诺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承诺内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整改的,经双方协议后更改,此承诺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呈舞钢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备案。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为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一、压缩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1、民用户安装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具备通气条件的约定交款;交款后,2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因特殊情况,要求签订预交款协议的用户,不在本承诺范围)。
2、团伙(工业)用户安装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具备通气条件的,签订协议、交费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计施工。
3、民用户燃气设施拆装、移装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具备通气条件的约定交款;交款后,2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4、团伙(工业)用户燃气设施拆装、移装、改装、复表、增容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具备通气条件的,签订协议、交费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施工、通气。
5、故障报修服务时限:燃气表、灶具等室内故障,接报后24小时内上门维修;管道泄漏等紧急抢修,接报警电话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便民服务
1、规范服务标准。定规范、定制度、定标准,通过制度的引导和制约,保证服务理念的落实。
2、改进工作作风。一是开展“三心”服务,即用心了解用户、
真心方便用户、贴心服务用户。二是建立用户回访制度,跟踪了解服务的全过程,主动征询用户意见。
3、提升服务质量。一是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二是推行“十个一点”工作准则。三是确立效率原则,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能一次解决的,决不拖到第二次,能当天解决的,决不拖到第二天。
4、采取多种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继续推行无假日服务。
二是开通用户报修热线“8897977”,24小时受理用户咨询及报修。
三是继续开展“入户进区” 活动。
四是继续与银行协作,完善缴费系统,真正方便用户。
五是继续推行110、119联动服务,使群众得到快速、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监督和投诉
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门户网站上公开答复。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六
接中心校发布近三日内有特大暴雨的通知后,为确保我校校内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加强防汛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防汛指示和要求;。
2、统一部署指导全校的安全度汛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
3、加强全校的防汛宣传和防汛抢险等的技术指导;。
4、加强对各处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5、备全备足防汛物资和防汛器材。
6、一旦发生险情灾情,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救灾,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确保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校方一份,值班人一份。
校领导:(签字)。
值班人:(签字)。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七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
二、合作事项:
1、原胡长敏与南海公司安装合同为我们双方合作基础。
2、安装费用在原胡的合同中按照南海公司的预算为标准,提取总价的35%交胡和南海公司之后另行在现有这老小区户每户40元付给曹为业务费。
3、现有双方本着原合同精神执行不变。
4、在后从事新小区安装,双方再次协商利益分配比例。
5、合作期间双方本着以诚相处,不玩弄任何手法背叛另一方,结算必须双方到场进行办理结算手续,单方办理视为无效。造成损失背叛方承担一切损失。
6、涉及到原工程的预算书,劳务合同复制一份交现施工一方。
7、工程结算方式按原老合同执行。
8、施工中所有费用及附件都由乙方自理,安全事项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处理相关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率。
甲方:
乙方: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八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特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按照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
4、施工期间由我单位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督促施工;。
6、积极配合道路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做好安全检查。
承诺单位:
联系人: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九
承揽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价款。
1、承揽项目:榕基智慧园燃气管道土方项目,其中od200管沟:271米、od110管沟:173米、od90管沟:5米。
2、施工内容:承揽项目管沟开挖,管沟敷沙,管沟回填。管位路面切割、破碎。路面恢复由定作人承担。
3、施工价款:承揽项目总包干价:叁万圆整(含税费)。
第二条承揽人施工结束后,由定作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承揽人返工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定作人支付返工及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承揽项目竣工验收后。定作人一次性付清土方工程款。
定作人(章):承揽人(章):
日期:日期: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
3、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在具备燃气管道的条件(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下日内进场施工,经乙方组织验收后具备置换通气条件,方可置换通气。
四、工程设计及施工条件。
1、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完成后,甲乙双方给予确认。
2、乙方应具备施工作业空间;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其他交叉工程干扰;周边居民、社会环境应不出现干扰施工的行为。
3、为了更好的与其他管网配合施工,甲方应指定专门的技术工程人员负责小区燃气管网,入户安装的现场协调和定位工作,甲方免费提供施工安装工程中用水用电。
4、乙方完成户内及小区外网调压站等全部供气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后,设计图纸人员与甲方指定人员、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施工方人员、工程监理方人员进行设计交底,甲乙双方技术人员5日内现场定位。
五、施工设计的变更。
1、甲乙双方对确认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再进行变更,如有变更应事前通知另一方,并征求另一方同意方能实施。
2、如因甲方的设计方案变更,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费用提高,则由甲方承担。
六、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完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单”;甲方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2、本报装工程保修期为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甲方及或第三方使用不当、认为破坏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七、报装费及其支付。
1、本项工程共有用户户,其中居民用户户,配套费标准户/元,合同配套费总额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配套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管道建设配套费总额的%,及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对此项目配套燃气工程的委托设计、及组织材料、人员开始进场施工等前期准备工作。
3、在本项工程庭院管道或者入户管道入场之前三日内,家当再付给乙方管道天然气配套费总额的%,及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燃气配套工程通过双方竣工验收后,甲方必须付清全部工程配套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乙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庭院管网置换通气。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如果甲方无法提供前述资料,可委托乙方收集相关资料,并安装国家有关标准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小区平面布置图、小区规划图、庭院地下室管网图等)必须详细准确,前后一致。若因图纸及相关资料错误造成乙方施工的失误或工程返工、停工、延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符合同规定的期限的额度支付给乙方报装费。
4、负责自有设施及财产的安全保卫,否则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负责工程验收工作。
(二)乙方。
1、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事项,如有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落实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施工规范。
3、按合同约定组织完成报装工程内容。
九、产权界定。
报装的燃气管道建成后,以调压箱(柜)出口法兰片为界,含该点逆燃气气流方向的本燃气设施报装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乙方所用,并负责维护管理;顺燃气气流方向的本燃气设施报装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十、增项及结算。
1、安装增项:超出第2条第3款规定范围的工程安装,属于安装增项,根据乙方的要求,本合同的安装增项包括:
2、增项费用结算:甲方按照当地现行预算定额或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标准收取增项费用。本合同项的增项部分预算见附表。开工前,应按照预算交付增项费用。增项施工完成,开阀通气前,用气方按照增项预算价格和双方现场核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对增项的工程款多退少补。结算完成,方可开盘阀通气。
十一、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返工。
2、由于甲方、第三方以及不可抗力的合理原因造成的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及时协调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解决:
(1)提交(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适合该种的仲裁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4、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暖气管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主要材料概况:
暖气管道用。暖气片用。
2、安装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造价:
(3)开工日期:月日;
(4)竣工日期:20月日;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现金元,材料进场后付现金元,安装结束后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工程款,维修保证金为总款的。
第二条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指定货物堆放地点,工程材料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
1、乙方负责暖气管道的安装、调试。
2、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工,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
3、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价款的5‰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4、由于材料及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水电接入口;。
2、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第六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一
1. 正确使用燃具,呵护生命健康。
2. 关住燃气隐患,创建幸福平安。
3. 关注燃气使用隐患,保护家人生命安全。
4.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加一道关阀,多一份安心。
6. 多一点燃气安全 少一点安全隐患
7.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石油气钢瓶
8. 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9.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0.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1. 天气寒冷,使用燃气器具时要注意安全,保持室内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12.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石油气钢瓶
13. 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14.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7. 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
18. 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
19. 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应立即更换,在正常情况下,每18个月必须调换,接口处要用夹具紧固。
20.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21. 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当卧室
22. 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23. 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换
24. 如需在道路和街坊路面施工,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燃气管道监护,在办理燃气管道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25. 燃气用户要配合燃气公司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用户亦可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整改。
26. 不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7. 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28. 燃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29. 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
30. 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
31. 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应立即更换,在正常情况下,每18个月必须调换,接口处要用夹具紧固。
32.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33. 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当卧室
34. 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35. 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换
36. 如需在道路和街坊路面施工,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燃气管道监护,在办理燃气管道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37. 燃气用户要配合燃气公司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用户亦可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整改。
38. 不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9. 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40. 家居安全,从燃气安全开始。
41. 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家人健康平安。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二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由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工程,我单位确认该工程的施工现场不存在地下管线,因而无需办理地下管线查询手续。如施工现场实际与本承诺书不符,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有关法律责任,概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局无关。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三
为切实加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股份)安全环保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北汽股份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汽集团相关目标责任,结合北汽股份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工作流程,保证依法规范操作。
(二)加强安全环保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单位内部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本单位与相关方全部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落实率为100%。
(三)开展职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保证职工接受教育和培训率为100%。
(四)落实安全资金投入,明确各项设施的责任人,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检测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率10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五)认真贯彻北汽集团和北汽股份落实北京市x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工作要求,实施主动环境保护战略,确保本单位目标任务达成率100%。
(一)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工伤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为零,轻伤事故每月不超过人员总数的千分之零点五,全年不超过人员总数的千分之六。
(二)消防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适时开展消防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导致人员死亡或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为零。
(三)治安保卫: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建设,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保证刑事案件发案不超过单位内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六,单位内部人员违法率不超过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十,单位内部人员犯罪率不超过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七,确保本单位可防性重特大刑事案件、可防性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事件为零。
