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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一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二
为了加强船舶试航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试航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船舶试航,应按照有关航行规定,配备足够良好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筏、防火器材及其它安全设施。
二、船舶试航,应由主管的建造师对全船的安全工作负责,安环科指派安全员参加,协助做好试航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三、凡参加船舶试航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达岗位,试航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开。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不准随便进入危险区域。驾驶室内非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四、船在高速航行时,试航人员一律不准坐在船舷两旁的栏杆上或带缆桩上,以防浪花冲击落江。
五、船在试航中,试航人员不要站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六、船舶做操舵试验时,甲板上除了值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回到舱室内。
七、船舶抛锚或锚机进行调试,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不准靠近,以防发生人身事故。
八、船舶试航途中遇有大风大浪时,操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并要加强值班检查。值班人员至少要有两人在一起,不准单独行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解决。
九、机舱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主机、辅机的运转情况,密切注意各种仪表、信号,严守岗位,听从指挥。各种泵浦、气泡、副锅炉、废气锅炉等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十、机舱内应保持清洁,每天用油、用水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废回丝要倒在有盖的桶内,不准乱丢在机舱内。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场所)。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机舱内。
十一、应急逃生的通道内不准堆物,逃生的进出口不准阻塞,装设的壁梯要保证良好,必须畅通无阻,并要有醒目标记。
十二、船上备用的各种油漆和溶剂,要分开存放在空气流通的房间内,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室内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
十三、乙炔瓶和氧气瓶,要放在甲板上的固定位置,不准接近明火和热源区。严禁带用乙炔发生器及碳水钢瓶。
十四、修补工作须动用明火作业时,先要查清周围是否有易燃物品,经领导准许,确认无误,并在消防人员和监护人员的看管下,才能操作。
十五、凡是容易滚动的固体物件,要进行加固和保护措施:临时性的滚动件,要捆扎牢靠,防止船身受到晃动倾斜时移动伤人。 十六、船靠码头时上下行人的扶梯或跳板要放置稳妥,船未停靠稳当或还未架设扶梯的情况下,严禁纵跳和攀登上岸。
十七、船舶停靠或离开码头,带缆人员应注意自己站立的位置,不准立在死角,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以防 缆滑出或崩断击伤。
1 总则
应急总指挥:船长,副总指挥:赵先国(船厂负责人,现场指挥) (船岸联系手段:手机电话、vhf、卫星通讯电话)。
2.1总指挥负责船舶安全驾驶操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正常操作使用。狭水道航行时,督促主要设备维修服务人员必须在设备附近安全值守,保证在设备可能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抢修,最短时间恢复设备正常。在遇到故障的`第一时间,应正确判断局面的危险性,沉着果断地操作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证船舶及水域的安全,并及时报当地主管机关、必要时直接向主管机关求助。
2.2副总指挥负责抢险工作的现场指挥,根据试航随船人员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情况下的各专业抢险分队,有利于应急情况下抢险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2.3抢险分队:
2.3.3 医疗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备妥急救医疗器械及急救药物,负责伤员、病员的抢救。
3 紧急情况的信号:
3.1 火警 …………………… 短声连放一分钟后
(一前、二中、三后、四机舱、五机舱)
3.2 人落水 —— —— —— 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3.3 船进水 —— —— —— 二长一短连放一分钟
3.4 解除 ———————— 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4 紧急情况的操作:(参考导则)
副总指挥集合消防队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扑救;同时报告主管机关。
4.2 人员落水:总指挥按照国际船舶救助的要求,立即组织施放救生艇救助;医疗队作救护准备。
4.3 船舶失控:总指挥根据当时环境及局面,沉着应对,果断操作,力争避免事故发生:
1)主机失控:总指挥利用船舶余速及对舵的操作,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必要时可采取就地抛锚等措施;副总指挥立即组织主机服务人员和厂方工人,尽快恢复主机正常运转;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号、vhf发布失控通告,同时报告主管机关,申请援助。
2)舵机失控:总指挥利用船舶主机的操作,尽力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必要时可采取就地抛锚等措施;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抢修服务人员,尽快恢复舵机正常运转;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号、vhf发布失控通告,同时报告主管机关。必要时立即申请拖轮救助。
3)失电失控: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号、vhf发布失控通告,报告主管机关的同时,总指挥应该尽一切努力避免海损的发生,必要时采取抛锚制动等措施,控制船舶余速,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抢险服务人员,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转,必要时立即申请拖轮救助。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三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理解和把持景象变革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信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容许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实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活气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名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避免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变。
7、严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备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载,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四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五
甲方(公司):
签订单位:
责任条款。
一、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
二、乙方责任:
9、按规定办理好船舶保险手续。
三、甲方责任:
1、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7、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评比制度:即半年对乙方的安全情况,安全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时进行一次评比。对安全无事故、无隐患、责任制落实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经常有事故及事故苗子发生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恶性事故者上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上述责任,甲、乙双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六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
