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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一
1、比如一些企业认为档案管理这种无形资产并不足以为自身发展创造足够可观的利益,就对这一工作鲜少关注,一门心思专注于实际显性利益的提升。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专门用于档案管理执行的机构被撤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被精简,用于档案管理方面的费用被撤销,甚至人员的薪资被无故降低,在这样的消极循环作用下也导致了档案管理工作专门人才的流失,工作效率急转直下,整体局面令人担忧。很明显,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并没有从思想上引起相关人员或部门的重视,一直处于混沌凌乱的状态,缺乏有效的实践体系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2、现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存在明显弊端集中型的档案管理模式强调管理工作的层级分配,而分散型的档案管理模式则注重信息资源的自由分散保管。管理体制过于集中或是过于分散都会导致档案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灵活性,突出了自主性或随意性的特点,缺少有效的执行标准。我国现有的档案管理模式,由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执行,体现出宏观管理的巨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模式与社会的抵触性也日益暴露出来,档案管理模式亟须改革。
二、关于档案管理模式改革的出路。
1、积极完善档案管理模式改革的基本理念在现代管理制度的发展下,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正日渐成为档案管理今后的发展趋势。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以全新的发展理念来应对档案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积极引导这一工作朝着更为综合性和全面性的方向迈进。作为知识资产和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的存在意义是不容忽视的。本着服务内部控制的理念,我们应当将档案管理与知识库管理有机结合,制定完善的服务体系,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促进档案管理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紧紧抓住当前社会变革的重大机遇,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促进档案管理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过去单一的档案管理模式显然已经很难满足当前知识经济的发展需求,一种全新的管理体制模式势在必行。由此可见,档案工作的管理应是自觉形成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加以转化和完善,进而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必要的法律手段也应当在档案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发挥必要的保障作用。
3、加大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除了必须具备与专业有关的各项基本职能之外,还要保持对于市场的高度灵敏度,在专业素养和技能的指引下开展自身的档案管理工作。此外,这一工作岗位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必要的工作组织中心等方面的弊端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重视档案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形成系统化的档案管理实施方案,让执业人员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自身岗位职责的'重要意义。在专业化的培训模式下才能有效突出执业人员的岗位价值,促进档案管理发展模式的变革。
三、结束语。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档案管理在管理工作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科学、有序、标准、智能的前提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对于档案管理模式的有效改革,更是促进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也是档案工作同步进行的过程,科学的档案管理模式是一切工作运转的必要前提,同时它也有效避免了一些经营风险的发生,保障了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当前背景下,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理应在全新理念的指导下积极变革,及时走出模式改革的困境,与时代发展的步伐相适应,谋求属于自身的发展道路。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二
传统的`以单一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法学专业教学方式,已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应采用灵活多变的新的教学方式,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本文根据法学教育自身规律和电大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方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旨在针对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选择适用的多种教学方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切实推行这一治国方略的坚定施行离不开我们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离不开像电大开放教育这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以最普遍的广大劳动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学教育。
电大自99年实施法学开放教育以来,为我国基层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门人才。具不完全统计,仅笔者所在的贵州省黔西南电大分校截止2008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就有1919人,其中专科毕业生949人,本科毕业生970人。[1]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在校生人数还在快速增长。在电大法学开放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为基层提供了急需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随着法学开放教育办学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的一些不足。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2]。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的制定不符合电大学生实际,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们不妨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了解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系统的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的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3]。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的培养目标非常笼统,并不向其他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那样的具体。
其次,“达到四年全日制法学本科学生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这个培养目标对于只有2年半学制的电大法学本科学生来说要想达到是很不现实的。来到电大学习的大部分学生肯定都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机会接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后才会选择电大,而且在电大学习的学生也主要是以成人学生为主,成人学生既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兼顾学习和生活,这势必会造成他们的学习时间肯定没有全日制本科生的充裕。最重要的是还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达到四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水平。一个是全日制四年,一个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年半,可以说,电大的学生到毕业的时候是很难达到全日制4年专业学习的水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是急需要进行修改的。
我们知道,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16门核心必修课分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学。[4]这16门核心课程是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要修满规定学分的专业课程。但是在我们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5个学期里只看到了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劳动法学这6门的核心课程。其他的10门核心课程在本科阶段的学习中都没有涉及。
开放教育的优点就在于学习者的学习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考虑到电大学生学习的特殊性,学校提供了类型丰富的学习模式工大家选择,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学习手段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在网络平台上学习;也可以坐在教室里听老师面授;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视频教学,观看远程教学信息。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学生通过这些渠道得到的知识往往还仅限于理论掌握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环节重视程度不够。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就像是一门技能一样。理论知识掌握得再透彻,没有实际的操作和运用,那知识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论阶段。无法发挥出它强大的实用功效。在现实的教学环节中,我们对学生如何把知识转化成实际技能的训练非常欠缺。很多学校都是把一门课程的考试是否过关作为评定学生对掌握这门课程是否掌握的最终裁决。忽视了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胜任“基层专门法律工作者”这样的工作。
另外,电大至今的考核方式任然还停留在闭卷笔试,注重考察学生知识再现的能力上。每个学期的试卷都是由中央电大统一出题,试卷中分值比重较大的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这些着重考验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题目,真正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案例分析等题型分值相对较少。很难通过考核判断学生是都真正具备了利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综上所述,我认为现今的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无论是从培养目标上还是从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得到的一些经验来谈谈我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学生培养目标的制定要从实际着手。电大的学生之所以选择电大是因为他没有享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的机会,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和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制定培养目标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学生基本知识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学习时间短,学生毕业后流向社会主要从事的工作等实际情况,结合这些主要因素来考虑培养目标的制定。同时,老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培养目标这个大前提下适当调整学生的学习目标。比如,这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基层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应该是在对审判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展开;另外一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行政执法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会移到行政法方面,特别是如何执法等务实性的问题上来。在电大的学习过程中,不要过多的去要求学生在毕业后应该要达到什么水平,而是要侧重于学生来到电大以后他的水平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提高。我想,只要是学生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那么他到电大来学习,对他来说就是值得的,有帮助的;对老师来说也是完成了培养目标,真正让学生在电大收获了知识。
