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战略是指企业或组织在长期发展中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以及达成这些目标和计划的方式和方法。经营者需要灵活运用各种营销手段,以下是一些营销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一
一、设立事故专职人员、规定人员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现场调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浏览查阅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注意当前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发现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后,处置小组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填写情况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情况比较严重的要立即上报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四、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等部门,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作出阶段性报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关食品的采购、食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有关食品工具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再及时清洁消毒。
六、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加强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加强有关物件的清洁消毒。
八、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采购、不食用。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觉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面、水产品蔬菜等要根据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要先浸泡20分钟左右时光,然后冲洗整洁。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准时清洗整洁定位存放,避开生熟混放。
4、制作面点须有相应许可项目方能加工经营。并设置有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高设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举行。使用者根据以上相应功能间摆放用具、规范操作。
5、成品面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面点存放在冰箱。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准时清洗整洁,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准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清洁后定位存放。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三
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更科学、严谨,适应公司管理体系的发展要求,根据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经营部负责的业务范围,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 经营部主要职责
1.1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1.2 负责工程预算、结算工作。
1.3 负责编制工料分析。
1.4 负责企业招投标的编制及具体实施工作。
1.5 负责分公司、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结算工作。
1.6 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1.7 负责公司月结算及年结算的核算工作。
1.8 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1.9 负责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
1.10 负责与企业有关的协会、组织团体及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落实。
1.11 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体系运行工作。
1.12 经常组织各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统一组织学习相关结算文件及法律法规,提高全体预算员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
1.13 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中经济指标的审批工作。
2. 预算员主要职责
2.1 必须掌握相关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
2.2 必须参加图纸会审,违者负激励 50 元 / 次。
2.3 负责预结算书的编制与对外核算工作。
2.4 负责编制工料分析表。
2.5 负责审核外分包结算书。
2.6 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2.7 参与编制与建设单位往来的书面材料。
2.8 必须积极参加招投标工作。
2.9 协助技术人员编制现场签证并核实现场签证的落实情况。
2.10 预算员必须深入到施工现场。
2.11 负责项目部中体系运行相关记录。
3. 工程合同管理
3.1 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3.2 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3.3 经营部长参加与建设单位合同条件的谈判,并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
3.4 签订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两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门:财务经理,复印件抄送董事长、总 经理、项目经理、项目预算员。
3.5 负责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时,必须企业证件齐全有效。
3.6 依据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拟定分包合同初稿,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3.7 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应在进场前签订。
3.8 签订完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原件,三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 f-j :总经理、财务经理、经营部、项目部,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
3.9 经营部必须配合公司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如需修改、变更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变更的内容存档备案。如有合同终止,必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3.10 经营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项目管理协议的签订。
3.11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相关资料。
4. 工程预、结算管理
4.1 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4.3 预算员必须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营部长必须加大日常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预结算工作。
4.4 预算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4.5 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额内容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掌握常见工程类型有关测算数据。
4.6 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规定编制预、结算。
4.7 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向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的进度结算。每月 20 日前按施工形象进度编制好月份工程结算,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 50 元 / 天。
4.8 每年 l2 月 20 日前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跨年度工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 50 元 / 天。
4.9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后 l5 天内完成,如拖期罚款 50 元 / 天。工程竣工结算经过经营部长审核后,上报审核单位。预算员应随时做好与审核单位核对结算的准备工作。
4.10 土建预算员必须要负责组织落实其他专业的有关预、结算数据统计及预结算上报等工作。
4.11 负责每月向财务部提供实际工程进度结算和甲方审批后的形象进度结算一份。
4.12 甲方结算及外分包结算,每年必须装订成册,便于管理。
5. 工料分析管理
5.1 预算员要根据现场的进度安排,在每个月 20 日上报当月的实际工料分析表,经营部长审核后每月25 日报送给总经理、生产经理、财务部、工程项目部及经营部,如拖期负激励 30 元 / 天。
6. 工程招投标管理
6.1 招投标项目确定后,经营部主要协调各相关专业编写招投标文件,并负责标书的装订包装工作。
6.2 经营部负责投标文件的递交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6.3 经营部要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做出正确预算结果,为领导最终投标报价提供真实依据。
6.4 经营部必须对招投标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损害公司利益,如查出每次负激励 l0000元以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 预算员必须认真细致做好投标文件工作,因预算人员编制投标文件,给公司造成影响损失,罚款500 元。
