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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一
为深入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文物保护单位监管机制,改善文物安全态势,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决定,20xx年起,每年在全县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主题,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文物保护质量,全力加速文物事业发展。
二、成立巡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工作。
组长:林石强。
副组长:徐锦生、张向忠。
成员:张培森、欧清威、熊茂昌、梁日华、黄惠英、各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文物协管员。
三、巡查的对象。
巡查对象: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
四、巡查的内容。
(一)“四有”工作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树立标志说明,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建立记录档案。
(二)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行为,是否有擅自拆除、迁移、修缮等行为。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施工是否擅自进行修缮、迁移、建设工程、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经文物部门同意,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
(四)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报经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等的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都取得了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五)使用情况,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为,国有不可移动单位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
(六)安全情况,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五、巡查程序。
(一)做好前期准备。巡查组组织巡查人员学习文物巡查有关文件和工作方案,并与被巡查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明确有关事项。
(二)具体实施如下:1、省级保护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共四处: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冲虚观;罗浮山摩崖石刻;银岗古窑场遗址;陈百万家族建筑群。2、古建筑每2个月进行一次巡查。3、其他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详单见附表)。
(三)巡查期间,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加强整改落实。
六、总结。
(1)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巡查小组应及时对巡查情况进行认真的综合分析和研究。
(2)对于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了解的主要问题及巡查组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反映并记录在案。
(3)资料归档。巡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成册(并附电子文版),统一归档。
文档为doc格式。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二
20xx年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局相关部门支持和协助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依法加强我区文物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绩,圆满完成xxxx年文物保护工作。现将xxxx年工作总结、xx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坚守文物安全底线。
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落地落实。一是局主要领导多次前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分管领导每季度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文物安全。区文管所每月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了多处安全隐患,确保了文物安全。二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落实文物保护巡查员x名(茶店、山泉、柏合、洛带、万兴、十陵)、专业文物保护员x名,对我区xxx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安全全覆盖。三是积极组织文物工作者文物安全培训,对消防、防爆等安全应急技能进行专题培训,切实强化文物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建立巡查员微信群,对巡查员每日巡查任务进行实时监督,及时了解文物现状。
(二)保障文物安全,积极推进抢险排危。
一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汲取xxxx年特大暴雨经验,做到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对北x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厢房北侧椽瓦进行排危修复、沟渠清理(清除约xx米排水沟淤泥及落石)、简易堡坎修建(约xx米)、周边环境清理等工作。二是启动实施田氏支祠、唯仁山庄主楼等文保单位的瓦面维护。三是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具有安全风险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集中摸排,并做好应急措施。
一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继续做好文物基础信息完善,在市文物局指导下,实地调查认真梳理,对各古建筑进行构成分析与研究,对摩崖造像进行重新编号梳理。最终完成并填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清单》、《文物保护单位基础信息表》,做到“四有”档案实时更新,实时查阅。二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主动推进构建数字化管理平台,该平台将有力推进我区文物展示数字化、文物保护管理科技化、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资料网络化、文物巡查监督实时化。三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于xxxx年x月完成了文保单位智能化用电安全项目,并通过了验收。该项目将保障我区重点文保单位的'安全用电,防止重大文物火灾发生。
(一)保护维修项目。
一是洛带会馆保护维修二期工程。洛带会馆保护维修二期工程于xxxx年x月启动,至xxxx年xx月竣工,xxxx年x月通过初步验收。xxxx年x月xx日,国家文物局委托x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工程实施最终验收,经专家现场踏勘及资料审阅,对洛带会馆保护维修工程给予了肯定,同意通过工程验收。
二是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护维修项目。xxxx年x月,正式启动实施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护维修工程,xxxx年x月完工并通过x市文物局验收。
三是谢家大院保护维修项目。xxxx年xx月正式启动实施保护维修。xxxx年x月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编制保护维修方案。
一是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启动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编制项目,xxxx年xx月,全面完成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编制。xxxx年x月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通过x省文物局方案评审。
