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

时间:2025-02-01 作者:雁落霞

在大规模的建筑项目中,施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在施工中遇到问题时,可以参考下面的解决方案或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三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二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

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

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

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

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

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

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维修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档案严格执行专人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六条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七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八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九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须对各机构的制动器、各机构的运转情况、各部件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各部位的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检查各机构的连接螺栓、焊缝和构件的工作情况,定时紧固和上油漆。

2、液压系统的维护保养:按时添加或更换液压油,并检查油管及其接头、安全阀、液压泵和液压缸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电线、电缆应无损伤,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须可靠,接地保护电阻要符合要求。

4、润滑工作:应经常检查塔机各部位的润滑情况,做好周期润滑工作,按时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5、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确保人机安全,必须做好以检查、调整、清洁、紧固、润滑日常维护工作。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五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六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三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九条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十七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七

一、《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公司应对所有起重机械建立相应台账。

二、起重机械停用的,应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起重机械,应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起重机械,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三、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四、起重机械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五、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经大修、改造后的;。

(三)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八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九

起重机在工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项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就成为建设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极其高度的重视。起重机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属性,因此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按照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正确的起重机操作。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

(l)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以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为目的,为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经常保养、计划修理、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2)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应以配合好施工单位作业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务热情,用户至上,信誉第一。

2.管理。

(l)塔式起重机是房建工程中一项重要的垂直运输设备,各级领导都要抓紧、抓好,既要树立以设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观点,又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

(2)推行全员管理。开展各项爱机竞赛活动,调动群众管好、用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讲究效益、奖罚分明。

(3)塔式起重机实行集中管理,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机拆、装专业队(组),负责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工作。

3.操作工和起重工。

(3)认真贯彻定机、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4)机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体机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其职责是:。

l)保证塔式起重机经常处于整洁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装置经常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2)指导机组人员正确使用塔式起重机,发挥塔机效能,努力完成任务;

3)重视安全生产、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机组人员素质。

(l)一般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任免,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提名,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正式任免。

5.塔式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由施工队配备。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配,并持有安全部门签发的上岗合格证。

6.起重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如头带红色安全帽,臂套红色袖标等。对无明显标志的人员,操作工有权拒绝起吊。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

7.路基和道轨的铺设。

(3)塔机路基铺好后、由公司生产调度牵头,安全、技术、设备(机械处)、吊装队、施工队派员参加,对路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准立塔。验收单一式六份,参检单位各一份。同时,塔基试验资料和道轨的测量数据由施工队移交给吊装队存档。

8.塔机的拆和装。

(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指定专人指挥,并由专业组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3)塔机拆装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应超过规定的天数;

(4)塔式起重机安装好后,由吊装队指定专业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各部进行检查、调试,经过试验认定合格后,由指定的.专业人员签发塔吊运转通知书方可投人运转。凡投人运转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设置都必须齐全可靠,如道轨端档、行程限位止档和接地设置等。

9.使用和保养。

(3)塔机租赁工期按有关内容核定;

(4)租赁台班费,按季节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定价;

(7)认真做好塔机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反腐。坚持每日进行10min~30min,每旬进行1h~4h检查保养,严禁塔机带故障作业。

10.检查、奖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l)工作时,操作工未带操作证,罚本人人民币5元;

5)违反操作规程'六不吊'和'六不准'规定者,罚当事人50元;

6)其他罚款规定:。

a.无上限位装置,无力矩限制器(含失灵),罚操作手20元,罚单位100元;

b.无其他限位装置(含失灵),罚操作手10元,罚单位50元;

c.停止使用时,未断电源上锁,罚操作手20元;少卡一个轨钳,罚操作手5元;

d.润滑不好,罚操作手5元;

机容不洁,罚操作手5元;

e.操作手能发现的隐患,但操作手未发现者,罚10~50元;

f.摔大臂、脱轨、倒塔帽,罚单位300~1000元。

7)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a.单位罚款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人成本;

b.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

11.附则。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一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二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及时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3)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5、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2、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3、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三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报警电话:。