7. 分包核算管理
7.1 预算员负责外分包项目的核算,经营部长负责审核。
7.2 预算员在做外分包结算时,必须要求分包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合同或定价单、质量验收单、计算书等。
7.3 在计算外分包工程量时,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查出罚款 2000 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4 每年 l 月 20 日前完成外分包核算工作。
8. 经济指标的管理
8.1 预算员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并整理审核意见。
8.2 预算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并且要求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到第一现场掌掮有关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履行情况,违者负激励 50 元 / 次。
8.3 预算员必须及时 ( 每次间隔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周 ) 审核内业资料中的经济指标,对不符合工程结算要求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项目经理、经营部汇报。
8.4 预算员必须参与现场签证的编写,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现场签证内容符合工程结算要求。
8.5 预算员必须检查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将未按时办理手续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及时向项目经理及经营部汇报。
9. 经营资料及信息管理
9.1 预算员必须负责对各类工程合同、预结算书、计算式及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最后归档工作。
9.2 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建立档案,资料要完备,归档要及时。
9.3 预算员要对接收和发出的资料做好收发文记录。
9.4 工程预结算及分包核算等资料必须在经营部留一份存档,并附相关结算依据和资料说明。
9.5 经营部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9.6 收集信息主要渠道有:建筑市场发布的信息、各种传媒刊登的项目信息、个人渠道收集的信息等。对好的工程项目信息应立即跟踪,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将工程情况、具体要求、资金情况、承包条件及竞争对手情况等,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上报给公司经理进行决策。
9.7 经营部应掌握同行业中常见结构形式工程的常规承包方式、造价指标。
9.8 经营部应定期对建筑材料的价格状况进行调研,收集工程上常用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等,为工程结算和材料的对比使用提供依据。
9.9 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
10. 经济纠纷的处理
10.1 经营部参与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
10.2 在发生经济纠纷时,经营部应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0.3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经济纠纷,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10.4 经营部负责处理对外费用索赔及反索赔工作。
11. 对外沟通与落实
11.1 经营部应负责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建委招标办、建委合同处等部门及时沟通。
11.2 营部应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结算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情况。
11.3 营部长应将新信息、新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情况向预算员传达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第三条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门市经营组织管理
第四条门市经营管理制度制定
第五条经营管理制度执行
门市经理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经营管理制度实施监督
发行室主任负责经营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考核
第三章门市经营部管理制度制定方法
第八条类比法
第九条经验对比法
第十条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门市经营部管理制度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门市经营管理内容
(一)经营方式
(二)经营管理
(三)经营政策
(四)经营业绩评估
第五章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性质
门市经营部为发行室非独立法人的对外经营实体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
以经销国家标准图集为主兼顾其他地方标准以及建筑标准、规范等相关图书
第十四条门市经营部管理方式
(一)发行室对门市经营部管理采取以销售目标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兼顾经营过程监督和考核
1.管理过程监督
(1)年度营销计划、年度销售目标由发行室向门市经营部下达;
(3)每季度向主任上缴经营计划、销售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2.财务监督
(1)每月份向发行室财务部门递交门市经营部财务报表;
3.人事任免制度
(1)门市经营经理采取任期制标准所有直接任免权发行室有建议权;
(2)发行室有直接雇佣门市经营部员工的聘用权
(二)门市经营部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员工薪酬结构可以独立但必须经过发行室批准
第十五条门市经营经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门市的市场调研、市场开发、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
(二)制定年度营销计划、销售目标预算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市场开发执行发行室的门市销售政策完成门市的年度销售目标;
(四)根据门市销售特点提出市场推广方案建议协助实施市场调研、市场推广工作;
(五)建立客户管理档案负责维持重要客户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六)及时作好函购用户和零散用户的产品配送和有关的服务工作;
(七)组织门市销客户需求预测提出产品需求申请;
(八)加强客户沟通作好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工作;
(九)负责组织销售统计定期向主任做销售分析汇报;
(十一)协助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人员作好门市销售人员的技术技能和销售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经营权限
(一)实施经营目标的决策权;
(二)非国标图集产品的进货权;
(三)门市经营成本的核算和控制权;
(四)门市经营员工的考核评价权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计划
(一)经营计划制定
1.经营计划包括范围
2.经营计划的制定
经营经理在争取内部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营计划将拟订好的经营计划于每年的12月底上报主任进行审批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以下简称),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友等帆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斧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手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五
为加强校内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校内车辆的行驶与停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非本校教职工的一切车辆驶入校园,更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校园车棚里。
二、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码,发现违规者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进行劝阻,可以要求离开校园,可以取消其车辆驶入及在校内车棚停车的'权利。对劝阻无效的,门卫、保安及其他教师都有权扣车,再作处理。门卫、保卫发现情况不作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课间,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穿梭进出,以防止与奔跑追逐的学生相撞造成责任事故。
四、上学、放学学生进出校门口高峰时间段,要主动避让学生,延时开车离校。严禁一切车辆与学生抢道。
五、小车驾驶合格证获得未超过半年以上驾龄的,不得开车进入校园。
六、严禁进入校内的所有车辆,包括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得从教学楼底层的中间通过。
七、准许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应无条件接受门卫、保安、学校保卫科人员管理,按规定路线开车,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停车。
八、本制度对本校教职工、食堂人员、小店人员、校外蔬菜食品商品运送人员、垃圾处理车等一切进入校内的车辆适用。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六
很多农资经销商完全依靠厂家的指导与安排来运作市场,其实这样并不一定就会有好的市场回报,应该结合地方区域特点及当地消费者习惯,制定针对性市场的营销方案。很多做全国市场的品牌产品有的区域成功,有的区域失败,这就证明了一点:中国幅员辽阔,地域文化、习俗、环境差异很大,一个模式很难通行天下,所以适合的区域就成功了,反之就失败了。不能完全迷信厂家的营销策略,有时根据自身区域特点制定的营销方案,其效果远胜于厂家下达的方案。
五、向厂家争取更多主动权。
六、注意把控价格体系和打击窜货问题。
七、加强销售团队建设和能力素质提升。
新型农资经销商如何经营好自己的生意?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话题,永远没有统一标准的答案。以上几点只是笔者个人的拙见,并不一定适合每一个农资经销商,只是希望能给经销商带来一些启发和借鉴意义。最后,笔者衷心祝愿所有的新型农资经销商朋友们能在未来商业流通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稳!