电大的学生有他自身的特殊性,我们不顾实际,将培养目标定得很高,结果到学生毕业的时候发现他们其实并没有达到我们预设的培养目标,那么长久下去。这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学校的质量肯定也会受到质疑。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类型。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电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定出符合电大发展的,能够培养出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的专门法律人才才是我们现今改革培养目标的重点。
二、前面已经阐述了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几个不尽合理之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效果。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电大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育部规定的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差距巨大。我国非常重要的几大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没有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不难想象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里没有接受过这些法学的核心课程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到底是否真正具有能够专门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能力。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都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修改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培养出的学生和专业接轨、和市场接轨已经势在必行。所以,我建议教学计划的修改应该要把16门核心专业课程全部纳入教学计划,设置为统设必修课程。另外,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修一些对在以后实际工作有帮助的科目,完成学分任务。
三、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都应该灵活多样。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虽然教学计划上也把实践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单列出来,但实际上真正组织学生去做的学校估计为数不多。所以,我认为电大法学教育中除了开展常规的,符合电大实际情况的教学方式以外,还要切实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例如,组织学生参观实际庭审现场、组织模拟法庭、在老师的指导下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都是不错的教学手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知识到技能的转化。
电大现在实行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中央电大统一命题的闭卷笔试为主,考核的最终成绩是由平时作业成绩占20%和考试卷面成绩占80%组合而成,题目也大多是由一些死记硬背的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显然,这种呆板、僵硬的课程考核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在开放教育教学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也很难考察出学生真正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我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平时作业占考核成绩的比例,卷面题目应侧重于案例分析和论述等能够考察学生实际掌握知识能力的题型,适当加大分值。
只有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法学专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使我们的电大法学专业真正成为为广大基层培养和输送掌握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在基层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摇篮,为我们电大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以上是我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现今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手段方面提出的一些个人建议及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三
从踏入学校的大门起,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自参加法学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来,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电大法学自我鉴定参考例文]。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四
自本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意识逐渐由法理学领域跨入了环境法学领域。除了不断吸收和改造法理学方法论外,很多学者尝试由环境法不断调整对象的特性等视角,针对法理学的方法论作出更正甚至是重建。因而环境法学者在本学科内掀起了一场方论论变革,但这当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趋向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有所超越。
自20世纪90年代起,蔡守秋教授等一大批环境法学者对该学科的方法论体系进行了长期探索。进入本世纪以来,李明华、李可等人在借鉴法理学方法论的基础上,抓住环境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了集中探索。近年来,更多的人投入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围绕环境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由生态社会的来临提出的方法论生态化。
环境法学是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既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学科,特殊的学科性质使其而临特殊的任务,即要处理异常繁杂的环境问题,这迫使其必须吸纳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处理问题;同时,自二战以来,现代世界开始由工业社会转变为生态社会,这种转变与后现代思潮相呼应,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当然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掀起了一场方法论革命。正是看到上述现象,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命题。其认为,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它部门法学的观点和方法。
(2)生态社会中借助生态哲学对环境法学对人的基本预设进行修改。
如果说传统工业社会是以经济和消费为取向的“经济社会”的话,那么后工业社会就是以生态与和谐为取向的.“生态社会”。相应地,后工业社会的“人”也由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人”转变为今天的“生态人”。社会与人的模式的转变必然对作为制度文明的法律和法学产生影响。尤其是环境法学,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其主要关注点,着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刚好与生态社会和生态人理念暗中契合。一些学者洞见到这一现象,提出了以有机论世界观和主客一体化为哲学基础,修改传统环境法学方法论对“人”的基本预设:将其由“经济人”修改为“生态人”,以应对社会观念变迁之需。
(3)人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转为构建环境法学上的后现代主义方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是后现代主义在该学科中的兴起,因此带来了该学科在方法论上的转向,即山传统的现代卞义方法论转向后现代卞义方法论。一些学者抓住这一方法论转变,将其应用到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建构中,使其由一种颠覆性力量变成一种建设性力量,即在反思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和机械主义的弊害,消解现代主义的基础主义、中心主义、单边主义等命题和克服其还原主义、主客二分范式的基础上,建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两类关系之间的关系等命题,树立有机主义、整体主义等世界观,形成多元主义、多边主义尤其是主客一体化等方法论。
(1)不断跟踪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根据我国的现状,因为环境法学是一门后起的部门法学,其方法论体系尚不够成熟,并且它的研究主体多为新生代法学研究者,所以其在方法论建构中要借鉴其它学科的优势方法不断发展本学科。
(2)不断超越法理学方法论以此来建立本学科独立的方法论体系。
在当前的方法论研究中,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研究范式的特殊性等对法理学方法论构成了挑战与补充。环境法学利用其新兴学科的后发优势,在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等三个维度上构成了对法理学方法论研究的超越,并有建立其独立的方法论的趋向。
(3)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转换成新人本主义。
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只以“人”为中心和视点,只从人的向度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对“自然”采取了牢制的态度,从而形成了狭隘的旧人本主义研究立场。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转换成新人本主义视角,就成为今后环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趋向。
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研究的深入。主要表现为:首先,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多数学者局限于将法理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移植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环境法学上的“二次创新”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局限于二次创新,对深化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需要一次创新;其次,一些环境法学者在追求理论创新时,往往存在自说自话的现象,其所创造的范畴、命题和理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从而人为地制造了环境法学与法理学在方法论上的鸿沟,因而需要多加沟通;再次,传统环境法学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其价值立场,这种立场是现代主义和主客二分思维的产物,由于其存在视野狭隘、方法单一,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缺乏现实的功利效果,所以我国许多环境法学者逐渐从这种立场上撤退,转换到与之相异的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上,但在当前环境法学界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这就需要合理调节价值立场上的冲突,共谋发展;最后,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坚守法理学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仍能作为解决环境法上诸多难题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些人虽然在原有的主客二分立场上作出了退却,但认为对这一思维方式作出适度修正其仍能应对生态社会的诸多难题,而主客一体化的思维只是对前者的补充。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j].法律科学,(4).
