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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表格篇一
男方: ,身份证号:33012 ,住址:萧山区 街道(身份证地址)。
女方: ,身份证号:330121197住址:萧山区 街道。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 年 月 2日生儿子。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
三、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分割:
1、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 万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女方拆迁补偿、安置、过渡、奖励等费用),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日付清。
2、浙a车辆归男方所有;
3、现有家具、家电等家庭用品全部归 所有。
4、双方目前自有现金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个人承对方无涉。
五、女方对儿子享有探视权,男方应积极配合,原则上每月次,
具体时间、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年 月 日
女方: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的表格篇二
男女双方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_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双方婚生子女________由__________方抚养,_________方每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2、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_____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3、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4、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2、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_____%。
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5、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当事人双方各执_______份,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存档备案_______份)
离婚协议书的表格篇三
男方: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登记结婚,______年___月___日女儿出生,取名_______。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日前支付抚养费_____元。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路____弄____号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女儿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自愿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元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女儿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
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协议书的表格篇四
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_月在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名婚生女(_,年月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影响共同生活,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待实际产生后的一个月之内,由男方向女方支付。18周岁后的有关费用日后协商处理。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需提前2天联系,共同居住需提前一周联系,共同居住日期以双方协商为主),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生活、学业为准。
女方或男方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当婚生女面或其他方式灌输,语言诋毁、仇视或辱骂另一方。应提供积极、健康的氛围,以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的成长。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夫妻之间共同财产:_,女方取得_所有权,其余归男方所有。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离婚后,一方(包括近亲属)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故意诋毁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万元。
五、双方确认各自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协议人:_协议人:
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离婚协议书的表格篇五
上列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特订立以下离婚协议,望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乙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归_________抚养。
三、_____________ _,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 可以探望孩子。
四.甲、乙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及其它任何纠纷。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离婚协议书的表格篇六
原告任洪英,女,生于1985年1月9日,苗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沙坝乡脉东村一组。
被告张世旦,男,生于1982年2月18日,苗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办事处平坝居委6组。
原告任洪英与被告张世旦履行离婚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洪英,被告张世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洪英诉称:原、被告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张继龙并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原告不承担费用。
离婚后,被告按协议抚养婚生子至今,从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将婚生子张继龙送到原告处,并言明不抚养婚生子了。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世旦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抚养婚生子张继龙。
被告张世旦辩称:离婚协议是两年前签的,但离婚后双方又一起同居生活了两年时间,现在分开后对子女抚养和5000元债务未作任何处理,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欠到被告5000元贷款的欠条一张,只要原告偿还了这5000元债务,被告就承担抚养婚生子张继龙,否则不予抚养。
原告任洪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2006年4月28日的.离婚协议书和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收回凭证予以佐证。
被告张世旦出示了原告任洪英2008年2月11日的欠条一张。
在庭审中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洪英与被告张世旦于2005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张继龙。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又于2006年4月28日在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继龙由被告张世旦抚养,并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至张继龙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
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因经济往来发生纠纷而分开,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债务将婚生子送到原告处,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人民法院依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抚养婚生子张继龙。
本院认为,被告张世旦与原告任洪英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6年4月28日在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解除其婚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达成的协议。
这种协议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婚生子张继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的原告于2008年2月11日给被告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欠贷款),要求原告将此债务清后才抚养婚生子的辩解,因该债权债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且系另一法律关系,可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此不作评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世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离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抚养婚生子张继龙。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帅世亮
二xxx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