二是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经文物保护管理所申请,x市下达桃花寺保护维修方案专项资金xx万元。xxxx年x月,启动实施编制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方案编制完成,根据《关于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成文物发〔xxxx〕xx号)文件精神,方案通过评审。
(一)配合城市基建,依法依规推进文物勘探。
xxxx年以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全力支持我区基本建设工程,积极配合市考古队做好本区域考古勘探工作,截止目前共计完成勘探工地xx宗。勘探区域横跨龙泉、大面、同安、洛带、西河、十陵街道,勘探面积达xxxx余亩,发掘土方量xxxxx立方米,人工挖掘挖掘标准解剖沟xxxx条,十字解剖沟x条。
(二)区域性考古调查及发掘工地。
一是xxxx年x月,x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规划主动对辖区内十陵街道、大面街道进行区域系统钻探工作。该区域是明蜀王陵园区、五代封王墓葬集中分布区、宋代家族墓地重点分布区。目前在该区域已发现五代前蜀王宗侃墓、后蜀赵廷隐墓等;宋代高氏家族墓地、田氏家族墓地等。该区域位于成洛路以南、成渝高速以北、东三环四段以东、万科金沙城品西侧新建道路以西,平方公里。考古调查于xxxx年x月完成并通过验收。经调查,共发现遗迹xxx处,其中墓葬xx座,窑址x处。该项目的完成对我区的文化埋藏分布有了详细依据,对文物工作的前瞻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是xxxx年以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配合x市考古队针对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旅游环线、锦城绿道(二期)等项目进行区域性考古调查,共计调查面积达xxxx余亩。经调查,共发现唐宋墓群xx处,唐宋遗址x处,明代墓群x处,明清遗址x处。
三是xxxx年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积极配合x市考古队进行考古工地发掘清理,共计发掘面积达xxxxx平方米。其中遗址x处,墓葬xx座,窑址x处,累计出土器物达xxx件。
(三)提升文物科研能力,文物修复中心初具规模。
为提升我区文物修复能力,填补我区文物工作研究能力的空白。xxxx年x月,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启动“文物修复中心维修项目”,xxxx年x月,完成设计方案。xxxx年xx月,正式启动文物保护中心维修工程,计划xxxx年年底完工。目前已完成屋顶维修、堡坎修葺等,其余项目正在稳步推进之中。
(一)严格按照《北周文王碑保护维修设计方案》,启动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二期保护维修工程,尽快完成石佛寺保护维修工作。
(二)积极申请保护维修经费。待经费下达后,依法依规开展田氏支祠、唯仁山庄主楼等保护维修项目。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四)积极配合市考古队,依法依规做好我区文物勘探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三
我区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根据今年5月份进行的**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已查明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点有198处。其中,已经公布的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处,暂保单位5处,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文物局的关心指导下,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我区的文物安全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工作能力。
为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我们一直将加强业务学习作为文物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们派出工作人员参加了多次业务培训,特别是市文物局、市博物馆组织业务培训班和市公安局组织的治安保卫培训班。通过学习,掌握了更多的文物保护管理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更好的做好我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思想保障。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进文物安全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工作中我们一直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规范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我区地下文物埋藏丰富,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地域广泛,在保护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在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二是在各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健全档案资料。
三是加强和改善馆藏文物的保护条件,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文物出入库制度,确保馆藏文物不流失、不毁坏。我区现有馆藏文物2200余件。其中国家二级文物1件,三级57件,二、三级文物单独铁柜上锁保管;文物仓库安有报警器、防盗门窗,备灭火器,通风设施良好,文物仓库钥匙有三人保管,夜间有保卫人员值班,文物管理所每月自查一次,配合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是重视文物安全工作。1月中旬,配合市公安局、市文物局进行文物安全联合大检查,检查组对我区文物安全、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6月上旬,对区内古建筑进行汛期安全大检查,确保古建筑安全度汛。针对今年汛期风大雨水多等情况,我们及早部署,对我区内33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主要对古建筑的防水防风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察。经检查,我区大部分古建筑保护较好,可以安然度汛。并对市级重点保护单位邴灵公庙、复兴庵等局部倒塌、房顶泄露分别做出了限期恢复原貌和限期维修的决定,有效地保护古建筑安全度汛。
五是严格按照市、区公安部门要求,加强文物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聘请了夜间保卫一名。在节假日和奥运期间,文物仓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并对各文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文保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六是抓紧整理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有关资料,对一些急需保护的文物点,近期准备报市文物局公布为暂保单位,有法可依,更好地保护这些文物不被毁坏。
七是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文物保护管理秩序。我区城区和萌水镇是地下文物丰富地区,按照国家、省、市法规要求,在施工、破土之前,都要按程序进行地下文物调查。今年以来,我们对市中医院、**六中、市南小学、食品公司、**鑫泉房地产开发公司、**盛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一些没有办理地下文物勘探手续的单位我们责令其暂停施工、补办手续。
八是配合市局检查区内文物古玩商店和流动摊点10余家,保证文物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九是定期对各文保单位**野文物进行巡查,严厉打击盗墓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力的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