[2]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j].法商研究一,(3).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五
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知识背景,环境法学的萌芽、发展都置身于“存在”的边缘与前沿之境。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讨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缘由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缘由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根本问题都与此研讨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经过法学的剖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讨上。虽然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求曾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停止深化的研讨,以全面的发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限确实定奠定根底。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不断为探究处理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开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讨愈加的活泼。因而,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气氛与理论气氛,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完成。
(二)民法典立法的火上浇油。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此需求与环境法学之间树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担所带来的应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触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触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而,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完成对话的途径。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处理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应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契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此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处理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处理环境问题为先导,因此打破传统的约束,完成跨专业研讨,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藏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实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致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根底的,因而,完成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停止的分范畴研讨。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如今环境问题最开端的处理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经过民法来处理的。因而,从基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完成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抵触,其区别与共同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讨学科的划分中也曾经给予断定。因而,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讨论共同理论问题时,需求给予明白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抵触的本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抵触问题,其本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断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基本在于汇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处理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艰难与应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根底上,进一步处理环境问题。因而,在处理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处理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腕来肯定处理问题计划的抉择。
二者完成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应战与危机”,其应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关于其所应对的应战是完成二者对话的基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实质为理论研讨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范畴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根本观念,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讨原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关于范式的应用十分普遍,因此其内涵曾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详细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触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学问假定、研讨形式、研讨办法、价值规范,还包括了人们了解世界的学问体系。
理论范式概念的降生来权衡我国法学理论学科,可以充沛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树立属于本身的理论研讨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本身的理论研讨形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缘由: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惹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十分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沛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由于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树立本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以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客观观念为根底树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此,民法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时的接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应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堕入被动的位置。因而,假如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变革阶段,显然其所承当任务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由于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标准,就以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任务,全身心的努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而,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阐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需一定的时间其必将可以健壮生长。
4.范式的整合。
理论作为理论存在的基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开展的基本动力要素。因而,不论对范式危机供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复原于理论,经过理论来考证,并经过理论来使其“羽翼饱满”,只要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应战,才干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应战,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降生,而同样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反动”的呈现,这就充沛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开展过程中。因而,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突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完成二者之间的对话,可以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停止明白的界定,从而完成二者理论重构的目的,也就是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可以明白界定本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完成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用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想形式、更新双方的办法、完成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认识停止转变,从而更新本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谐和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方式来促进各自的开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完成了换位考虑,经过转变本身原有思想来完成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处理,从而也就构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完成对话的过程中,可以有效的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谐和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完成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气完成对环境问题的处理。
环境法的构成与开展的理论本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处理环境问题的法律根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而,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想方式很难寻觅到处理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分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本源在于政府强调本身的主导作用,因而,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性,因而,其在表现上通常以制止性的规则或者强迫性的标准为主,从而使本身局限于其中,因而,“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分离”的立法形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想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完成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应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应战主要表如今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应战也成为了民法开展的机遇。因而,当前增强二者之间的对话,可以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曾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完成深化研讨与汇总。比方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范畴,如何完成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示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沛注重。因此,假如以此为思想认识动身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维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讨农林牧副渔权的根底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范畴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准绳。
