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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一
1.0.目的
为了加强完善公司基建工作的管理, 确保基本建设的经济性、科学性和规范化,最大程度地发挥基建的投资效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0.本规定适用范围
2.1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
2.2各建筑范围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与机场物业协议除外);
2.3各类设施设备安装所涉及的基建内容的部分; 2.4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
3.0.职责
3.3.1公司各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求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申请再次修缮、配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协助基建管理室完成相应工程验收。
3.4.1各级领导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4.0.申报流程
4.3如遇紧急情况(例:工期限定等),影响公司生产运转、生活秩序、公司形象时,可先行施工,后补办审批程序。
5.0.审核 5.1由基建管理室和公司财务部、集中采购室共同审计基建项目预算;
5.3特殊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重点基建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6.0.基建项目合同签订
6.4《xx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工程质保条款包括质保金和保修期限等。
6.5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 20%,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留质保金不得少于5%,保修期满后需经相关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后方可结清。
7.0.施工过程监控
7.3督促设计人员及时向施工方进行技术交底、解释图纸,明确设计要求与技术规范;
7.7基建项目要以报告形式,定期总结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7.8含设施设备安装与基建关联部分,承包方须在进场安装前知会基建管理室;
7.9基建管理室应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应对突发性事件,尽快与承包方制定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8.0.竣工验收
8.3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5涉及使用部门的,验收通过的项目交由使用部门管理; 8.6项目产生的任一文件,包括:基建规划、申请、请示、协同、报告都应整理归纳,留纸质版文件存档; 8.7《项目竣工验收单》视为财务部执行合同完成付款的重要依据。
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二
山西大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
2山大计财字[2007]16号
为有效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原则
1、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学校财力可能,不搞赤字预算。
2、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能降耗等原则,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3、预算编制要坚持“归口管理”原则。预算编制要将经费按支出性质划分刚性支出和柔性支出预算。对刚性支出在预算安排时要予以重点保障;对柔性支出要按比例切块、归口,由各个主管校领导按部门分项目统筹经费分配与管理,最后由计财处汇总各部门项目预算,编制本经费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扩大会批准后执行。
二、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参与、综合平衡”的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定额、预算编制的重大变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预算建议方案必须经校党委扩大会审议批准。
“部门参与”是指学校预算的执行单位(各党务部门、行政部门、学院、科研机构、服务与经营部门等)在编制过程中,要积极向预算编制部门提供各项数据,根据学校安排报送预算支出明细表和上的绩效自评报告等。
“综合平衡”是指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过程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实现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平衡,资金来源预算与资金运用预算的平衡,单位明细预算与学校整体预算的平衡,使预算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预算编制范围
1、预算收入范围。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范围。学校开展教学以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列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指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3、科研经费预算和基建财务预算单独编制。
四、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计划财务处于每年九月份根据下一年的工作任务、发展目标、学校财力以及本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编制方法,经学校批准后,下达预算编报通知。
2、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具体任务和本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按通知要求编制基本数字表、刚性支出预算以及各类收入预算、上经费使用绩效自评报告、专项经费申请预算等。
3、计财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收入预算、刚性支出预算、基本数字表等编制学校收入总预算、刚性支出预算、柔性支出控制总数,然后根据归口原则,经校领导研究后,确定柔性支出各口或各部门预算控制数,并提出下预算建议草案。
4、预算建议草案上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校党委扩大会审议批准。
5、预算建议草案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口或各部门,各口分管领导或者各部门领导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柔性支出预算项目明细,并由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计划财务处。
6、计划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柔性支出明细预算,下达下财务预算。
五、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1、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预算收支平衡。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执行。计划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随时向校领导报告。
年终各单位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报告。报告要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的差异以及各项事业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2、预算的调整。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收入预算的调整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办理,并相应增减校长预备费;支出预算的调增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增加原因,经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出增加预算建议,逐级呈报审定,其中:50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20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审定,20000元以上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于突发性事件大额支预算须经党委扩大会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3、预算的监督。教代会、纪检委、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三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教职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教职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全校性、领导临时交办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属于分内工作在正常工作日未能完成的不作为加班。
三、节假日中受理的且能延后到正常工作日内完成的事务,在工作日内完成,尽量尊重教职工的休息权,不安排加班。
四、学校群体性加班事务,优先安排一线教职人员参加,所有教职工在预先接到通知后,安排好私人事务,不得拒绝加班。(如节假日清理、维修教师课桌椅,节假日校园绿化整修、双休日召开家长会、家长学校工作、留守儿童工作、迎接各种检查等等。)
