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四不伤害心得体会篇一
伤害是一种常见的人际关系中的负面经验,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会经历过伤害。无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心理上的伤害,它们都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通过经历和处理伤害,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未来的困难和挫折。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所学到的关于伤害的体会,希望能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伤害。
在我的经历中,最令我受伤的是与亲密关系中的人之间的伤害。无论是家庭成员、朋友还是爱人,当他们背叛、伤害或辜负我们时,我们的内心都会受到巨大的创伤。而我所学到的第一点体会是,不要轻易把伤害内化为自责。当我们被伤害时,我们往往会责怪自己,认为是自己不够好才会遭遇这样的伤害。然而,这种自责只会让我们更加痛苦。我逐渐意识到,伤害是他人的行为,与我自己无关。我应该反思自己是否曾有过什么过错,但不应把过错完全归咎于自己。
其次,面对伤害时,我们应该学会倾诉和寻求支持。当我们被他人伤害时,内心往往充满了痛苦和委屈。而倾诉这些情绪可以帮助我们减轻痛苦,寻求他人的支持也可以让我们感到被理解和安慰。我曾经经历过一段痛苦的感情经历,当时我选择了与好友倾诉,她的支持和鼓励给了我很多力量。通过倾诉,我们可以从他人那里获得新的观点和建议,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面对伤害并从中恢复。
第三,宽容是处理伤害的重要一步。伤害往往会让我们感到愤怒、恼火甚至悲伤,但这种情绪往往只会让我们陷入无尽的痛苦中。宽容并不意味着原谅,但它能帮助我们释放心中的负面情绪,使我们更加平静和理智地处理伤害。通过宽容,我们可以摆脱伤害带来的困扰,重新获得心灵的平静和自由。宽容是一种修炼,虽然难以做到,但它确实是处理伤害的关键。
另外一个重要的体会是,伤害也是一个成长的机会。当我们受到伤害时,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关于自己和他人的东西。我们可以反思自己是否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有所错漏,是否对他人的需求和感受关心不够。通过这种反思,我们可以改正我们的行为和态度,从而成为更好的人。受伤并不是一件好事,但在伤害中我们可以找到成长和进步的机会。
最后,我学到的一个重要的体会是,自己的幸福是我们最重要的责任。当我们受到伤害时,我们应该尽力去修复和处理这个伤害,但我们也不能把自己的幸福完全依赖于他人。我们应该学会独立地拥有自己的幸福,不断地磨炼和提升自己,为自己创造快乐和满足感。这样,即使我们再次受到伤害,我们也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它,并从中走出来。
总之,伤害是我们人生中难免要面对的挑战之一。但通过经历和处理伤害,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不把伤害归咎于自己、寻求支持、宽容对待、从中学到成长以及独立拥有幸福,这些都是处理伤害的重要步骤和体会。通过不断学习和成长,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伤害,并在困难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四不伤害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引言 (200字)
人生中,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各种伤害。伤害总是不期而至,犹如一阵无情的风暴。然而,正是这些伤害塑造了我们的性格,使我们变得更加坚强。我曾经历过多种类型的伤害,从情感上的背叛到身体上的痛苦。通过这些经历,我领悟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情感上的伤害 (250字)
情感上的伤害是最常见、也是最深刻的。背叛、不被理解、被忽视等,这些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伤害,能让我们的心灵深受折磨。然而,正是这些伤害让我们学会了真正的宽容和原谅。我曾被亲密的朋友背叛,那段时间感觉整个世界都崩塌了。但是后来,我逐渐明白了,宽容是一种力量,能让我们从痛苦中解脱。原谅是一种治愈,能让我们重新开始。
第三段:身体上的伤害 (250字)
身体上的伤害带来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都会让我们感到绝望和无助。然而,正是这些生命中的黑暗时刻,让我们明白了珍惜和关爱自己的重要性。我曾因一次意外事故受伤,身体疼痛让我无法自理,丧失了很多生活的乐趣。但是慢慢地,我学会了接受自己的弱点,学会了寻求别人帮助的勇气。通过康复过程中的痛苦,我明白了身体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我们需要好好呵护它。
第四段:心灵上的伤害 (250字)
心灵上的伤害是最隐秘、也是最顽固的。失去亲人、失业、失败等,这些打击会让我们的内心变得空洞和无助。然而,正是这些伤害让我们学会了勇敢和积极面对困难。我曾失去一个非常亲密的家人,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悲伤和痛苦之后,我开始寻找对自己有意义的事情,积极面对生活。我学会了坚持,学会了从失败中学习,并找到了新的动力前行。
第五段:总结和启示 (250字)
在我经历过各种伤害之后,我明白了人生中的伤害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不能控制外部的伤害,但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反应。伤害是一种锻炼,是让我们变得更加坚韧的机会。宽容、原谅、珍惜、爱护、勇敢、积极面对困难,这些都是我从伤害中学到的重要品质。在未来,我会用这些心得和体会,成为一个更强大、更善良的人。
总结 (200字)
伤害是生命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从情感上的背叛到身体上的痛苦,从心灵上的失落到精神上的困扰,伤害带给我们痛苦和痛苦。然而,正是通过这些经历,我们才能从中得到宝贵的教训。宽容和原谅使我们不再受伤害的困扰;关爱和珍惜让我们更加关爱自己;勇气和积极面对困难让我们走出心灵的黑暗。伤害只是一种自然的资本,仅仅是让我们变得更加坚韧和成熟的一部分。所以,让我们从伤害中吸取经验教训,成为更好的人。
