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篇一
兹有我单位________同志,性别____,民族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已婚并系初婚,未生育子女。该同志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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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篇二
兹有我单位____,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属初婚,配偶____,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现暂无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篇三
教师的职业道德,应是教师的思想、政治、法纪、道德等方面的优良素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统一集中的具体表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等。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教师行为的规范,是教师品德修养的集中体现。
通过学习国家教育部新颁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深有感触:从地震中弃生而逃的范跑跑,到前段时间频发的教师侵犯学生案件,近年来,教师师德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教育部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将于近日发布。该办法明确为师德划出“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收受学生送礼、有偿补课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行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人民大众对于优。
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篇四
最好的证明就是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如果没有,就得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去开具没有超生的证明,盖上乡镇政府的公章,便可以有证明力。
只要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需要有关证明,可以到辖区县计生委或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
女方在原籍计生办开具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其实就是婚育证明,
格式如下:
某某,女,n岁,未婚,未育。(若有违反计划生育方面的行为,须注明具体行为及接受的处罚)
就行了。
这个需要当地居委会计生办出具证明的。具体为:假设您媳妇户籍地为 潍坊市a区b街道或县区c社区或村,那么您媳妇就要到c社区或村计生办开具初婚证明(就是您所说的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这个证明一般这么开:xxx,女,出生年月,民族,现居住于我社区xx号,该同志系初婚、无收养抱养史,特此证明!xxx社区居委会。
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篇五
现在已经不是违“反违反计生条例”的问题了,而违反了《人口与生育法》。
具体的处罚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以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我已怀孕期7\8个月了,他们还会实行补救措施吗??
:已怀孕期7\8个月了,作流产是很危险的。准备交社会扶养费吧。
有工作么?如果有,那最好是辞职,不要等到着开除,开除处分是要装进档案的。对将的有影响。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以下简称处罚)的,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适用本办法。
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
非婚怀孕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方征收社会抚育费。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