全市范围内实施农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全力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e#实施农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这是在农业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情况下的创新之举。通过实施连锁经营,农资批发代理企业与经销商双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互相作出质量承诺,连锁总公司向各连锁店作出所供农资产品的质量承诺,并严格约束各连锁店的经营行为;各连锁店也向连锁总公司作出相应承诺,从而改变了过去批发代理企业与经销商之间以产品为主要联系纽带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产品与质量、经营资质、信誉并重的经营管理格局,不但促进了农资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而且使农资产品的营销网络更加清晰,农资经营者的责任心和守法意识更加增强,使他们在采购、推销农资时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同时,农业执法检查中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可以上下追索,做到查一个带一串,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成本,提高农业执法效率。目前,全市已有585家农资门店与农资批发代理企业实行了连锁经营,占全部农资门店的95%。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七
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公司用于送货之货车。
3、职责:
3.1司机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凭《用车申请书》出车。
3.2用车部门负责填写《用车申请书》并经部门部长签名后交总经理或行政部部长审批。
4.1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2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3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用车申请书》,经部门部长签字后交行政部部长审批后交司机。
4.4用车应设《用车记录狈记录出差地点、时间、用车人等,并应要求用车人在记录薄上签名,每月30日前上交财会统计结算。
4.5公司用车送货物原则(以本公司铝壳箱为标准)低于2件的不出车。
4.6如节假日或业余时间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书》,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该用车时间内所有责任由用车人负责(包括事后得知该时段发生的电子违章记录罚款。
4.7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内,不得擅自将公车私用,否则追究司机责任。
4.8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行驶证、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4.9营销人员用车各项费用自理,包括油费、路费、违章罚款,司机出差补贴等。
4、司机管理:
5.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5.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5.3司机应清楚了解车辆的保养时间和各季度的审核工作,如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5.4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5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在办公室内应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传真文件、复印等)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6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八
公司的车辆专供于公司的业务,一切为公司服务是司机的。天职,为真正起到这一作用,特做如下规定:
公司的高档轿车只供公司中高层以上领导公出使用。
普通轿车供公司采购、业务、现场服务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务需用车时,必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司机方可出车。个人私事一律不准动用公车。
司机不得擅自用车,不得用公车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擅自用车一经发现轻者扣当月工资的50%,重者当场解聘。
汽车司机要作好汽车的养护工作,按使用说明保养汽车。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区县),如未经批准者用现金加油,产生的费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误使车辆损坏,由司机本人负责修理,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九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实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认真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利用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实、国家规定应该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实。上述相关证实文件应该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切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该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实)、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实、检验检疫合格证实、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该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该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
经营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资产的形成、积累、评估、管理、使用和创新整个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的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是资产管理的基础,没有健全的资产制度,资产管理就无章可循。
总则。
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营业计划。
(一)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计。其内容包括:
1、制品种类、项目;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约款品。
(二)有关未来的产品,应按下列要项作为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竞争者新产品的制造方式、设备等应取得专利权。
(三)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订货量需加上确实标准品的预估生产销量。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应自行生产外并应注意其他商品销路。
(四)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五)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从未来的贸易、特别需要或重要的产业着手。
2、推展公家机关及地方公共机构的开拓。
(六)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
(七)在订立契约时,要尽可能使契约款项能长期持续下去。
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一)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7)发货包装及监督。
(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
(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10)制作收发文书。
(11)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
(12)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务。
2、外务:
(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
(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
(3)与客户做估价、接受订货及延揽交易。
(4)接受订货后、负责检查、交货的各项联络、协调与通知。
(5)回复客户的通知及询问。
(6)做有关产品进厂及检查的联络。
(7)开拓、介绍客户。
(8)客户的访问、接待及交际。
(9)同业间的动向调查。
(10)新产品的研究、调查。
(11)制作客户的问候函。
(12)请款、收款业务。
(二)外务工作通常会依据客户别或商品别,分别由正、副二人负责工作。正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副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执行职务。
(三)关于营业方面的开拓及接受订货,则由所有负责管理者及经理负责支援及进行接受订货的联络指导。
接受订货及运筹计划。
(一)对于客户的资料应随时加以适当分类、记录下来。相关者或资料取得者也应随时记入所得的资料。
1、把资料分类为对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记入下列各评核事项:组织结构、负责人员、电话、场所、资产、负债、信用、业界的地位、交易情况、付款情况、交易系统、营业情况、使用场合、交货情况、态度等。
2、除了以上的记录之外,还须将报纸、杂志剪贴下来,分类整理。
(二)营业业务必须依工作部门别及机器别等分掌各项工程的现况及趋势,努力使订货业务与此配合一致。
(三)调查各产业或各地区、各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以此来掌握有利的公司、事业、公家机构等,制定有效的推销政策,并对此展开宣传工作,以利开拓交易的进展。
(四)每月应针对预估及实际的`接受订货量,制成记录表,并随时与制造部门保持联系。