十是强化社会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管理知识。2月下旬开通全省第一家区县级文博网站——**文博网,网站分设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博信息、文物古迹、文物市场等窗口。网站的开通将为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人文、打造文化**、进一步扩大文物保护工作影响力起到积极作用,也为广大文史爱好者和收藏爱好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交流平台;积极筹措资金,1月份与**六中《今日**》编辑部联合举办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知识暨文物法规知识竞赛”;我们充分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和“6.14”中国文化遗产日开展文物安全及文物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文物知识进行群众普及。发放文物法宣传单xx余份,为了更好地做好“5.18国际博物馆日”和“6.14”我国第三个“文化遗产日”的宣传工作,我们与联启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举办了第五届“联启房地产杯”文物普查、文物法宣传活动,制作条幅、印制宣传图册,在人民广场以现场讲述、作答的形式,宣传文物保护、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等知识,并从5月17日至6月17日举办了“文物普查、博物馆知识电影放映宣传月”活动,利用电影、光盘、幻灯片、条幅、宣传单等形式,在广场、社区、村庄等地连续放映,宣传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及文物普查知识,并邀请联启公司等企业领导召开了座谈会,虚心听取企业代表对做好我区文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在局党组领导下,市局的支持和帮助下,依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认真努力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区文物管理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四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余年来,一方面为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实践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意见,国家文物局开展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出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重点和思路。
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自1982年颁布实施特别是修订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日益重视文物事业,文物工作体制机制渐趋完善,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执法能力不断加强,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文物法制建设和文物知识宣传不断拓展,全社会文物保护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提升陈列展览、改进开放服务,助力公共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的功能不断增强,文物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可以说,没有文物保护法保驾护航,就不会有文物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理念不断创新,文物工作从领域、对象到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既面临重要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20,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提出了将修改文物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年,国家文物局将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列为重点工作,并列入文化部调研项目,由国家文物局领导同志带队,分别赴8省区开展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初,国家文物局即着手进行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初步研究。一是在征求局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纲,起草了调研方案。二是编制了调查问卷,开展文物保护法立法后评估。三是发函征询各地区、各方面对文物保护法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在中国文物报、国家文物局官方的网站开设征询意见专栏。四是委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国外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比较、港澳台文物保护制度等研究项目。五是专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建议将修订文物保护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月至5月,国家文物局励小捷局长、董保华副局长带队,分别赴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广东、广西、陕西、安徽等省区进行文物保护法修订的专题调研。调研组在8个省区召开了9次座谈会,实地考察了50余个文博单位,广泛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基层文物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交流。
二、各地提出的修订意见。
调研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法修订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物的概念和范畴需要进一步明晰,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需要完善。目前,文物的概念还未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纳入文物工作视野的新形态文物还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文物认定还缺乏完善的标准,造成实际工作中执行困难。建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文物的定义,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新的文物类型纳入法定文物范畴,定期公布受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文物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建立文物鉴定管理制度和民间文物登记制度。
(二)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法律责任难以落实。文物保护法规定“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但是,对纳入规划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修法中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责任,明确各级财政经费落实的比例和投入的方式,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重点向市县级倾斜,并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明确规定文物保护责任制。同时,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方式和扶持措施。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较多,而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较少。比如,对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规定“四有”要求,对拆除、迁移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没有限制性规定,对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规定论证、听证程序,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量损毁消失。建议增加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条款,在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过程中,对认定对象设置保护期限;完善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建立文物影响评价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警告降级和撤销制度;完善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四)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与实际情况不尽切合。