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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一
各位领导:。
今天下午是我们深入学习实行科学发展观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构成的优作风,是增强党的活力和活力的一*宝。批评和自我批评风格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秀风格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着标志之一。
1937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共产党内的矛盾,用批判和自我批判的方法解决。此后,毛泽东多次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共产党建设个性很重要。我们必须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使党员更加进步。1942年4月20日,毛泽东作了《关于整顿三风》的。
报告。
强调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是批评他人自我批评是批评自己。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一个整体不可或缺但对自己的批评是主要的。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共产党员修养》的报告中提出了共产党员需要多方面的修养。其中包括要坚持党内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纪律的修养。在中共七大中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优秀风格的资料首次被写入中共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新党章说:中国共产党不应该隐瞒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中国共产党应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讨论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感情。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我们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政党前进的保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1、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战胜自我、战胜敌人的强大武器。事物在矛盾斗争中发展,在不断否定、否定中发展。在矛盾的斗争中,战胜自己并不容易。因为自己的弱点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有勇气承认、暴露、纠正。只有战胜自己,才能最终战胜敌人。
2、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民主政治的试金石。我们提倡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倡集中、民主、纪律、自由、统一意志、个人情绪舒适、生动的局面。如果党员、干部不能从害怕语言的精神状态中解放,不能开展真正有效的批判和自我批判,监督、制约、民主就是空谈。
3、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培养良好思想风格的保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都是有用的,不能错过。但批评是为了启发自我批评,在某种好处上,通过批评的手段,达到自我批评的目的。自我批评的做法不培养,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弱点,想办法回避,不想理解批评,甚至抵制批评的人,明显不能很好地培养批评的做法。那些只擅长批评别人而不擅长批评自己的人,他的批评风格一定是片面的错误。在某种优点上,培养自我批评的作风,培养正确的批评作风,培养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必须把培养自我批评的作风放在第一位。
会前我们之间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这一天是我们民主生活的深入交流,作为共产党员我们一定有自我批评的勇气,有帮助同志,发挥团队作风的意识,诚实地发表,诚实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意见,同时应对自己的不足我希望每个人都能互相批评,不仅要坚持原则,还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
让我们在各自寻找不足的过程中交流碰撞,达成共识,共同提高,促进个人和学校的稳步发展,不断进步。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二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绥委发[]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届委员会,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党委和纪委委员分别进行差额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采取等额选举。
四、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7名,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5名,党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即党委委员候选人8名,纪委委员候选人6名。
五、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八届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酝酿讨论后,由大会主席团确定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产生。
六、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4/5,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如得到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以上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赞成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取至应选名额。如果票数相等,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以上的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从未超过半数得票多的候选人中确定,举行第二次投票。
七、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一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o”,不同意的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o”,不划“o”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无党委公章无效。两委委员大会选举,实行一次性发放选票两张,分别计算。
八、全场设党委和纪委两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九、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按缺席处理,不得委托他人划票,填写选票时不得互相商议,也不得让他人代划。
十、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各两名,成立两个监计票工作小组,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唱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分组统计投票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三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干部选举办法。
1.组织部与各班团支书商议选举时间与地点,联系督察部,找监督人员;
2.各班举行选举班会,组织部干事讲述竞选要求,并进行拍照;
3.正式选举:
(1)上一届班干部对过去一个学期的工作做述职报告;
(2)有意竞选班长、团支书的同学发表竞职演讲;
(6)有意竞选其它班委的同学发表竞职演讲;
4.团干部的确定:
(2)其它班委确定:在第二轮投票中取票数前六名定位其它六位班委,在组织部和团总支研究决定班长团支书后,具体职位由新任班长团支书初步决定,党支部和自己导员最终决定。
5.选举结果公示:
二、团干部任职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单个学期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累计挂科不得超过3科;
2.未受到校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三、注意事项:
2.投票阶段,投票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人数限制,多投、少投无效;
6.如对选举有任何异议,应该结果公布后的一周内及时与组织部联系;
9.如果一张选票中一个名字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则视为废票;投票人数少于选举人数两人或两人以上视为废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七条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说。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一条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二条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八条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对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由、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当选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五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碧流河水管站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于2005年4月20日10早召开,在碧流河水管站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张德兵同志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支部全体党同7名参加,水利局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派高建中同志到会并参加了会议。现将民主生活会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
