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申报新股配售代理合同篇一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号
深圳
证券资金帐号
上海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自己深、沪股票流通市值以交易所允许的最高申购额分别向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新股配售。
二、如同一天有两只或两只以上新股在同一交易所发行。而甲方证券账户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能申购的限额小于某易所当日所有发行股票允许的最高申购之和时,甲方必须在t-1(t日为认购日)到乙方处办理选择申购确认手续,否则乙方将按随机顺序依次申购,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三、每次配售后,t+ 日由甲方自行到营业部查询中签结果,若中签,甲方同意乙方冻结购新股所需资金并代理购股。若沪深股中签,应于某 日下午13:00时前存够资金。如甲方未及时存够资金,导致不能购买新股,视为自动放弃。
四、若甲方同时有数只新股中签,而缴款日甲方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能全部缴付新股认购款的,甲方须在t+ 日到乙方处办理选择缴款的确认手续,否则乙方将按随机顺序依次收款,未缴付新股认购款的新股放弃认购,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五、甲方承诺由于某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抗力等各项因素,导致不能申报新股配售,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第二天生效。
七、若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新股配售方法改变,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申报新股配售代理合同篇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配股缴款(不包括增发、配售新股、转配、转让、转转配),代理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记名证券为限。
二、甲方同意由乙方按上市公司公布的配股比例、配股价格,将其配股款自动从甲方资金账户划出,但甲方须保证其资金账户有足够资金用于缴纳配股款,因账户资金不足而未配股,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在甲方资金账户上有足够配股款时,在配股缴款期内,乙方应及时自动为甲方办理配股,(甲方资金不足时,按账面资金可配数给予部分缴款),由于乙方的过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未能为甲方配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当甲方证券账户如有遗失、冻结或欲将账户转往异地时,应持本协议书提前通知乙方,说明情况,由乙方视当时情况及时处理。
五、如果甲方因某种原因不愿缴某只股票配股款时,必须在该股票配股的缴款起始日前通知乙方,否则,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被视为甲方同意此次的配股缴款,直接由乙方从甲方资金账户划出,无需甲方另外授权。
六、若因证券交易所数据库不正确而非乙方的过失造成配股不成功,甲方应承诺不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返
申报新股配售代理合同篇三
代 理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依法合规、共谋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决定致力于构筑长期、稳定的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
第三条 代理业务范围及方式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下列保险产品(按险种列明)
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2.交强险
3.财产保险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 雇主责任险
6.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二)对授权乙方代理的所有业务,必须经甲方按照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核保,并且只能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单证。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无保单、批单出具权。
(三)对所有代理业务,乙方无定损理赔权。
(四)对所有代理业务,乙方不得转代理。
第四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保险费的划缴方式: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费全额缴纳至甲方的保费结算账户。
(二)非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保险费的划缴方式: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将非机动车辆保险费全额缴纳至甲方的保费结算账户。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根据保监会、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代理手续费每月结算支付一次,甲、乙双方对上月代理业务保费完成结算、对帐手续后,甲方于五日内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付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各险种相应的手续费标准。
1、机动车辆保险商业险15%;交强险4%;
2、非车险20%。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签发保险单时,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3)甲方有权规定和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和地域。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6)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要求乙方建立各种账簿、帐卡,做好登记、统计、存档等工作,同时有权对帐簿、单证、发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义务:
(1)对于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甲方擅自变更授权范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和设备。
(3)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约定及时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4)甲方协助乙方对所属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协助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账簿、报表及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协助乙方不断完善管理。
(6)对于乙方就代理工作反映的问题及困难,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
(7)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业务发展。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以甲方的名义代为办理业务,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展业,并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获得甲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3)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参加甲方组织的对代理业务的争先创优活动。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与甲方业务相关人员调离或解聘时,乙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好有关业务资料的内部移交手续。
(3)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保费划缴甲方。不得拖欠、挪用和侵占保险费。