法律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责任,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要求,修缮、保养、迁移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相关审批要求。但是实践中,一是不可移动文物类别多样,适用同样的修缮要求和程序没有必要;二是现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总量少,完全不能满足文物修缮需要;三是现有的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影响及时修缮;四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缺乏分类评定标准,难以适应生产生活的客观需要;五是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文物修缮保养责任大、义务多、受限多,而政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较少,责权利不平衡。建议分类制定符合实际的文物修缮标准,尽量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资质资格管理要切合文物保护实际需要,不能搞一刀切;合理区分审批权限,尽可能下放并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制度,平衡各方权益,增强文物保护积极性、主动性。
(五)文物利用缺乏制度规范。法律对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众多不同类别文物的实际状况;文物开放利用的标准和要求,目前仍存在制度空白,难以适应公共文化服务的新要求。法律现有规定与“合理利用”还存在差距,与文物保护实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建议调整文物利用管理的要求,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丰富利用的方式,鼓励开展合理适度经营,实现文物利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同时通过健全开放利用标准,加强综合监管,防止过度开发和过度商业化。
(六)考古发掘管理制度需要调整。一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未正式作为前置行政审批,造成文物部门监管的`被动;二是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标准不明,各地掌握尺度不统一;三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性质不明,标准滞后,操作困难;四是对建设单位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惩治措施。在城镇化、工业化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蓬勃发展的现实情况下,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文物部门对建设工程立项缺乏话语权,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加之施工前建设单位不报请进行调查勘探、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不报告,致使地下文物遭受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文物部门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处理。建议将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为前置行政审批,同时明确审批标准,明确经费性质和保障方式,增加处罚措施。为减少基本建设工程和文物保护的矛盾,可以由政府出资,在工程立项阶段或者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七)文物市场管理有待规范。文物保护法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而现实中,夹杂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发展迅速,文物网络交易活动日益频繁。面对日益繁荣的文物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法律规定再不调整,不但不利于文物保护和管理,也不利于满足公众收藏文物的正当需求。建议对文物市场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八)文物安全制度尚不健全。文物保护法在文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不仅少,而且分散,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和程序不够清晰,造成公安、文物等部门监管困难。建议建立文物安全专章,强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文博单位、文物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安全责任,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综合治理机制、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相关监管措施。
(九)法律责任轻,处罚力度弱。长期以来,文物违法事件屡有发生,违法成本低、强制措施少,操作性差,致使法律震慑力和执法效力不强,必须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行政强制措施,提高处罚力度,完善处罚主体、程序、方式和标准。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机制,为保护文物、惩治违法提供更多的方式和途径。
(十)法律存在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现行法律的框架结构、逻辑关系、语言表述,存在不科学、不严谨、不明确的问题;与现行其他法律还不相协调,不相衔接。比如文物保护法与民法、刑法、物权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之间,既有内容上的衔接问题,也有适用上的协调问题。建议在修法时,从文物保护长远考虑出发,全面调整法律框架,精心设计法律制度,从技术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内容,实现法律自身和法律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密切衔接,以使修订后的法律更加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调研中,各地文物部门还提出了一些与法律修订有关的意见和建议。譬如,减少或者下放行政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行政审批减少或者下放后,要加强过程监管、绩效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又如,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经费投入等方面尽可能向基层倾斜。再如,应在法律中规定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条款,建议“对于历史悠久,具有建筑特点、民俗特点的典型少数民族村、乡、镇,可根据其文物保护价值,公布为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区。”
xx区文物局建议,在文物保护法第九条增加:“县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广西自治区文物局建议通过立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管理职能,明确文物部门职责。
三、思路与对策。
调研表明,文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有法律贯彻不力的原因,也有法律自身滞后的原因,亟需调整、补充和完善。