(四)交通安全:加强对公务车、班车等重点车种的管理,强化汽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按时进行车辆年检和按规定参加车辆保险,保证不发生酒后驾驶、超速、超载和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交通违法行为不超标,确保本单位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五)职业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配备和使用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依法开展职业病体检,努力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确保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六)环境保护:以污染减排为核心,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均稳定达标,全年无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100%,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率100%。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环保管理主要领导责任。成绩显著的,由北汽股份给予表彰奖励;各单位全年若发生所属单位人员由于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责任死亡事件,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单月连续两次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留存一份,责任单位留存一份。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四
市政府:。
永安路街道自成立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发展较快,园区入驻企业已达70余家,热能需求完全依赖烧煤。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用锅炉、隧道窑、煤气发生炉已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对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也构成很大威胁。经研究,我街道拟将煤气引入工业园区,使园区企业生产、生活变烧煤为烧气。目前已与市燃气公司达成初步意向,为此,我街道需铺架4000米长的煤气管道,总投资150万元。我街道自有财力有限,恳请市政府支持,同时,也恳请市政府协调市交通局免除铺架管道的占道费。
当否,请批示。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20xx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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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五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照图纸规定选购供热管、阀、保温材料等,管道施工安装、调试,保修期的维护,管道基础土建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竣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四、质量标准与验收。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资格___级。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2.1承包人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规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___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规,承办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
五、发包方应协调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给予承包方开工的必备条件,并提供该管道施工路线的地质资料。
承包方对发现的地下设施应小心施工,加以保护,及时汇报发包方,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六、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图纸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规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___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标准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提供合规的检验报告,不合规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检验合格再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4、甲方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指定品牌。
七、合同价款。
1、根据工程实际量参照定额计算,采用可调价款合同。
现拟定合同价款:金额:________元(人民币)。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预付工程款_______万元整,承包方施工队伍进场土建部分完工支付_______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___天内付清工程款,留___作为维修保证金。
八、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事故处理。
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受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天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___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受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___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___天内部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___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___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十、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承包人: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六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燃气管道作为压力管道的一种,其特点为多埋于地下,经过人口密集区,施工与检验、检修难度大,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及外界原因的影响,易发生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目前,北京市外管网燃气管线已达7000千米。因此,对燃气管道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对确保北京市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燃气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负着全市燃气管道外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据统计,2004年公司共处理突发事故156起。其中,腐蚀造成的漏气事故占突发事故的36.5%,施工挖断造成漏气事故占突发事故的35.3%。具体原因可分为:
(一)管道腐蚀近几年,随着首都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市设施的不断加强,地下金属燃气管道大量增加。地下金属燃气管道的寿命多则20余年,少则只有2~3年,腐蚀穿孔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通过多次对腐蚀穿孔漏气事故抢修,可以归纳出燃气管线的腐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燃气管道投入使用年限过长由于燃气内存在焦油、萘等杂质,对管壁常年腐蚀,造成内腐蚀穿孔。2.电化学腐蚀由于管线穿越不同类型的地质,沿线土壤透气性等物理化学参数有较大变化,导致管段两端存在明显的电位差,造成电化学腐蚀。3.杂散电流腐蚀近几年由于电信业的大规模发展,地下电力、电信管道猛增,漏气电流以管线作为回流通路,导致流出点的局部坑蚀。4.防腐层破坏由于施工人员在管道施工中不遵守操作规程,在下管时破坏了管道外的防腐层,防腐层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致使管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造成腐蚀穿孔。
(二)野蛮施工对燃气管道的破坏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施工项目、建设工地越来越多,野蛮施工行为屡禁不止,构成对地下燃气设施安全的巨大威胁。燃气管道遭受损坏,会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及燃气供应中断等恶性事故,影响极其恶劣。
(三)燃气管道位于交通要道随着首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三环路、四环路的建成使用,许多原来敷设在便道、绿地上的燃气管道,在新的道路建成,老的道路拓宽后,变成了敷设在城市主路、辅路上的燃气管道。如东三环高压线就敷设在三环路的辅路上。目前,道路上的燃气管道共计约917千米。这些燃气管道敷设在道路上,运行管理极为不便。北京市目前有机动车185万辆,非机动车近100万辆。白天,大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管线运行人员很难正常维护道路上的燃气管线。当运行人员对道路上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时,经常造成交通堵塞。而一旦发现燃气管道漏气,进行紧急抢修时,就要通知交通管理局断路,给交通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目前,历史遗留的各类占压燃气管线的违章建筑较多。这些违章建筑影响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正常维护检修和紧急抢修,形成了极大的隐患。尤其是这些违章建筑大部分都有人居住,且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形成了密闭空间,一旦燃气泄露,极易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还有新发生的违章行为,它们绝大多数是由新工程验收通气带来的。有些煤改气的供暖用气工程在验收时,就在未通气的管线上建有房屋、市政设施,栽有绿化树木等,由于急于给老百姓供暖,往往在违章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通气,而事后相关单位对违章却漠不关心,推来推去,无人协助运行管理单位进行解决,从而造成新的违章行为发生。
(五)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主要表现在对压力管道安全知识缺乏和对压力管道有关介质(如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天然气)安全知识贫乏。
(六)安全距离不足压力管道与其它设施距离不合规范,压力管道与生活设施安全距离不足。
(六)焊缝缺陷无证焊工施焊;焊接不开坡口,焊缝未焊透,焊缝严重错边或其它超标缺陷造成焊缝强度低下;焊后未进行检验和无损检测查出超标焊接缺陷。
(七)违章操作无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
二、防范措施。
