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工作总结中,我们要注意记录自己在工作中的亮点和成绩,以便日后回顾和借鉴。接下来是一些经典的月工作总结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一
今年以来,我镇根据望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和全县城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按照镇四届党代表大会提出的“打造边陲商贸集镇”的工作思路,镇城镇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狠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镇容镇貌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绩。现简纳以下几点汇报:
今年年初,我们对全镇三个集镇,特别是梅花岭集镇进行重点的摸底调查,其建成区总规模1.8平方公里,集镇非农业人户口1200人,农业户口6256人,外来人口214人,建成区有企业7家,各级各部门42个,已硬化道路6000米,占总任务的89%,已安装排水管道仅梅花岭集镇5200米,占总任务的96%,但由于集镇沿路开发的历史成因,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老百姓也有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拳出击。首先在垃圾清扫上下大功夫,专门聘请两名同志打扫,安排一辆垃圾运输车将垃圾逐天拖往桥驿垃圾场,滤布仅此一项,镇财政除住户收取一点外还要注入资金达5.6万元,彻底改变了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尴尬局面,结束了乱停乱靠乱建乱挂的历史。
为改变沿路建镇的不良局面,今年初,镇党委政府对城镇建设专题研究,会议提出规划先行,后分步建设的指示方针,我们专门请长沙市建设设计院的专家为城镇的扩容提质和商贸小区,拿方案,做设计。总设计规模200亩,第一期工程为60亩,今年5月份启动建设目前已启动山地征收60亩土方,工程4.2万方,道路硬化1000方,麻石砌300方,下水道980米,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已达130.2万元,目前还有几项工程正在扫尾,它们是下水道600米,路沿石1200米,绿化树木1000株草及坪等工作,预计还需要建设资金36万元,现已集纳农民建房160户,估计年底还有三十户将开工建设。今年我们把以上项目积报上报。争取上级纳入“以奖代补”的项目之中,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全集镇人民的坚决拥护,他们拍手称好的是彻底解决了集镇的下水问题。三条下水设施铺管建设,政府虽然管道铺设长,压滤机滤布耗资比较大,但能较好地保证居民的饮水安全。我们全部采取的全密封,三级化粪池处理,下水搞好以后居民们的饮水问题。得以解决。今年又挖机井42口,政府多发一点钱,也是值得的,对郭亮、代公桥小型集镇在村为主的基础上,我们全面实施监管,防止了乱搭乱建,卫生堪忧的现象。
在整个施工当中,有五个工程队,即三条下水各一个工程队,绿化一个,土方硬化等一个,五个工程队都具有相应资质,并了施工合同,能较好地按施工图纸规范施工,作为政府专订派出两名干部专门监管工程质量和相关现场签证,同时,还在集镇的居民中选聘了两名德高望重的同志共同监督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和工程质量工作,除因新土方沉降有一块硬化道路要返工外,其余均无质量安全隐患,在农民建房的问题上,我们采取统一层高,统一外装饰,统一排水,统一供电等多方措施,确保了建设高标准和高质量。
(一)年初计划工程还有扫尾工任务,我们将抓紧实施,力争古历年底全面完工。
(二)工程立项和报建工作还必须重新补课,尽快完善各种资料。
(三)镇级财力十分紧张,年底的支付压力特别大,还有待上级重点倾斜关照。
(四)办内人员含主管领导仅四人,联系城建、规划国土、招商、环保及重点项目建设。人手不够,业务不精也还有待调整和学习提高。
(五)探索集镇管理的新模式还要进一步优化,根治了好脏、乱、差现象的任务还很艰巨。
虽取得点滴成绩,这都离不开建设,城管、财政等县直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存在的问题也将促使着我们真抓实干,尽快完成,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明年我们将继续以打造集镇亮点为目标,启动商贸小区的二期开发,狠抓周边环境和镇容镇貌的治理,着力解决缺水、饮水难问题,开启茶亭自来水厂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相信,有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怀,茶亭城镇化水平一定能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平安和谐茶亭作出新的贡献。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2021年,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以提升****管理水平为主线,以****综合整治为抓手,锁定各项重点目标任务、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力以赴、落实责任、狠抓推进,确保了****的优化提升和各项重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加强党建引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牢牢抓住党建走前头和坚持“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两大任务,坚持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央和**、*、**党委安排部署,制定党史学习教育方案,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要求,采取读书、开展交流研讨等形式,组织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党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系统学习《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等学习资料,扎实开展“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讲党史、听党课、“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学思践悟、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在坚守初心、造福群众上出实招,在勇担使命、促进发展上求实效,引导党员干部将初心融入血脉、把使命扛在肩上,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干事创业、为民服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力地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了全体人员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提高了科学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全**上下形成了努力工作、争创一流的良好局面,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结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