火警:119急救:120匪警:110。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四

该工程为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四层的高层住宅楼,其中地下一层为储藏室,地下二层为人防物资库,地上一层商铺(部分住宅)夹层为住宅,二—二十四层为住宅,二十四层为跃层。总建筑面积:13434.0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2059.53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346.28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为人防建筑面积分别为514.03平方米。建筑物总高度为:79.05m,室内外高差:0.15m,地下二层层高:3.9m,地下一层层高:5.2m,一层商铺层高6m,一层至二十四层住宅层高3m,25层层高2.9m,该建筑物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基础为满堂筏板基础,车库地下室为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一、项目分管经理。

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

2、制定机械管理的计划、目标、措施等,并由领导组织实施。

3、负责对本项目机械管理和维修机构、体制的设置,合理配备有关人员。

4、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贯彻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机构事故的分析处理。

5、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备培训,不断提高机械管理人员的素质。

6、组织机械设备的定期综合检查,定期向上级汇报机械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7、组织机械设备经济承包和租赁制,推行机械经济核算,保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8、协助租赁单位对租赁机械的进场、安装、使用、维修的管理,对租赁机械设备做使用前初验认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负责检查本项目施工中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2、协助分管经理编制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复审工作,对违反机械操作规程的作业人员提出处理竟见。

4、严格执行公司的机械设备修理、保养、检查制度,掌握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及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积极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对现场机械设备实行安全运行检查,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6、负责参与现场中小型机械的入场、安装、检测、验收工作,并做详细的文字记载。

7、监督检查机械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安全交底、安全检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8、积极协助处理现场机械事故,组织落实“三不放过”的措施。

三、现场机操工。

1、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2、机操工必须严格遵守现场机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人所操作的机械安全运行负责。

3、操作前,必须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及技术性能等,并进行试运转。

4、操作中,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不准对处在运行或运转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工作完毕,清理现场,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

5、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违规指令。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6、当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检测维修,严禁机械带病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严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7、进行轮流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实行交接班制,认真填写机械运转、交接班记录;夜间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六

7、组织起重机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起重机的统计报表;

5、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情况;

8、参加起重机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一)起重机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二)起重机投产前,必须按照起重机的使用特点认真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四)保持起重机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起重机安全附件;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1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

3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十三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第十四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5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6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八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原浙江省劳动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起重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设备管理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管理的归口部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维护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等管理。

4.1.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网络。

4.1.2设备管理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是起重机具、起重作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4.1.3起重人员和起重机具所在部门,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或安全员管理起重安全工作。

4.1.4起重机具所在班组或保管部门,应专人负责起重机具的管理、维护、检查和试验。

4.1.5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应对起重机具的管理和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4.1.6起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具的所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起重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到一物一卡,设备落实到人。见资料性附录a。

4.1.7起重机械必须具有操作规程。

4.1.8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职责。

4.1.8.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工作的法规、政策,组织制订并审批公司有关起重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4.1.8.2组织指挥公司重大或重要设备的起重工作,落实起重工作的安全措施。

4.1.8.3批准公司起重人员技术培训、起重设备配置计划。

4.1.8.4组织起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1.8.5批准重大起重作业方案。

4.1.9设备管理部职责。

4.1.9.1负责解决起重作业和起重机械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重大或复杂的起重作业技术方案;编制及批准一般设备起重作业的技术方案。

4.1.9.2审核起重机械的检修操作规程。

4.1.9.3负责起重机械大修计划的安排与落实。

4.1.9.4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起重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1.9.5负责起重机械的选型、技术改造、验收、资产和报废等管理及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4.1.9.6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

4.1.10安全监察部职责。

4.1.10.1对起重作业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落实情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督。

4.1.10.2对起重工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执行规程、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4.1.10.3参加重大或复杂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现场监督。

4.1.10.5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按规定做好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4.1.10.6负责起重机械的取证、定期检验复证工作。

4.1.10.7参与起重机械设备、机具的验收。

4.1.11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4.1.11.1负责起重工的培训、取证、复证工作,建立起重工的培训档案,并负责证书管理。

4.1.11.2负责起重新设备、新技术的委托培训工作。

4.1.11.3负责起重岗位的定员、定编工作,对起重岗位的劳动组织的合理性负责。

4.1.12设备维护部、燃料部职责。

4.1.12.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组织制订本部门起重工作的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制。