1、客户下个月预定订货量及本月份的实绩。
2、各品项,各工作别的预定量及该月月实绩。
3、交货、请款及收款的预定额及该月月实绩。
(五)为使生产及所接受的订货能够容易估算,生产及库存一定要先预估出固定的数量,在接受订货的同时也能做好交货。
(六)如果客户表示热忱并有意举行业务联谊会,公司可借此机会收集情报并借此斡旋、开拓交易。
(七)必要时可设营业开发部门,以此支援一些交易的斡旋及开拓。
交易原则。
(一)进行交易时,若有必要,须在交货后不定期地访问客户负责人员,以利听取他们对产品使用状况意见,或可利用书信代询。
(二)交货日期原则上由营业部向工务科洽询后决定,或由生产销售检查会议做出决定后通知订货的对方。
(三)交易应设法与对方订立长期或持续性契约,价格方面则另由其他条项规定。
(四)所交出的货品应务求完整、完美。
营业技术。
预估、接受订货、开拓。
(一)预估成本是依据制造部门所预估的成本,并经由常务董事会议裁决,决定后提出给客户。如果产品与过去相同,或曾提出估价单,也须就交货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项,取得厂长的认可。
(二)在进行预估时,通常需准备下列各项资料。
1、单价表;
2、工时表;
3、成本计算表;
4、一般行情价格表。
(三)在进行预估时,须取得对方的设计明细及检查规格书后,做正确的估计。
(四)在提出预估时,必须叮嘱对方在工程及交货方面须做好彻底的准备及联络,以确保日期的正确无误。必要时可召开生产销售会议,记下工程的有关备忘录。
总则。
第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确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维护工厂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投放市场,满足社会需要是我厂产品的销售方针。
第二条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沟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我厂产品销售管理的目标。
市场预测。
第三条市场预测是经营决策的前提,对同类产品的生命周期状况和市场覆盖状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点:
1、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分析饱和程度。
2、了解同行业各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率,分析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分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满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技术质量改进的进展情况,分析产品发展的新动向,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条预测国内各地区及国外市场各占的销售比率,确定年销售量的总体计划。
第五条收集国外同行业同类产品更新及技术发展情报,国外市场供求趋势,国外用户对产品反映及信赖程度,确定对外市场开拓方针。
经营决策。
第六条根据工厂中长期规划和生产能力状况,通过预测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销售科提出初步的年度产品销售方案,报请厂部审查决策。
第七条经过厂务会议讨论,厂长审定,职代会通过,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编制年度生产大纲和工厂年度方针目标的依据。
签订合同。
第八条销售科根据工厂生产大纲及国内各地区和外贸订货情况,平衡分配计划,对外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确定“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结合的方针,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维护合同法规的严肃性。
第九条执行价格政策,如需变更定价,报批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决定浮动价格,经经营副厂长批准。
第十条销售科根据年度生产计划,销售合同,编制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编报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于月前十天报计划科以便综合平衡产销衔接。
第十一条参加各类订货会议,扩大销售网,开拓新市场的原则,巩固发展用户关系。
第十二条建立和逐步完善销售档案,管理好用户合同。
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第十三条执行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供货期编制产品发运计划,做好预报铁路发运计划的工作。
第十四条发货应掌握原则,处理好主次关系。
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均由销售科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发票和托收单,由财务科收款或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第十六条分管成品资金,努力降低产品库存,由财务科编制销售收入计划,综合产、销、财的有效平衡并积极协助财务科及时回笼资金。
第十七条确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款到发货应及时办理,用户函电询问,三天内必答,如质量问题需派人处理,五天内与有关部门联系,派人前往。
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销售科每年组织一次较全面的用户访问,并每年发函到全国各用户,征求意见,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向工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将用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来信登记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负责产品销售方面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户档案,收集同行业情报,提供销售方面的分析资料,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销售报表。
第二十一条负责采购一些物资,但对于每年的经济制度都要按照规定办理。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一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1、指导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2、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
3、认真做好所经营农资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工作,即做好进货台账、销货台账的填写,并对所售产品签发商品质量信誉卡。
一、农资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资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资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农资经营店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信誉卡、质量承诺书;
三、产品标识明确、质量保证,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宗旨,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或未经审(认)定品种和无登记证号的农资产品,不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的农资产品。
四、诚信经营,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五、健全农资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不与食品及其它商品同时摆放销售。
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接受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的处理。
承诺店(点)名称(盖章):
承诺店(点)负责人签字(盖章):
质量监督举报电话:4887215 12315
一、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二、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三、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四、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五、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
六、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七、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湖南省农药市场监管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汇报#e#近年来,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业部统一部署和农业厅党组高度重视下,我省农药监管工作紧紧围绕 “ 市场监管年 ” 和 “ 法制建设年 ” 主题,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机制,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查处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努力净化农药市场,规范经营秩序,为确保我省粮食生产“九连增”、农业生产稳步开展和现代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湖南是农业大省,也是农药经销和使用大省,全省登记在册农药经营单位达 25546 家(实际应达 4 万家),年使用农药 11 万吨之多,使用的农药主要是水稻、蔬菜、柑橘和茶叶用药品种。
自 2015 年农业部等 10 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 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业部山东潍坊全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现场会以来,我厅充分认识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对于加强高毒农药监管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并于 2011 年 4 月正式启动,经省农业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发文,全省整体推进。到目前为止,全省 14 个市州 117 个县市区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全省拟设高毒农药定点单位 4194 家,已核准 3129 家。