1、党支部在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发展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对于一个支部来讲,创新是支部发展的动力。因此,在工作中,要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创新意识。要结合实际,在开拓创新方面下功夫,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就是支部要通过个体体现整体上的先进性,带领单位职工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要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把党的理论知识做为支部开展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2、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力度不够,措施不具体。
管理制度不够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部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影响到单位整体工作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在制度落实方面,有时存在只要不出大问题就可以了,缺少对其危害性的正确认识;在工作中,只强调工作任务的完成,忽视了工作方法的得体与创新;面对班子或职工中存在的问题,在处理时,有时不够严格,存在感情用事现象,班组还存在老好人思想。
3、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为职工、为群众办实事不够扎实。
做为基层党支部在要求单位职工在干好工作的前提下,要认真为单位职工、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多方采取措施,在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创造长远发展。
计划。
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多考虑,要杜绝解决问题上的应付或浮夸做法,切实为职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1、建议班子要搞好团结,真正为班子的建设出谋划策。
团结,对于一个班子来说,是班子建设的生命线,对一个领导来说,是个人素质和能力的外在表现,因此,支部班子要在工作中,做到“工作上同谋、事业上同心”。要成为凝聚力和战斗力都比较强的领导核心。
2、建议支部要强化队伍建设,为现代化建设奉献一切。
抓好队伍建设是干好工作的前提,好的职工队伍,是推动工作不断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要将队伍建设问题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
3、建议支部要加强党员素质教育,解决党员思想方面存在的消极情绪。
支部在抓好党员素质教育问题方面,要坚持长抓不懈,尤其是要采取措施解决党员思想方面存在的消极情绪。
4、建议支部要加强对党内知识的宣传。
加强党内知识的宣传工作,是当前提高党员素质,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党员责任意识的有效手段,通过宣传党内知识,可使支部党员长期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的信心和决心。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5、建议支部从党员正确履行党员义务抓起,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做为共产党员要主动学习关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揩社会方面的内容,要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揩社会做出自己应做的贡献。
6、建议支部要关心职工生活,提高职工的工作待遇。
基层水利职工,常年奋战在基层水利管理工作第一线,部分职工长期超负荷工作,但经济待遇却没有相应的提高,比如:职工的电话费问题、加班补助、知识补贴等问题。对此,支部应该在提高职工工作待遇方面下功夫,努力改变以上状况的存在。
7、建议支部党员要带头搞好综合经营,从而提高广大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影响,目前,基层水管站要想真正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就要从多方面考虑,利用资源优势、地理优势等有利条件,发展综合经营,这样才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否则,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就是一句空话。
在组织生活会上,我支部全体党员本着“讲民主、讲团结”的目的,畅所欲言,广泛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归纳起来如下:
1、党员在自我批评时,绝大多数党员都反映自己在近几年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存在宗旨意识观念淡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基础不牢固的问题。在自我批评中,他们对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理论学习不系统,不深入,不全面;二是理论没有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当前形势,解决现实矛盾。
2、党员普遍存在着对基层水管工作的疲乏心态。在批评与自我批评过程中,绝大部分党员谈到这一问题,也分析了产生这种心态的原因,总结如下:
客观上形成的原因:是党委不重视基层职工的实际困难,如在解决职工的交通费、通讯费、补助等方面,对职工关心太少,不理解基层职工的辛苦,使职工用自己的钱解决工作费用。上级党委在对基层的经费卡的过严,使生产的正常运行存在困难。
主观上形成的原因:一是党员的先进性要求不严,要求不高,党员模范示范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二是部分党员对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明,界限不清,过于看重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群众,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
在严肃、活泼、民主的生活会上,我支部7名党员积极发言,党员之间,本着善意地批评人是帮助人的原则,对党员个人存在的问题,广泛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体情况概略如下:
(一)、对支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1、对支部书记张德兵同志提出:应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强化组织观念,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处理好与站长、与职工关系的协调工作;戒骄戒躁,积极向群众学习,向老同志学习,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了解职工、群众所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动态,要以诚恳的态度接受群众的批评意见。
2、对支部宣传委员李万新同志提出:多关心干部、群众的生活及福利待遇;要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单位的内务管理,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形成以制度管理、约束、激励人的良好氛围;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员的先进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3、对支部组织委员韩世海同志提出: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分管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当好副手;吸收党员要严把质量关;加强理论水平的提高。
(二)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对刘光锦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日常与同事交往中,不注重语气,不体谅他人;二是不注意个人的生活卫生;三是建议今后要积极地向年青同志传授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对马海龙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在工作中将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结合实际,工作作风过于简单;二是党性不强,自身沾有一些社会不良风气;三是与同事的团结不好;四是交通法规意识淡薄。
对蔡刚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平时与同事交流太少;二是对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具体;三是交通法规意识不强。
对苏晓俊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配合闸点负责人工作的态度不积极;二是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不认真进行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广泛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后,碧流河水管站党支部委员及党员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一定虚心接受,认真整改,一定要按照支部和其他党员同志的建议、意见,以永葆先进性为目标,切实搞好整改和提高,做新时期群众的带头人和引路人。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意见。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办理委托投票;。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或者自荐人。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条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该提名无效。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第二十条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选民可以投票选举自荐人,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时,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票应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或者自荐人的情况,并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要求公开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候选人、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诺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竞职演说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选票由参加投票的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填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选民在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统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唱票、计票公开进行,接受全体选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