4.1.12.2编制起重机械的配置计划,参与起重机械的验收。

4.1.12.3参与重大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

4.1.12.4组织、安排本部门起重人员技术培训。

4.1.12.5负责本部门起重机具的技术管理及起重机械的建帐、建卡和保管工作。

4.1.12.6审核批准班组的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1.12.7落实起重机具的维修、定期检查和试验工作。

4.1.13班组职责。

4.1.13.1执行起重作业的规章、标准。

4.1.13.2完成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4.1.13.3参与一般起重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

4.1.13.4提出起重工器具的增补、报废和验收意见。

4.1.13.5负责班组起重机具的领用、建帐、保管。

4.1.14现场起重作业负责人,应按现场安全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4.2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4.2.1总经理工作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4.2.2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4.2.3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3.1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见资料性附录b。

4.2.3.2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2.3.2.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4.2.3.2.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2.3.2.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见规范性附录c。

4.2.4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4.1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4.2.4.2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4.2.4.3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4.2.4.4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2.4.5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4.2.4.6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4.2.5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4.3.1.1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4.3.1.2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4.3.1.3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4.3.1.4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4.3.1.5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4.3.2.1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见资料性附录d、附录e、附录f。

4.3.2.2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3《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4.3.2.4《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4.3.2.5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4.3.2.6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7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4.3.2.8《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3.3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4.3.3.1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4.3.3.2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4.3.3.3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4.3.3.4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4.3.3.5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4.3.3.6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4.3.4.1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4.3.4.1.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管理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4.3.4.1.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4.3.3款规定要求等。

4.3.4.2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4.3.4.2.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4.3.4.2.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4.4.1.1一类起重机械:各类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汽车吊、卷扬机以及其它动力起重机械等,简称起重机械。

4.4.1.2二类起重工器具:起重绳索、手拉葫芦、卸卡、吊环、千斤顶、滑车以及自制起重专用工具等,又称起重辅助工具。

4.4.2.1起重机具管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或遵照公司设备管理职责划分规定执行。

4.4.2.2使用部门应把起重机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设备考核范围,并建立起重机具的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4.4.3.1起重机械的使用部门应逐台建立设备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试验,同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存档。

4.4.3.2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台帐应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复印件)、装拆、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试验报告;设备缺陷和不安全情况记录;设备定级台帐。

4.4.3.3起重工器具的保管。

4.4.3.3.1起重工器具所在部门和班组应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

4.4.3.3.2起重工器具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起重工器具编号、登记台帐,包括检查试验记录和损坏更换等。

4.4.3.3.3起重工器具应实行定置管理,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不得混放。

4.4.3.3.4起重工器具应根据情况挂上铭牌,注明规格型号,以便使用。

4.4.3.3.5要建立起重工器具维修保养、保管和定期检查制度,未经检查合格的各类工器具严禁使用。

4.4.3.3.6禁止将报废的工器具与完好工器具堆放一起。

4.4.3.3.7起重工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机械强度试验。

4.4.3.4起重工器具的使用。

4.4.3.4.1非本班组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经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4.3.4.2起重工具的使用应履行领用手续,由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起重工器具的领用清单,经班组长审核后向工器具保管员领用。

4.4.3.4.3任何起重机具不得私自出借。如确需外借时,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领导批准。

4.4.3.5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

4.4.3.5.1所委托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是取得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装修理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4.4.3.5.2部门自行安装、修理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应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经地方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4.4.3.5.3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安装、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申请地方监察机构检验,检验合格颁发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才能交付使用。

4.4.3.5.4检修后的起重机械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的要求,焊接工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起重工器具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使用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4.4.3.5.5起重机械维修时,应做好下述安全措施: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将所有的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应置于醒目位置;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护及人工润滑。

4.4.3.6起重工器具维修。

4.4.3.6.1维护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另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4.3.6.2结构件需焊补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7起重机械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颁发准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一般为二年,大修后起重机必须检验而不受规定检验周期的限制。

4.4.4起重机具的检查和试验。

4.4.4.1.1作业前的例行检查。每日作业前(或使用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等,若有异常或损伤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禁止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牙口、刃口及转动部分的机具,应装保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机械设备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起重机械作业前的检查工作由操作人员进行,现场作业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监督检查,并列入站班会的检查内容。