在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前提下,我省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 2011 〕 58 号),在文件中明确 “ 县级农业部门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 ” 等内容。全省各地都通过以政府文件或联合发文的形式,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合法化。
经借鉴山东等兄弟省份成功经验,我省制定了《湖南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施方案》,明确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范围、布点原则、经营条件、核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省里统一规定 “ 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第一、方便农民;优中选优;动态管理 ” 的工作原则, “1 个乡镇原则上设置 1 到 3 个高毒农药经营点,对偏远山区和种植面积大的乡镇,可情况适当调整 ” 的布点原则。各地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细化定点数量和条件。如新化县境内销售使用高毒农药品种、数量很少,该县从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出发,决定不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转而加大其他替代农药产品推广力度。大多数县市区都成立由农药监管、植保、农业执法、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我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管理,按照与工商营业执照同步的原则,实行 “ 属地管理 ” ,由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审查确认发函和后续监管。
严格按照农业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 “ 四化 ” 和 “3个百分百 ” 要求,加强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后续监管。一方面,全省做出统一规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 3 年以上备查。另一方面,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诚信经营、惩戒、举报、淘汰等监管制度,特别是桃源、汉寿、赫山、醴陵等地要求制度上墙明示,让广大消费者监督见证。
一方面,将培训考核作为审查条件之一,由农业部门对申请单位经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发证。同时,对定点经营单位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指导,提升其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对定点经营单位巡查与检查,加强后续监管。如醴陵市规定,由市农药监管站、乡镇农药监管员和村级农药监督员加大对定点经营单位日常巡查,农业部门根据巡查发现的违规记录,对经营单位定点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我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一年多以来,尽管推进力度大,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后续监管缺乏法律支持,如对非定点单位经营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二是经营台帐不规范,信息记录不全,有待于统一实行电子化管理;三是经营户和农民对高毒农药缺乏具体理解,没有统一的高毒农药详细名录;四是缺乏电子信息网络支持,亟待通过农资监管等网络平台,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据库,对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销范围、主推产品、来源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档;五是高毒农药经营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违规经营和乱卖药现象依然存在,应加强对经营人员培训指导。
全省各地在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重点审查经营人员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等,对无证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确保农药经营单位经营条件审查率达 100% 。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对 25546 家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经营条件审查, 17685 家审查合格并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准许经营农药, 2932 家要求整改,对 899 家不符合条件依法取缔。
3 月份,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春季农资打假联合行动。3 月 7 日,在岳阳市开展了全省春季农资打假省市县联合行动,开启了 2015 年农药打假行动的序幕。活动期间,共检查农资企业和经营门店 126 家,对 17 起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了督促整改,对 13 起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截止 9 月底,全省共出动农药执法 13354 人次,整顿农药市场 2521 个,检查农药经营企业 4725 家,查处案件 867 起(其中立案查处 644 起),查获农药 68999 公斤,货值 311 万元,其中案值 5 万元以上案件 5 起,案值 55.43 万元。
为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水平,我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开展了包括农业部农药市场专项抽检、全省农资打假执法抽检、工商部门市场监督抽查和本省农药生产企业专项抽查在内的多形式的监督抽查,共抽检农药样品 945 批。各地执法部门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进行了立案查处,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农药监督抽查任务要求,我厅制定详细的抽查方案,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抽样检测,农业执法队负责配合抽样和执法查处。共抽检农药产品 199 批, 169 批合格,合格率为 84.9% ,较 2011 年提升 1.9 个百分点。 我厅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对全省农药市场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各市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抽样,省农药检定所负责检验。共抽检农药产品350 批,合格样品 276 批,合格率为 78.9% 。 我厅联合省工商局,在农药销售旺季针对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抽查,共抽检农药样品 214 批, 181 批合格,合格率为 84.6% 。 在全省 17 个县市区农药市场抽检农药产品 155 批, 130 批合格,合格率为 83.9% 。 。 2 月份,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加强低含量草甘磷监管,各地对农药经营门店组织了一次拉网式检查,对低含量草甘膦库存产品全部清理登记封存,并抽检了 65 批样品,所检样品全部合格。 2012 年 10 月,我厅组织召开了一次针对本省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会,通报了近两年来部、省两级农药监督抽查中本省农药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近两年来,我省切实加大农药监管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药管理重要性、农药与农药残留、农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解答农药管理政策、农药经营和使用技术。据统计, 2012 年全省共出动宣传车 720 多台次,出动宣传人员5500 人次,印发宣传资料 40 万份, 举办农药经营和使用培训班 529 期,培训农药经营人员和农民49268 名 。
8 月份,经过全省公开听证,省纪委制度廉洁性审查和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在我省正式出台。其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事实,将其列入重点监管 “ 黑名单 ” ,实施严格跟踪监管,同时要求各地政府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纳入农药招投标项目。实施程序主要是:市县农业部门收集名单和证据材料,省农业厅统一核准认定发布。这是加强农药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力手段,也是农药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农民和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自 2015 年 8 月以来,我省连续下发了 4 个加强农药监管的省厅文件,成立了主管副厅长任组长的农药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湖南省农药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农药监管工作考核与管理。省所更是下大力气加大农药监管工作力度,增加了分管领导,增设了业务科室,补充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积极向省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各方重视和经费投入。