五、加班实行报告审批程序:需要加班的教职工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加班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加班工作内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签署意见,再由校长审批后交总务部门存档登记。(流程见附件一)
六、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报告审批手续的,应经校长安排或同意,由办公室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七、实行加班(含节假日值班)补助制度。
1、加班(含节假日值班)给予补助,结合我校经费紧张的实际,标准为40元/天(半天为20元),加班日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工作误餐与加班补助不得重复领取。
2、节假日参加会议且报销交通费和领取工作误餐补助(县内20元/人x餐、市内30元/人x餐)的不再享受加班补助。会议组织方安排工作餐的,学校不补助工作误餐费。
正常工作日本县、合肥市区范围内参会、公干的不享受出差补助,只报销交通费。
3、教职工要提高业务能力、讲究效率,完成同一事件加班最长时间为一天,超出时间不算加班。
4、校领导组成员正常工作月份因享受与班主任同等待遇,其间因公外出时所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由教务部门安排公代,因此在正常工作月份没有加班补助。在寒、暑假里,的确因公加班的',依上述规定和程序办理。
5、因公去往外市(合肥市以外)每人每天出差补助30元,如果学校集体安排餐饮的不予补助餐饮费;学校没有安排餐饮的,餐饮报销标准:中、晚餐30元/人,早餐15元/人。(此项不包括继续教育培训类)
6、办公室要将加班情况(加班申请单复印件)每月底定期进行公布,寒、暑假加班情况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张榜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并作为核定加班费的依据,统一汇总,由校长审签,总务部门列表发放。
八、明确加班时间。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和审批单位为半天。白天加班时间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四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晚上加班时间超过二小时按一天计,二小时以内按半天计,不提供餐饮补助。加班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做好备案。
九、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4、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5、因办与工作无关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
6、上级及其他单位抽调且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十、校领导和教职工加班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作为加班对待,总务部门需凭办公室出具的加班申请单核算、发放加班补助。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且加班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分管领导把关不严,随意出具加班审核意见的;
2、科室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谎报加班事由的;
3、工作需要确须加班,既不安排落实,也不按程序报告审批的。
十二、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本制度从2014年2月起执行。
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四
1.目的: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2.1 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
2.2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
2.3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
2.4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
2.5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3.职责:
3.3 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4 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3.5公共基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3.5.1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厂区内公共建筑物的义务。因使用人员使用不当导致门、水管等建筑物的损坏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公司公共资产不报告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5.2员工发现厂区需维修的事情,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进行处理。
3.5.3行政部应每年对厂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系统、暖通系统等进行一次清理维护。4.小型基建申报流程:
4.1 公共基建维修工程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员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报行政部主管、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
4.2 相关涉及部门基建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递交行政部实施。
4.3 如遇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转和生活秩序时,行政部门可先实施抢修,然后补办审批手续。
5.审核权限:
5.1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行政部部长可直接批准实施。
5.2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批,报备主管经理。
5.3单项预算在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4 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实施。6.基建项目合同签订:
6.1 总金额小于1000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可免签合同(协议),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总金额大于1000 元,小于10000元的工程可直接在公司采购系统内的合格供方中选定一家符合要求的施工方签订合同。
结算时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c安装工程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造价文件编制预算乘以相应的预算下浮率k,公司约定k =6% ,(即按预价乘以94%结算),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人工价格按照郑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最新季度价格信息(按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计算,价格信息中没有包含的材料,则乙方在采购前需经总包人认可;零星用工凭有效的经现场签证按单价80元/工日据实结算。
6.2 总金额大于10000 元的工程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实施。
6.2.2 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 重点基建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6.2.3 对部分基建项目采用招标、投标、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招标规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6.2.5 合同中除涵盖双方必须履行事项外,需尽量详细的约定有关 维修等细节条款,相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法律效力。
6.2.6《xxx 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工程质保条款,包括质保金和保修期限等。
6.2.7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30%,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40%,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留质保金不得少于5%,保修期满后需经使用单位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结清。
6.2.8 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监理公司的选择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7.施工过程控制
7.2 小型基建工程,行政部门按审批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内容组织人员施工;
7.4 承包方须严格执行基建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故,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7.7 大型基建项目要形成报告制度,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向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汇报;
8.2 大型基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标准,经监理及公司等单位审 查,符合条件的,向政府机关申报后方可使用。
8.3 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由使用部门管理;
