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税收优惠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大致200字)
企业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扶持企业发展而制定的具体政策。作为一个企业家,我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税收优惠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的企业得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迅速发展壮大。在此,我将分享我对企业税收优惠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其他企业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第二段:认识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与价值(大致200字)
作为一个企业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价值有着清晰的认识。税收优惠不仅可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盈利能力,还可以吸引外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机会和福利。在我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我们有效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周转率,使我们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占据着优势。
第三段:合理运用税收优惠策略(大致300字)
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策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企业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与优惠政策的出台,及时进行调整和变革。其次,企业要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激励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最后,企业要通过跨区域投资、合理规划产业链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带来的红利,在市场上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
第四段: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与发展建议(大致300字)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可以带来显著的效果。我们经营的企业凭借税务筹划和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几年的时间内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张,经济效益显著,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然而,也要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尚有一些限制和不足之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与监督应更加严格,以防止滥用和误用。此外,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其中,也是提高税收优惠效果的一个重要方向。
第五段:总结(大致200字)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实践。税收优惠在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竞争力和创造经济效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善于税务筹划,合理规划企业发展。同时,国家也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税收优惠是一个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只有企业和国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企业税收优惠心得体会篇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 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税收优惠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简述企业税收优惠的背景和意义(200字)
企业税收优惠是指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通过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予企业一定的减免或减税的政策。税收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首先,税收优惠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帮助企业在市场中取得更好的地位。另外,税收优惠还可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研发,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深入了解和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分析企业税收优惠的种类和优势(200字)
企业税收优惠的种类主要包括减免税、税收抵扣、税收递延和特殊减税等。其中,减免税是指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其应缴纳的税款;税收抵扣是指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以将其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以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税收递延是指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可以将其企业所得税的支付时间推迟,减少当前期间的税收支出;特殊减税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或项目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和壮大。
第三段:分享自己企业运用税收优惠的心得和体会(300字)
在实际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我个人对于以下几点有了深刻的体会。首先,要了解和熟悉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流程。只有深入了解政策,才能更好地利用其优惠措施。其次,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选择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优惠效果。此外,要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和法律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最后,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税收优惠政策不是一劳永逸的,企业要时刻关注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段:总结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200字)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其次,税收优惠可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研发,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通过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最后,税收优惠还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和发展,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的腾飞。
第五段:展望未来企业税收优惠的发展趋势和建议(300字)
未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体制的改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将逐步完善和调整。首先,要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和广度,更好地支持企业的发展。其次,要倡导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和公正,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政府应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最后,要加强企业和政府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只有企业和政府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总结:企业税收优惠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企业要深入了解和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同时,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只有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和配合,才能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效益。
企业税收优惠心得体会篇四
摘要: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全方位、多层次地完善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之在吸引外资、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促进作用。关键词: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法定主义;中国
一、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致使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地位,这种税收歧视也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被兼并甚至破产倒闭。某些内资企业为获得和三资企业一致的待遇,改头换面钻法律空子,以“三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款流失。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缺乏总体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控制。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相互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人为地造成了外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额、降低税率为主,具体措施有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额等。这些税收优惠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直接减免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利,而对于无形资产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以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规避税法,延长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间。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税收优惠以地区性优惠为主,与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主要是沿海开放地区)优惠,对结构性运用不够。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不分资本规模、技术层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区,在经济特区,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较少。再如,对投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其税收优惠待遇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外资税收政策的产业调节效果,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而现阶段面临着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局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二、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逐步取消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行内外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收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标准和前进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wto原则对税法的最高要求。只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才能保证各种税法措施(包括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不能在课税要素中留下空白并委托行政机关立法决定,否则就会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因为税收优惠无论形式如何,如税率减免、税额扣除等,都是对原有税法要素的改变,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行使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即使是授权税务行政机关立法,授权事项也只能限于个别具体的和辅助性的细节。从这个意义上讲,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必须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税收优惠立法权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方式行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等都无权涉及税收优惠立法权的行使。
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税收法定主义所代表的税收法治在我国短期内是不能实现的。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国务院委托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这些优惠措施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但不能对课税要素作出变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经济特区政府)和地方税务部门都无权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措施,从而维护和保障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2.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逐步统一税法,对征税对象一致的税种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税法,取消境内纳税人在法定适用上的区别待遇。首先,从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人手,制定境内所有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对征税对象一致的其他税种也要制定统一的税法。如: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法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法加以调整、合并、完善,制定出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房产税法;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法等;此外,在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应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该税的规定,使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成为同样的纳税人。
在统一税法的目标实现后,应在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无疑仍需坚持,但应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重点应放在取消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国家产业调整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使我国境内的企业,不分其资本来源、产权归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就可以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举措也是wto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3.调整税收优惠的实施范围,使之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调整税收优惠范围,使其偏重于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要改变地区性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适应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沿海地区,税收优惠应偏重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对于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不再给与优惠;税收优惠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要给与大量的税收优惠,只要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市场前景的企业,即使是传统的制造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整体上看,税收优惠范围也应紧密结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对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加大优惠力度,同时,外资税收优惠不能仅面向外商直接投资,还应给与外商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的外商间接投资也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降低预提税率,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于投资农业、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定年限的免税期。
4.建立多种优惠方式并存的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我国应将现行的税收优惠调整为“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模式。优惠模式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第一,由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间接减免为主,充分发挥间接减免方式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产业和地区特点,灵活采用跨期结转、项目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延长减免税期限等办法将税收减免的重点转向间接减免。根据产业调整的需要,对资本投入较大、时间长、短期内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前期资本投入大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予加大项目扣除额,对于投资绿色环保型农业的外资企业给与较长的免税减税年限;对前期投资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会短期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亏损抵补期限;增加关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用以鼓励外商投资于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环保产业和节能产业,这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第二,由结果减免为主转变为过程减免为主。首先应改革增值税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在此基础上实现其他流转税优惠由结果优惠转向过程优惠,特别是对于投资规模大、短期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应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允许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投入等过程减免措施,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
5.改善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投资环境是指足以影响资本有效运行,发挥资本的基本职能,实现资本增值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综合环境。税收优惠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条件的成熟。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综合配套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在完善“软环境”方面,重中之重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变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务实、勤政、高效”的政府;同时应加强法制建设,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交通方便、通讯畅通、环境舒适的投资环境。总之,要多管齐下,全方位建设吸引外资的良好环境。只有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外资税收优惠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我国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wto原则的要求对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只有坚持内外资企业税收无差别待遇,并根据我国产业政策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才能为我国经济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提供一个高效、公平、稳定的税收法制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
企业税收优惠心得体会篇五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它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下是对企业税收优惠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创新和发展。以我所在的一家制造企业为例,通过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每年可以减少数百万元的税收支出,这笔资金可以用来购买新的设备、提高员工待遇以及加大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支持,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制造业发展迅猛,但很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激发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在我们的企业中,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增加了对新技术的投入,加大了对研发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不断推出了新产品和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活力和竞争力因此得到了显著提升。
再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需要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我所在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紧紧抓住了市场的机遇,加快了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的步伐。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企业的产品质量得到了提升,竞争力也大大增强。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一时的利益,而是针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所做的政策支持。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使企业保持持续竞争力。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我们企业中,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不仅持续进行技术改进,还加大了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动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步伐。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企业提供了经济支持,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推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权衡各方利益,鼓励企业发展创新,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