船号:
负责人:
负责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七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1.对船舶修理级别的划分及工作内容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增压器整机解体清洁检查测量各部数据,留记录并更换润滑油。对接近使用极限的轴承要做重点检查,超使用极限的绝不可使用。
-检查、清洗擦拭滤网、滤器、输油管道、油底壳,必要时清洁机油柜。
-整机清洁擦拭调整作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小修后未更换重要零部件或修刮的主机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2-4小时。更换部分重要领部件。
经修刮磨合的主机的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4-6小时。
航行试验应保证连续4-6小时。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都要认真严格的测量记录各部位的压力、温度等各种技术参数,并整理出报告。
-小修的时间安排如条件允许时应考虑安排在坞修期间同步进行。
-非机动船舶的原动机视为该船舶的主机并按主机检修部分的要求进行检查测试或修理并留记录。
1.2.2副机部分。
-副机小修级别的修理除整机不出舱吊起曲轴外,其他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其中对下列所提各项必须落实检查修理。
-取出全部活塞清洁检查测量各部尺寸、清洁积炭测量油气环。-拆解缸头清除积碳,检查研磨进排气阀测量阀杆导管磨损情况,必要时可更换部分进排气阀。
-清洁检查供油、润滑、冷却、进气、排烟等系统。-检查各部胶圈、垫片及其它各部位的密封情况。-检查清洁调整测量油嘴、油泵、调速器。-高压油泵作整机台架试验。
-重点检查测试活塞销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和锁紧止退功能。
-取出气缸套清洁检查水圈缸垫测量活塞与气缸尺寸。-整机调整试验测量各种数据。
-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整理、汇编检修测量资料作报告。1.2.3电机电气部分。
-发电机及所有电动机拆卸进厂解体、清洁、检查测量维修、保养作效能试验,所有资料留记录。
-检查各仪表、电板指示、主配电盘主开关、各控制开关、保护装置、停车试验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并留记录。
-检查测试各启动箱、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等各触点、弹簧和连锁、延时,保护以及线路情况,并作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
-各动力、照明系统线路清洁检查测试绝缘等。清除室外照明器具的锈蚀和积水。
-检查测量电瓶组及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性能并作维护保养。-检查全船信号、显示车钟传递、助航仪器、通讯联络以及报警等系统的工况和线路接头固定等的使用情况,并分别做效能试验。
-发电机原动机修理后各项指标的试验(负荷试验)。1.2.4其它。
-空气瓶出舱、放残、试压等。1.2.5甲板部分。
-全面完成而二级保养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舷墙及甲板以上作全面的除锈处理。
-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对船舱内的锈蚀情况也要做除锈油漆或其它防油水、防锈蚀的处理。
-根据船板的减薄结果做部分船板的挖补、换板工作。-对全船碰撞损坏部位如舷墙、护舷材和护栏、护罩等做部分修理或修换工作。
-检查修理全船靠帮固定情况,必要时更换部分固定靠帮的钢丝绳、铁链、卡扣和卡环等,对整体靠帮待靠帮托除锈油漆后重新固定安装。
-对全船所有机械设备和其它备件均做检查、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对可做实验的部分还要做全面效能试验。
-锚链舱、前尖舱、压载舱及测深仪探头舱等均需做清除污泥水和除锈油漆工作。
按照船舶检验要求,全回转拖轮每隔5年对其传动机构装置检测一次,更换油水封。每次检测部位包括:
-检查回转机上输入轴的轴向间隙。如果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上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上立轴的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果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回转机下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下立轴的轴向间隙。如不合格,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尾轴各支撑轴承状况,测量尾轴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轴向间隙。-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与蜗轮齿隙。
-对于回转机上下立轴的传动伞形齿轮,应进行磁粉和着色探伤检查,了解齿轮磨损状况。
-更换回转机大小油水封及各部位“o”型胶圈。对于油水封磨损部位轴颈,视情况采取适当方法修理。
-对回转机中重要部位的螺栓应进行磁粉探伤检查,更换不合格部件。安装各部位螺栓时,应按说明书的力矩要求进行装配。螺栓装妥后,应将防松装置装配到位。-回转机拆检装复后,旋转体的大油封及尾轴油封应在坞内进行密性实验,确保出坞使用。
修理项目(工程)单的提出、核对及审批立项办法2.1各级别修理的计划既原始项目单,均由船舶甲板、轮机部门的负责人在1个月前制订并报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2.2在实施修理计划前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核对编制后的项目单,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正式报修施工项目单。
2.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在实现修计划前将修理单报送航修厂或其他承修厂家,做好项目预算,确定各主要项目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协调船期、坞期、修理时间等,确保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2.4修理单的核对立项要本着“一安全、二生产、三生活”的原则,编写制订的同时,还要掌握不拆毁改变原设计的设备设施和不增添改动新设备设施的精神,但遇特殊情况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立项。
船舶修理进厂的安排及审批办法。
3.1凡船舶须进厂、外协的修理项目需由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接洽、联系修理单位,承修厂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能力和施工手段,能保证施工质量和修船周期,同时还应具有合法的财务制度以及国家认可的法人代表资格。
3.2对进厂外协修理或加工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承修厂须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供工程费用预估报价单,工程竣工后还需要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价目明细表及有船长轮机长签字的项目竣工单(或验收合格单)。
3.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应依据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的修理项目(工程)单,在工程开工前与承修单位签定正式的合同或议定书,一般情况不允许先开工后签合同,否则一律不予结算付帐。
3.4合同或议定书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审阅并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立有效。
4.1.1船舶修理进厂前若有需要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
4.1.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应统筹考虑仅备留所需燃油。
4.1.3船舶在进厂前需进行修前航行试验或检测的,应提前安排,并保留记录。
4.2船舶修理期间船舶负责人与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的主要职责有:
4.2.1船舶负责人在修船工作中的职责。
-在修船施工工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共同确保修船工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严格把守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与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组织领导修船工作中对船员工作的安排、安全监督质量和进度要求以及值班作息的布置安排与调整。
-严格掌握和控制在修船过程中的设备、另部件以及材料工具等的领取和使用情况。
-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对修船工作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和条款。
-联系与办理修船竣工后船舶动态的各项准备工作。-修船过程中对出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变更扩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说明和要求。