坚决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职责分解落实。**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日积月累的经常性工作,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职责分工,层层压实管理责任,并将****的各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资料。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制定《*****》旨在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三是坚持例会制度,提升工作效能。每周定期由**向全***通报上周各项工作整体运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益于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切实强化干部理论武装,以此实现中心工作透明化、可视化管理。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以成文的形式发放至个人。对**管辖的范围进行分块,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时”的“四定”原则。通过“周例会”制度这种全新的管理模式,使得“晒成绩、摆问题、查不足、促整改”成为常态,有力助推和检验了“领导带头、党员先行、担当尽职”等举措执行的工作成效,有效避免了问题的反弹回潮和长期积累,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持续增强。
三、强化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
为改善***、提升**,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全力推进*****工作。二是强势推进****集中专项活动。三是全力抓好显见性问题整治。四是进一步强化督查检查。
四、抓重点攻难点,全面做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
投入**万元维修***维修水泥路面***,更换路沿石***;
投入***万元维修检查井**处。
五、突出收运处置,环卫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一是进一步夯实环卫硬件设施,新增垃圾压缩转运车**台、购买分类垃圾桶**个,共计投入**万元,及时将垃圾桶投放至全**个垃圾收集转运点。二是全面清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等,对全*****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开展了集中整治。三是深度做好**保洁和垃圾分类。探索实施了“户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共转运、处理垃圾****吨。各***保洁员全天候工作,做好日常保洁、路肩打草、碎砖乱石清理摆放、河湖堤岸的环境卫生等工作,真正实现以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带动***净起来、绿起来、美起来。
六、加强监管力度,提升“三供一业”服务水平。
聚焦**冬季供热温度不达标、物业管理不规范、垃圾清运不及时、保洁不到位等问题。一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等措施,有效提升**供水、供热水平,共下达整改通知书**份,现已全部整改。二是会同***、**社区解决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共开展监管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处,已整改**次,组织员工安全培训***人次,制作张贴井盖。三是扎实做好***“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找准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七十六*“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工作报告》,为调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四是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推进公用事业和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落实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
落实入*道路货运信息采集登记,人、车、货全面消杀和核酸检测,确保做到不漏一人、一车、一货,无缝隙、无盲区、无遗漏。切实为我*筑牢疫情防控“外防输入”第一道防线。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三
根据我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安吉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城镇管理,提升环境质量,改善镇容镇貌等方面开展实施了小城镇建设工作,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2号路延伸段建设:道路长190米(9号路至10号路段),宽24米,沥青路面,投资93万元。
2、城区内路灯安装:2号路25盏,6号路16盏,7号路15盏,9号路14盏,广场景观灯及庭院灯27盏,总计97盏,投资83万元。
3、政府前市政广场建设:总面积约6000平方米,广场内市政铺装及绿化种植,健身器材增设,投资85万元。
4、城区绿化建设:其中2号路3200平方米,7号路700平方米,5号路下半段200平方米,休闲广场绿化5000平方米,11省道沿线绿化全覆盖,城区道路绿化等共计绿化面积22300平方米,投资291万元。
5、村民休闲小广场等节点建设:包括隔水小广场,黄金坝小广场,喇叭口小广场,投资56万元。
6、破旧、危房拆除:对109户村民6500平方米破旧危房进行拆除,投资25万元。
7、城中村道路硬化:对规划区内村道进行硬化,共计28900平方米,其中主道路23800平方米,进户道路5100平方米,投资180万元。
8、完善垃圾收集系统:新建垃圾房15座,新增设垃圾箱46只,投资23万元。
9、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站进行提档升级,新建化粪池10只,铺设污水管道1350米,投资45万元。
10、烟囱美化:对规划区内所有企业的烟囱进行美化,投资20万元。
11、街道人行道板铺装:完成2号路3200平方米人行道彩板的铺装,完成7号路400平方米,完成农民街500平方米,投资41万元。
12、消防通道水泥路面浇筑:完成2号路、6号路已建成的所有商住楼后通道水泥路面浇筑,约3000平方米,投资18万元。
13、广告牌更换:对城区内410家店面广告牌进行统一设计及更换,投资25万元。
14、立面改造:对城区内房屋、围墙共计18000平方米立面进行彩化,投资27万元。
15、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日供水量4000吨的水厂一座,日供水量100~500吨的供水点13处,管网总长度473千米,总投资约1900万元。
二、加快城镇化及城镇整体开发建设的推进。城镇商住楼开发建设:的续建项目中,已完成富源商贸街的40间商住楼、供销社区块的商贸综合市场的10间商住楼、2号路商住楼24间、7号路的20间商住楼,总计94间,建筑面积22560平方米;在建项目包括6号路的9间商住楼、2号路的16间商住楼、位于镇政府南侧依云西郡22间商住楼,共计47间,建筑面积11280平方米;即将开工的项目有:镇政府南面依云西郡商住楼38间、2号路延伸段(7-8号路段)商住楼44间、新车站区块11间,共计93间,建筑面积22320平方米。
共计开发建设234间,总建筑面积56160平方米。
三、挖掘城镇建设新亮点,跨河北扩工程的启动。为打造出基于杭垓优势山水风光的精品休闲项目,我镇将跨河北扩项目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项目选址于杭垓镇西溪河道杭垓城镇建成区段北岸,现已完成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拦水景观坝和安全堤岸的建设工程已正式启动。总投资337万元。西溪北岸地块将由我镇与投资商合作开发,整个基础设施项目预计总投资2700万元。
四、下步打算。
2、做好杭垓镇总体规划的管理实施工作,严格村镇建设管理,以规划为指导使杭垓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3、围绕建设美丽乡村,打造旅居小镇为目标,继续抓好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建设品位,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功能。