(一)进一步认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修订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中提出了明确意见,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建议,社会各界多次呼吁,这为法律修订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实践中,文物保护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作出相应修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要求文物保护法与国家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了修订文物保护法的紧迫性。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围绕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多次开展调研,法律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清楚,解决问题的思路基本明确,管理部门之间的共识较多;文物系统拥有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文物法制专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文物法制研究队伍,国内外文物法制研究成果比较丰富;这些都为修订文物保护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和重点。修订文物保护法,一是必须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围绕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体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围绕文化强国建设的目标,体现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围绕服务社会、惠及民生、共建共享的需要,体现文物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与安全为核心。文物工作方针是长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文物工作规律性和特殊性的本质要求。文物保护与安全是文物事业的生命线,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所有法律条款的修改都要契合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客观需要,必须将文物保护与安全作为核心。三是必须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听取文物工作一线和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积极吸收全社会的智慧。四是必须尊重文物工作实践,增强法律实施效力。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和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作法,在文物保护法修订中要充分借鉴吸收。法律修订要与法律的有效执行相结合,既要增强法律的刚性要求,也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修订文物保护法,重点是研究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一是对与实践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调整。比如文物市场监管方面、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方面、宏观监督管理方面等。二是对缺失的法律制度予以补充。比如文物保护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流失文物追索等方面。三是对法律不协调不衔接的内容进行完善。比如法律自身制度安排上不科学不完整的,框架结构、逻辑关系、语言表述不科学、不严谨、不明确的,与现行其他法律不相协调的,与社会管理的大趋势不相适应的,与有关国际公约、联合国文件不相衔接的等。
(三)进一步细化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工作思路和进度安排。2015年,我们要通过全面深入调研,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文物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在对一些不成熟或者存在争议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基础上,拟订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大纲;报请将修订文物保护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年的工作重点是报请将修订文物保护法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稿,并按照立法程序,适时上报国务院审议。国家文物局将加快工作进度,扎实做好修订研究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为顺利修订文物保护法奠定良好工作基础。
鉴于文化领域立法的特殊性,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部门沟通协调,并恳请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及文化立法部际联席会议给予关注和指导,努力加快修法进程。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五
第六条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六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珍贵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一级文物档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确保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文物档案,对文物进行分类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复制和修复其所收藏的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借用下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物。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换或者借用其所收藏的文物。
一级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三十条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四十条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
(一)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
(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六
我区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根据今年5月份进行的**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已查明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点有198处。其中,已经公布的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处,暂保单位5处,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文物局的关心指导下,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我区的文物安全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为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我们一直将加强业务学习作为文物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们派出工作人员参加了多次业务培训,特别是市文物局、市博物馆组织业务培训班和市公安局组织的治安保卫培训班。通过学习,掌握了更多的文物保护管理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更好的做好我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思想保障。
工作中我们一直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规范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我区地下文物埋藏丰富,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地域广泛,在保护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在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二是在各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健全档案资料。
三是加强和改善馆藏文物的保护条件,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文物出入库制度,确保馆藏文物不流失、不毁坏。我区现有馆藏文物2200余件。其中国家二级文物1件,三级57件,二、三级文物单独铁柜上锁保管;文物仓库安有报警器、防盗门窗,备灭火器,通风设施良好,文物仓库钥匙有三人保管,夜间有保卫人员值班,文物管理所每月自查一次,配合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是重视文物安全工作。1月中旬,配合市公安局、市文物局进行文物安全联合大检查,检查组对我区文物安全、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6月上旬,对区内古建筑进行汛期安全大检查,确保古建筑安全度汛。针对今年汛期风大雨水多等情况,我们及早部署,对我区内33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主要对古建筑的防水防风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察。经检查,我区大部分古建筑保护较好,可以安然度汛。并对市级重点保护单位邴灵公庙、复兴庵等局部倒塌、房顶泄露分别做出了限期恢复原貌和限期维修的决定,有效地保护古建筑安全度汛。