-在修船工作中,除非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同意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
4.2.2修船工作中公司机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
-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
-负责船舶修理进厂前后与厂家、船检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编写技术资料和修船总结报告。
-组织调动与修船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4.3追加、扩大、变更工程项目的主要规定:
4.3.1在修船工作中原则上不追加、变更和扩大工程项目、增加修船费用(隐蔽项目除外),但确因需要必需追加变更、扩大时则应遵循下列各规定: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的实施费用在10000元以内时,需由修船主管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实施费用超过10000元时尚须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凡未履行上述各规定而由厂、船双方共同私下研究确定并扩大工程支付费用时公司不承担义务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4重要零部件报废手续增添的审定手续:
4.4.1修船工作中报废换新零部件由船舶或厂方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想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4.4.2报废、更换零部件必须持检测数据书面报告以及厂家或检测部门出示的证明以及超极限或损坏零部件原件为依据经鉴定后方可报废更新。
4.5厂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在船舶修理合同或议定书中明确,并向相关人员传达。
修船工程竣工试验交船的有关规定。
5.1凡修理工程项目完全达到竣工标准经试验合格时可签署竣工单。
5.2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修理方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
5.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
5.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5.4.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5.4.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试验须按试车大纲要求和规定执行,航行试验须在系泊试验完成并解决存在问题后方可进行。
6.1船舶修理费用的结算参照公司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八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 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 管理职责
4.1 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 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 管理要求
5.1 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 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 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 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 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 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 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 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 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 系泊试验过程中
a. 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 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 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 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5.1.3 系泊试验后
a. 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关闭相关设备,撤除施工禁区。
b. 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现场的清理工作。
5.2 主机试车试验
5.2.1 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 设备状态已具备试验条件,包括:主机、各辅助机械及系统。
b. 船舷及舷外作业、高处作业已经停止,可移动的设备及材料已进行固定。
c. 按当地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挂出试车信号旗,夜间还要挂好信号灯。
d. 试验船舶与前后船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外档禁止靠泊船只。
e. 根据船舶吨位的大小及试验航速的马力大小配备相应型号的缆绳,并保证松紧适度。
f. 船上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g. 落实专人负责对船舶艏艉、机舱以及驾驶室进行监护。
h. 安排拖轮进行辅助和保护。
i. 准备就绪后,撤除登船梯。
5.2.2 试验中
a. 驾驶室由专人值班和指挥,如遇意外应采取应急停车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b. 做好缆绳与缆桩受力情况的现场监控,缆绳、缆桩周围禁止有人作业。
5.2.3 试验后
a. 关闭相关设备,撤除信号旗、熄灭信号灯。
b. 安装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稳固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船。
5.3 倾斜试验
5.3.1 倾斜试验前应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5.3.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艺要求设置配重,甲板上的临时配重应进行必要的固定;舱室内进行压载时,应指派专人对舱室内的压水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5.3.3 试验过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参试人员和进行调试施工的必要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提前下船。
5.3.4 参试人员应固定岗位,不得任意在两舷边来回走动和围观。
5.3.5 试验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4 冷库制冷试验
5.4.1 试验前应对库内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门上锁,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提示。
5.4.2 冷库内施工应采取双人监护制,避免发生意外。
5.5 舱口盖启闭试验
5.5.1 禁止与倾斜试验同时进行。
5.5.2 舱口盖启闭液压系统已经试验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舱口盖启闭试验。
5.5.3 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舱口盖运行区间内禁止人员进入。
5.6 舷梯试验
5.6.1 试验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5.6.2 承载试验应使用压载铁作为配重,禁止用人作为配重进行试验。
5.6.3 进行承载试验和收放舷梯试验时,应使用吊车进行辅助保护。
5.7 救生艇装置试验
5.7.1 艇架负荷试验
a. 试验前应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 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试验过程中,吊梁、重块和艇架下方严禁站人。
c. 在系挂重块时,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衡,重块要设置牵引绳。
d. 试验过程中应使用吊车进行保护。
e. 人工进行绞艇时,操作者站位要正确,无关人员要远离绞车。使用结束后,绞手柄要及时取下。
f. 参试人员应站在栏杆内侧,严禁站在艇甲板边缘,以防高处坠落。
5.7.2 艇收放试验
a. 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 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警戒区,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
c. 靠码头一侧或者在坞内试验时,必须使用吊车对救生艇进行保护。
d. 安排拖轮进行配合和监护。
5.7.3 脱钩试验
a. 检查确认脱钩装置完好。
b. 准备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时要确保分布均匀。
c. 救生艇上应设置牵引绳。水上作业人员要穿好救生衣。