“公序良俗准绳”在当前民法中占领着重要的位置,它的功用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准绳”。当前关于公共平安次序准绳,相关学者对其停止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度工序的行为”的准绳需求对其停止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准绳的本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承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而,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准绳中得以表现。为了更好的顺应当前的开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盲目的承当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担,分离本身理论框架的实践,最大水平的来完成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理论。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开展到一定水平后,必然会呈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而,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缘由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缘由,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降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践标准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无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念曾经标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络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准绳”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能够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绪。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停止了研讨研讨讨论,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限确实定奠定根底。经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用、内容与现状的讨论,提出以“公序良俗准绳”为整合与重构。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六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在县域经济中,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及对税收的贡献已占到七成以上。在提供城乡居民就业、带动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积累较少、规模较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资金支持,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锦州市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锦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例如。截止到末,锦州市共有2家担保机构。一是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该中心成立于4月,是由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组建的锦州市唯一一家融资担保机构,该中心隶属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锦州市担保中心当年与市商业银行合作,共为10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为936万元。但由于当时该中心刚刚起步缺乏实际管理经验,加之风险防控措施不得力。为此担保贷款到期后大部分资金没有按期收回,发生贷偿损失840万元,给该中心正常开展担保业务造成极大困难;二是义县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隶属于义县财政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该中心于月组建,于初开始运作。已为2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为480万元。
从上述锦州市担保机构现状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偏小,担保能力弱,很难满足锦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需求;第二,担保机构目前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没能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特别是1:1担保防贷比例,使担保中心承担了100%的贷款清偿责任;第三,一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缺乏偿债意愿。这也是给担保机构造成清偿风险的重要因素。第四。缺乏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没有资金的持续投入,担保中心运行艰难,一旦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关门歇业。从锦州市现有担保机构来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无法满足于全市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因此,大力推进锦州市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体系。尽快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是全市中小企业高度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探索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
锦州市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市经委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先后去丹东、营口、朝阳等地进行调研和考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经验,并积极筹备吸纳知名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组建民间融资担保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次,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解决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年锦州市经委下发了《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锦经发[2007]21号,要求各(市)县区都要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并将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列入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业暨民营经济目标责任状》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但由于信用担保属于高风险行业,另外县、区财力紧张也是造成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困难的重要原因。为此到2007年末,只有义县政府完成了由财政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工作;再次。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2007下半年,由锦州市经委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锦州支行及锦州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大会。通过政府的推动。进一步促进了银企对接,即为金融机构推介了金融服务产品、也为企业贷款搭建合作平台,实现了双赢。会上,部分企业与银行签定意项贷款协议,协议贷款额为65200万元;此外。在今年初,锦州市代市长王文权组织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银行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总之,为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建议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列入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第一,从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方面制定确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全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第二,建议市政府根据本市财力状况。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省政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配套。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为担保机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三,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组建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资金或吸引民间资金创建担保公司,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以缓解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低的实际问题;第四,建议驻锦的各专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放大合作比例。以支持锦州市的融资担保工作的快速发展。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七
政府宏观调控作用难发挥也使得房地产经济管理陷入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在社会这个大的背景下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然而政府在房地产管理的过程中,出台的政策无法与现行的房地产形势相符合,因而也就缺乏了相应的约束力。加之一些房地产企业利用政策中的相关漏洞,投机取巧的进行投资,不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转,同时还破坏了市场的发展秩序。因此,探索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出路势在必行。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经济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了解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困境的基础上,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出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一)提高房地产经济管理意识提高房地产经济管理意识是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关键。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要重视房地产经济管理意识的作用,充分意识到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宣传力度。在提高房地产经济管理意识的同时,还要注意用意识武装行动,结合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将房地产经济管理意识落实到切实可行的计划中。具体说来,房地产项目完成之前应该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全面研究,可行性报告获得批准后,则通过房地产项目经理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落实以及实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实施的前提条件,通过企业全面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后确定投资资金。另外,还要增强房地产项目负责人的.成本控制意识,使开支得到有效的节约。完成投资金额的估算工作后,通过分析估算的实际情况,将资金流量表确定,相关负责人应该根据企业运转、具体发展的情况对投资资金进行确定,从根本上防止由于错误的投资导致企业损失大量的资金。(二)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是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房地产经济管理有章可循,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通过制定制度的方式,堵塞房地产经济管理漏洞,全面进行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而言,制度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制度;二是健全房地产法规法律制度。其中,法规法律制度的建立应结合政府相关部门来完成,综合建筑。房产、土地等相关法律共同构造。在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制度方面,应通过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方法,合理的调整房地产市场,在对该项目的整个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规划的基础上,以制度化的形式将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确定下来。除此之外,在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的时候,还要结合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法律体系工作同时进行,以防止开发商利用法律漏洞发展房地产经济行为的发生。(三)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也必不可少。房地产市场混乱的情况能够通过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来实现,政府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房地产企业战略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加大与政府的密切合作关系,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方针开展经济行为,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政府而言,在房地产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加大政府重视经济管理作用的力度,才能发挥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具体需求,通过调控政策调整的方式,给房地产经济管理全面发展提供保障。相关部门还应该采取措施改革财税制度,使土地政策增长得到抑制,从根本上促进房地产宏观实施经济管理的效果得到提高。
