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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能申请再审吗篇一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农历)出生。
乙方: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农历)出生。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土地代耕,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家庭承包经营的庙仙乡项寨村独东组三亩七分麦稻田委托代耕(乙方从事农林牧鱼即可)给乙方。四至界线:东以郑家力的池塘为界,西以郑维业一亩五分田为界,南以本组老渠道为界,北以郑国业稻场为界,面积三亩七分整,多少以此面积为准。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即20__年__月31日至20__年__月31日止。
二、双方商定委托代耕费十五年共计柒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由乙方付清甲方。
三、本合同期满,乙方必须保证将甲方的三亩七分田复耕。合同期间国家粮补由甲方享有,如若交农业税及三税提成由甲方负责交纳。
四、如若合同到期,乙方不能将此田复耕,乙方必须赔偿此田块分配个人每亩面积500公斤稻谷、300公斤小麦市场行情利润为标准(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的费用,别无其它费用)。
五、乙方塘埂外围不得栽树。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外,加赔叁万元的违约金。
甲方: 乙方:
20__年4月27日
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能申请再审吗篇二
甲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能申请再审吗篇三
20xx年6月27日,甲方胡,乙方李在昌邑市公园道一号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李能国老婆一人受伤,经内部调解,决定一次性解决,医药费、路费、餐费、药费5005元,饭费422元,车费70元,超市购物票78.9元,共计5575.9元。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币5500元给乙方;
四、协议签字后,双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人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人:
时间:20xx年月日
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能申请再审吗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祥见授权委托书)
鉴于: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能申请再审吗篇五
赵,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