d. 进行安全交底,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操作。艇内外操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按指令进行操作。未经许可其他人员禁止操作自动脱钩手柄。
e. 救生艇脱钩高度尽量低,艇底刚好离开水面即可,防止发生意外。
5.7.4 滑道式救生艇抛射试验
a. 试验前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 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c. 试验时,应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视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误入。
d. 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7.5 救生艇航行试验
a. 检查确认救生艇的负荷和密性状况符合试验要求。
b. 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c. 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能见度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d. 必要情况下安排拖轮进行配合。
5.8 锅炉试验
5.8.1 锅炉点火试验
a. 锅炉点火试验前,试验部门按照锅炉运行规程中的相关要求对试验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符合点火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b. 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在合理范围内。
c. 按照锅炉点火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5.8.2 锅炉水压试验
为避免试验过程中发生超压,试验中应至少设置两个压力表,并确保压力表的有效性,试验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5.8.3 其它要求
调试安全阀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安全阀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烫伤。
5.9 船用起重设备负荷试验
5.9.1 伙食吊、物料吊负荷试验
a. 起重设备的相关工程已经完成,且辅助安装用的架子和固定装置已经拆除,具备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试验。
b. 准备符合试验要求的重块(重块应设置牵引绳),试验前应稳固的放置在安全区域。
c. 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人监视,防止人员误入。
d. 由具备资质的起重工负责进行指挥试验。
e. 一般情况下,负荷试验起吊高度为离地500mm,并保持5分钟。
f. 试验过程中吊臂下严禁站人。
5.9.2 重吊负荷试验
a. 检查确认舷外作业、高处作业、主机系泊试验已经停止。
b. 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c. 所有在船参试人员应穿救生衣。
d. 在码头试验时船舶应靠内档并且外档禁止靠船,缆绳松至一定程度。
e. 指挥操作和观测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f. 检查刹车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进行试验。
g. 按试验方案进行操作。操作时,按慢档操作。
h. 试验过程中应控制好船舶横倾角度,禁止超过允许最大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筹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个体开业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属于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并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申请筹建的,应当根据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对申请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经营高速客船、客滚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进行复评。交通部水系派出机构对有异议的申请事项,应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复评。
第十九条 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审批程序,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或停业、歇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企业、个体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供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九)项申报材料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第四章 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停止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九
预防、探测、消灭船上火灾,以保障海上人命、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家验船部门的船舶规范,对不同种类船舶的消防设备的设置和防 火要求,均有相应的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方针、责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监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消防监督员、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适用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由二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船舶管理处落实解决。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备案。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
火灾预防
日常防火
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巡视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电器防火
大管轮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公司管理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电水壶、电暖瓶仅限船长、轮机长、大副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限自动恒温型)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大管轮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大管轮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甲板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
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业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按《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的规定进行。
消防演习与训练
船舶由二副负责,在开航前编妥“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
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讯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
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记入《航海日志》。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保持即刻可用,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缺陷应尽快纠正。
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设备的使用及知识培训。
船长应通过培训和演习对船员所担任的消防工作胜任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确保船员具有适应能力。
记录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附录
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
为了强化岗位职责意识,构建完善的学校治安防控体系,使学校各级人员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决定全面签订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状,为此,学校与教师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1、科任教师是课堂的第一责任人,不论早、晚自习还是正常上课,都必须及时到课堂,下课前不允许离开课堂,并清查该班学生的人数,如发现缺席者,必须马上通知班主任联系家长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如果没有及时通知,科任教师将对发生的事故负责。