部分市州和县市区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药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的文件,有些地方建立了政府、农业局、乡政府、农药监管员之间层层签订农药监管工作责任状的工作机制,对农药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体系建设是农药监管工作的基础,我省自 2015 年 8 月启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建设以来,各地按照 “ 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经费、有场地 ” 的 “ 五有 ” 要求,成立由编委批准的农药监管机构,每个乡镇明确 1 名农药监管员,每个行政村明确 1 名农药监管员,基本建立了从省到村的五级农药监管体系。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 13 个市州 99 个县市区成立了经编委下文的农药监管机构,其中独立机构 31 家,与农业执法队合署办公 53 家,与植保站合署办公 21 家,其他 7 家。全省已有90 个县启动了乡村体系建设,经农业局或乡镇政府下文明确了 1951 名乡镇农药监管员、 29151 名村级农药监督员。特别是乡镇监管员和村级监督员,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农药信息调查统计、农药违法行为监督与举报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药监管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一方面,我厅要求厅内各部门加强协调,定期召开农药监管、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蔬菜、经作、粮油、执法、植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农药监管工作问题。另一方面,我厅主动与工商、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与省工商局主动研商并统一思路,形成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特别是高毒农药监管的共识,联合发文强力推出了 “ 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 和 “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2 项监管制度。全省各地农业局也加强与工商、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全省 40 多个市、县建立了由政府牵头,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农药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并研商农药监管工作问题。
一是省级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2011 年全省推出了 3 项制度(农药经营条件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销售产品审查), 2012 年推出了 2 项制度(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农药巡查制度)。二是市县级积极探索好的监管制度。如株洲在全市建立并落实农药经营门店 “ 九项责任制度 ” ,包括:农药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农药销售产品申报管理制度, “ 三农服务 ” 信息员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安全销售制度,销售溯源制度,农药安全使用制度,农资商品质量不合格下架、召回、赔偿制度,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制度。
。 2011 年以来,我省启动了农药监管综合试点县建设,全省设立 1-2 个省级试点县, 14 个市州各设立 1 个市级试点县。 2011 年,在没有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情况下,省所拿出自由资金,作为对农药监管综合试点县的工作奖励。 2012 年,省所成功争取到省财政厅支持的第一笔省级 “ 农药安全监管专项 ” 预算资金,并将全部项目资金分配到试点县,鼓励有创新、有成效的单位积极开展工作。两年来,试点县建设成效显著,湘阴、赫山作为省级试点县,农药监管各项工作名列全省前茅,各市级试点县的开创性工作,也为其他县市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当前,由于 农药市场品种繁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存在 无证经营、经营假劣产品、经营人员售药指导能力不强、假劣产品无法溯源等诸多问题,农药监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省通过省厅推动,或联合其他部门发文,出台了一些监管文件,推出了农药经营条件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等制度,但总体上由于缺乏强有力法律保障,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落到实处,甚至遭遇一些阻力。
我省虽然建立了从省到村的五级农药监管体系,但只是搭了一个架子,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市、县一级农药监管部门大多与执法队或植保站合署办公,人员配备不齐,工作职能交叉,业务能力不精,特别是乡镇和村一级基础更弱,乡镇监管员多为农技推广人员兼任,村级监督员为村主任兼任,更需加强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植保知识和农药理论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其综合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从目前我省农药监管运行情况来看,农药监管各项工作在逐步推进,重点工作基本能落实到位,监管成效也初步显现。但是,存在的最大问题还是缺乏资金保障和项目支持,目前省级专项经费只有 100 万元, 70% 以上的市县农药监管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只能靠挤占其他工作经费免费维持,导致宣传培训、农药巡查、工作调研和后续监管等很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我省农业系统具备农药检测能力的机构仅省农药检定所一家,农药质量检测缺乏项目和经费支持,设备老化,急需更新,地市一级更是空白,难以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迫切需要加大省级投入,建立市级检测机构,完善农药质量检测体系。
2015 年,我省农药管理工作将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主线,以农药经营许可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药监管法制体系、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扎实做好新《条例》宣贯、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登记管理、农药市场监管和安全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努力规范全省农药经营秩序,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提升安全合理用药水平,保护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人畜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条例出台后,迅速起草出台《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争取列入 2015 年立法计划。制定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限用农药布局规划》、《限用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程》等配套制度。
2015 年,重点做好新《条例》宣贯,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经营许可、限用农药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安全合理使用等农药管理新规定,做到新《条例》家喻户晓,特别是农药从业人员要熟知。
在进一步调研全省农药经营现状和考察外省农药经营许可经验基础上,迅速制定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配套制度和审批程序,做好农药经营审批人员和农药经营人员的上岗培训,尽快启动经营许可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抽查,整合部、省和其他专项监督抽查资源,确保抽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全覆盖。二是加强对农药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不符合的责令整改,严重违法的进行依法查处。三是按照“检打联动、打防结合的原则,联合执法部门加强农药企业诚信建设,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对屡打屡犯的农药企业坚决列入“黑名单”管理。
充分利用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府和各方支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将农药管理工作从部门行为上升到政府主导的多部门配合的系统工作。其次,加大经费和项目争取力度,省、市、县三级都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支持,将农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乡镇和村级工作支持;广开项目渠道,积极争取专项项目资金。同时,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提升理论和业务水平,确保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规范监管。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四)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核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和工业企业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应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验。发现不再符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责令停止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十三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作废。