8.5 《基建项目验收单》作为财务部门执行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9.请款、付款要求.9.1 行政部门应坚持基本程序,坚持按图施工,监督工程质量,经双方签字后的基建维修决算作为请款依据。
9.2 经批准的施工合同(协议)作为工程清算请款、付款的依据。
9.3 合同可采用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进行基建维修时应切实加强基建维修材料的管理、监控,特别是包工不包料,建立 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设置基建专账核算。
9.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减、增工程量必须通过审批的申请报告和施工合同(协议)及审批的工程预算一同作为工程决算的请款、付款依据。
9.5 工程竣工后,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数量、造价等项目,然后按程序报审批。
11.本制度解释、修订由行政部负责,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五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当地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并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调整办法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安置。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六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重点工作”的要求,探索研究有效监管对策,积极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过量化分级管理使学校食堂逐步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完善,饮食安全”的目标,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学校食堂状况调查
全面展开学校食堂状况调查,尽快摸清底数。全面、准确掌握学校食堂的底数、分布、卫生状况以及持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要督促其改善条件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堂,要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二)严格执行准入管理制度
加大对本区域内学校食堂及其供餐企业准入管理力度,要求学校食堂及其供餐企业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指导,提高其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三)日常监管和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
按照“重点工作”的要求,一是主动与学校食堂或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二是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立即责令其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三是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为重点扎实推动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的量化分级管理,按照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对其进行等级评定。
(四)积极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在秋季开学前,组织所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40学时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并进行统一考核。
三、实施步骤
和县20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分为3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5 月23日-5月31日)
制定和县20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学校进行调查摸底。
(二)第二阶段(6月1日-11月2日)
按照全面铺开、有序推进的原则,大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第三阶段(11月3日-11月7日)
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七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学校加班行为,激发全校教职工养成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的良好习惯,根据《汉寿一中结构工资发放暂行方案》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加班系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继续进行的工作。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不计算加班补贴(学校校长会研究决定支付加班补贴的除外)。
3、学校加班分两种:值班加班(通称值班)和应急加班(通称加班)。值班系指经校长室批准在双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暑假继续工作,含特殊岗位值班(如工会活动室值班、图书馆值班、水电值班等)和因突发性工作由分管校级领导安排校长室批准的临时值班(如政工人事暑假职评、工会寒暑假组织吊孝、上级有关部门寒暑假突击性工作任务等),发给值班补贴。经校长室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中学校安排的值班之外的继续工作(如寒暑假补课期间膳食会上班、教务科组织下乡招生、学生科体育训练等)可算加班,发给加班补贴。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休日值班可以调休或支付值班补贴(指经校长室批准不能调休的有关部门双休日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寒暑假值班、寒暑假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补贴。
5、学校各部门原则上应将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工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加班,非突击性任务不安排加班。非安排加班不可的应尽量避开法定节假日。学校各部门一定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经校长室批准或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才能给予加班补贴。
6、在值班期间能完成的工作不再安排加班(即值班与加班不重复)。领取学校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开支的值班补贴或加班补贴(如军训、入学考试、补考、年级组干事、学生管理干事等)要扣除。学校同一部门工作人员的值班和加班安排时应统筹考虑,兼顾公平,综合平衡。行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的应急加班一律按值班计发加班补贴。
7、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值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请,拟定值班安排表,报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校长室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否则,不得支付值班补贴。
8、学校加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汉寿一中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校长室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否则,不得支付加班补贴。
9、在法定工作日值班安排原则上一个学期申请(国庆长假、寒暑假值班另行安排)一次。学校值班和加班安排经校长室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制表,作为核算值班和加班补贴的依据。
10、值班一个工作日补贴 30 元;加班一个工作日补贴 60元;特殊岗位值班采取包干加班补贴的方式,具体标准由校长室批准或学校校长(行政)会研究决定。
加班补贴如属于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必须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不得在学校行政账目列支。享受调休假者,不得重复申报值班或加班补贴。
11、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科室将上学期值班或加班情况汇总到学校办公室核算,校长室审批后由后勤科统一发放(值班或加班补贴属于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的除外)。
12、对虚报、瞒报值班或加班补贴者,按虚报、瞒报额扣除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学期第一个月岗位工资,值班或加班期间消极怠工,或在值班、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取消值班或加班补贴,并按情节轻重按《汉寿一中结构工资发放暂行方案》给予处罚。
13、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14、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篇八
第十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六)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财产限额、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公布,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