五是严格按照市、区公安部门要求,加强文物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聘请了夜间保卫一名。在节假日和奥运期间,文物仓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并对各文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文保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六是抓紧整理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有关资料,对一些急需保护的文物点,近期准备报市文物局公布为暂保单位,有法可依,更好地保护这些文物不被毁坏。
七是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文物保护管理秩序。我区城区和萌水镇是地下文物丰富地区,按照国家、省、市法规要求,在施工、破土之前,都要按程序进行地下文物调查。今年以来,我们对市中医院、**六中、市南小学、食品公司、**鑫泉房地产开发公司、**盛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一些没有办理地下文物勘探手续的单位我们责令其暂停施工、补办手续。
八是配合市局检查区内文物古玩商店和流动摊点10余家,保证文物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九是定期对各文保单位**野文物进行巡查,严厉打击盗墓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力的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
十是强化社会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管理知识。
2月下旬开通全省第一家区县级文博网站--**文博网,网站分设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博信息、文物古迹、文物市场等窗口。网站的开通将为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人文、打造文化**、进一步扩大文物保护工作影响力起到积极作用,也为广大文史爱好者和收藏爱好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交流平台;积极筹措资金,1月份与**六中《今日**》编辑部联合举办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知识暨文物法规知识竞赛”;我们充分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和“6.14”中国文化遗产日开展文物安全及文物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文物知识进行群众普及。发放文物法宣传单20xx余份,为了更好地做好“5.18国际博物馆日”和“6.14”我国第三个“文化遗产日”的宣传工作,我们与联启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举办了第五届“联启房地产杯”文物普查、文物法宣传活动,制作条幅、印制宣传图册,在人民广场以现场讲述、作答的形式,宣传文物保护、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等知识,并从5月17日至6月17日举办了“文物普查、博物馆知识电影放映宣传月”活动,利用电影、光盘、幻灯片、条幅、宣传单等形式,在广场、社区、村庄等地连续放映,宣传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及文物普查知识,并邀请联启公司等企业领导召开了座谈会,虚心听取企业代表对做好我区文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在局党组领导下,市局的支持和帮助下,依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认真努力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区文物管理所。
关于集中开展文物收藏单位安全检查情况总结]检查情况总结根据陕文物发(20xx)8号《关于集中开展文物收藏单位大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所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贯彻国家文物局《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所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所长贺阿龙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同时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度,对文物管理所的安全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建立了行政值日dd24小时值班dd门卫值勤三维一体的值班制度,实现了安全工作的全方位设防。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文物管理所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为了能够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所长与副所长,副所长与值班值勤人员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值班制度。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文物工作安全工作的要求,文物管理所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制度,要求值班值勤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主管领导随时抽查,对于不在岗和不负责的值班值勤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要确保文物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抓好安全教育是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基础。我所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让工作人员时刻树立“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思想观念,使我所工作人员必须要清楚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积极地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为了排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由文管所牵头,公安局、消防队、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对文物库房、展厅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进行整改。坚决克服麻痹心理、松懈心理、侥幸心理、厌倦心理,做到排查隐患常抓不懈,隐患整改不除不止。同时结合我所文物工作的实际,专门研究制定了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盗窃事故应急预案、爆炸事故预案等,为我所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文物安全无小事,我所将从保卫国家文物安全的高度,保障全县的文物安全,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防护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为主和相关部门配合的形式,强化文物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防护责任制,有效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文化遗产安全。
当然我所文物安全工作也存在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我所文物安全工作水平,同时希望上级及相关部门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确保我所文物安全万无一失。
清涧县文物管理所。