三、结束语。
总之,房地产经济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进行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时,应提高房地产经济管理意识、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面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困境,积极探索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出路,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房地产经济管理水平,进而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八
摘要:目前,在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巫待解决的难题。究其原因,幼儿教师工作压力过大、工资收入偏低、学历层次不高,是制约其专业化发展的主要推力,而不正确的典论压力亦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幼儿园加快园本教研建设、教师加强专业理论学习等,对提升幼教质量、实现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幼儿教师主要因素原因对策专业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专业化已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幼儿教育作为最为基础的启蒙教育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愈来愈受到重视。但是,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不是一蹂而就的,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现实中,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的情形如何?何以至此?尝试解答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提升幼教质量、实现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制约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原因探析。
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是教育改革亚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的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与国外相比相对起步较晚,亦已取得了不少成就,然而依然存在一些巫待解决的难题。
(一)工作压力大。
目前。我国依旧存在幼儿教师工作压力过大的现象与事实。究其原因,无不与班级孩子过多、幼儿教师短缺、管理体制不健全等有关。教师一方面要负责某个年龄段幼儿班的各项工作(教育、保育和安全健康教育等),另一方面又要在应付各项检查、公开课教学等方面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近年来幼儿园又纷纷进行改革,实施责任制管理,推行上岗聘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将考核与工资、福利、聘任、奖惩等各项制度挂钩。川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幼儿教师身上的任务越来越多,责任越来越重。因此,这些问题势必会给幼儿教师带来身心上的疲惫,最终给幼儿教师的一专业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二)工资收入低。
幼儿教师工资收人低、工作量较大,这种付出与回报严重不成比例的现象,必然会给幼儿教师带来职业上的怠倦。由于工资偏低及社会地位不高,一些年轻幼儿教师认为,这一职业只是她们暂时性的选择,一旦找到合适的职业,她们就会立即离开;还有部分幼儿教师时时抱着一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在工作中不愿再做出较大的努力与付出(反正付出的再多也是拿不到高工资);此外,一些幼儿教师为了维持生计,经常在业余时间办一些所谓的特色班级或者在外面代课。这些必然会分散幼儿教师的精力与时间,影响到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三)学历水平不高。
幼师范院校无论在培养幼儿教师的数量,抑或是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等方面都作出过很大贡献。然而,从近年来看,依然不能满足我国庞大的幼教需求。我国幼儿教师的学历水平仍然呈现出偏低的现象。目前,幼儿教师学历层次主要以职高、中专为主,大专以及本科以上学历者占少数。同样由于幼儿教师工资待遇较低,特别是农村或一些中小城市,因此,难以吸引优秀的年轻人投身到农村幼师行业中来。这些事实,都严重制约着我国幼儿园教育质量与水平的提高,以及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四)社会典论的误导。
由于幼儿教师工资偏低以及社会地位相对低下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社会上不少人认为,在幼儿园工作没有前途,工作得再好也就是一个孩子王而已;还有部分人认为,幼儿园老师就是吃青春饭的,工作不稳定等。因此,种种误导必然会导致毕业生不愿到幼儿园工作。最终影响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教质量的提高。
二、提升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对策。
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是一个既漫长而又系统的工程,一方面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人,另一方面幼儿教师也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专业学习。此外,幼儿园也应该积极地为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交流的平台。
(一)国家应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
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是一项漫长而系统的工作。它不应只是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应成为社会的责任。为此,需要政府在关注、重视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同时,还要在法律、政策、经济、激励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等。侧只有如此,才能够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高层次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并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幼儿教师的队伍之中。
(二)幼儿教师应该加强教育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是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其活动反思能力的必备条件之一。幼儿教师只有通过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并及时作好活动反思,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提升幼儿教师自身的专业化成长。因此,幼儿教师必须学习关于教学、活动反思等的相关理论,明白活动反思的本质和主要特征,发挥集体与团队合作学习优势,坚持业余时间自学、参加校外培训以及园本研讨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才能促进其自身的专业化发展。此外,幼儿教师还必须阅读一定量的理论文献,只有这样,幼儿教师的反思能力才能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中真正地得到培养。
(三)幼儿教师应该及时撰写活动反思笔记,提升反思能力。
教师每天在教育活动之余撰写活动反思笔记和进行活动反思是必不可少的。活动反思笔记一般是幼儿教师写下在自己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件,记录这些事件的细节,尤其是那些记忆中特别生动的细节(包括幼儿的言语、行为等)。活动反思笔记不仅能培养幼儿教师的反思习惯,而且会帮助幼儿教师实现专业化发展,提升自己的活动反思能力;活动反思也能够帮助幼儿教师更好地审视自己的教学实践、教学经验及教学能力,揭示自己在实际的日常教学、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且及时记录对自身教学行为的反思。只有这样,幼儿教师才能够有效积累教育教学的经验与教训,才能够有效地促进自身的专业化发展。
(四)幼儿园应该加强园本教研建设,为幼儿教师构建交流和反思平台。
幼儿园应该为教师积极构建交流和反思平台,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交流平台是一种开放的心理相容的合作学习的宽松环境,培养反思型教师必须在这样的环境中进行经常的、众多的信息交流,以在彼此交流的冲撞中得到启示,产生新的理念、新的思想火花。另外,以园本研讨的形式开展集体活动反思,可以在教研活动中帮助幼儿教师更清晰地找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所在,从而促进对一些问题的深人探究,以期在下一环节教学中解决问题。同时,结合平行班相互听课的方式,采取集体反思教学活动,有利于调动幼儿教师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总之,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不可能一跳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幼儿教师在从一名新手成长为一名专业化教师的过程中,专业学习及活动反思是促进其专业化成长的关键要素之一,而国家、社会的支持亦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九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学术论文的写作是必修的课程,而我作为一名正在撰写法学论文的学生,对于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困难、体会和总结深有感触。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论文写作中所获得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科学规划是论文必不可少的步骤。
论文的写作需要一个完整、清晰的思路,而这个思路必须通过科学的规划才能实现。在论文写作的初期,我首先要做的就是科学规划论文的框架和思路,确定论文的主题和角度,提出问题和目标,并设定好写作的时间。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时,科学规划可以作为指引,帮助我快速找到并解决问题。
第三段:信息的筛选和收集决定着论文的质量。
在资料的收集和筛选过程中,我深深地意识到了信息对于论文质量的影响,因此我在资料的收集过程中准确、全面地收集和筛选资料,并注意避免盲目引用资料。同时,我也要注意资料的来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提高论文的质量。
第四段:思维的严谨性是论文的保证。
论文写作需要严谨的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论文的思路和论点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因此我在写作过程中不断推敲、修改论点和论据,并通过反复地推敲和修改,最终让论文达到了既能达到简明清晰的表述又能反映问题的深度与复杂度的要求,并确保了论文思想的完整性和穿透力,从而为论文的高质量提供了保证。
第五段:结论。
总之,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科学规划、信息收集和筛选、思维的严谨性等等环节的成功应用,对于最终论文的高质量构成了基石。通过不断练习,我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学论文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高论文的水平。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帮助更多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撰写论文过程中提高效率、质量,并得到更多的收获。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
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其研究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法理、法制和法律实务等多个方面,对学生来说,撰写论文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论文心得体会是对于整个写作过程中思考、总结与反思的体现,它不仅能够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化对法学相关内容的理解,还能够提高学术写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下文将从前期准备、撰写过程、结构安排、语言表达和结尾总结五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在撰写论文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明确选题目的意义和重要性,选择一个具有一定研究价值的课题。其次,要进行广泛的文献综述,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现状和最新进展,为自己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借鉴意见。同时,也要多与导师和同学进行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寻求改进的方向。只有充分的准备和规划,学生才能在写作过程中有章可循,不至于盲目和迷茫。
其次,撰写论文过程中,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写作风格追求思维严密、表达精确和逻辑清晰,因此在写作过程中要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同时要注意逻辑推理的合理性。对于偏见或个人观点,要用事实和理论加以佐证,让读者对于论文内容可以产生信服力。
再次,论文的结构安排也是关键所在。一篇论文的结构设计不仅要有适当的组织和层次,还要有清晰明了的标题和分论点,让读者能够迅速抓住论文的核心思想和论点。一般来说,论文应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引言部分要点明选题的意义和目的,正文部分围绕研究课题展开逐步论证,结论部分对研究的总结和展望进行必要的概述。整个结构的安排要流畅自然,层次清楚,确保论文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此外,对于语言表达方面,法学论文要求措辞严谨、用词准确,尽量避免冗余、啰嗦和随意润色。应注重用词精确、敏锐和准确,尽量使用专业术语和公认的表述方式,避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表达。另外,需要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同标点符号代表着不同的语言和表达习惯,要根据论文的内容和语言特点,恰当使用标点符号以提高语言的表达力。