(一)加强压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燃气管道作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正式列入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只有9年时间,许多人因此而对燃气管道安全意识淡薄。已发生的多起事故已经给人们敲了警钟。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输配分公司作为主要负责北京市燃气外管网的输送单位,为确保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管网运行、维修、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各管网管理所还设置了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提高全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公司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2005年上半年共举办公司级安全教育2次,受教育人次达4000余人。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燃气)管道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就是检验单位作为第三方,监督安装单位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的安全质量,使之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一项综合性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监督检验人员既要熟悉有关设计、安装、检验的技术标准,又要了解安装设备的特点、工艺流程。这样才能在监督检验中正确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通过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可以控制事故的发生。从锅炉、压力容器的监检的成功经验来看,实施公正的、权威的第三方监督检验,对降低事故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监督检验控制内容有两方面: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实践证明,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制定压力(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在燃气管网运行中,我们对在用管道进行管龄鉴定,按投产年限,有计划地安排停输检查、大修,包括对管道的清洗、通球、加电保护(防止电化学腐蚀)、加装绝缘接头等保护措施及加装内衬等方法,延长管道寿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表、安全阀进行校验,对调压器、过滤器进行检修。为降低因腐蚀造成的燃气管道泄露事故,我公司制定了阴极保护测试桩检测制度。每年对所有的测试桩进行全面检测,每个季度至少抽查20%,各管网管理所的运行人员每月对检测桩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季度将检测结果报防腐公司,进行分析,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清除违章,减少不安全隐患城市燃气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犹如城市的命脉,地下燃气一旦泄露,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在严抓施工质量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线的运行管理,努力消除外来的不安全隐患。加强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不仅是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根据建设部1998年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市政府1998年第10号令(《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动燃气设施,或在燃气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建设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堆料、爆破、钻探或从事其它妨碍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燃气管道施工和检修时与周围的建筑物、管道等互不干扰,也是为了避免漏出的燃气影响相邻管道的正常运行,或溢入建筑物内,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目前,在煤气、天然气管网中,违章行为主要以在安全防护带内建筑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构筑物(包括水池、烟筒、水塔等实体)为主。
根据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安全防护带内距燃气管道的距离不同,此类违章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建筑物、构筑物直接占压燃气管道;
二是建筑物、构筑物进入防护带,距管道过近。前一类违章危害尤其大,已列入北京市2005年整改规划。因为目前敷设燃气管道一般采用直埋的形式,长期承受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重量,很容易使管道疲劳,形成裂缝,甚至断开,这样,泄露的燃气必将严重威胁周围居民及建筑的安全。至于日常工作中,燃气输配分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由于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了空间,会使正常的维修工作难以展开。另外,还有一类违章是指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户外燃气管道或设施。此类违章相对前一类违章而言,数量上虽少,但更容易发生意外,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在安全检查中,我们就曾发现某平房住户在附近天然气管道上钻孔,接出软管后,非法使用天然气。幸亏及时发现并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针对上述违章行为,我们加强了管线巡视力度,严格执法,消除违章,强化管理。对违章建筑、违章摊点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并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处理。同时,我们还定期对管网进行“主动查漏法”,即:查漏计划、查漏队伍、多种仪器综合使用(查漏车、探管仪、钻孔机、检漏仪),而不是哪里出现了问题,才到那里检测。
(五)制定应急方案及措施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为确保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应制定燃气设备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燃气输气设备和储气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北京燃气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燃气集团输配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规定,预案内容分为实施抢修作业和抢修方案两部分,包括适用范围,人员组织结构,抢修流程及说明,实施方案和抢修抢险器材配备等内容,还要开展多次安全演习,以备事故发生后,及时奔赴现场,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近年来,北京市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全面启动奥运工程,天然气供应量迅猛增加。按照北京市规划目标,2005年的天然气用量将达到30亿m3,2008年要达到40~50m3。由此可见,在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市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将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为此,我们要围绕“安全供气”中心任务,加大科技投入,以强化管理为主题,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主线,强化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由传统、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模式变为现代、主动、本质、超前的安全管理模式,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七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全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通建[20**]22号)文件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责任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价格依据市场价。
3、严格落实钢瓶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充装、倒残等操作规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气工管理制度,加强送气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气工的培训工作,增强送气工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送气工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水平。
5、燃气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气源质量、钢瓶管理、送气服务、入户检查四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实供气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送气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手续齐全,并张贴“**公司专用气瓶运输车”标识,严禁超载运输。
3、送气服务过程中必须穿着送气工服装,佩戴上岗证。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内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器具的.维修。不对液化石油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发现钢瓶漏气,及时送回单位处理。
5、严禁外带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气瓶;严禁充装过期未检、报废等不合格气瓶;严禁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和经营。
6、燃气事故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送气服务、入户检查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意外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1、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终止责任书。
2、送气工年满60周岁,本责任书自动终止。