通过镇村齐心努力,我们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县委、县政府对我们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对照建设标准还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以“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继续抓好小城镇环境改善、镇容镇貌整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使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力争这项工作再上一层楼。
杭垓镇规划与建设办公室。
20xx年12月。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四
1、扎实开展“绿城攻坚”五期工作:全区“绿城攻坚”活动(五期)共完成投资8.3亿元,栽植各类苗木335万余株,完成城区63个单位庭院的绿化提质。一是石江栏公园(二期)绿化工程已完成1000万的投资,共栽植青枫20xx株,栽植红枫6000株,栽植各类小苗、球类30万余株,游道建设1800米,现正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凤形山公园(二期)建设完成1000万元的投资,新建游道20xx余米,在游道两旁栽植紫薇、红叶石楠等各类苗木20万余株。三是对沙滩公园进行的全面的提质,区政府投入600余万元,请专家现场指导,对沙滩公园内的高大乔木进行复壮,重新铺设了优良的兰引三号草皮,让沙滩公园重新焕发生机。四是对郴州大道、郴永大道、槐万公路、107国道绕城主要干道重点提质改造,突出绿化精品,打造绿化亮点。五是区政府投资近4亿元,对西河观光廊道建设,对马头岭、栖枫渡沿线河道进行绿化,彰显景观,建设成全国重要的城乡一体的生态走廊,打造百里生态景观带。
2、开展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为期一年的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顺利结束,共办理案件100xx件,处罚金额449370元,开展文明劝导364022人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治理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素质,全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极大改善。
3、做好自产自销瓜果销售工作:季节性瓜果集中上市期间,苏仙区免费为辖区内瓜农果农办理自产自销瓜果摊点胸牌300多个,对瓜农果农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根据季节和市场行情,按照市城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对自产自销瓜果临时销售点进行重新调整和规范,保留苏仙菜市场、东苑阁市场等必要的5个销售点,按时按质的完成了20xx年自产自销瓜果的销售工作。
4、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配合公安、环保部门做好考点周边各类噪音整治工作,再次以市一中、市二中、市六中、苏仙中学、一完小、四完小、五完小等学校为重点开展调查摸底,针对经去年联合整治后反弹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重拳出击,逐一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期间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00余份,取缔占道经营行为230余起,规范各类超门面占道经营300余处。
5、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为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城管与市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使群众在了解区城管局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对城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打造全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对辖区主干道内9座公厕进行了维修更换所有老化管道,更换淘汰型水龙头,对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统一更换为合格的节水器具,制作节水温馨提示,张贴在公厕内显著位置,提醒市民群众节约用水,将9座公厕打造成郴州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并已通过市水务办验收。
7、加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与要求,加强了我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一是重新调整机械化作业车辆分工,增加作业次数,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路面见本色,路面尘土控制在5克/m2以内,二是推行了快速保洁、定点保洁及区域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方式,并通过市环卫处购置快速保洁车辆xx台,推行快速保洁和定点保洁相结合的办法,使城区散落垃圾10分钟内得到有效处理,路面尘土量控制在5g/平方米以内,现已全面投入作业。
8、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专门成立燃气安全生产办公室,重点对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摸底排查,狠抓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追究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年,确保我区燃气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
无
20xx年我局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立足实情,抢抓机遇,把立项争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此推进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今年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共1795.8万元,其中:绿城攻坚项目经费xx0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一批)1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二批)20万元;背街小巷改造资金xx万元;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140万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资金110.58万元。
(一)全面推进“绿城攻坚”(五期)。按照苏仙区“绿城攻坚”(五期)活动方案,重点做好城市景观大道、西河生态走廊和环城山地公园生态圈的建设,实现建设生态宜居的国际化、现代化山水名城。
(二)继续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城管系统的网格化管理,继续推行精细化、常态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要精益求精,确保城市管理进一步提质。
(三)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工作。加大市容环境的整治力度,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尤其是要加强渣土执法力度,严管重罚,严厉杜绝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城管联动工作。继续推行城管联动,利用“数字城管”平台牵头,广泛融合全区城管资源,完善交流信息网络,相互通知,协同处置城市管理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我区城管事业上台阶。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五