4.4.4.1.2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应包括: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起重机械月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并记录。

4.4.4.1.3年度检查。年度进行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停用一年以上起重机械,或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修复后的起重机械,或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4.4.4.1.4年、月检查情况要记入设备台帐,并与其产品说明书、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4.4.4.1.5起重机械的年度检查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结合定期试验进行。应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制度,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并对起重机械作静、动负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存档。

4.4.4.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由起重工器具所属班组长和保管员负责进行,每月一次,检查结果报部门领导审核。使用部门应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制订起重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表。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标准见资料性附录h。

4.4.4.3.1起重机械试验由设备管理部制订试验计划,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进行。

4.4.4.3.2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起重机械试验标准进行试验:正常工作的,每二年进行一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或机械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4.4.4.4起重工器具的试验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试验标准试验:正常使用的起重工器具,每年一次;经过修理、改造过的工器具,在交付使用前;长期存放超过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在重新使用前;抽样试验发现不合格的,应进行全部试验。

4.4.4.5起重机具的定期试验和鉴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联系委托。

4.4.5.1.1购置起重机械,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4.5.1.2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原则: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遵照技术先进、工程适用、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服务周到;严禁选购无国家认证资质的企业产品;严禁选购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的产品;严禁选购无出厂合格证和无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的产品;不宜选购无良好售后服务的产品;不宜选购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产品。

4.4.5.2起重机械出厂资料应包括:原材料自检资料;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资料(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4.4.5.3选购的起重工器具应检验合格,生产厂家应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起重工器具应有必要的产品鉴定证书,并经抽样试验合格。

4.4.5.4起重机械的报废。下列起重机械应予报废: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已达不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修理费用高的;国家规定淘汰的;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公司已不适用的。

4.4.5.5起重工器具的报废。下列起重工器具应予报废:试验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结构、主要部件损坏,经维修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换合算的;国家规定淘汰的。

4.4.5.6起重机具的报废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办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办理。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九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已连续几起发生过倒塔事故,特别是因塔式起重机本身的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塔吊安装拆除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识不强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进行安装、顶升加节、使用、拆除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与验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已拥有的或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尽早报请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塔式起重机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机械论文:《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主办。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和建设部优秀期刊。作为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杂志向读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设机械技术发展动态,着力介绍了国内外工程建设机械的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了制造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严格履行塔式起重机的年度技术检测、检验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每个年度及每次新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停机整改,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机带故障、带隐患运转。对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厂、钢结构损坏修复后的塔式起重机,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后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进行,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机构和拆装作业人员,从事拆装作业和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禁止无拆装备案的队伍和无证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和设备操作。安装作业时应先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四、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拆卸前均应根据塔式起重机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制订科学、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增加顶升过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体要求,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严格执行实施。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经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验收由施工单位设备部门、安全部门、装拆队伍、工程项目共同执行,严格按照验收单内容逐项检查验收签证。同时要进行技术检查、空载试验、载荷试验,保证塔机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墙、顶升加节后也必须进行严格验收,保证附墙连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运转维修的登记统计制度、设备报废制度。对投入施工作业的塔机,要严格进行塔式起重机的班前检查、安全运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安全专项检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的检修工作,特别时对钢结构、起升、变幅、回转三大机构及液压顶升系统、力矩、重量限制器、钢丝绳、滑轮、吊索等关键、要害部位重点检查,保证塔式起重机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安全隐患进行施工作业。

七、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要在塔机标牌上注明。司机、指挥均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以保证塔机运转时信号准确、指挥到位。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机基础及附墙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安装方案的要求进行制做。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满足塔机本身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要求,并设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机超过一定高度后必须安装附墙装置,装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装准确,并满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场地限制等原因,基础面积或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加强技术措施,如增设桩基础或与建筑物大面积承台连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验算;安装附墙装置时,附墙角度不应过小或过大,杆件超过规定长度时,应有附墙的设计计算书。

九、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最关键的装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塔式起重机验收时必须严格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以上安全装置逐一进行调试合格,要求有具体量化验收内容。如力矩限制器标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标明重、中、轻档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离(m)等,一经验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时,仍必须按照验收程序进行,且还必须保证在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性能范围之内。有的单位验收时往往只调试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验收结果上也只笼统填写“灵敏可靠”或“合格”等,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时验收过程中要拍照留档。