最后,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在结尾部分应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和研究问题进行总结,并对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展望和改进的方向。同时,还可以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设想和展望,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思考和启发。结尾总结要简洁明了,突出重点,不过多废话,给读者一个全面而有力的印象。
总之,法学的论文心得体会写作需要学生在前期准备、撰写过程、结构安排、语言表达和结尾总结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思考和分析,要注意整篇论文的连贯性和逻辑性,避免冗杂和不必要的论述。只有这样,才能使论文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深刻,为读者带来更多的思考和启示。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一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教育目标模糊与错位,教学方法单一落后以及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此我们要树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观念,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法学教材并改进法学教学内容.
作者:杨贝作者单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3刊名:管理观察英文刊名:managementobserver年,卷(期):“”(23)分类号: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二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8年4月17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3cm。
体重:
6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湛江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2011年。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律师/法务。
行政/后勤。
人力资源。
职位名称:
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其他;。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一般;。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培训经历:
时间培训机构证书2011年6月-2011年7月遂溪信用社。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时间范围:2010年11月-2011年1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在法院,我主要的工作是接待当事人、阅读卷宗、写法院简报、协助法官写作判决等法律文书;有时候,还会和法警给当事人送传票和法律文书。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湛江霞山区法院时间范围:2008年7月-2008年8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主要负责档案的装订、打印传票和入庭前告示等。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2010年参加了司法考试,担任过民事审判庭实习生;在法院实习锻炼了沟通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处事稳重;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再学习能力强,具有较强信息获取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班上曾担任体育委员、班长,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抗挫折、抗压力能力良好。有很强的团队合作意识。
发展方向:
/收集。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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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三
现在,无论我们是打开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媒介,还是心无杂念地走在街上,坐在咖啡厅里,甚或背包行走乡间,都可能会有各种自然人形象代言的广告充斥眼球。哪怕闭上眼睛,也有名人熟悉的声音向你介绍或夸赞某个产品。我们已经无从考究到底谁是第一位为产品代言的明星,但我们清楚地感受到明星代言广告无孔不入地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再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发现这类广告使我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实质上就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为代言产品的明星形象掏出钱包。形象代言可以快速将消费者对代言人的认知度和识别性转移到被代言的产品上,以影响消费选择,增加销售额度。换言之,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可以产生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根据知名度不同,明星通过代言广告获得高额的代言费,另一方面是大量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名人形象为其产品代言后,遭受的高额诉讼赔偿。名人的肖像作为传统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我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精神利益,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那么高额形象代言费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形象为产品代言后应支付的高额财产损害赔偿的民法请求权基础又何在?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进入承认并保护此种财产利益但说不清楚为什么的状态,我国学术界虽然也有近二十年的研究,但在基本术语选择上都未达成一致。对于自然人表现于外的,具有识别性价值,并能将消费者对自然人的认知度转移到产品上的外在形象,究竟用怎样的术语概括,民法学界众说纷纭。在基本术语选择上的分歧体现了对形象代言这一法律现象之民法学本质认识不清。术语选择这基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难以实现制度的合理建构。对自然人表现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民法学界在术语选择上有以下两种思路:其一为“旧瓶装新酒”的思路,以民法理论中旧有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人格权、人格要素;其二为“新瓶装新酒”的方式,创设民法理论还没有的新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使用形象、人格标识、人格标志、人格符号。
(一)以“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使用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的代表作是程合红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该文是对以自然人形象为产品做宣传广告的社会现象提供的法律解决路径,全文举例说明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现象,但没有交代为何使用“人格权商业利用”这一术语,也没有界定术语的含义。但人格权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固有的术语,尤其特定含义。人格权始于财产权相对的,用以保护人与生俱来的精神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一种内向性的非财产权利,显然与承载财产利益的自然人外在形象不同。更何况,将人格权作为商业利用的对象除了在动宾搭配上存在基本语法错误外,也显露出将精神性权利与商业化利用联系起来的内在逻辑矛盾。因此,用人格权这一术语来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不合理。
(二)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李建伟和郑其斌的《论人格信息财产权――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的定位与保护》一文,文章以人格要素概括这种现象的目的在于标明其与主体本身的天然联系,以确定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但是人格要素在民法学中一般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来使用,既包括肖像、姓名等外在人格表征也包括身体健康、自由等内在人格需求,而且以其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为观察对象。因此,人格要素这一术语虽然可以拉近代言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人格利益之间的距离,有助于认识此种经济利益产生的本质和权利归属,但借用人格权保护客体这一术语,容易使人格权本来就不十分清晰的权利体系更加混乱。同时,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很难体现其外在可识别性的本质特征。
(三)以“形象”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名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权利保护严格―形象权的历史解读》和《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前文中的形象一词特指自然人形象,后文中的形象既包括自然人形象也包括角色形象。形象这一术语关注外在表征,也符合日常用语习惯。但“形象”一词一般指一个人的外表和容貌,是个人的实体性表征,而不是以载体展现出来的个人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现实生活中被用作商业利用的是个人实体形象以一定载体(照片、录像等)体现出来的可识别性特征。因此,形象一词的使用容易在进一步对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和利用方式进行分析时产生阻碍。
(四)以“人格符号”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此种观点的代表是《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使用这一术语是在充分认识到:此种财产利益之所以会产生是源于人类是符号的动物,一种可识别性的符号即意味着经济利益。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符号有两类含义,一是指记号、标记,二是指佩戴在身上表明职别、身份的标志。无论哪种定义,都是一种外在于人的中立的术语。此一种术语的使用容易使人割裂自然人可识别性形象上的财产利益与其人格利益之间的联系。
(五)以“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标识和标志在汉语里面是可以通用的词语,其含义相同。因此,此处做统一考察。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说考察与理论探讨》和《论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民法保护》,前文作者对人格标识的含义做了基本介绍,认为人格标志是“对姓名、肖像、声音等可以供以识别自然人的标记的统一称谓”。后文作者将人格标识定义为:“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如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等。”他们都充分认识到了可识别性这一本质属性,也认识到这种可识别性与人格之间的天然联系。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或标识)标明特征的记号,相比较特征而言是更外围的概念。综上,如果把人格标识(或人格标志)略作修正,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最为恰当。特征一词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的征象和标志”,而且习惯用语中也有将其与人的'外在形象相连的用法,如相貌特征。人格特征相较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而言,在汉语语义上更靠近人本身,容易兼顾其内在的精神利益和外在的财产利益,同时又不失其可识别性内涵。因此,本文提出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形象代言的社会现象。
二、人格特征的界定与发展。
(一)人格特征的内涵。
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并可用作商业利用的自然人形象。人格特征至少有以下四个本质性特点:
1.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具有天然联系。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最显著的表现在于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人格特征可能给人格特征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如,未经林心如同意将其形象用作处女膜修复广告,并在广告中暗含林心如接受过此种治疗并表示支持的态度。这样的广告所反应的信息之所以会对林心如造成精神伤害,让她看到广告时有很不舒服的内心体验,原因在于:这些信息就像我们喜欢看什么样的书,喜欢什么牌子的衣服等信息一样反映了我们如何看待自己或希望自己变成什么样的人。积极参与禁烟公益活动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烟草形象代言人;捐助留守儿童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使用童工的厂商的形象代言人;皈依佛门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啤酒代言人,这一类广告会给代言人造成的损害归根结底是对其人格的损害,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其次,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隐形地表现于授权商业利用的人格特征一直伴随着尊重自然人人格权这一权利限制。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王力宏代言哇哈哈矿泉水,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代言费获得的对价也仅限于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并不得歪曲宣传形象,不得任意授权第三人使用。