(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不得丢失和转授他人,不得涂改甲方单证、资料和被保险人资料。
(5)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甲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6)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把从事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的信息、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同时也不得利用这类资料向甲方提出无理要求。
(7)督促、指导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和安全工作。
(8)在代理甲方业务时,按甲方的要求建立单证管理制度,并定期与甲方核对销号。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
(二)双方如果愿意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于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重新签定代理合同。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乙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了《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约定,越权代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或甲方利益。
4.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甲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信誉及被保险人利益;
(四)一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一经解除,乙方应将一切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条款、单证、材料和借用甲方的物品及未划转的保险费、储金、存款利息等送缴甲方,同时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五)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若合同终止后,乙方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三)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手续费外,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四)乙方超越代理权限,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因为甲方或乙方的过错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
(六)甲方擅自变更授权范围,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十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报甲方上一级主管机关及当地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各一份副本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申报新股配售代理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自己深、沪股票流通市值以交易所允许的最高申购额分别向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新股配售。
二、如同一天有两只或两只以上新股在同一交易所发行。而甲方证券账户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能申购的限额小于该交易所当日所有发行股票允许的最高申购之和时,甲方必须在t-1(t日为认购日)到乙方处办理选择申购确认手续,否则乙方将按随机顺序依次申购,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三、每次配售后,t+2日由甲方自行到营业部查询中签结果,若中签,甲方同意乙方冻结购新股所需资金并代理购股。若沪深股中签,应于t+3日下午13:00时前存够资金。如甲方未及时存够资金,导致不能购买新股,视为自动放弃。
四、若甲方同时有数只新股中签,而缴款日甲方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能全部缴付新股认购款的,甲方须在t+2日到乙方处办理选择缴款的确认手续,否则乙方将按随机顺序依次收款,未缴付新股认购款的新股放弃认购,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五、甲方承诺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抗力等各项因素,导致不能申报新股配售,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第二天生效。
七、若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新股配售方法改变,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报新股配售代理合同篇五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一、甲方在中国_________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帐号为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
由甲方提出委托申购新股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定协议后,方可参加集中代理新股申购。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银行于新股申购时将活期储蓄帐户资金划转至乙方,甲方在新股申购日上午9:30前存入的资金均可参与,资金划转后,活期帐户留存人民币壹元。帐户余额低于一千零壹元,自动停止新股申购。
三、新股申购期间活期储蓄账户不能销户,但仍可续存,参加下一次新股申购。资金返回活期储蓄帐户后可正常存取款。甲方务必妥善保管活期储蓄存折及密码:凡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新股申购未使用中签资金,第五日(证券交易所休市顺延)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银行将资金从乙方划转至活期储蓄帐户上,未上市的中签新股的权益,由乙方统一登记在册,按甲方出资占本次所参与申购全部资金比例归甲方拥有,中签新股应在上市的首日(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卖出的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择机卖出)由乙方择机卖出,乙方委托乙方代理银行以交割单上的实际金额,按中签新股当时的出资比例,次日(证券交易所休市顺延)划转至投资者储蓄帐户上。
五、甲方委托乙方申购新股的资金在活期储蓄帐户时计活期存款利息,划出资金与新股申购期间不计息。
六、乙方根据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受托申购新股。如若中签,中签的股票权益属于全体参与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中签新股未上市期间,库存股票成本由甲方按出资比例分摊。在同一天内,有多只新股发行,由乙方负责择股申购。
七、甲方如欲退出申购,须凭本人身份证明到乙方委托银行签订《退出集中》。乙方委托银行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甲方的退出。甲方退出时若遇申购新股资金冻结,须待资金解冻后办理退出手续:若遇中签新股末上市,待新股上市卖出后收益返回甲方帐户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八、乙方在操作过程中,如遇交易所主机、交易线路、交易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操作意外等其它原因而造成新股申购失败,乙方与次日将资金划转至甲方活期储蓄帐户,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委托期限内,以现行的新股发行方式为准,从事申购业务。若未来新股发行方式发生变动或乙方认为其它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原因出现时,乙方将在乙方及乙方代理银行所在地刊登公告声明终止本协议。
十、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代理银行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