十、塔式起重机吊钩保险装置、吊钩滑轮防脱绳装置、卷扬机滚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及护圈等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吊钩保险装置不可缺少,如损坏必须购买原厂产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护圈必须完好、牢固、严密,对发生少圈、变形、锈蚀、开焊、固定不牢靠的应坚决予以整改修复。

施工现场或相邻工地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作业,且塔式起重机作业半径有重叠现象时,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固定式塔机,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2m。防止相邻塔机的起重臂、平衡臂与塔身、塔帽、拉杆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组织措施,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回转和行走路线,对塔机指挥和司机严格交底,并由专门人员监督执行,严禁相邻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区域相向运转及交叉作业,防止起升钢丝绳的相互缠绕。

(3)利用技术手段,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设置行走、回转、超高限位等,保证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现场塔机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

(1)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档案、运转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交接班记录、安装拆除方案、验收证书、检测检验报告。

(2)拆装队伍资质证书、设备安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

(3)塔式起重机处悬挂限载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

只有建筑行业各参见单位的广大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验收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绝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将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在讲话稿的结尾部分,我们可以表达对听众的感谢和期望,以及对未来的展望,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非常愉快地站在这里,与大家
更多申请书是用于申请学校、工作职位、奖学金等的一种重要书面材料,它能够展示我们的能力和潜力。如果你对申请书的写作感到困惑,不妨先看看下面的范文,或许能够帮到你。
锻炼写作能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篇作文都是一个进步的机会。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经典的优秀作文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我们身边,有很多值得敬佩的人。她可能是每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分享和学习,促进个人和团队的成长。请看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它们对于我们写作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榜样4》里的先进事迹
领导讲话可以解决团队成员的问题和困惑,提供实用的建议和指导。这是一份精选的领导讲话稿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各位医师
作文是一种表达思想与感情的艺术形式,我们需要写一篇优秀的作文来展现自己的才华。最后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作文欣赏,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活动方案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目标或解决某一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活动步骤和计划,它通常经过深思熟虑和周密策划。对于任何一个活动来说,制定一个合理的活动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写一篇优秀作文需要我们从词语的选择、句子的构造等方面下功夫。下面是一些备受赞誉的优秀作文范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上带来一些启示。我的姐姐她有许多本领。比如:她
社会实践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和锻炼自己能力的平台,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以下是一些社会实践报告,详细记录了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方法和成果,在此与大家
通过自我介绍,我们可以向他人传达我们所追求和目标,并使对方对我们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自我介绍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在各种场合,人们常常需要用到讲话稿,它可以帮助演讲者更好地组织思路,提高演讲效果。这些讲话稿范文作者的语言技巧和演讲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作文是对自己思想和语言能力的一次考验,写出一篇优秀的作文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思考。阅读优秀的作文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开阔思路,提升写作水平,以下是一些值得一读的作
活动方案的制定应注重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不同情况和变化的需求。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活动的策划与方案。历届主题。1994年5月5日第一届主题为
个人总结是一个反思和反馈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改进自己,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个人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实习报告是在实习期间对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收获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份书面材料,它能够反思和评估自己的实习表现。以下是一些经过精选的实习报告样本,希望可以为大家
优秀作文是一种在语言表达、内容思维和结构组织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水平的写作作品。接下来,我们来欣赏一些优秀作文的范例,看看它们是如何通过结构合理、论证有力和语言精
幼儿园中班是培养幼儿想象力和表达能力的关键阶段,他们通过绘画、剧场表演等形式进行表达和展示。幼儿园中班的教学素材和教辅工具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推荐给大家。
