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监理合同管理考点篇一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0、21日,为了帮助大家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一)申请。
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人到公证处。代表人应持有代表权的委托书。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必须提交经济合同一式3份,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申请时,公证机关应制作书面纪录;书面申请时,应按照一定格式填写申请表。
(二)审查。
依法审查经济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是专业户、个体户时,要审查其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进行注册登记,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现行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3.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5.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
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在接到公证处的通知后,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人员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果公证人员认为经济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公证处可予以拒绝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当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和申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公证处的拒绝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公证人员认为应予公证时,应制作公证文书。
(三)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人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公证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单位名称(全称)、公证书编号、办理公证时间、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机关印章。经济合同公证,一般不写实体证词,只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印章属实。
公证文书要制成正本两份,一份由公证处存档备案;另一份交给当事人。根据要求,还可以制成若干份副本。
(四)交纳公证费用。
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问于尤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监理合同管理考点篇二
引导语:《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必考的重要科目,对于合同的管理是否熟悉是考验一个监理工程师的重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考点,欢迎参考!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记):(1)、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它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与法人相比他的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
例题(单选):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三要素组成。
答案:a
a、主体、客体、内容;
b、当事人、经济行为、经济利益;
c、法人、经济合同、经济权利;
d、经济管理、经济协作、法律责任。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且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
2004年考题: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定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活动
答案:c。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2.义务。
例题(单选):构成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主体
b、内容
c、法人
d、客体
e、权利和义务
答案:a、b、d。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三)、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三、代理关系(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监理工程师是以()实施监理。
a、业主的名义
b、监理单位的名义
c、监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名义
d、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名义
答案:b。
(二)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2004年考题: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是不正确的。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答案:c。
监理合同管理考点篇三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
例题:《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而数据电文包括( )。
a.信件; b.电报; c.电传; d.传真; e.电话记录; 答案:b、c、d。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要约(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
e.是否须送达对方。 答案:b、c、d。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题: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是( )。
a、新要约; b、撤销要约; c、撤回要约; d、承诺。 答案:c。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004年考题:《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 要约到达对方之前;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d.承诺到达对方之前。 答案:c。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例题:若要约的相对人收到要约后,下列哪种行为不是合法承诺( )。
d.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答复;e.要约相对人提出实质性的新条件。 答案:b、c、d、e。
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监理合同管理考点篇四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4.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被代理人-发包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5.两种代理情况的法律后果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代理中的追认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7.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1.优 点
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2.缺 点
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监理合同管理考点篇五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合同变更管理,欢迎大家阅读。
1.工程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2)施工措施变更(3)计划变更(4)条件变更(5)新增工程
2.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活动中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1)在专用条款授权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限内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书。若属设计变更,则需报设计单位确认后执行。对于超出专用条款授权范围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
(2)监理工程师有义务独立的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监理工程师有权利分享其所提出的工程变更给发包人带来的收益,,分享方式及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单选题)
4.一般变更
一般变更系指一定限额以下的设计差错、设计遗漏、材料代换以及施工现场必须立即作出决定的局部修改等。一般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