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担保合同无效篇一
反担保合同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反担保合同就是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那么反担保合同呢?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对此作了解析,请阅读了解。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部分的1/3。
再次,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对担保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知识。由上文可知,反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况,相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也有三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讲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无效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3月3日生,住郑州市_____________道2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华县_______________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__年__月__日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__年__月__日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无效篇三
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担保合同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担保合同无效篇四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民法典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允许。主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民法典应当尽量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有的认为,担保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建议禁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我们认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法律如果允许当事人做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民法典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民法典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民法典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的道理,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造成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例如,担保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而无效,等等。也就是说,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标准,还要看担保合同本身是否有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不发生问题,只是主债权失去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