在辞职信中,我们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帮助公司改进工作环境和管理方式。那么,下面就是一些辞职信的范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尊敬的张总:您好!作为一名
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需要教师始终保持思考和反思的态度,及时调整和完善计划内容。教学工作计划范文中的设计思路和实施方法可供广大教师进行借鉴和参考,希望能够对教学工作
自查报告是一种自我管理和自我激励的方式,可以促使我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您可以参考以下自查报告范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如何写一份出色的自查报告。(一)学习方面。对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收获。小编精心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在写作上提供一些思路和技巧。到xx这学校当一位小老师的三个月最
一份完善的施工合同还应考虑到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风险因素,以应对意外情况的发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施工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有所帮
优秀作文应该具备思想的独立性和深度,使读者能够从中获得新的思考和启示。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优秀作文范文,让我们共同欣赏和学习。爸爸我记得在我上三年级的时候,有一次在
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全面考虑,尽量达成互利共赢的平衡,确保离婚后的生活能够顺利进行。这些范文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参照,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合理的修改与适应。
心得体会的写作是一种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自我反省,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在我的学习生涯中,
优秀作文是作者对所要表达的观点和情感进行准确传达的一种方式。无忧的微笑:每个人都羡慕他的微笑,因为那是一种无忧无虑的微笑。一只狼不小心掉进了陷阱里,它天天都在想
优秀作文是经过反复推敲和精心雕琢的,它展现了作者的用心和勤奋。请大家欣赏一篇优秀作文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创作的勇气。月考一天天临近,我心里也越来越
优秀作文能够引发读者共鸣,让读者重新思考自己的经历和观念,并进一步拓宽眼界。在下面这些优秀作文中,你可以找到各种不同题材和不同风格的作品。今天,我听我的好朋友陆
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写作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培养条理清晰的写作思维。范文范本展示了不同层次和风格的写作,为我们开阔了写作的思路和观念。在配网设计阶段,应该充分做好
范本的成功之处在于其独特的观点和深入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扩展视野和提升思维能力。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范文范本,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水是一切生命赖以生
通过写培训心得,可以帮助巩固学习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另外,我也会在培训心得中提出自己对于培训内容的疑问和不足之处,并尝试给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以便更好地促进自
事迹材料的组织结构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逻辑顺序或者重要性来进行安排,以达到更好的阐述效果。这些事迹材料展示了一些普通人以不凡的毅力和努力创造出不凡的成就。
一篇好的致辞应该具备清晰的主题、简洁的结构、生动的语言,并能够引起听众的共鸣和思考。开幕致辞是一种重要的致辞形式,常用于展览、会议等活动的开幕仪式,可以引导听众
检讨书要注重文字的表达和语言的准确性,以确保传递清晰和准确的意思。以下是一些专业人士的检讨报告,用实例说明问题和解决方法。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x,我为我在
优秀作文是对自己学习成果的一次回顾和总结,也是对自己成长的一次见证。下面是一些优秀作文的精彩片段,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有一种感觉叫做“暖”。感触到它,你
将孩子们在幼儿园大班中的成长汇总起来,不仅是对他们的一种鼓励,也对他们的未来做出了好的展望。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幼儿园大班总结写作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演讲稿范文中的例子和引用要具体生动,能够丰富演讲内容,增强说服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演讲稿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参考。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时光如
制定活动方案需要我们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和可能的变数,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活动方案示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发。为了深入开展中华优秀
工作总结是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备手段,它可以让我们更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如果你对月工作总结范文有需求,不妨阅读下面的范文,或许会有所收获。
新年是一个充满希望与期待的时刻,我们期待在新的一年里迎接更多的成功与幸福。小编整理了一些新年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素材和参考。昨天我收到了我梦寐
优秀作文需要通过精彩的描写和生动的语言,给读者带来视觉和感官的享受。接下来是一些优秀作文的摘抄,让我们一同感受其中的文采和触动。火灾,是可怕的灾难。一场大火,常
事迹材料的编写需要全面、客观地呈现事实,并注重分析总结。以下是一些经典的事迹材料案例,它们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成功故事和工作经验,相信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党员思想汇报是党组织了解党员个人情况、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党员思想汇报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为此,小编整理了一些新颖独特的党员思想汇报范文,希望对大家有
优秀作文在语法和拼写方面应该准确无误,体现了作者的严谨态度。以下是一些优秀作文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写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我们欣赏美,追求美,生活中处处存在着
优秀作文是作者智慧和努力的结晶,也是阅卷老师喜闻乐见的佳作。下面是一些经典的优秀作文范文,读完后相信会让你受益匪浅。人人都有自己的家乡,至于美不美,那是有自己来
通过写月工作总结,可以梳理自己的工作观念,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如果你正在为月工作总结而犯愁,不妨先看看以下的范文,或许能帮到你。根据某某的精神及办事处