四不伤害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不伤害心得体会篇四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注重“用心、用力、用情”,科学谋划、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四史”学习教育,掀起学习热潮。
在全面系统学上再“用心”:明历史,砥砺前行务实效
注重在创新形式、搞活方法、做实载体上下功夫,力求出新出彩出亮点。建立“红色”园地。为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思想境界,中心利用空余办公场所,在醒目位置建立“红色”图书角,陈列有“四史”相关图书供借阅,引导大家多读书、读好书,切实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开设“红色”专栏。结合中心“支部亮牌”工程,设立“四史”学习专栏,定期推送“历史人物”“历史上的今天”等学习专题文章,已推送6次、涉及12项内容。增添“红色”播报。积极运用中心党员微信群“宝山人才党员先锋队”等宣传载体,紧扣学习要求,及时传递理论研讨的最新成果及精神解读,下发学习提示12篇,营造浓厚的“四史”学习宣传氛围。
在深入思考学上再“用情”:忆初心,凝心聚力再出发
把“四史”学习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进一步激发党员群众爱国情怀,凝聚奋进力量。“听我忆初心”。开展“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共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言、讲述个人入党初心、交流心得体会。坚持言传身教,以身边事和身边人为教材,促使“四史”学习教育入脑入心。“听我讲党课”。以“微党课”的形式,中心支部书记从个人经历出发,结合前一阶段集中学习、走访调研工作,联系业务实际,运用详细数据,分析身边事例,向支部党员谈体会、讲经验、说历史,引导党员群众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增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看我寻印迹”。用好宝山红色资源,积极开展“传承红色基因”活动,与共建单位吴淞新城居民区党总支一同参观吴淞开埠广场和淞沪铁路吴淞站遗址,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赴淞沪xxx纪念馆参观学习,在耳濡目染中接受“四史”的浸润和滋养,让初心薪火相传、使命勇担肩头。
在联系实际学上再“用力”:争先锋,比学赶超展风采
在不折不扣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业务实际,用好“学习强国”“人社技能大练兵”“‘四史’学习教育知识竞赛”等平台,做好“自选动作”,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感染力。提醒党员干部及时学。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建立学习打卡群2个,党员带头,互相提醒及时参加各项学习活动。以提醒促进学习、以提醒形成习惯、以提醒提升效能。促进党员干部自主学。由支部书记牵头,定期整理上级反馈的学习报表,与不参与、不主动、不积极的学员开展谈心工作,促进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形成自觉主动的学习气氛。激励党员干部积极学。对学习名次靠前、获得称号、学习成绩突出的党员群众报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营造比、学、赶、超的积极氛围。
四不伤害心得体会篇五
告别理想化的心态,走出不切实际的预期。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受到伤害。特别是对于在工作中涉及到高危领域的人,防伤害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伤害?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做法和经验,本文探讨的是我个人在防伤害方面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潜在的风险 200字
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我们也要了解潜在的风险,以避免自身的危害。作为一名电工,我每天在电缆中工作,给别人提供电力,这暴露我于意外电击和电生化的高风险中。通过加强学习和实际经验,我仔细观察被我接触的电缆,确认它是否安全。对于不能确保的缆线,我会避免接触直至安全隐患排除。
第三段:提高防护意识 300字
除了了解潜在的风险,提高防护意识也是避免伤害的关键。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戴着安全帽、安全靴、安全手套和安全衣服,避免直接接触电缆。另外,我也随时为自己的工具使用做好了准备和检查。尽管这些安全措施可能有些繁琐,但这些安全措施和习惯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也有助于提高整个团队的防护意识。
第四段:做好紧急准备 300字
事故在很多情况下是在意料之外发生的。即使我们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仍然不能保证完全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前做好相关的紧急准备。在我的工作场所,我们经常进行与危险环境相关的模拟训练。这种训练可以让我提高临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不会疏忽了在关键时间如何呼叫救援和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第五段:总结 200字
事故的发生总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我们要努力和坚持在日常工作中提高防伤害意识、了解潜在风险、做好紧急准备、反省经验以及学习他人的安全经验和方法。这样我们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持人身安全和健康,使得工作更加顺利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