20xx、8、4。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七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外业: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为此,我们今年又恢复出版了单位主办的《平泉文物》小报,每季一期,全年共出版四期,200余份。上刊登有关我县文物工作的新动态,文物法规、政策及职工撰写的专业文章等。我们坚持每期都及时发送至盛市、县有关领导和各乡镇文化站和市内友邻单位,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同时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分布于我县城乡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工作总结《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于景阳电话,称石羊、石虎古墓群又发现盗坑。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与乡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局进行电话和书面汇报,并及时将盗坑回填,要求保护员加强责任心,发现情况及时汇报。11月中旬,我们又接群众电话汇报,称榆树林子镇郑杖子村村民在盖大棚挖地基时,发现石砌起拱物体,怀疑为墓葬。我们及时组织所内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探。结果证明是一晚清时期石拱桥,并向围观群众进行了解答,同时进行回填。即教育了群众,同时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当地群众的文物意识。
3、三月中旬,我县党坝镇围场沟村民在修平青乐公路时,出土一缸古代钱币,当场被群众哄抢。我们得知消息后,及时与县公安局和党坝镇派出所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经实地向群众讲文物法规和政策,部分群众主动上交了手中的钱币,计400余枚。
4、5月上旬,我县杨树岭镇许杖子村民在村中挖自来水管道沟时,于距地表约1.5米处出土一口对口扣置的酱釉大缸和六鋬铜釜。缸在下,铜釜倒扣于缸上,由于当时为机械作业,大缸已完全被打碎,铜釜底部亦被打碎,缸内装有瓷器、铁器近30余件,部分瓷器已被打碎,其中20余件完整的瓷碗、盘及铁器被当地村民拿回家中。我所得知后,及时前往现场,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通过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村民-主动将存于家中的20余件文物如数上交。经初步研究,此批文物的历史年代为金元时期。同时,我们根据《文物法》相关。
规定。
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奖励。
5、今年以来,省文研所进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考古发掘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专业技术人员少,省所要求我所派一名同志前往配合。为锻炼职工,提高所内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单位人员少的情况下,我们派李健同志前往参加。主要工作地点为保定和邯郸,为期半年之久。
6、配合省文物研究所进行小寺沟至遵化西铁路和平泉至铁门关公路沿线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计发现古文化遗存6处。同时于12月中旬进行了勘探,并写出了普查和勘探。
报告。
内业:
1、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五处省保单位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2、按省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省开展全省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3、面对我馆即将投入使用的实际,为全面反映我县浓厚的地方文物特色,拟举办《辽代文物精品展》和《平泉县出土文物展》,为保证展览的质量和效果,我们组织展厅人员撰写了陈列大纲。
4、为确保馆存上级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将存于县人行档案室的60余件文物移至县工行金库中保存,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八
最近,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保护文物建议: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五、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好监督责任,如果看到有人在破坏文物,应该及时制止。
六、家长应该做好监督和教育的责任,不让小朋友因为自己不懂事,而犯下这些自己不理解的错误。
这些,就是我对保护文物的建议了,希望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些。
倡议人。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九
(草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杜陵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甲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xxx内各单位(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2.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二、乙方职责: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5.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xxxx年月日。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十
和目标,工作统筹有序,抓主抓重,抓紧抓实,有条不紊,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现将文物科上半年所做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第一委度草拟了《x市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得到市政府批复,待上政府常务会研究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予以下发。
**县申报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已完成材料的上报。
全面布置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并再次启动布置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信息完善工作,这项工作由文物科牵头,**市文博所具体实施,文件已下发各县区,因为此项工作牵涉面广,时间跨度较长,拟于今年年底确保完成。
组织开展全市红色标语的分类定级工作,去年年底完成全面普查,普查结果统计到现存较好、具有特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红色标语****条,数量之多,居全省第一;x-x月份完成红色标语的初步分类定级;现根据各县(区)推荐上报的一、二类红色标语名单,统计到一类标语x条、二类标语**x条,已全部上报省厅,经x月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所有标语进行评审的结果,我市共评出一类标语条。二类标语条,三类标语条,最后结果还需报省厅核准。
抓好博物馆免费开放日常工作,鉴于疫情特殊情况,督导全市所有博物馆严格落实上级和市防疫指挥部指示精神,坚持做好各项防疫搞疫措施,坚持每日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信息,坚持闭馆不闭展,积极开展博物馆网上展览,并于x月底完成恢复开放的准备工作,全市共计**家博物馆相继在x月x日左右全部恢复开放。
组织开展博物馆的定级工作。按照省厅统一安排,根据新的博物馆定级标准,抓好博物馆的定级工作,对照国家新标准,争取全市博物馆抓住契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定级工作做好。
全市首家非国有博物馆于x月**日获批,已完成省厅备案和市民政局的备案相关工作,其他“**白舍窑瓷器展示馆”等一批民营博物馆正在申报中。全市正逐步形成以市、县(区)两级综合博物馆为龙头,名人纪念馆、行业博物馆为骨干,民营、私营博物馆为补充,乡村陈列室为特色的多元化、内容丰富、地域特色鲜明、活力四射的博物馆发展体系,为实现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关于加强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县县有博物馆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积极协助和指导新建博物馆的备案和开放工作。
汤显祖纪念馆获得全省“首批博物馆融合示范发展单位”荣誉称号,此次全省在**x家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中共计评选**家,其中基本都是一级、二级大馆,汤显祖纪念馆获此殊荣,实属不易。
精心组织引导市博物馆“洪门追源”、南丰博物馆“**白舍窑瓷精品展”、**县红军标语博物馆“墙上的号角-见证初心的红色标语展”参加全省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活动;同时引导市博物馆、南丰博物馆策划展览参加x月份的国家文物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项目推送活动。
