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

时间:2025-02-21 作者: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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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一

作为一名镇人大代表,农村党支部书记,肩负广大群众的利益和依法治理国家事务的重任,要胜任代表职务,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此,我把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和法规作为首要任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科学的世界观改造自己的世界,把握前进的方向,解决难题推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心里时刻想着人民的重托,工作中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建言献策,当群众的代言人。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最根本的职责就是为选民行使权利,面对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深深体会到,当代表就要履行职责,当代表就要把群众的意愿反映上去。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提好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是代表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一项重要内容。_年11月至今,在人大会议期间,我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立足大局,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建言献策。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1、全村串组路、串户路硬化。目前,串组路硬化,老鸦洞至七盘地道路硬化已完成;二寨至西冲、羊场至彭仕田,五节沟,水泥厂、张家湾子至金家庄、大黑松林至干塘子串组路正在紧张进行中,预计_年2月份之前完成。串户路硬化,8组、9组、11至15组、17、18组串户路将在_年11月份进行。2、干塘子人畜饮水问题。目前,全村安全饮水工程正在进行中,预计_年2月份之前完成。3、粑粑铺网电改造。目前,政府正在协调中。4、风洞河景区开发。目前,风洞河景区开发先从河提开始,县水利局3000万的风洞河河提工程征求意见书,本人已签字,风洞河景区开发即将实施。金家庄村正朝着小康之路奋进,风洞河-洪峰养殖场、刺梨厂,大桥-马蹄湾花卉种植基地、新的农贸市场建设,五节沟-面条厂、酒厂,七盘地-昌克砖厂及本人的__县鼎旺彩瓦厂、村妇女主任冯定莲在粑粑铺开办的竹篱笆厂等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使我们看到了金家庄村发展的希望。在日常工作中,我廉洁自律,坚持深入群众,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掌握了解群众生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收集整理,及时向人大提出建议和议案,认真贯彻落实好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

三、心系群众,做政府的传声筒。

我生活和工作在基层,接触最多的是民生民愿。作为人大代表,我认真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每一次代表大会我都会认真倾听、记录,把会议精神全部带给广大选民,让广大群众感受政府的工作成绩和各种惠民政策。我知道我每参加一次会议,背后凝聚众多选民群众的重托和期望,使我非常珍惜每次参加大会和活动的机会,即使工作繁忙,我都积极参加,生怕自己遗漏了有价值的东西,对不起自己的选民。

各位代表,各位领导:我很平凡,也很普通,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不足,比如:在走访联系选民,建言献策等方面还不到位。今后,我决心改进不足,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我将以一颗人大代表炽热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加倍珍惜人大代表的荣誉,时刻牢记代表使命、切实履行代表职责,以无限的激情和不懈的努力投入工作,回报社会,不负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重托!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二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部分修改法规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四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五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和有关人员进行评议。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和评议,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六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七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八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九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一般发言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六条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一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四条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五条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办事;。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六)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八)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九)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案件;。

(十)做好换届选举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立选举办事处,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所辖选区的代表选举工作。

第十条换届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撤销。县、乡两级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再按人口数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镇的人口特多的县,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和外地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本级所属单位和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五条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选区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十八条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四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代表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第七条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确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应当再次答复;情况特别复杂,会议期间答复不了的,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在闭会后三个月内书面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质询案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案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办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单位重新交办的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四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一至三名召集人,负责召集本小组的活动。其主要活动内容: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活动;。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时,不得将涉及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问题作为视察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可以开展视察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同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研究安排视察的内容、时间以及单位。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视察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于视察结束后二十日内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报告。

第十六条代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有关机关、组织在调研前应当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调研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十九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执行机关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限制代表人身自由措施应当书面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并经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代表被执行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达。

第二十二条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代表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凭代表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证明,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交通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参加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参加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其他代表履职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通过走访代表、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二十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履职活动;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开展履职活动。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二十七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代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并通知代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包庇、纵容、支持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按照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由颁发代表证的机关暂时收回其代表证,并通知该代表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代表所在的代表小组;在任期内按照法定程序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颁发代表证的机关应当发回该代表的代表证,并通知代表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代表所在代表小组。

代表资格的终止,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六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到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省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保证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性质,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19”,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国共产党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4、解释法律;。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

工作报告。

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1)提出议案权。(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4)审议权。(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7)调查提议权。(8)表决权。(9)免责权。

2、会外职权:(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2)视察权。(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7)人身特别保护权。(8)代表特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它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可见,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指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内容的一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既包括这套机构本身的组织、职权,还包括这套机构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但不包括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具体制度,而仅仅是讲人民代表大会与它们之间的关系。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区别的,因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八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各位代表:

在全区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在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大好形势下,xx乡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胜利召开了,区人大常委会向大会表示热烈地祝贺!

今天,各位代表肩负着全乡人民的重托,聚集一堂,认真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共商新的一年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计。我们相信,你们一定不负乡亲们的厚望,开好这次大会,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全乡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抓住机遇,加速发展,努力实现“科教兴乡”战略,在狠抓效益农业的基础上,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在带领全乡人民努力实现富民强乡战略的同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十五”计划期间跨越式发展,为把xx乡建设成为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20xx年12月26日。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十九

20xx年12月31日,宁南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

大会应到代表159人,实到代表157人,符合法定人数。

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宁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宁南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宁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宁南县出席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会议通过了《关于宁南县政府报告的决议》、《关于宁南县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宁南县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xx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宁南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宁南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新当选县人大主任杜刚双就职讲话中表示:当选新一届宁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是组织对自己的信任和鼓励,更是全县19万人民的重托。承诺将把这份信任化为履职的动力,把这份鼓励化为履职的激情,把这份重托化为履职的源泉,勤勉工作、勤奋做事、勤恳做人,致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继承和发扬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的优良传统,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新当选的宁南县政府县长马小宁在发言中表示: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竭尽全力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凝心聚力,共谋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勤政务实,取信于民,以优良的工作成效回报宁南人民的信赖和支持;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确保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县委书记黄玉超代表中共宁南县委,对各位新当选的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强调“一府两院”要践行为民服务宗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主动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凝聚起万众一心、共促跨越的强大合力。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用20篇)篇二十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50名,出席代表47名,符合法定人数。不是代表的党政班子成员、村支书、主任、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定并通过了《选举办法》,听取、审查和并批准了《冯坪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举手表决同意唐登武同志辞去政府乡长职务,补选艾兴同志为政府乡长、陈建华同志为政府副乡长。

会议指出,全乡2万多干部群众要把握大势、增强信心,在凝聚合力上勇挑重担,要理清思路、锁定目标,在谋事创业上大显身手,要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在服务民生上身先士卒,要严守规矩、当好表率,在励志修身上率先垂范。

新当选的乡长艾兴表示,未来五年,乡政府将在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乡人大的监督下,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接受全乡干部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用公正换来干部群众的信任;要依法行政、务实工作,积极做好民生实事,推进政务、村务公开,赢得群众认可;要抓住机遇、推动发展,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改善冯坪的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业,为建设“和谐、秀美、宜居”的新冯坪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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