事迹材料是一种记录人们的行为和事件的文本形式,可以体现个人、集体或事件的历程和成果。以下是一些令人感动和鼓舞人心的事迹材料范文,通过这些人物的经历和努力,我们可
教案模板包括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全面指导教学活动。接下来是一些教师们精心编写和调整的教案模板,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参
总结范文可以使我们对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进行反思,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小编整理了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升写作能力。
优秀作文是以真实的生活经验为基础,通过优美的语言来传递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作文。在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了一些备受赞赏的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灵
家长会是家庭教育和校园教育的有效衔接,可以提供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平等交流机会。点击查看以下家长会范文,了解更多关于家长会的经验分享。各位家长:大家好!“双减”政策
培训心得体会是对培训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和困难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总结。接下来是一些有趣而又有见地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思考。自闭症,是一种
生产涉及到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组织,包括劳动力、机器设备、资金、原材料等,它们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生产的进行。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生产管理的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自我评价是提升自身价值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实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自我评价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在年轻的季节我甘愿吃苦受累
小班教案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小班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需求。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小班教案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教学工作有所启发。结合孩子们的兴趣,设计了此次活
优秀作文能够通过艺术性的表达方式,打动读者的心灵,引起读者的思考和共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中带来帮助和启发。
教学工作计划应该包括每节课的具体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以及相关教辅资料的准备和使用。小编整理了一些具有创新思维和探索精神的教学工作计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工作中,掌握英语都是一项基本技能,可以提升我们的竞争力。现在给大家介绍一些英语学习中常用的学习方法和技巧,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2.通过写读后感,可以巩固和深化对作品内容的理解,同时也能够培养和提升自己的思考能力。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反思。
承包合同中的条款需要明确具体,以减少后期纠纷和争议。接下来是几个典型的承包合同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
发言稿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语言,确保我们的演讲内容清晰、有逻辑。掌握一定的发言稿写作技巧,可以让我们更加自信和出色地进行演讲。各位领导、老师们,大家早上好:在
小班教案需要根据小班教学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以此范文为参考,希望对大家编写小班教案有所启发和帮助。。目标:1、初步尝试用长短不同的直线表现大雨
策划书的撰写需要充分考虑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并制定合理的计划和目标。通过学习策划书的编写方法和要领,可以提高自身的策划和管理能力。舞蹈是一个具有较高文化的艺术表演
优秀作文是文人心灵的释放,每个字句都浸润着作者真挚的情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作文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通过学习这些范
发言稿不仅要符合场合和目的的要求,还要体现个人的风格和特点。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发言稿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出色的演讲稿。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首先,我代表
个人简历是求职者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能力和资质的有效工具。在下面的链接中,你可以找到一些优秀个人简历的范例和模板,供你参考和使用。姓名:性别:女婚姻状况:未婚民族
思想汇报是思考自己人生意义和价值的过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方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思想汇报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敬爱的党组织:我在党的关心与悉心培育
党员心得体会是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和担任党内职务过程中的收获和思考。以下是一些优秀党员心得体会的分享,其中蕴含着宝贵的经验和智慧。“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是今年习
优秀作文不仅仅是文字的堆砌,更是作者思想和感情的真实流露。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写作,下面是一些优秀作文的典型范例,供大家参考学习。星期四早上,我们51班和52班为
思想汇报是一种记录和总结经验教训的方式,有助于我们不断积累和成长。精选了一些优秀的思想汇报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和表达的参考。敬爱的党组织:9月3日,
读后感是在阅读一本书籍、一篇文章或一段文字之后,对其中所蕴含的思想和情感进行总结和思考的一种额表达方式。通过撰写读后感,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感悟作品中的精髓,同
年终总结是一个重要的学习和成长机会,通过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指导自己的未来发展。如果你还不知道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年终总结,不妨先参考一下以下小