2、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应该尽量排除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课堂教学要渗透德育内容。
4、上课、辅导期间出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5、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和后进生转化工作,运用科学、正确的手段帮助、教育学生,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
6、未经批准不得让学生外出,制止校外人员进入教室。
7、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不发生打架斗殴、破坏公物事件,不允许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
8、体育教师课前要检查体育设施、器材,对学生讲解安全知识及活动的注意事项。
校长:教师。
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网吧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网吧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网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网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网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六、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八、义务消防员要做好网吧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网吧各保留一份。
永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负责人(签字)。
网吧名称:负责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二
为了预防船舶火灾事故和减少船舶火灾危害,规范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
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第二十条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三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意外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特拟定班级安全管理责任,与各位班主任签订责任书。
二、安全责任人:班主任为本班级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工作职责范围:
1、班主任要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学生课间举止要文明,活动要适度,不做危险动作,不与同学开过头玩笑。
2、无论校内外,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性学生活动,班主任必须在场管理班级,维持班级秩序,注意学生安全。
3、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考勤工作。对当天缺课的学生要及时了解缺课原因;特殊情况与家长联系并记录在案。
4、要关注学生行为。学生出现行为异常时,要及时询问、教育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意外发生。
5、重视做好问题学生的帮教工作。班主任不准体罚、变相体罚、漫骂和驱赶学生,对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6、寒暑假、节日、双休日,班主任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让学生来校,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7、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和清校制度。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放学,放学后若需滞留学生,班主任必须在场。严禁出现教师已离校,学生还滞留在校的现象。班主任因特殊情况要先离校的,须报告所在年部,由年部安排专人代管方可。
8、学生进校后,不到放学时间,班主任不得让学生随意出入校门。必须离校的须出具出门证明。
9、班主任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与家长沟通,妥善解决,共同教育好学生。
10、若发生紧急事件,立即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我校的规定程序做好保护学生、控制事态、稳定学生情绪和及时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在班主任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对教育管理不力、玩忽职守、违反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相关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校长和各班主任签字后生效。一份由学校存档,一份由班主任备查。
学校(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安全办。
学校部。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四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船号: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五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7.参与研究并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9.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1.提出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重伤、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灾发生率为0;。
2.重大设备事故为0;。
3.轻伤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内(含2起);。
4.事故隐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率98%、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率100%;。
6.确保年度安全投入足额保障。
(2)安全教育目标。
1.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2.“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3.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3)职业健康目标。
1.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率100%。
三、奖惩考核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四、说明。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总经理和设备物资部领导年终进行考核。
主要负责人签字: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六
1、负责酒店电力系统、电梯、空调系统、冷热水系统及地面管道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2、负责酒店厨房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
3、负责酒店制冷设备、冷冻设备、排气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故障检修。
4、负责酒店设施、家俱、门锁的修理工作。
5、负责酒店灯饰、灯具的定期检查工作。
6、负责酒店动力各系统的设备、线路更新和系统改造。
7、负责酒店工程改造工作。
二、以上责任范围内设备接《维修单》后,在有配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修理而造成事故,由该责任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并由办公会按事故性质和损害程度研究进行处理。
三、以上责任范围内设备因修理不当,而造成事故,责任由该修理人员负责。
四、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酒店设施、设备维修时,操作规程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当地消防、安全要求。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承担50%,当事人承担50%。
五、工程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重地。否则,造成机械人为破坏、物品丢失等事故,则责任由该当值人员负责,并赔偿一切损失。