海北镇地处京、津、唐腹地,205国道横贯全境,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辖区面积84.5平方公里,下辖20个行政村,人口2.67万人,耕地面积65639亩。近年来,海北镇政府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形成了自行车零部件、休闲家俱、五金柜俱、散热器片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的优势产业。xx年年全镇完成社会总产值17.3798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4.40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887元。海北镇经过几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沿205国道两侧为重点的规划建设发展格局,商业长廊已具规模,工业企业分片集中,基础设施完备,镇直所属区域道路已基本硬化。按照芦台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布局,海北镇以“两区一线”(两区即工业园区和小海北农贸市场园区,一线即205国道两侧商业长廊)为着眼点,规划了5平方公里的民营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依据目前的发展现状逐步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工业园区的发展壮大带动了小城镇建设。同时,两个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均做到了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强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六
我镇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落脚点。今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规划。利用乡镇换届之机,把海北镇镇直家属区花苑小区住宅楼建设、海北镇直家属区两横两纵道路亮化美化建设、小海北村和海北居委会合并工作写入《政府的工作报告》,列入今后5年的政府工作。投资32万元,请专业机构完成了10个行政村和镇直家属区的规划工作,完成了张庄村村址整体搬迁的规划工作。二是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突出解决了岭头村10年来因无闲散地而未解决的宅基地问题。马聪村12年来因村址周围的土地属第四居委会,限制了村址的发展,经镇政府出面协商,与第四居委会置换土地问题。以上均在海北镇城乡一体化规划范围内。三是加大拆迁拆违,整治私搭乱建。对镇直中心的18家(共计786平方米)违规违章临时建筑进行了拆除,对205国道沿线的商业、餐饭业等网点进行了统一建设规划。四是抓中心工业园区的发展。鼓励企业向中心工业园区搬迁工作,今年又有两家企业进行了入驻搬迁工作。
“三分建、七分管”,加强管理是我镇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在镇城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继续落实城镇建设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到建管并重。一是整治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禽畜乱跑等现象。二是增加环卫基础设施投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安排专业环卫人员,70%的村已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其它村能够做到定期清扫、清除垃圾。三是通过规划建绿、植树造林、种植花卉等措施,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开展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创建意识。五是加强环境建设,按照海北镇区域总体规划,对民营工业项目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
(二)、强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xx年年我镇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形成多元化融资体制,投入不断档,建设不停步。全镇20个村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步伐,共计投入建设资金1656.104万元。其中市、区以上单位财政投入682.29万元,群众个人投入415.2万元,村集体投入558.614万元。在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无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1、绿化工程:
6个村(花牛、领头、桐城、大海北、张庄、小堼)投入资金8.6万元,植速生杨19.8万棵。其中张庄村植女贞等灌木7000棵,植龙爪槐1000棵。
2、硬化工程:
总投入788.36万元——。
(1)、水泥路面:6个村(桐城、小堼、大海北、花牛、张庄、七里淀)和海北家属区共投入资金503.76万元,修水泥路面全长10.08公里,面积5.495万平方米。其中,张庄村完成了6公里的入村路面和环村路面硬化工程,大海北村完成了3公里的入村路面硬化工程。另外,小堼等北5村出资113万元,完成了入村路与205国道(7.61公里,面积3.805万平方米)水泥路面翻修工程。
(2)、砌砖路面:5个村(大海北、小韩、大韩、张庄、张广)共投入资金24.6万元,修砌砖路面全长2410米,面积9840平方米。
3、净化工程:
总投入382.418万元——。
(1)、自来水改造工程:张广村完成了自来水改造工程,另2个村(桐城、小堼)进行了补改和扩改,共投入资金31.958万元。镇直家属区铺设下水管道1500米,投资45.6万元。
(2)、打机井:4个村(东董、花牛、张庄、东双)共打饮水井和农业灌溉井5眼,投入资金28.3万元。
(3)、公厕:大韩村建公厕2个,投入资金3.3万元。
(4)、垃圾池:3个村(大韩、桐城、大海北)修建垃圾池8个,共投入资金5800元。
(5)、养殖小区建设:5个村(小海北、小堼、小韩、花牛、于辛)加强养殖小区规模建设,共投入资金269万元。
(6)、全镇清运垃圾共2.79万立方米,环境卫生保洁支出费用3.68万元。
4、亮化工程:
5个村(花牛、大韩、张庄、大海北、张广)和镇直家属区共投入资金7.636万元,在村内原有亮化的基础上,对村内新建街道安装高标准水银路灯159盏。
5、两室建设:
3个村总投入58万元进行两室建设。其中,西双村投入资金25万元,建办公室17间;小堼村投入资金18万元,建办公室6间;张广村投入资金15万元,建办公室6间。
6、文教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整合教育资源,从2010年起开始并校工作,成立中心学校,因此,今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始投入。完成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建设,预算投资345万元的张庄村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现已投资225万元,已完成教学楼主体工程建设,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
7、工业园区建设。
投资72.09万元,完成环海北镇工业园区西侧和北侧道路(长948米)水泥路面硬化工程。
8、桥梁建设。
投资40万元,重修三双路与205国道连接钢筋混凝土桥一座。投资42万元,修建海北镇工业园区西侧与205国道连接钢筋混凝土桥一座。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七
