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各种组织都会依据自身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持秩序和安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一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二
一、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文明施工根据总公司要求,进行生活区合理布置,确定该工地创市级文明工地的目标,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全员安全教育率达100%。
三、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0.07%。
四、本工程争创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三
为全面了解工地现场施工情况,通过对项目巡查质量结果的整改与检审,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高公司项目质量,品质等目标的管控能力。使在建项目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巡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促进各项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适用范围】。
适用于港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工程项目。
【巡检组织机构】。
成立工地巡检工作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室分管领导。
副组长: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
组员:各专业工程师。
巡检内容:项目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细则】。
1.工地巡检安排。
1.1公司巡检。
巡检安排视工地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巡检由工作小组组长带队(组长缺席时由副组长带队)进行全面工地巡检,所有组员参加,总包项目部经理和监理公司总监陪同检查。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技术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填写整改意见后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公司签收,安排专人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2日常巡检。
1.2.1要求工程技术部专业人员每个工作日对施工作业点进行日常巡检,日常巡检查上下午各两次。
1.3月度检查。
建设单位组织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文明施工、进度问题等巡查,发现存在问题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4季度检查。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发现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进行通报及处罚。
1.5安全巡查。
1.5.1工程技术部安全巡查在每周领导巡检后,由工程技术部人员、安全员带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专职安全员参加,进行工地的全面安全巡检。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1.5.2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安全员填写整改意见并交由项目部经理和监理签收,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针对整改工期较长的部位,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1.5.3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项目安全员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工地巡检的主要内容。
2.1了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计划落实完成情况、资料动态,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和资料问题。
2.2对巡检中发现的质量缺陷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工艺、未按标准实施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领导巡检还对较大或重大问题现场作出处理,必要时召开现场会议。
3.整改单签回和处罚办法。
3.1涉及停工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由此引发处罚的由巡检工作小组组长审批,检查成员签发整改通知单。
3.2日常巡检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检查成员签发。签发后检查成员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直至完成整改。
3.3对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必须设置明确的整改限期,限期内必须有整改的结论。
3.4每周监理例会,统一由监理部总监对整改通知单出现问题要求项目部进行答复。
3.5未按规定整改时限整改并回复整改通知单,作为当月项目部未完成节点,按合同进行处罚。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四
在上一小节中,我们探讨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安全目标的分解、安全责任明确的方法。这一小节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有人说,作为代表投资单位利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方,还有必要搞什么安全管理制度吗?
这个问题请稍等,我们晚点再来回答,为了把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方焱想有必要从源头开始,梳理一下。
我们假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方所咨询的范围包括了设计、监理的咨询内容,那么他们的安全责任就理应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且都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中找得到明文的规定,我们一起简单回顾一下: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仅仅是一个底线,一个原则性的东西,如果投资方还有更高要求的话,咱们还得往里加内容。具体加什么内容,就得看项目在决策阶段,投资单位所确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以及投资单位对这个项目安全管理的其他要求了。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切工作都是需要围绕着投资方来开展的,但又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这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根本所在。
知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项目的安全目标。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与项目总咨询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之后,我们项目总咨询师开始着手对投资方的安全目标进行分解,按照建设项目的工作关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这是我们上一小节文章的主要内容。
但仅仅是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项目上的安全难道就这样了吗?如果一个全过程工程总咨询说出这样的话,建议投资方可以立即把他开排,因为安全管理对于他来说,就像他所表现的那样,一片空白,他只知道把安全责任分解出去,生怕连带到自己,仅此而已。
一个优秀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一定是一个高度注重安全且项目管理经验非常丰富的专家。当他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内部的《安全责任书》以后,他会根据项目的特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其他要求,构思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这个方案也是《项目管理规划》或《项目管理实施性规划》的一部分。
这个方案一旦被最终确认后,那就到了真正实施的时候了。怎么实施?
靠每天在工地上用您的大嗓门喊吗?还是靠每次工地例会上的拍桌子,砸手机?我们在一个管理有序、效率极高的工地上显然是看不到这种情况。
他们早在工程之初就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他们靠制度来管理项目。一个光靠嘴巴的管理者,永远成为不了合格的管理者,在这类人眼里,发脾气、摔安全帽也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往往在事前就能想到项目所面临的各种可能,把自己高超的管理方案转换成多个管理制度,以此来实现他对安全管理的各种想法。
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回答在本文开篇的那个问题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对于项目的安全,同样也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最常见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领导节假日带班制度》、《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为每个项目都不一样,所以方焱就不再展开了,还是那句话,我们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一切工作一定是满足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相应要求的。
最后,我还想提一下,一切制度只是作为规范项目管理而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所有的工作开展并不是非得生搬硬套制度条款,严格按制度行事,如果您真这样管项目的话,我敢保证您管不好!咱们中国人都不好管,原因起源于我们国家的文化,致使我们每个人都太聪明。所以,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应该讲究一些策略。引用曾仕强老教授的一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吧:“修己安人”!