2.自然人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的形象。标明自然人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的综合因素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内在的思想、情感、学识、修养等人文素质与外在的样貌、穿着、言行举止等发乎内形于外的体貌特征。人格特征具有外在性,但这种外在性既与内在息息相关又可通过它反观一个人的内在人格,这也是人格特征与内在人格具有天然联系的原因。
3.自然人人格特征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人格特征的根本性特点,也是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的载体。可识别性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即通过其人格特征能识别出自然人本人。判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准以一般公众的一般人之为准。
4.自然人人格特征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共同的载体。基于上述三点的分析,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是源于人寄于物的广告方式,以人格特征为载体,将公众对自然人内在人格和外在形象的认同感嫁接于产品。因此,人格特征也是同时承载人格利益并体现经济利益的载体。
(二)人格特征的外延及其扩张趋势。
人格特征的主体是自然人,既包括名人也包括非名人。虽然因为名人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价值更大,是我们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但非名人的人格特征同样具有可识别性价值,只是比名人的可识别性较小,而且一旦非名人的人格特征被商业利用则其上的财产利益也随之显现。换言之,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是显性的,非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是隐性的。如,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山美心心联谊服务中心与杜秋霞肖像权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中,联谊服务中心将其客户杜秋霞与外籍人士成功结合的案例和他们的结婚照用作报纸网站上的宣传广告,即将非名人人格特征之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显性化。人格特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声音。其中肖像是最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肖像的载体可以是照片、画像或视频。肖像不仅包括人的脸部形象,还包括其他身体特征,如形体特征、侧影或背影,也可以是与某人酷似的形象。判断是否商业利用了某自然人的肖像,以一般公众能否从其利用中识别出该自然人为标准,即可识别性标准。姓名也包括真实姓名、艺名、笔名、绰号、艺术签名等所有可以代表某自然人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因此,当我们以可识别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自然人人格特征时,人格特征的外延是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并不能列举穷尽。同时,可识别性也是商家商业利用的价值和底线所在,是联系至自然人本人的纽带。但从人格特征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呈现出从可识别性向可联想性扩张的趋势。该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能联想至自然人的整体形象、风格或习惯用语也作为人格特征。如刘翔诉《精品购物》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将经过改动的能使公众联想至刘翔的人物肖像也视为刘翔的人格特征。二是将与自然人具有联想关系的物品也视为自然人人格特征的一部分,如赛车选手惯用的赛车配上特定场景可以使人联想到是该选手在做广告的,也被认为使用了该赛车选手的人格特征。判断人格特征的标准从可识别性到可联想性的发展无疑扩张了人格特征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合理使用他人人格特征的范围。这种扩张是否合理还有待在考察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衡平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三、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类型化分析及其民法意义。
人格特征代言是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的集中体现,下述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类型划分围绕以人格特征代言产品广告的方式展开。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及其类型化的分析将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人格特征的本质。第一,以是否征得了代言人的同意,获得代言人授权为标准,自然人人格特征代言可以划分为经授权的代言和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经授权的代言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汤唯代言德芙巧克力、汪涵代言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等等,举不胜举。明星的授权代言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授权代言所获得的代言费用依据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小而不同,知名度越高其代言费用越高。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也是随处可见,比如林心如自爆“被代言”处女膜修复广告,马伊p被代言减肥产品,潘石屹成了“男科专家”、林志玲惨变“色情女郎”、嗓音动人的费玉清“顺理成章”变成护嗓保健品代言人等等。日益“雷人”的代言广告让“躺着也中枪”的明星苦不堪言。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有名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经营者未经同意对其形象的商业利用并赔偿损失。近年来,明星被代言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更以高额赔偿费的诉求著称。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体系下,经授权的代言其代言费用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即所涉及财产利益的事前积极保护。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被侵害利益时候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何在?即事后消极保护问题。第二,以人格特征知名度为标准,自然人人格代言可以分为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和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名人人格特征代言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代言方式,不再赘述。至于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因为并不常见,常被忽略,以至于起诉到法院时难以获得经济赔偿。诚然,非名人因为其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相对较小,宣传作用比名人小很多。但如果某一品牌使用非名人的人格特征为产品作宣传,本身就可以说明该人格特征对产品具有宣传价值,宣传价值自然带来经济利益。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名人因为常以产品代言为谋利手段,因此其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是显性的,容易确定的。非名人不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则是隐性的,不易确定的。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人格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大小的区别,不是有无的区别。第三,是否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推荐、支持态度为标准,可以将代言分为支持性代言和非支持性代言。支持性代言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支持、推荐等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没有任何支持意味,只是简单地将产品与自然人人格特征联系在一起吸引消费者注意。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支持性代言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更紧密,而且体现代言者的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更松散。这种分类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时具有实质性意义。第四,以代言广告所涉及代言人的民法利益为标准可以分为:
(2)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
(3)只涉及被代言人人格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根本不愿意将其人格特征与商业广告相连的艺术家形象被用于广告。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权利体系下,有助于我们认识人格特征上承载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民法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二种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中是否不存在人格利益是有争议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强制名人代言某种产品是一种强制言论的利益损害。
总之,现实生活中,名人因代言产品广告以获得高额广告代言费或因“被代言”某产品而起诉法院索赔巨额经济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种与产品宣传相连而产生财产利益者,即人格特征。人格特征是指自然人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体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一方面是自然人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凸显后对民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因处于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与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二分的中间灰色地带而产生的定位尴尬。在澄清人格特征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在现行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框架内,寻求人格特征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协调与保护是十分迫切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四
自我介绍。
作为答辩的。
开场白。
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标题;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文章的创新部分;结论、价值和展望;。
自我评价。
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
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五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1986年5月30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56cm。
体重:
51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湛江市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销售行政及商务-销售行政专员/助理。
人力资源-人事助理。
行政/后勤-行政专员/助理。
职位名称:
人力资源助理;行政助理;销售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一周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cet-4;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7月。
湛江师范学院。
本科。
9月-207月。
华南师范大学。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太平洋网络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3月-2008年7月。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
担任职位:
销售部助理(实习)。
工作描述:
排期、销售合同起拟、行政后勤。
离职原因:
实习合同到期。
所在公司:
麦当劳餐厅。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
餐饮、娱乐、酒店。
担任职位:
服务员(在校兼职)。
工作描述:
餐厅内所有岗位的操作。
离职原因:
兼职合同履行完毕。
所在公司:
湛江市中油茂昌石油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2月-3月。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
贸易、商务、进出口。
担任职位:
行政文员。
工作描述:
协助部门主管开展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具体如下:1、企业对内对外文书草拟,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对外职能部门沟通文书。2、员工考勤统计。3、员工档案的建立、更新、统计、保管。4、公司资产的保管及维护,办公用品的派发。5、小额采购。6、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户外活动的策划、组织、执行。
离职原因:
个人对职业的重新定位,希望接受更多的挫折与多元化企业文化。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1、执行力强。一年时间的企业行政部门工作经历,熟悉企业行政事务流程,独立承担公司内外勤事务工作、企业文书材料书写、部门人员协调等各方面能力得到很好的施展,学习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工作素养进一步提升。