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60日前,向当地燃气经营许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三
1、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并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制度、规程的科室或个人发现一次扣罚50-500元,公开提出批评。
2、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做好交接,对于迟到早退现象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依次类推。出现空岗现象一次200元,当班人员出现醉酒现象一次罚款100元。
3、值班人员要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在值班记录上出现漏登漏记一次罚款50元。
4、保卫人员值班过程中要同时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无损,如出现人为造成的损坏,照价赔偿,并处罚款100元。
5、消防水池水缸如出现严重缺水现象一次罚款500元。
6、库房内商品堆放码垛违反规定高度距离,对管理员一次罚款100元,并立即重新调整间距高度,出现因受潮、鼠害等其它原因造成商品损坏,照价赔偿,并处罚款100元。
7、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车辆进入库区一律配带防火帽,如有违反规定者,一次罚款50元,并处当班保卫人员50元罚款。
8、对因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或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9、对在安全工作表现突出或对公司安全工作作为突出贡献的个人,公司年终给予相应奖励100元一500元,对安全先进科室奖励300元。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四
第一条对全部进货食品都要举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举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其次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准时予以处理,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准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实行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举行检测或按照实际状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方案,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状况。
其次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天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背制度的'状况,发觉问题,准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尾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准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看法,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觉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五
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7、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六
1.校车司机与随车教师必须遵守幼儿园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自身与幼儿的人身安全。
2.第一批校车宝宝由班级教师接进班级,第二批校车宝宝由随车教师送进班级,不得让宝宝私自进教室。
3.随车教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家长提前通知幼儿园并得到许可的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随车教师与班级教师必须做好交接,随车教师要做好记录以免遗漏。
4.随车组长要落实随车教师的责任,在跟车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幼儿在车内的状况,发现幼儿有异常举动要立即制止并排除安全隐患。
5.随车教师在宝宝入园上车时要对宝宝进行晨检,发现状况时要及时与家长沟通,不宜上车的宝宝应要求家长带回。在跟车结束时,随车教师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幼儿或物品被遗留在车上。
6.司机与随车教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及时并准确的做好工作记录,以便随时接受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7.随车教师有责任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有责任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8.校车司机必须在随车教师检查幼儿上车坐稳后,由随车教师示意开车,方可启动车辆前行,在行驶过车中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9.校车司机有责任督促随车教师时刻关注车内的状况,必要时要停止行驶,排除安全隐患后再开车。
10.校车司机在出车前必须试车,保证车辆一切正常方可出车,如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并进行抢修。
11.校车司机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和清洗,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
1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解聘并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七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 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 [事故报告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八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九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1、公司总经理是实现公司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2、公司总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
(1)无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隐患整改率为100%。
3、公司、各部门、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定目标、定责任,严格落实、严格考核,全面实现安全目标。
4、根据安全目标责任状内容的要求,每个年度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安全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对安全目标实现优良的部门及成员进行奖励,对安全目标实现较差的部门及成员进行处罚,奖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十
1、购销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运输和仓贮的整个购、销管理职责,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2、采购员、销售员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运输、存储及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经国家安全部门批准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别、品种,不得购销经营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险化学品。
3、采购人员必须审查拟供货的企业是否经国家相关安全部门批准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危险化学品。
4、销售人员必须审查买方具有经国家相关安全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应。
5、购销人员必须委托经国家相关安全部门批准的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其驾驶员、船员、押运人,装卸人员均经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其运输工具车辆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定期检测、检验合格。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禁止运行区域。不得委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或个人承运。
6、购销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和场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仓贮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资质。
7、采购人员对其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销售人员对其销售的产品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如未向用户提供上述说明书,用户在使用中误用或发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销售人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8、购销人员必须对其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建立购销台账,做到购销品种、质量、数量、金额无误,账物相符。产品的包装完好、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记,安全技术说明书完整无缺。对购、销、运输和仓贮过程中发生的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查处不得隐瞒。否则追究其责任。