我是方焱!每天都会为大家在微头条中分享关于在建筑行业创业的深度话题。同时每三天都会为大家更新关于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项目管理的专业论文,我们大家一起探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方焱非常期望能结识到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分享,共同进步。您的鼓励是对方焱创作的最大动力。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五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1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2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13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4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5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6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
第17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18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19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0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21条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2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六
实记载,是考核监督员工作质量的依据。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做到查有实据。
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建立,应从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完成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止。在工程监督过程中,监督档案由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按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收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销毁和涂改。如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变动,应认真做好监督档案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结束后,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应对照本站建设工程监督档案目录认真检查、收集所需要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高层档案资料经科长或责任监督工程师整理收集完毕后直接交站领导审核;多层档案资料经科长审核后提出的问题由责任监督工程师负责落实归档,确认符合要求后直接交综合科,由综合科交站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发监督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审查表;
4、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审查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批准书;
6、质监登记有关资料审查表(表一);
7、质监登记有关人员审查表(表二);
14、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5、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6、广西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
17、南宁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8、整改完成报告书;
19、工程复工意见书;
20、工程复工通知书;
22、桩基施工技术资料核查表;
24、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5、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6、地基验槽记录;
27、地基与基础分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9、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0、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31、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32、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33、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4、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35、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6、特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40、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4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表;
4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情况记录表;
4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4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1、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审查意见。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项目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时填写、收集和整理,必须做到记录内容及时、真实、详细、准确,字迹清楚、书写端正、保管整洁,要求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站长或分管站领导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监督员本人,以便及时纠正。
七、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施工单位、建筑物类型归类整理,每类按其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八、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由档案室负责装订、入盒、贴标签并妥善保管。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一般工程,保存期十五年;重要及特殊工程,保存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存期满后,经站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需要借阅监督档案时,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需要借阅、复制监督档案的,须经站长批准后方可借阅、复制。借阅中不准涂改、抽取、拆散、撕毁。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大于或等于4.5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批
第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经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 方案应当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编写设计计算书,内容应包括:施工荷载(包含动力荷载)、支架系统、模板系统、支承地面或楼面承载力计算,以确保支架体系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满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方案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编制,并应当绘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及节点大样图。同时,还应编写方案实施说明书,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结构、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
方案应当有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应经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派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对方案认真组织评审论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后附评审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联系电话。论证意见书应同方案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合格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印章。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拆除或混凝土浇筑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应有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材质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严禁采用钢、木或钢竹混搭。支模架所选用的钢管、扣件等材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搭设前应进行选材,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或其它影响使用性能的材料。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基础应符合方案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支撑主柱基础为泥土地面的,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垫板。
第十六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技术规范以及方案的要求,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结。搭设应按方案图进行放线,做出样板单元,经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搭设过程中严禁集中超负荷堆放钢筋、机械设备及其它材料,防止物体坠落及支撑系统局部坍塌。
第十七条 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工程浇筑混凝土前应当做好浇筑范围内人员的清场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模板支撑系统下方。浇筑时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准备模板工程拆除时,结构构件强度必须达到方案规定的拆除强度,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拆除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模板拆除作业。
第二十条 模板拆除应当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专人监护,严禁抛掷钢管和扣件,严禁在支模架下通行和作业,严禁作业人员上下攀爬。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实行重点监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
(三)方案是否依法经专家组论证并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方案施工等。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暂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上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停工整改的,应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安全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支撑模板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技术方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包括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过程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能实施。
第五条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搭设支撑。
(一)技术方案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
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撑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技术方案应有支撑平面布置图、模板及其支撑的立面图和剖面图、节点大样等施工图。
(三)高支模立柱4.5米以下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的纵横水平拉杆;立柱4.5米以上部分每增高1.5米应相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剪刀撑应纵横设置,且不少于两道,其间距不得超过6.5米;支撑主梁的立柱必须设置剪刀撑。
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按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计算确定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高支模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应在高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 高支模施工应按经审批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九条 支模立柱基础必须坚固,按设计计算要求严格控制支架沉降量立柱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后加设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垫块支承立柱。
第十条 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第十一条 高支模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作业人员不得从支撑系统爬上爬下。
第十二条 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 混凝土浇筑时,施工单位应派安全员专职观察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重视对高支模施工的监督管理,指派安全监督员对高支模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施工单位未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
(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八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六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七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
(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
(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应当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改装点(项目)设立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以上,含本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要求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发生故障需要牵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载人,不得拖带全挂挂车;
(二)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三)制动器失效的,应当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的驾驶条件。
申请人应当接受驾驶农业机械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人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得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实行定期审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实行每6年审验1次。