2、责任感意识强,积极独立开展本职工作。对人力资源有一定基础的理解,曾参与薪酬调整、人员架构优化、员工考核等相关工作。
3、注重细节,工作严谨,灵活与原则相平衡。
4、中共党员,人品端正,职业道德良好。
5、兴趣广泛、性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
6、本人联系方式为lukunlife@/15876392031。
发展方向:
如能获得贵单位的认可,将在入职后尽快学习熟悉职务工作内容,可独立承担工作任务及责任后,勤思考,常动手,创新工作思维,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其他要求:
1、入职初期能进行较系统的工作内容培训。
2、通过工作能力的增强,福利待遇能有所提升。
联系方式。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六
很多人认为选题很简单,只是一个题目而已,随便选。
其实不然,选题对于法学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俗话说,题好一半文,由此可见题目的重要性。
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一个选题可以体现出一个人的基本科研能力,也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于一般地来说,选题的时候要注意选择的题目要有可写性,意思就是说这个题目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由此可以引起一定的思考,最好是有一定的创新性。
其次,法学论文的题目还应该体现其专业性,一些人选择的题目可能无法从法学的角度来写,最后写出来的文章可能内似于一些报纸评论或者一些宣传稿,从而丧失了文章的价值,违背了其本来的写作目的。
根据梁慧星教授的《学位论文写作方法》里的观点,选题有四个基本要求,即:(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
下面简短的就这四个基本方面做出下解释。
1、有学术性,学位论文是体现理论科研水平的一个标尺之一,仅仅是单纯的整理出其他人的学术观点或者是翻译国外的法学家们的学术观点就只能说是汇编了,而非自己的论文写作了。
当前对于文章学术性标准没有什么统一的定论,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其一,补白性选题。
其二,开拓性选题。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其五,总结性选题。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选题如果仅仅是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而在当今法治社会没有地位,对民主、法治、人权没有什么意义,那就不能说这个选题具实践性。
当然针对性不仅仅是指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还可以是对社会预见的一些课题。
当然实践性、针对性不是绝对的,有些课题可以仅仅用来研究。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
论文不能够是资料的堆积,但是没有资料的论文是比较空泛的,没有理论支持,论文的质量就不能上去。
4、能够扬长避短。
每个人在学习理论知识时,总会不自觉按照自己的喜好去研究。
所以在理论的掌握时总会存在一些差距。
在选题的时候我们也得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能够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扬长避短。
题目选好后,接着是要针对题目的要求去查找相应的资料。
对于资料的查找也是有一定的方法,盲目的查找只会事倍功半。
5、论文题目参考。
1.论正当防卫。
2.论死刑的存废。
3.论自首的认定。
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5.论赦免。
6.论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7.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
8.论性贿赂。
9.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0.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11.论证券欺诈。
12.论证券发行程序的完善。
1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
14.论券法律业务的规范与管理。
15.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16.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7.论中小企业板的监管。
18.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19.论证券仲裁。
20.论证券投资基金法。
21.论保险法学的学科体系。
22.论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23.论保险信用体系的构建。
24.论农业保险。
25.论船员保险。
26.论旅游保险。
27.论医疗保险。
28.论航天保险。
29.论专业保险代理人的规范。
30.论保险欺诈。
31、行政许可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
32、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33、论中国品牌的政策法规环境。
34、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竞争法的重构。
35、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36、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知识管理问题研究。
37、试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征的变异及管理。
38、试论我国行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体系。
39、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分析。
40、论合法性会计信息失真。
二、资料的查找。
在题目选好后就是就题目查找相关的资料。
资料的查找看似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不是那么回事了。
在现在这个资讯发达的今天,资料的查找有多种方式,互联网,书籍资料等等。
找到的资料多种多样,怎么从这些资料中筛选出有用的又是一门学问了。
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相关性,即选择的资料应该是和选择的题目要有关联性,否则对写作没有任何意义。
与课题相关的资料也分成很多种类,主要有:(1)第一手资料。
是指与课题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数据资料(包括图表资料)。
现在法学论文撰写的一个新趋向是从案例出发,针对案例的分析来得出自己的观点。
(2)他人的研究成果。
是指国内外学者对相关课题研究的最新动态并从中得出的有益启发、鉴定和指导。
(3)相关学科的材料。
(4)背景资料。
即搜集和研究所选课题所涉及的经济、社会、政治的时代背景。
法学与政治的关系联系紧密,当然也脱离不了当今的社会现实。
其次,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学科,一般的来说,除了写有关的法制史的文章,对于资料的选择应该是要选择较新的。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不断地改进,在写论文的时候要时刻关注新变化,以免在新的法规出现的时候还沿用旧的从而导致论文的不严谨。
再次,法学是一门很严谨的学科,在引用资料的时候要注意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严谨性。
甚至在某些个别的字的使用上要反复斟酌。
在做好前面的步骤之后,就要开始正式撰写文章了。
这是文章的主体,也体现了一篇文章的含金量。
三、正文。
正文部分,主要要围绕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来写。
包括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什么样的,还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介绍国外的一些理论和相关的案例然后做出分析比较,得出相应的启示。
所以阅读和分析相关资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你更快地站在某一问题研究的理论前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就可能超过巨人!
分析问题就是对问题的形成和演变所做出的分析,不同的理论和制度的成因是什么,理论形成的背景,当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又是怎么样的。
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它们的共性和差异,分析其原因和意义。
分析问题则是为解决问题奠定有力的基础,一旦在问题的分析上出现了错误,就可能导致后面所有的主张、建构、制度设计等都可能被推翻,所以它是一篇文章的最精华,也是最核心的部分!
最后提出你的理论主张、制度设计就是解决问题了,在搜集、整理、研究了这么多之后,你想要说明什么问题,说清楚了就可以。
如何解决,也是最后表明你的观点,是你的智力劳动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所在,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应该思路清晰,逻辑结构合理。
还应该在文章中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
具体的写作要根据选题来确定。
写作者要根据查找的资料和题目对文章加以完善。
四、论文的基本格式。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七
对于本科阶段的同学们来说,法学论文写作的机会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学年论文,也就是在每门课程结束的时候,作为一种考试方法的法学论文,这种论文通常不会作为教师评定最后成绩的依据,一般是作为平时成绩的一个参考,因为本科生不同于研究生,其主要的学习内容是学习法律知识,因此考核形式一般以考试为主,但是这种论文写作对于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i。
第二种论文写作是学生参与的本科生创新创业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这三者尽管具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对于写作方法的要求基本相同。法学论文的写作最能够锻炼同学们用法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搜集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同学们将来在研究生阶段的进一步研究和学习奠定基础。
(一)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学习法学和研究法学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法学本科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教师等工作。对于法官来说,要写作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于检察官来说,要写作公诉书等法律文书,而对于律师来说,要写作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对于法学教师来说,更是要经常性的写作学术论文。无论是从事哪种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二)人才培养的需要。
1。主题选择。
2。资料搜集。
3。写作方法。
论文没有固定的结构,服从于主题的需要,在内容上,应当综合运用分析,归纳,综合,比较等多种方法。文字尽可能简洁。在形式上,要符合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文章的摘要、参考文献和引注要清楚。在字数上,一般确立明确的要求。在写作过程中,应当训练学生严格按字数写作。
注释: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八
1、毕业论文大纲题目。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
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
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
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
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
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
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目录。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立法2。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落实3。
(二)基本法解释权存在的法理依据4。
1.法律需要解释4。
2.立法原意4。
4.基本法解释权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释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和适用11。
(一)基本法性质的认定11。
(二)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14。
(三)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原则15。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16。
2.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原则16。
3.法治原则17。
4.高度信任原则--17。
(四)基本法解释权配置的特征18。
1.解释权行使主体复合18。
2.立法性与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会完全解释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限解释权18。
(五)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内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其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立法权的关系2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释权制度运行的配套立法26。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机关的建议27。
结语29。
参考文献30。
后记33。
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十九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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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精选20篇)篇二十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
[1]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