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三十条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对当选的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具体条件审查,于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遇特殊情况选举结果需要延迟公布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应当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投票表决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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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
同志们:
现在开会。本次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xx名,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名,合乎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按照大会的安排下面有五项议程:
二、通过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名单。
三、选举中共xxxx第六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四、通过xxx同志代表上届党委所做工作报告的决议和xxx代表纪委所做工作报告的决议。
五、xxx同志致闭幕词。
宣读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大家有没有不同意见,请发表......。
现在进行表决:同意这个选举办法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一致通过(或同意的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通过)。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表决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
(宣读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现在进行表决:同意以上人员名单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一致通过(或同意的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通过)。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大会选举。今天大会选举中共xxxx第六届委员会和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时进行,两种选票(其中票面字样为红色的是党委选票,票面字样为黑色的是纪委选票),一次投入票箱,分别计票。
请监票人清点再次党员人数。
人数清点完毕。
中共xxxx第六次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74人,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合乎法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发放选票前先说明一下:关于填写选票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3)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
请监票人、工作人员领取选票。
现在向党员分发选票。各位同志拿到选票后,先不要急着填写,先看清楚填写选票方法。
选票已发完,有没有未得到选票的?今天选举用两种票面字样颜色不同的选票,有没有多得选票的?有没有重样的?请检查一下。
今天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发出两种选票各张,核对无误。
现在请同志们填写选票。
各位同志,选票填好没有?请检查一下。
如有错误,请改正过来。
现在请监票人检查票箱。
没有问题,请把票箱封好。
现在开始投票,投票的顺序是:首先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投票,然后是全体党员依次投票。
现在开始投票。
投票完毕。请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清点票数。
清点结果: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发出两种选票各张,收回两种选票各张,三者一致,(或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有效。
现在请监票人和工作人员计票,上届党委委员到隔壁会议室开会,党员原地休息。
同志们:
现在继续开会。请监票人公布计票情况。
现在宣布选举结果:
根据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下列x名同志当选为中共xxxx第六届委员会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下列x名同志当选为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分别通过关于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
宣读中共xxxx第六次党员大会关于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同意这个决议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一致通过(或同意的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通过)。
宣读中共xxxx第六次党员大会关于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同意这个决议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一致通过(或同意的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通过)。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致闭幕词……。
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一
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选择定位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还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选择渐进之路还是一步到位的激进之路,一直多年来一直在探讨。
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还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之内的改革;有的断言“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另外还有其他很多观点。但不管怎样,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有可能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和接受村民的监督。
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二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xxxx大学xxx学院总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大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按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出,进行差额选举。
四、经校党委批准,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x名,应选x名,差额x名。
五、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是在广泛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校党委批准,再经过全体党员酝酿产生。
六、差额选举在全体党员大会上进行,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七、大会选举设监票人x名,计票人x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计票人负责清点人数、发放选票、清点选票、计票等工作。
八、选举人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再另选他人。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每张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选票上填写的姓名、符号辨别不清的人选无效。
十、选举时,提交大会的选票应同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符,按实到有选举权的人数分发选票,记录发出选票数,剩余选票由监票人当众清点后剪角作废。投票后,由监票人当众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举从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数。如遇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最后几名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不足应选数,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接近应选人数,也可以经党员大会多数同意,不再进行选举。
十一、计票结束后,计票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另选人。