协助配合做好x文化巡礼相关工作,制定完成全国博物馆文创产品研发研讨会和x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培训班工作方案。
积极策划x.**国际博物馆日x主会场系列宣传活动,成功举办了启动仪式、临川文化流动图文展、“赣抚遗韵,文脉流香-x非遗展演”、省考古专家关于x西汉海昏候墓考古发掘专题讲座、“博物馆之夜”群众文化汇演活动等,同时全市各县区也纷纷围绕国际博物馆日主题相应开展各种庆祝活动,今年的活动可谓精彩纷呈、丰富多彩,吸引众多媒体争相报道。
x月份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继续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加强与省厅沟通,密切追踪未完成事项,随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二、继续做好《x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意见》出台相关工作,积极做好与市政府的衔接,做好上会准备工作。
三、继续做好全市红色标语保护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完成红色标语的定级,从而更好地加大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继续开展完成全国第八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信息完善工作。特别是督促各级文保单位编制好保护规划方案、做好“两围”划定(建控地带、保护红线范围)、标识标牌上墙、向社会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丰富博物馆内涵,提升博物馆功能,让博物馆走进平常百姓家,成为广大市民高品质、多元化的美好新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博物馆日常业务指导,加快博物馆融合发展,提升博物馆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博物馆定级、馆藏文物定级;协助策划博物馆陈列、临展、巡展等有关活动;指导博物馆进广泛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等宣教活动;积极推进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和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
六、配合做好x文化文化巡礼相关工作,认真开展好x.**国际博物馆日全省主会场及系列宣传活动。
七、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文物安全意识,加强文物安全督查与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十一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
2、加强分布于我镇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镇、村两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陈一定电话,称桃源洞民居墙体破损。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进行修缮。
3、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各文物点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4、按县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镇开展全面文物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5、为确保各处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加大巡查人员配备,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6、每年对各文物保护员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时发放各文物点文物保护资金和奖励。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十二
为加强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结合我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和《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如有移动、损毁现象发生,乙方要指认有关责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如乙方不能指认责任人,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文物保护标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开山采石、建窑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扰动文化层的活动(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扰动文化层活动,及其他违反文物法规规定,有损文物安全行为的,除按文物保护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如乙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养及维修,并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内如发生盗窃事件,乙方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乙方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的义务。、
七、乙方应遵守文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八、乙方应遵守本责任书内容,尽责保护文物,并经常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汇报文物保护情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将定期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对因疏于职守,造成文物损坏,酿成文物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双方签章后生效。
责任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十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职工职责。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xxx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xx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xxx内各文物点产权业主(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府提出申请。
二、乙方职责: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xxxx年月日。
文物保护工作资料(优质15篇)篇十五
广大群众朋友们:
乾县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为了加强文物古迹保护,增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学习并遵守《文物保护法》,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做守法公民。
二、热爱乾县,自觉爱护文物,保护文物古迹,做文明乾县人。
三、无论何时何地,不盗窃、哄抢、私分、非法占有,凡发现文物面临被毁、被盗危险的,要立即制止。
四、在日常生活中,凡发现地上或地下文物,应立即报告乾县文物管理部门,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偷盗、倒卖、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文物案件。
六、对一切违建、乱建等影响和威胁文物遗址保护环境的破坏行为,要坚决制止,积极举报,不可视而不见。
历史的足迹是脆弱的,文物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在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中,我们每一个市民都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家庭、学校、社会一起参与,形成全社会关注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积极检举破坏文物古迹的人和事,让每个人都成为文物的守护者,让祖国的文化瑰宝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和弘扬。
乾县文化和旅游局。
20xx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