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款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暂扣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农业机械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农机监理机构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将该农业机械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农业机械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 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五) 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 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八) 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农机监理机构发放的农业机械牌证,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九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 各自安全工作职能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校 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各处(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明确。
4.学校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 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1.学校各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能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各处(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进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明确。
3.学校各部门、相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学校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十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 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 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杨屯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自办宴席是镇区和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场合为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由事主自行负责承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自办宴席。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对全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村(居)委会对本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和宴席承办者具体落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制订自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工商、质监、农业、商贸、公安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
第四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村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事宜举办一定规模家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进行事前申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应及时予以审批:
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提前4天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报审批;
村委会(社区)每月做好本辖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次月将汇总情况上报镇食品办备案;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举办的整体情况汇总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申报审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基层干部介入性监督制度。
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应安排专人对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卫生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督办工作,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登记备案,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与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
第七条 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
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村委会(居)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的指导服务,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就地销毁。
有冷藏设施的,家宴用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八条 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和村民小组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第九条 落实农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按照《杨屯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厨师和宴席主办者必须在15分钟内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居)进行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居)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和镇级有关部门报告。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和事主要在做好责任范围内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于事主举办监管规模内家宴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操办家宴,卫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严肃进行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
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十一
为将各项目部工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施工项目有序的进行,落实“预防为主,安全、质量第一、综合冶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安全、质量、劳资、材料款)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望质量安全管理部全体人员及各项目部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1、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对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
2、质量安全管理部质安员检查工作时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发现工地存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与项目经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质量安全管理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电话跟踪的工作方法。质安员检查工地需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检查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项目检查记录表》,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大问题或事故风险苗头时,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4、所有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指导的同时,无条件地接受并配合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包括质量、安全、劳资、材料款使用等各方面)。
5、《项目检查整改通知单》实行审批式,并及时发放到联营项目部。项目部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无条件执行,落实整改责任人,按期整改。质量安全管理部必须做好整改的跟踪,以消除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如实以书面报告至质量安全管理部存档。
6、联营项目工程的首次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如首检不合格,造成再次或多次检查的,检查费用由联营项目部负责承担,费用参照公司有关收费标准。
7、质量安全管理部实行在“春节”、“五一”、“十一”非常时期重点检查制度,项目部必须认真予以配合。
8、质检员必须熟悉拟检查项目的合同、项目概况及该项目实施中的各种情况。
10、所有检查记录表实行编号及有序归档。
11、对多次检查不合格并拒不整改,或存在其它隐患的工地,质量安全管理部有权将其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 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 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配备不少于2辆。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达到《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生产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要求和警告标示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司《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节 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检查其落实。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检查其落实。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5.监督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监督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1.完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2.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完善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及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其管辖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监督各分(子)公司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
4.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审核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督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督查各分(子)公司防火组织的建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审查消防制度、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7.检查基建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工作情况。监督基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装配备到位情况。
8.检查重点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工作。
9.协调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拟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拟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4.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审核认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9.参加上级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并传达部署落实会议精神。
10.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1.领导消委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2. 总结年度消防工作及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
1.贯彻公司消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全公司消防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重大政治活动要求组织防火大检查。
3.协助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 协助审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5.参加基建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组织消防设施的交接。
6.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7.完成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确定逐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监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专兼职消防干部、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9.对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工程,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0.带领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11.奖励、表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其落实。
3.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其落实。
4.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5.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定期听取本单位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 组织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11.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2.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3.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熟知本部门火灾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整改,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4. 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全员消防知识水平和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5. 委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等工作。
6.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7. 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8. 每年向公司消防组织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维修计划。
9. 接受上级消防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上级机关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4.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5.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6.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1.领导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班(组)不发生火灾事故。
3.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和完善岗位消防责任制,按区域、岗位责任到人。
4.定期协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班(组)进行防火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熟知本班(组)消防工作要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对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6.检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器材、设施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上报解决。