20xx年9月以来,我镇党委高度重视创先先争优工作,认真按照县委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借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紧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了凤城镇创先争优活动方案,全镇党员干部按照“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要求,以“五亮五比五评”活动为主要载体,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提高工作效能等任务,深入开展“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联乡挂村帮户”和“干群心连心,党群一家亲“等活动,团结和带领全镇党员干部群众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镇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转变,各种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党员干部素质得到了提升,为推进海西生态型工贸旅游强县发挥了一定作用。现将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全面启动创先争优活动。
1、制定活动方案,创建活动载体。镇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学习主要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镇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镇10领导挂居13个社区,68名干部下村联户5532户群众,发放6800张便民联系服务卡,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一是大力推行“五亮”活动,展示党员形象。在广大党员中开展“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亮职责、亮流程”活动。通过佩戴党徽、工作牌、服务卡、设立党员公示栏、党员先锋岗、巾帼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公布业务流程等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多渠道亮身份、多方位树形象,增强党员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群众监督。结合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行业特征和岗位实际,引导党组织和党员重点围绕提高服务水平、惠及人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采取岗位职责公示栏、办公桌台签、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形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广大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五比”活动,激发内在动力。各窗口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结合创先争优主题活动与优化窗口服务,将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让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满意上。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争当学习先锋”的要求,广泛开展以“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比创新、比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当表率、树标杆,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技能,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争创群众满意窗口,打造更多社会知名度高、群众信任度高的.优质服务品牌,特别是在城市建设项目推进、征地拆迁等工作上创一流成绩。我镇干部赖延祺(人大主席)、阙鉴荣(农业站副站长)、卢贵锋(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等三位同志被县委县府评为征地拆迁先进个人县劳模。
三是认真组织“五评”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以改进作风,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积极组织“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民主测评、群众评议”活动。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组织和党员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和岗位的要求,对照身边的先进典型,认真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自身努力方向和争创目标。深入开展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活动,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明确方向,点出动力,评出实效。结合行风评议、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测评。采取聘请形象监督员、行风评议员、设置意见箱和推行网上投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评议、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工作,注重做好群众意贝的反馈和各项问题的整改,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2、强化责任、分类指导,深化党群共建。各部门、各社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和指导,明确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各部门、各社区根据实际,对“五亮五比五评”活动载体进行细化落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活动载体和工作要求。通过“联乡挂村帮户”和“干群心连心、党群一家亲”等活动把工作重心的下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单位窗口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坚持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共同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挥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中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团员、妇女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
二、强化活动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实效。
1、强化纪律,督查到位。为在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上创先争优。镇党委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标准化、精细化、人性化、特色化.”要求,推进流程再造、建章立制,逐步实现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注重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强化监督,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要向社会公布,实现阳光操作。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切实兑现承诺事项,取得群众信任。同时,注重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为民服务的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群众的自觉行动。