教学工作计划需要与学校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相结合,确保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教学工作计划的写作并没有固定模式,小编提供的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给您一些灵感。
读书心得是读者对于所读书籍的思考和感悟的总结,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吸收书中的知识和观点,我觉得读书心得对于提升个人素养和扩展思维很有帮助。同学们在写读书心
月工作总结是我对过去一个月工作的总结和回顾,也是对自己的一个交代和告诉他人我所做的努力和成绩。如果你正为写月工作总结而苦恼,不妨去阅读以下的范文,或许会有一些收
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内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和提高工作效率。需要一些灵感来写一篇出色的月工作总结吗?以下范文
计划书是一种规划和安排未来行动的书面材料,有助于我们明确目标和制定可行的计划。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一些计划书样本,希望能对大家编写计划书有所帮助。创业计划书是一份
优秀的作文是一种精神的表达方式,能够充分展示作者的思想和情感。通过阅读这些优秀作文范文,我们可以汲取写作的经验和灵感。我的长相跟我的爸爸非常相像,因此,我的好多
通过撰写实习报告,可以使我们对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操作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实习报告的写作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观察和思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概括。
教学计划的内容应该有针对性,既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教学计划的范文展示了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精心设计和安排,值得学习和借鉴。
优秀作文具备独特的观点和深刻的见解,能够给读者带来心灵的震撼和思绪的激荡。想要写一篇优秀作文,除了自己的努力外,也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借鉴其中的写作技巧和表
意见建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问题存在的原因,同时也能够促进问题的解决。以下是一些实用的意见建议,它们从不同角度和层面给出了改进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广大居民朋友们
优秀作文是一种艺术,需要作者用精准凝练的语言表达出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在这些优秀作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用恰当的句式和词汇,构建出了精彩的表达和形象。
优秀作文不仅要有鲜明的观点,还需要有充分的论据支撑。8.通过阅读这些优秀作文,我们能够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最近的羊肉、牛肉价格正在疯涨。这是在吃羊肉的
演讲稿是通过精心组织的词句和语调来引导听众的思考,传递特定信息的一种文体形式。通过阅读这些演讲稿范文,我们可以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提高我们的演讲水平。
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的观点和意图,拓宽我们的思路和视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和思考。
自我介绍是一个向他人展示我们的过往经历和个人成就的机会。接下来是一些值得借鉴的自我介绍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敬爱的先生/女士:您好!我是吉林大学的一名
撰写一篇演讲稿需要我们对主题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演讲稿范文可能涉及不同主题和情境,但其中的一些写作技巧和经验对我们的写作有所启发。
范文通过具体案例和实证分析,展示了作者的研究成果和发现。下面是一些精选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对大家写作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1、不要整天抱怨生活欠了你什么,实际上生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所学知识进行沉淀和应用的方式,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特战荣耀是一款
社区工作总结是对社区工作人员努力和付出的一种肯定和认可。对于社区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参考一些成功的案例,下面是一些相关范文,供大家参考。今年,我社区居委会在xx区
活动方案可以帮助组织者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活动方案实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关活动策划的思路和方法。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
读后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吸收和应用所读书籍中的知识和智慧。接下来是一些别人的读后感,希望能够对大家在写读后感时有所启发和借鉴。少年南怀瑾,这本书主要讲述的是一位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所经历的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下面是一些学生的心得体会,他们通过努力和积累发现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心得。
通过个人总结,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目标和计划进行检视和调整,以确保自己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行。以下是一些个人总结范文的摘录,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幼儿园中班的课程内容包括音乐、美术、体育等,通过多样化的活动促进孩子们全面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幼儿园中班的活动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秀作文的语言应该准确、流畅、生动,能够让读者产生共鸣和情感共鸣。天上的星星:星星在天上闪烁,它们就像是上天给我们的小小的祝福。1.你有刚毅,冷俊的脸庞,一双眼
在写作文时,我们始终追求着优秀的表达和思维深度。优秀作文是对文笔、结构、内容等方面都有卓越表现的作品。它不仅仅是一篇文学作品,更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展示。以下是一
优秀作文能够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引起共鸣,并带给人们思考和启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挑选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一天早上,天气晴朗。两
编写个人简历可以帮助你梳理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成就,找准自己的定位。接下来是一些个人简历的写作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姓名。应届毕业生求职网。在校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