七、动用明火时,需办理动用明火证,动火时注意防火,动火完工后需彻底清理火种,否则,引起火灾由该动火者全权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八、机房内各种灭火器材应备齐,确保发生意外时能正常使用。若因没能备齐灭火器材,则出现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九、酒店内的各种电器设备,应保证符合电工安全使用规定,否则由此引发一切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十、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安排人员对酒店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格上报总经理。若因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失职而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十一、每月一次由主管分工到人对酒店电器设备、电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若因无法克服原因而不能排除隐患,需报请总经理书面批准)。若因主管安排不力或隐患排除不当,则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十二、每季度一次对吊灯、组合灯、钢结构顶蓬玻璃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其坚固、牢靠性并及时处理。若因没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而发生砸伤人及其他事故,由部门领导负责。
十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服从指挥,严守操作规程,对班长安排的工作负责,班长对主管安排的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及保养程序,保证维修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在哪环节出现的问题由该环节负责人负责。
十四、填写机械运转记录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发生事故,若因交接不清,则此次责任事故由两班人员负担。(以记录内容为准)。
十五、严禁当值喝酒或酒后上岗、脱岗,若由此引发事故,则后果自行承担,并赔偿酒店损失。
十六、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技术培训与考评,严禁技术不过关的员工上岗。
十七、维修人员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时,虽按操作规程操作但仍发生了非人为意外造成伤、残、亡等事故,则视为公务。若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十八、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十九、若一年内责任范围内酒店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且无工程人员责任事故发生,年终奖部门_____元。
二十、本责任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
皇家码头假日酒店(公章)。
总经理签字: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七
怎样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1998年7月1日,《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规则)对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艇等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生效,至2002年7月1日,所有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均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了安全管理体系(简称sms)。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或nsm规则)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至2007年7月1日,所有5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船舶均根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了安全管理体系。《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四、结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的有益补充,是保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首先安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明确《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构成和内容,掌握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将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融入船舶安全检查之中,二者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第三是注意设备方面的缺陷与体系方面缺陷的区别,对发现的涉及体系方面的缺陷处理要注意分寸,纠正要求合理适当。相信随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会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势会更加稳定。
船舶安全管理(精选18篇)篇十八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知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按要求整改,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复查。
复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节 境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被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对境外检查滞留有疑异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八条 船舶有权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船舶监查员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如果争议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应当告知船方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船舶、航运公司或者船检机构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做出的决定在六十日之内向做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接到复议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复议申请人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船舶监查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监查员分为首席船舶监查员、高级船舶监查员、船舶监查员和实习船舶监查员四个等级。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船舶监查员考核、晋升、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五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监查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查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检查扩大至整个导助航系统,直至对其实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而这种检查不收船舶安全检查六个月不再实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因航运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适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航运公司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第六十三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船舶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主观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终止其检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逢国家节重要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船和船舶安全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不受第二十七条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期限的限制,但应视为接受了一次相应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上签注。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后评估。
第六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仅在辖区航行的内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