7.发生火灾时,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迅速组织员工进行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同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支持班组义务消-防-队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9.外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熟知本单位的消防状况,对人员、设备、重点部位、仓库储存物资(可燃、易燃)等内容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预案演习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和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6.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其它消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熟知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2.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督促本岗位其他员工共同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不安全行为。
3.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灭火预案演习。
4.会维护、保养各类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5.发生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公安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抢救伤员、维持秩序、协助灭火。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十七条 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法制观念。
2.遵守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整改或上报领导,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认真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技能培训及演练,增强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及逃生能力。
4.有权制止各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拒绝接受违章作业指挥,对各种违章行为(指挥)可越级申诉,有权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5.熟知本岗位消防情况,有责任维护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熟知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会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每日做好交接-班工作,下班前检查工作现场,切断电源及消除火种。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在生产现场内吸烟。
7. 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本岗位火灾扑救;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下级单位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职责
教育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及疏散预案的演习。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职责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工种、岗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及家属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职责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义务消防活动,发挥共青团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消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各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领导全公司适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 完善消防设施。
4.筹集消防经费。组织审核、认定及研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总结表彰先进,考核处罚严重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消委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所属部门、承包商等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经费。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制定整改措施。
5.制定本单位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检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组织年度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职责
1.承担企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企业防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企业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管理及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6.组织消-防-队员的日常训练和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在上级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组织灭火训练和演习。
3.熟悉消防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灭火性能和操作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原因。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内的项目承包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委托统一管理)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辖范围、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员工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十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2.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对新员工做好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员工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按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
5.对重点部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证完好有效。
6.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定人、定岗、定责严格管理。
7.制定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和物资。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建立有效的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掌握正确的防火和灭火知识。
9.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建审及验收,杜绝人为造成、遗留火灾隐患。
10.建筑物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
11.落实消防经费,保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2.建立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奖优罚劣。
13.对于房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进行重新审核,其消防安全设防标准,按消防规范进行改造。
14.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投运状态。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第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际演练。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
2.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等情况向公司消委会上报备案。
3.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评比奖励。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消委会负责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xxx号)同时废止。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优质14篇)篇十四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搞好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工会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山西省煤矿工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意见》(晋煤工发【2017】7号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创建星级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活动的通知》(晋煤出联发【2011】113号)等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 主 任:
副主任:
接待站站长:
群监员:
二、群监会在井口设立群监工作接待站(以下简称接待站)。井口接待站人员须由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实际工作经验,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同志担任。
三、群监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办是群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四、群监会职责
1、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2、参加审定并监督检查安全技措工程资金提取和使用方案的执行。负责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及时将意见、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交职代会或有关部门审议并督促落实。
3、有权对全矿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内容提出意见。
4、经常向上级工会和矿工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以最快方式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
5、独立自主开展安全检查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活动,行政方面应提供方便,支持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象时,有权予以制止;对发现的.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6、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忽视安全并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7、有权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落实好各级安全责任制。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提案,有监督检查权;对安全状况长期不好、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多发单位有权进行质询。
8、充分发挥接待站和群监员的作用,会同女职工委员会和家属组织等社会力量,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各项群监工作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群监工作的水平。
五、群监站职责
1、对井口上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勤、安全汇报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等工作。
立事故隐患档案。
3、建立职工“三违”档案,协助其所在单位开展安全帮教工作。 4、协助群监会做好群监员的管理、考核、调整工作。
5、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6、完成群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群监员职责
1、对群监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联系群众。 2、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群监组织活动,自觉接受群监组织培训。
3、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敢于制止“三违”行为,按时向接待站汇报工作。
4、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本班组人员提安全合理化建议,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其按章作业。
5、对本班组生产场所、活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协助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立即撤离危险场所;发现设备事故险情或因工程质量不好,可能危及安全时,有权建议停止作业,直至处理完毕。
6、参加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群监员津贴标准:井下生产一线每工3元,井下辅助单位每工2元,地面单位每工1元,。
八、奖惩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对群监员的管理。矿工会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对评比出的先进科室及优秀群监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的科室进行通报批评。
九、矿党政领导应重视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支持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作,安排必要的群众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经费。
十、工会主席是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在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会其它工作的同时,重点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一、强化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级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方面限期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公司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各船船长。
二、检查范围
公司码头、船上、办公室。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
1、船舶应急、救生、消防设备、及存在隐患地点。
2、船员及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情况。
按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重点进行检查。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
1、对船舶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检查;
2、学习传达上级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情况;
3、被检查船舶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检、整改情况;
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5、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四、安全检查时间
(一)、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船舶安全大检查;
(二)、每月对各部门的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
(三)、落实上级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
五、整改落实原则
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
(四)、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五)、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条、处罚
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公司有关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