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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设计院篇一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施工地址:
根据《_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材料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其它: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建筑材料按样品收货,材料在自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备注:参照所提供的建筑材料使用说明资料使用,产品合格率为95%)若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建筑使用标准需更换产品。
二、乙方供应产品或原材料必须满足:
1、达到云南省相应的质检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规格品牌商标(产地)和数量及时供应;
3、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三、供货时间、运输
1、甲方应提前二天将供货计划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计划后应在甲方计划二天内供货。
2、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指定地点: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收货员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算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四、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计算货款方式及付款约定:货到工地一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此次货款。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七、不可抗力
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货款结清后此合同终止。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峡工程设计院篇二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v^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70%。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
已经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20%。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本市主城区及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半径内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城区范围内与前款相同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设有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其城区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一条 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
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申办通行手续,应当及时办理。混凝土运输车荷载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v^门应当及时取证、放行,待其卸载后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批准减免,也不得拖欠、截留、平调和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的项目需要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列入当年项目安排计划,并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
(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欠缴金额20%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处理或怠于处理,不征或少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
(五)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是指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或其他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运至建设工程施工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三峡工程设计院篇三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_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价
甲方在建设工程中需用乙方供给的建筑保温材料名称,数量_____吨,单价为_____,如果由于其他原因致使供货量不足量,按照实际的供应材料款额计算。
二、货物质量
1、乙方供给甲方的建筑材料,材料质量需按建筑材料质量标准执行,以现场所进的材料进行检验,抽验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使用。
三、交货方式
1、乙方对其供应的建材应由汽车运输至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验收货物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料单。
四、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方式为人民币结算。
2、自甲方接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甲方所出具的收料单结算。
五、违约责任
乙方对于其提供货物的质量、交货地点等必须符合甲方的施工要求,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货物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峡工程设计院篇四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散装办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措施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 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 铁路部门和省散装办应当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铁路运输管理,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装车调度工作,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袋装水泥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在本省的建设项目,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项目建筑面积或按水泥预算定额,向建设单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明,向主管散装办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70%的,不予退还。
对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上年水泥使用量,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90%的,不予退还。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当年不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征收年限,按照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散装办向水泥生产、使用单位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分工,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各级国库。
缴入各级国库的比例为:市解缴省级,市本级留975%;县(市、区)解缴省级、市级,县(市、区)本级留95%。
解缴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散装办的监督检查。按本办法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也不得截留、坐支、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散装水泥管理有关的其它业务性必要开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措施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可以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监察、财政、审计、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散装办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散装办,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峡工程设计院篇五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自19xx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校轮机管理专业之后就来到了远洋公司工作,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承蒙公司各级领导和船舶各级领导的关心与关怀,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学生,一点一点成长为一名远洋干部船员,一名专业的轮机管理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我付出的汗水,更有公司各级领导的帮助,在这里一同表示深深的感谢。
由于个人身体及家庭方面的原因,在最近几年里一直没有能上船工作,但我依然深深地喜欢远洋这个大家庭,喜欢远洋船员这个称号,并以自己曾经在远洋工作过为自豪,现在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希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批准!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继续发挥远洋人吃苦耐劳的拼搏精神,努力为社会发展和建议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xx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