按所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十三、本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国共产党xxxx大学xxx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三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大学**x学院总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大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按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出,进行差额选举。
四、经校党委批准,**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x名,应选x名,差额x名。
五、**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是在广泛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校党委批准,再经过全体党员酝酿产生。
六、差额选举在全体党员大会上进行,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七、大会选举设监票人x名,计票人x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计票人负责清点人数、发放选票、清点选票、计票等工作。
八、选举人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再另选他人。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每张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选票上填写的姓名、符号辨别不清的人选无效。
十、选举时,提交大会的选票应同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符,按实到有选举权的人数分发选票,记录发出选票数,剩余选票由监票人当众清点后剪角作废。投票后,由监票人当众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举从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数。如遇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最后几名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不足应选数,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接近应选人数,也可以经党员大会多数同意,不再进行选举。
十一、计票结束后,计票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另选人。
按所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十三、本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国共产党****大学**x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四
11月5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意见》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为规范村委会的廉洁,《意见》要求,有财务审批权,或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如有异议,1/5以上村民联名,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再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审计发现村委会成员确实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可责令其如数退赔;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意见》提出目标,到,中国要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负其责,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等。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计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七)审查、确认委托,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或者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其职务终止。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高等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优秀人才,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六条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选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三日内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参加登记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人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排序按得票数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排序。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村民开展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攻击诋毁他人。
承诺书和竞职讲稿应当在二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选举模拟演练;。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办理投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投票选举。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每村可以设立一至二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选举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六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人选票。
外出选民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八条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中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九条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经二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应当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当选之日起十日内,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三十四条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村民中推选,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七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并保证外出选民有效地行使罢免权。
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罢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在年度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采取暴力,以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修改)。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未经批准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六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七
局机关党委自20xx年9月改选以来,在局党组和机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与精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主线,紧贴局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勤廉型”机关、文明机关、“党员示范岗”和推进作风建设、创先争优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机关后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应有的组织保障和政治保证。
五年来,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局党建工作成效明显。五年期间,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有42人次被评为“优秀党员”;局机关党委4次被机关工委表彰为“先进党委”,1人被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人次被表彰为“优秀党员”。在争创“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中,局被市委表彰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在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中,局连续两轮获得市“文明机关”称号。在创建党员示范岗活动中,局财务处、物业公司水电班、局会务保障组先后被市级机关工委命名为“党员示范岗”。在结对帮扶工作中,先后被表彰为“党员进万家”结对帮扶先进集体,“脱贫攻坚四争活动先进集体”。在组织参加省局演讲、征文等比赛和全市“迎新年万人健身长跑”、演讲比赛、市级机关运动会等文体活动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五年来所做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五年来,始终把提高队伍思想理论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作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平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抓紧抓好。