2、抓好学习教育,提升党员素质。镇党委紧密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远程教育,在广大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育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同时,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员工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学文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文明礼仪培训,促进干部职工熟练掌握职业技能、遵守职业纪律、维护职业形象。坚持将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服务工作的标准,注重回应群众的期盼与需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长期得实惠。自觉抵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纠正少数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按时办结、依法依规查处、认真反馈,努力创造“优秀业绩、优秀岗位、优秀品牌”,让组织放心、社会认可、群众满意。
三、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总的看来,我镇创先争优活动现阶段的工作务实创新、推进有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具体表现为:个别党员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基层党组织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效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总结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创先争优工作的长效机制。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八
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九
企业管理(business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十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对街道xx年年“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新堰村和新胜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新堰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六)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一)总规及详规。
璧城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城镇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作为城镇管理者,我深深地体悟到城镇管理的重要性和难度。在长期的管理工作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强化法制观念。城镇管理工作伴随着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管理者必须做到熟悉并且遵守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城市管理的公平和有序。通过良好的法制观念,我们可以树立起法规与其他城镇居民的高度一致,增加群众对城镇管理工作的认可度,使城市管理透明化,便于各层次的群众参与。
其次,要注重公共设施建设。城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只有公共设施足够完善,才能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因此,在城镇管理中,我们要不断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供水供电有保障,垃圾清运及时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
第三,要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城市管理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也要为城市发展提供动力。城市是一个经济实体,我们要注重建设活力城市,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本流入。为此,我们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到我们的城市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机会。通过城市的高速发展,我们可以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吸引更多的资源和人才汇聚到城市。
第四,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城市管理工作中,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城市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的危害越来越大。作为城镇管理者,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增加绿化覆盖率。同时,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城市环境,为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最后,要加强与居民的互动沟通。城市管理是与居民息息相关的工作,我们要注重与居民的互动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通过开展居民参与城镇管理的工作,可以增加居民的归属感和参与感。同时,我们要主动向居民传递城镇管理的理念和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城市发展和管理。只有实现政府与居民的良好互动,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总之,城镇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想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管理者需要具备全面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加强法制意识,注重公共设施建设,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与居民的互动沟通,我们可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我相信,在全体城镇管理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城市将更加美丽宜居。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十二
还在找城镇燃气的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
应急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
合同。
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十三
创卫工作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程”,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创卫工作规范、优美、和谐。一起来看看以下两篇创卫总结范文吧!
