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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中承包商篇一
贷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v^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账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账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 _____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_________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
借款方:
贷款方:
签约日期:
在工程中承包商篇二
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销售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销售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销售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销售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
(1)如果销售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______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销售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______次验收。
4、当所有的销售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销售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支付给乙方。
六、品质保证与维护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销售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销售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______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果销售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______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_____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七、违约与赔偿
1、甲方违约处理:
在工程中承包商篇三
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______分之______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______分之______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处理:
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分之______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______分之______为限度。
八、保密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2、除为了维护操作相关设备而需接触乙方有关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甲方有关人员外,甲方同意不向其他人员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3、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______年(由双方商定)。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______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本合同的“销售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v^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v^法律。
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______天内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进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十二、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持______份,乙方持____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在工程中承包商篇四
甲方(买方):
住所:
乙方(卖方):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一、订单
1、订单的形式:订单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
2、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收货人、运费承担等。
3、订单的送达: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签订方式确认并成交。乙方应使用指定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向甲方发送订单,否则该订单对甲方无效;双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
4、订单的生效:订单内容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_________颁布。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2、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定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3、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验收款:在销售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保证金:收到货品______年内,如无发生质量问题,则自收货日期起满______年期,甲方应将余款即合同成交价的______%付给乙方。
6、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______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四、交货与交货方式
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甲方销售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在交货前______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______小时内提运完毕。
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安装、调试与验收
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销售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销售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销售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销售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
(1)如果销售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______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销售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______次验收。
4、当所有的销售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销售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支付给乙方。
六、品质保证与维护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销售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销售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______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果销售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______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_____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七、违约与赔偿
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
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______分之______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______分之______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处理:
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分之______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______分之______为限度。
八、保密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2、除为了维护操作相关设备而需接触乙方有关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甲方有关人员外,甲方同意不向其他人员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3、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______年(由双方商定)。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______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本合同的“销售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v^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v^法律。
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______天内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进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十二、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持______份,乙方持____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在工程中承包商篇五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576号
审结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摘要:
(1)关于宏润新能源公司主张国电光伏公司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项1068万元应否扣除的问题。
宏润新能源公司认为,建筑工程部分由其自行施工完成,国电光伏公司并未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部分价款为2868万元,扣除《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1800万元后,差额1068万元亦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经查,案涉《总承包合同》第约定,建筑工程费价格为人民币2868万元;2013年9月双方又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建筑工程部分”约定,案涉合同内所有建筑工程,综合单价为元/w,总价为1800万元,为固定总价,任何情况下不予调增,均由宏润新能源公司负责实施,宏润新能源公司在支付国电光伏公司的总价款时直接扣减180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第六条第2项约定,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如与原合同有冲突,以此协议为准。由此可见,虽然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费用为2868万元,但在之后的补充协议中已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工程部分全部由发包方宏润新能源公司自行完成,费用为固定总价1800万元,不因任何情况而调增,结算时在应付国电光伏公司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双方约定的原工程总价为25500万元,依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扣减1800万元后,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3700万元。由于在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时,宏润新能源公司对建筑工程部分的工程量及费用已经明确,其自愿以1800万元包干价扣减建筑工程部分的费用,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宏润新能源公司主张扣减差额部分1068万元,违反协议约定,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对该部分款项未予扣除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2)关于设计费差额44万元是否应予扣除的问题。
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总费用为140万元。《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设计工作,宏润新能源公司已委托十一院进行全部设计内容;国电光伏公司作为epc总承包方,另行与十一院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国电光伏公司负责设计费用的支付。2013年9月21日,国电光伏公司与十一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国电光伏公司总计应付设计费用为96万元。宏润新能源公司认为,虽然双方总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140万元,但该约定仅为暂定价,最终价格应据实结算,国电光伏公司最终仅支付96万元,故应以96万元确定决算价格,差额44万元不应予以支付,故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4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系固定总价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140万元。后根据《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国电光伏公司与十一院签订设计合同,经协商双方约定设计费用为96万元,国电光伏公司已全额支付该款。《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40万元与国电光伏公司实际向设计方支付的96万元的差额44万元,应属国电光伏公司的正常商业利润部分,宏润新能源公司主张扣减该款缺乏依据。再者,本案工程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国电光伏公司制作《工程决算书》送达宏润新能源公司,在该决算书中载明:设计费140万元。2014年11月10日宏润新能源公司针对决算书中有异议的项目向国电光伏公司出具意见时,对于设计费140万元并无异议。由此可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宏润新能源公司对设计费140万并无异议,现其要求扣减设计费差额44万元依据不足。综上,一审判决未支持宏润新能源公司关于扣减设计费差额44万元的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3)关于接入系统设备费万元应否扣除的问题。
(4)关于调试费340万元应否扣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