3、送气责任书的变更、终止,甲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10日内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的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保护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管道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管道运营企业可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绘制管道示意图,明确详细标识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经村镇、占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并依据途经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安全级别,送途经旗区及市经信、安监、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天然气管道安全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城镇边缘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区域。
(二)敏感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人员活动较少的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村庄;
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安全距离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外、十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等;
3.天然气管道穿越的矿区及采空区;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
6.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
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应当向管道运营企业和旗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专家按照有关规范制定出施工作业方案且与管道运营企业签定安全保护协议后,在管道运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作业下,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八条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运营企业承担。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后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十条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嘎查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实施具体保护,协助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告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进行保护。
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在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存在与管道穿越,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协助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拆除占压、违章违法建筑物。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时与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天然气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责任与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负责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九)对天然气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十四)加大科技投入,沿管线安装gps、远程摄像和主动防护报警系统等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天然气管道,提高安全监控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 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沿线建设、施工
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穿越占压天然气管道的单位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依据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天然气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场区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
(二)如在场区管段区域施工时,须事先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方案。
第十四条高危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施工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配合管道运营企业做好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依据管道运营公司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施工区域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接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安全告知,并与其签订穿越占压、施工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同时依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天然气管道的监控,发现隐患及时报送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要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以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管为重点,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监管责任状,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第十七条各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抓好天然气管道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旗区每季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和整治,苏木乡镇每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嘎查村每半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 市、旗区经委部门应强化天然气管道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挂牌督办。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和督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监管,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
第二十条市、旗区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保护-法》、《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好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强化协调和配合,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石油、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甲醇等化工产品的管道输送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经营与自供管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
(四)不及时报告、处理管道燃气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气与用气书面合同。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以及更名过户、报停的,必须经经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工业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共福利性用户扩大用气规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交纳增容费。对用气量超过批准用气规模而又没有办理增容手续的用户,经营单位对超量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疑义,应当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验。误差超过标准的,由经营单位承担校验费;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用户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
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有关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接到用户有关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在设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
(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七条自供单位对用户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对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单位派人监护,方可施工。因施工作业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由经营单位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和定期保养。
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取得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管道燃气气质要求,由供应管道燃气的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建立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发现管道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隔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接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实施检查、抢修、抢险,并及时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的;