20xx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形式,对靖江市电信公司卫生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此刻电信公司机关大院环境整洁美观,工作条件良好,工作秩序井然,树立了公司良好的形象,认真地完成了电信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局的局规局纪,尊重客户,服从调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电信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靖江市电信分公司制定了卫生环境管理制度,使卫生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办公区域无纸屑、无烟头、无积尘、无污垢、无痰迹、无蛛网,门窗净、桌椅净、地面净,各种用具摆放整齐;公共绿地无积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根据电信公司卫生环境管理制度,对电信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进行定期(每月一次)巡视、检查,各办公区域和职责区内,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充分调动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有举报,有通知,有整改,有效果。
卫生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绝不会放松工作,明年我们将会继续努力把卫生工作做得更好。
在市、区创卫办的及教育指导中心的指导下,我校围绕市政府建立“全国卫生城市”的目标,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正确领导下,从组织管理机构、资料收集整理到校园卫生,从创卫知识的宣传、卫生知识的传授到健康教育的教学管理,从学生的日常行为、个人卫生到教师办公室、学生课室的环境,都有了好的变化。学校创卫工作进展顺利,有成效,现将创卫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学校领导重视。
学校领导对创卫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由黎静芬校长任小组长,爱卫、创卫全面工作、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安排如下:总务主任戴广添分管环境卫生与食堂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教导主任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导副主任爱卫、创卫宣传工作;校医分管学生疾病防治工作、健康教育课及教职工健康教育;高中低年级的级长分管学校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1、充分利用学校宣传阵地进行宣传教育,包括每周的国旗下的讲话、学校大堂的橱窗、红领巾广播电视台、课室的墙报、年级的墙报等,宣传各种卫生常识,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卫生总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是红领巾广播电视台发挥了重要宣传教育及作用和及时的反馈作用。
2、印发健康知识和创卫宣传资料。
3、开展创卫知识练习和比赛。为了加深全体学生对创卫知识的了解程度,学校进行了“创卫”及健康知识测试和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举行了“创卫”及健康知识。
手抄报。
比赛和征文比赛。各班认真组织同学们用心参赛,透过比赛,调动了学生学习健康知识的用心性,促进了学校健康教育的向前开展,同时亦丰富了红领巾广播电视台的宣传资料,让“创卫”及健康知识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三、抓好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
1、学校的清洁区域大体可分为为教学楼内及教学楼外,全学校按这两方面全部细分给15个班,每个班都负责必须区域,学校每学期都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环境卫生环境进行检查评分,本学期进行了一次检查评分,结果较好,体现了全校的师生都很重视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创造出一个优美的学习环境。
2、强化健康教育,培养良好习惯。我校健康教育课一向按照上级的标准开足、开满课时,配有专职的教师上课。利用健康教育课和用心的教学手段向学生系统地传授了卫生与健康知识。例如:三月份的流感作了预防的专题,四、五月份的儿童手足口病、红眼病毒等,在健康课上作了预防渗透教育。除此之外,各校还用心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利用学校的宣传阵地向师生宣传卫生保健、防病治病、饮食饮水卫生等方面的知识。透过监督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意识较高,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我们把健康教育课当成健康教育宣传的主渠道,把上课、宣传、活动等结合在一齐,让健康教育能从多层次、多角度、宽领域、面向学生进行教育。
3、加强学生饮食、饮水管理。要求各校安排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职责落实。学校食堂工作人员严格体检,实行持健康证上岗的制度;食品进货实行索证制度,并建立台帐,严把进货关;食品采取留样制,并由总务主任负责食堂的卫生检查和督促。食堂还配备了消毒杀菌设备,每一天对厨房设施和各种餐具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师生的饮食、饮水卫生。
4、用心进行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我们严格按上级文件精神工作,师生定期体检,建立并执行学生晨检制度,并作好状况登记,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坚持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用心开展了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把预防龋齿,沙眼,视力不良当作了重点来抓。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十四
20xx年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根据中央、省、市、且有关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指导下,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结合我乡实际,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现将20xx年我乡新型城镇化建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在我乡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实施。一是在政策上我们根据县加快推进浙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文件及指导精神,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服务工作:二是依法狠抓建筑市场管理,注重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质量及安全的监督:三是加强城镇建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学习,通过努力,我乡的建筑队伍已形成依法、照章、优质、安全的良好局面,建管人员的骨理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我乡的基础设施均得到了加强和提高。
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我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截止20xx年底我乡共实行农村土坯房改造200多户,累积完成杨家场等4各村聚居点配套设施建设,聚居点风貌打造已基本完成。新村的建设缩小我乡城乡差距,全面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在新村建设中,乡党委政府严格按照新村建设标准,坚持高标准规划,奋力培育新产业,改造新农居,培育新农民,塑造新只貌,全乡面貌有了新的变化。
对没有经过审批程序就建房的农户教育和发停工道知,必须按照规划建设。今年,通过努力,全面完成了年初县乡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使我乡新型城镇化建设更上新台阶。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乡新型城镇化建设形势良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大全(15篇)篇十五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