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简单版本篇一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简单版本篇二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四、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上诉人现年五十八岁,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败婚姻,主客观上已无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诉人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有稳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较高,性格温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观被上诉人,其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当着孩子对上诉人实施家暴,自20__年家庭矛盾发生以来屡次唆使孩子对上诉人和其他家属进行辱骂,将小孩送回乡下交付外人照料,既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发展。
二、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其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诉房产估价的结论为:_________________涉诉房产在估价时点20__年4月14日的市场价值为13029600元。而事实是,因被上诉人阻止评估师在估价过程中依法进入房间内部查看,致使评估师未能考虑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内装修装饰等情况,进而低估了涉诉房产的价值。另,上诉人事后咨询了附近的房地产中介,其都认为涉诉房产的现值不低于1600万元。故,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应当依上诉人申请另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估价。其二,涉诉房产是上诉人婚后因误信可以和被上诉人白头偕老而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涉诉房产在购买后也是以上诉人的收入加以维护的。被上诉人婚后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担任家庭主妇但对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较多抚养照顾义务,而多由聘请的家庭保姆经营;被上诉人多次对上诉人实施家暴,捏造上诉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实后到上诉人工作单位、纪委、公安等机关进行诬告陷害,并借助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对上诉人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上诉人在20__年和上诉人发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对夫妻共同银行账户进行取现和转支。故,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形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其未来的成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发展;涉诉房产的评估因被上诉人的违法阻挠而使得估价有误,应当重新评估;上诉人对涉诉房产的购买、维护以及家庭生活的经营贡献更大,上诉人对此次离婚具有严重过错并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应当少分。
鉴于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简单版本篇三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撬门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原告委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于xx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现52樘门严重损坏,经收货人挑选,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使用,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①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②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庆辉、采取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按照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承担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艳琴,与郑庆辉系夫妻关系。xx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广西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约定规格为2.2米x1.5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庆辉。xx年6月20日,郑庆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约定了规格尺寸。
交货。郑庆辉验收时发现因被告装载方式不合理,至使所运防火门多数损坏,被郑拒收。后经协商,xx年6月29日,经郑挑选,将可使用的l8樘门予以签收,其余34樘门因损坏不能使用而拒收。现34樘门尚存放被告处未作处理。
xx年7月2日、11日,万兴公司书面通知步阳销售部,先后限步阳销售部于xx年7月10日、7月26日将其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安装完毕,并在其货款中扣抵双倍订金25,260元的违约金。xx年7月l2日,步阳销售部通知原告,要求将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于xx年7月22日前运抵梧州,并要求原告承担25,260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4樘门损失26,l46元;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损失25,260元:(庭审中9原告放弃该项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诉请举证如下:
(三)、照片15张,以证实34樘门损坏的事实;
(六)、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关于美心防火门订购合同,以证实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订购美心防火门的事实。
另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庭审中,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及所证实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举证(三)已证实34樘门为轻微损坏,并非全部损坏,故被告仅应承担维修费用;对原告举证(五)(六)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原告举证(四)认为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不认可。
本院对原告举证(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证实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举证(四),虽然该证据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但证人出庭作证,属一方当事人举证范畴,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自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当庭同意,可作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锁链证据之一,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对34樘损坏的防火门全额赔偿。
针对争议焦点及双方分歧,分析、评判如下:
庭审中,原告称防火门系根据买方规格定制,并非零售产品,被告在承运途中已损坏34樘不能使用,应全额赔偿;被告称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仅同意赔偿维修费用。本院认为:其一、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后,被告在承运途中将其中34樘门损坏,被收货人拒收的事实,双方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二、被告称以原告举证(三)证实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因该证据能证实防火门已损坏的事实,但并不能证实损坏的程度,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损坏程度,故被告该理由不成立;其三、原告供给收货人的防火门,是根据收货人规格制作,近似于定作产品,并非通用产品,加之防火门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便是被告将已损坏的34樘门修好,一是超过了交货期限,二是已被收货人拒收,三是到目前为止,被告并未将门维修好交收货人或退还原告,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不能以维修来挽回;其四、被告称仅同意承担维修费,根据合同约定,保价运输方式,赔偿时按保价金额及每件平均价予以赔偿,并未约定损坏部分仅赔偿维修费,庭审中,被告并未举证支持该理由,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其五、原告委托被告承运52樘门,被告在承运途中损坏34樘门不能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金额予以赔偿。为此,原告主张34樘门全价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运货物途中,因其自身原因致所运货物受损,过错在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坏部分应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34樘门价款26,l46元,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仅赔偿维修费用,因其举证不能,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已损坏的34樘防火门归被告华字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所有,不再退还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55元,其他诉讼费316元9合计1937l元,由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简单版本篇四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徐州市第_____中学学生,住徐州市丹桂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