(四)不及时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用户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居民用户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的;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予以拆除。
(二)将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转包,或者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许可证自供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供气,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拒不赔偿的,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或者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或者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依照劳动、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燃气设施,是指城市气源厂以外的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门井、调压室、调压箱(柜)、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等。
(二)管道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业燃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十九
燃气管道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之一,给我们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由于燃气管道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不可逆转,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在长期使用和接触燃气管道的过程中,我深深体悟到了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总结出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燃气管道安全知识的学习是关键。燃气管道安全知识的掌握对我们正确使用和维护燃气管道至关重要。我们要了解燃气管道的基本原理和构造,知道其在日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同时,我们还要掌握燃气泄漏的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法,了解燃气泄漏后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只有通过学习和了解,我们才能正确判断和处理燃气管道安全问题,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其次,定期检查和维护是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环节。正常的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性能的合格。我们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请专业人员进行巡查,检查燃气管道的连接是否松动、有无老化、破损等情况,并及时更换,避免安全隐患。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定期清理燃气管道周围的杂物,保持燃气管道通畅,避免堆积导致燃气泄漏等事故的发生。只有定期检查和维护,我们才能提前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保障燃气管道安全。
再次,正确使用燃气管道是关键。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燃气管道主要用于烹饪和供暖。在使用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等设备时,我们应该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来操作,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例如,在点火时要远离火源,避免燃气泄漏导致火灾;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燃气阀门,避免燃气泄漏。另外,我们还应注意上下楼梯时避免碰撞燃气管道,避免人为破坏导致的安全风险。只有正确使用燃气管道,我们才能确保燃气的安全利用,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最后,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环节。在现代家庭中,有些安全事故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因此,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我们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尽量选择大型信誉好的燃气公司进行安装和维修;在外出或长时间不在家时,要关闭燃气阀门,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我们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保障我们的生活和他人的安全。只有提高自我意识,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之,燃气管道安全不仅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燃气管道安全知识的学习、定期检查和维护、正确使用燃气管道以及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意识到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性,并付出实际行动去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才能真正实现燃气管道的安全利用。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优质20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经营与自供管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
(四)不及时报告、处理管道燃气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气与用气书面合同。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以及更名过户、报停的,必须经经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工业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共福利性用户扩大用气规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交纳增容费。对用气量超过批准用气规模而又没有办理增容手续的用户,经营单位对超量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疑义,应当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验。误差超过标准的,由经营单位承担校验费;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用户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
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有关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接到用户有关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在设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
(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七条自供单位对用户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对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单位派人监护,方可施工。因施工作业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由经营单位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和定期保养。
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取得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管道燃气气质要求,由供应管道燃气的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建立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发现管道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隔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接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实施检查、抢修、抢险,并及时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的;
(四)不及时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用户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居民用户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的;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予以拆除。
(二)将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转包,或者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许可证自供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供气,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拒不赔偿的,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或者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或者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依照劳动、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燃气设施,是指城市气源厂以外的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门井、调压室、调压箱(柜)、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等。
(二)管道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业燃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设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