一是认真抓好经常性教育。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按照市委和机关工委的规定的内容,党组中心组、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精心制定学习计划,着重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员教育培训,坚持每月集中进行经常性教育不少于1天,不断更新思想理念,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参加市组织的“领导干部新知识讲座”,开拓视野,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了驾驭全局的能力;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系列活动,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创新理论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机关事务工作创新发展上来。在党组织换届和年度考核评优等敏感时期,积极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必谈必访制度,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努力摸清党员干部的思想脉搏,党员干部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在各项重大工作中,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冲锋在前、苦干在先,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市委统一部署,我局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围绕市委“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镇江新跨越”的主题和局“坚持科学发展,提升保障水平”实践主题,以开展“争当跨越发展排头兵”、“党员进万家”以及脱贫攻坚“两消除”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和落实整改三个阶段的任务。全局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94名、党支部7个,集中学习30学时、中心组集中学习了3次,与周边城市联动、考察调研和工作交流5场次,参加解放思想讨论127人次,走访服务对象近1000人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4个,为民办实事9件,确定重点研究课题10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7篇,群众对活动的满意度98%。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水平,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形成了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的共识;深入分析查找制约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今后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努力创新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体制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热诚为服务对象办理实事、好事,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坚持搞好警示教育,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了40余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倡廉电教片和电影,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积极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深化“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等法规。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党员的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牢固树立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进了“润廉工程”建设。
四是积极组织业务性教育。在组织党员干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的同时,周密制定和严格落实业务学习计划,采取在职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请进来辅导与送出去培训相结合等方式,认真引导大家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后勤专业队伍的业务技能。全局科级公务员参加了由市人社局组织的公共管理课程培训学习和考试考核,参学率、参考率和合格率均为100%。干部职工中有30人参加了学历提升的学习,57人次参加了中、高级工专业技能学习考试,6人获得技师职称。同时,局还多次组织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部分人员到外地考察调研,各支部适时组织外出参观见学,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做法。通过学习教育,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科技知识不断增长,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为优质高效地做好工作奠定了基础。
按照《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同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深入推进“强基工程”。
一是完善长效机制。坚持把党建工作与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在修订完善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学习教育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六项制度的同时,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联系责任,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按照开展联创活动的要求,局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积极开展创建“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竭力争创先进党组织,并认真培养树立典型,努力创建“党员示范岗”。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完成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全面推进了基层党组织升级晋档、创先争优。严格落实党建工作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基层党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坚持目标管理。按照《市级机关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和《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持之以恒地把“三会一课”等基本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依据党建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管理任务,明确责任,形成层级负责制和上下联动的格局。各支部严格按规定落实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党课、必谈必访和思想分析、汇报等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和谈心交流活动,认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其成员,都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自觉置身于党组织的管理之中,接受党内监督。各级都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做到专人管理,定期公布。局机关党委不定期地到各支部走访了解情况和查阅台帐,指导、督促各项党建工作目标的落实。
三是严格发展程序。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始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慎重发展、宁缺勿滥。坚持把工作在服务保障一线岗位、年纪较轻、工作表现好且积极要求上进的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并始终把发展党员的着力点放在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引导和培养考察上,努力提高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各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五年来,全局共发展预备党员12名,转正11名,党员及非党群众反映良好。
四是加强基层班子建设。积极配合局党组坚持把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把严格基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作为严格管理、促进单位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党章》规定要求,20xx年,组织对任期已满的7个党支部进行换届改选。以《党章》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程序,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确保了支委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结合年度评议党员和年终考核工作的开展,认真抓好党员民主评议,推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基层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进一步提高。
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以创建“创先争优”、“三型机关”和“党员示范岗”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弘扬‘三创’精神,高效服务机关”的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效能和服务保障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大大提高。