1、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负责执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运输及销售等人员在相关工作交接方面应严格遵守采购合同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的由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内容含供货单位、品名、质量、数量、用途、包装要求、价格、运输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仓库管理人员、提货单交承运单位提货,货到由仓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验收。
3、根据合同副本验收由运输单位送来货物无误后,签收回单并开具入库单,交采购员办理报销手续。记录入库台帐。
4、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在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交仓贮管理人员一份。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复印件由销售人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送交用户。
5、采购(销售)人员与具有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委托协议时,要求承运方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书、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
6、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运输单位,均应妥善保存危险化学品的供货合同、运输协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发票、收据等相关资料。
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还应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运输和出入库及仓库保存期间发生的包装破损、丢失、被盗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报区安监局及当地派出所备案。采购、销售、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人员均应及时处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诿。
1、为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麻痹大意意识和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节性、专业检查。全公司检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区安监局、消防部门进行专业检查。
4、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管责任人和员工的安全意识、管理制度的'落实、现场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设施事故预防及应急准备。
5、每次检查必须要有记录。并作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必备资料。安全检查记录要存档五年。
6、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要有规定时间和防范措施。对安全违规责任人应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每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1、为加强全员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养护知识,提高员工安全管理素质,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从法人代表到普通员工必须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员,应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4、安全员负责对一般员工、新进员工、外来人员、临时工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班前班后教育两种方式进行。内容是:法律常识、安全基本技能、危险化学品常识、岗位安全责任制、事故教训等。
5、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建档。
1、安全奖惩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是加强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实施安全奖惩制度。
2、安全员根据日常安全检查、抽查、培训考核、安全实绩等提请公司进行奖惩。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作出如下工作成绩者,应给予奖励:
1)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2)提出合理化建议,直接消除安全隐患或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为者,应给予处罚:
1)违章操作(作业),直接引发事故的发生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违规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
3)对在平时安全检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人;
4)处罚可采用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辞退等;
5、安全管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公司制定。
1、为加强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对经营场所设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3、经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对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4、在安全员领导下具体建章立制开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台帐档案。其主要内容有:防火管理组织机构、火灾隐患记录、事故记录、消防器材保养和使用记录等。
2)实行消防(防火)检查制度。安全员必须每周检查一次。当班管理人员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检查。检查必须要有记录并存档。
3)发生火灾时,不管燃烧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场中的试剂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质大量排出。因此,应可能迅速正确地断定火情,以保全人命为第一,采取应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碍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5、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落实的原则。即由公司安全员统一管理,建立档案,更新更换。
1、由经理负责组织各有关人员进行。
2、安全员必须坚持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3、安全检查由负责人负责组织,对货物经营、存储、交接、运输、装卸全过程、人员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实施检查和监督。
4、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加强防范,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实施。
5、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危险品的运输、使用贮存的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隐患、货物交接、运输全过程安全等。
1、装卸、运输、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具有操作危险物品的安全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2、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劳动防护服。
3、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5、桶装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不准拆零销售。
6、操作前检查各种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装卸。
7、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振动和撞击。
8、在操作时,应在操作地点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9、要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并做好物资采购的登记制度。
10、采购人员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首先要检查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采购。
11、危险化学品在装车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确保运输安全,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证件齐全。
12、经理每月要组织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性质、采购运输、事故预防、销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13、销售员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登记工作,以便于检查。
14、销售人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要向客户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项。
15、采购和销售人员应督促供应方、委托运输方和客户,在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戴规范劳保用品,防止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