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劳动合同篇一
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是签定合同的劳动者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合同的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二是十六周岁以下的。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是劳动合同的合格主体,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以此为内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十六周岁以下的: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合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了审批手续后,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也就是十八周岁以下的人是值得保护的,因为他们身心发展还不够成熟,一旦让他们的行为全部具有法律效力,很有可能就被存心不良的人利用,导致未成年人的利益受损。
公司劳动合同篇二
【分析一】罗列出是谁“被兼并”?
以“被兼并”作为情势变更情况的无过错解除权的行权主体应当是兼并后形成的公司(在本案中是d公司)。原因如下: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兼并,则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新主体(d公司)继承;第二、c公司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为在兼并发生之前,“被兼并”的`条件尚未成就,c公司不能行使相关权利;一旦兼并完成,c公司的主体资格即消失,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但是d公司也仅取得了合同解除权利的资格,不能因为兼并当然地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还必须证明发生了兼并、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等。同时,由于有关人员的劳动关系都集中于d公司,d公司因此面临一定用工风险。
此外,由于这只是其个人倾向观点,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尚不能完全排除c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享有同样的单方解除权。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也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主体继承了原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除。
【分析二】合并后易发生双重劳动关系
第二种,就是没有发生情势变更。(即c公司、d公司仍然存续)。位于中国的c公司及d公司显然是有自身独立主体资格的,所以欧洲总部的合并不会影响到他们的主体资格。虽然,业务因此发生了整合,但用工关系仍然可以分别延续。
在发生冗员必须进行减员的情况下,c公司及d公司可以通过成就合同法定终止事由的方式进行操作。
例如:d公司可以将c公司收购为其全资子公司,在业务整合阶段由c公司继续完成相关业务。在业务整合阶段结束后,将核心人员通过劳动合同协商变更等方式,将劳动关系转移至d公司。最后,将已经完全去功能化的c公司注销,再援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但此种情况下,整个人员整合框架复杂,极易发生双重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劳动合同篇三
在我们公司劳动合同“赔偿责任”里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招聘费用、产生的经济损失、还有培训费用。所以在合同期内辞职需要支付3000元违约金,这样违法吗。如果违法,但我们以前签字了,这项条款还有效么。
[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劳动合同篇四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民事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的小丁,其同学虽无代理权而以小丁的名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劳动合同自今年三月开始至今,时间长达8个多月,小丁知道工厂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代签名的事实也很清楚,却没有就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有效,并不等于企业就可以限制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提出离职,企业就必须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是违法。
公司劳动合同篇五
问:某it公司由于是初创时期,急需优秀人才,可又不愿花高薪聘请,连续参加了几次招聘会都没招到合适的人才。后来该公司就在招聘会上向求职者们宣称,公司有一栋宿舍楼将在半年内竣工,到那时,被聘用的人才,每人可分到一套两居室。这一招真灵,很快,就有包括我在内的三名高级程序员,因为受到住房的吸引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留住我们,在劳动合同中特意规定:合同期满前不得随意解除,任何一方若在合同期满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可上班半年后,发现公司根本就没有建宿舍楼,于是,找到总经理,询问为何公司不兑现关于住房的许诺。总经理称不记得有过“半年内分给住房”的承诺,并说:“如果你们能拿出文字依据,公司肯定会给你们解决住房。”我们被气得一时说不出话,一起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却要求他们按合同规定每人各自承担违约金5万元,否则,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
答: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平等协商,意思表示真实(即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在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署了劳动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欺诈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
3、这家公司方明明没有建宿舍楼,却为了招揽人才,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谎称进公司半年内,聘用的人才会得到住房。这说明,公司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三名程序员在听信了公司的谎言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他们签订合同是受公司欺诈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三名程序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公司采取欺诈行为而订立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当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你们不用承担合同违约金。
[受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