一是扎实推进作风建设。结合实际及时拟制印发局推进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实施计划,全面开展推进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保障质量。采取聘请行风监督员、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发放服务联系卡等形式,加强沟通联系和监督,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工作作风改进。特别是搬迁到新行政中心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机关党委和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结合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本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获得了广大服务对象的认可。通过开展创建“服务品牌”和“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引导大家“主动、热情、周到、细致”服务。各处室各单位进一步完善文明优质服务守则,约束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改善服务条件,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品牌和形象。从近年来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看,全局工作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满意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把“创先争优”作为全局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党员队伍、促进党建工作、推动单位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入推进创建活动。按照市委要求,紧密结合机关事务工作目标,制定并公开承诺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围绕公开事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履行承诺,深入推进活动开展;把创先争优活动与与开展效能建设、提升服务质量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三走进三服务”、“党员进万家”、创建党员示范岗、创建“服务品牌”等活动发挥党员作用,树立良好形象;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各支部和党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为推动机关事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机关和谐、服务大局中做出了贡献。
三是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在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同时,扎实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适当的场合,张贴、悬挂、放置廉政文化宣传标语、宣传标牌,进一步浓厚廉政、勤政氛围。协助抓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加强日常检查,严格落实责任,有力推动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局惩防体系建设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基本完成了“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并督促指导局属单位做好相关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了惩防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系;抓好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落实,修订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财务及资产管理、后勤设备采购、社会化用工等方面的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同时,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各支部充分运用党内组织生活、党务公开、事务公开和专项检查等监督形式,强化对党员干部在政治信念、重大事项、廉洁自律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和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敬业奉献的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起到了给群众做好样子带好头的作用。
四是积极构建和谐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密切党群关系,提升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局领导班子除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面对面批评与自我批评外,还经常交心通气,团结共事、协作共建氛围良好。基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融洽。扎实推进“结对帮扶”工作,完成三茅镇中林村和西来桥镇复兴村的贫困家庭的帮扶任务;与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后白镇古村村的帮扶任务,帮扶该村完成河塘清淤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以及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为实现脱贫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积极开展“三解三促”活动,主动协调市有关部门为后白镇古村村提供帮扶资金70余万元,新建了社区办公和群众文化活动室。积极开展“党员进万家”活动,广泛组织党员干部走访、帮扶困难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共捐资25余万元,全局党员缴纳“特殊党费”27950元支援汶川灾区。坚持把工青妇等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密切配合全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机关文明创建、机关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文体生活,振奋“团结协作争第一”的团队精神。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在创建文明城市、双拥和“平安镇江”创建等活动中,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党员干部尤其是局领导都积极参加,大家以实际行动,为创造文明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创建和谐机关、平安机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回顾五年来的全局党建工作,虽然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学习型组织的建设上还缺乏力度,学习的自觉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有的组织活动不够经常,各单位开展组织活动的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有的党务干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作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党建工作向更高的水平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进,使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汇总18篇)篇十八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想竞选班级班长。首先我认为班长不只个是称号,是个光环,而是份责任,是份热心。我深切感受到作为一名班干最重要的是一颗爱心、真心、热心。热爱班级事业,关心班级每个同学。真心勇于为班级付出的,真心想班级所想,为同学所急。热心助人,热心于班级的每项工作。我认为:班级不仅是个学习的地方,更是一个温馨的家,尤其是外地远离父母的同学,班级就是你们第二个家,我们都是你们的家人,如果我当了班长,我会用我的博爱之心温暖你们的身心,让你们心的世界美好而温暖。让你们的学习生活丰富而充实,快乐而有意义。真正对得起这个长字。其次,作为班级核心人物,一种责任落在我的肩上,我明白,我起好领头雁的作用,在方方面面,高标准严要求自己。
在思想品德学习生活等方面,处处率先以身作则,以不辜负老师同学希望,这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我承认,我现在还有许多不足,但我渴望老师同学毫不保留给我批评指出,让我在这个熔炉里经受考验,我会努力去改,我不求自己十全十美,只求做到尽善尽美,有这个自信能力让大家飞得更高更远,让我们班走向辉煌。其三,我认为要当班长必须具备一定能力,我对自己能力很肯定,请相信我这么说,不是自傲,是自信。我相信我统领全局的能力,我的勇气才干。我会带领我们班走出一条有特色的道路,创出一个有特色的七6班。高举民主作风的旗帜,彻彻底底当一个平民班长,放手发动群众,鼓励大家参政,大胆提意见,我要采纳好的见解,并且还要保持班干进行性,调动班委成员和积极性,扬长避短,让我们的班级成为民主竞争勤奋向上的优秀班集体。我渴望初中三年与大家同甘共苦,同进步齐欢笑,让我们的初中三年更精彩,请同学老师给我多一点机会、信任。
给我一个舞台,我愿间挑战自我,愿意为大家真心付出,愿意用心也愿意为大家搭建一个舞台,一个属于我们的舞台,容我们尽情奏出青春旋律,跳出青春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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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竞选班干部。我参选的是班长的职务。请大家支持我,我知道班长这个岗位不容易胜任,工作其实很辛苦,要成绩很好,还要成为老师的好帮手。但是我是最合适的人选之一,而且我将会是最努力的!我很喜欢班长这个职位,它可以锻炼我的胆量和我的能力,也能满足我为同学们服务的愿望。
我有能让大家投我票的七大优点:第一点,我跟同学们的关系好,有亲和力。第二点,要当好班长,就要学习成绩好,我的成绩还可以。第三点,我会热心帮助同学,有同学打架,我会上去劝阻。第四点,我会注意管理班级的方法。第五点,做好班长就得需要有必要的时间为大家服务。而我,就有许多空闲的时间,我的动作很快,一下就把作业写完了。第六点,我有进取心,就算失败了,我也不灰心,仍会努力。第七点,我的兴趣很多,我爱下各种棋,有时还爱变些魔术,可以在跟大家一起玩的时候,同时提高大家的业余爱好。同学们,假如我竞选成功,我就会把我上面说的七大优点变为为同学们服务的一个动力。我会更好地与同学和睦相处,做一个受大家喜欢的班长,做一个受大家欢迎的班长。决不会因为我是班长就摆架子,骄傲自满。
同学们,投我一票吧!你们不会后悔的,投了我一票,你们就选对了一个好朋友,你们就选对了一个好班长!如果你们给我一滴水,那么我就会回报给大家一个大海,我会努力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