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一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是作者结合自己做的工作,对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管理的具体论述,成本管理对于降低工程项目成本支出,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并从几个方面讲述了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降低工程成本的几种方法。
0、前言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以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主要特征的建筑市场已经形成,行业市场的竞争突出体现在造价竞争上。施工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在项目施工中以尽量少的物化消耗和劳动力消耗来降低企业成本,把影响企业成本的各项耗费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有施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才能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所以以项目利润成为企业利润主要来源的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就成为施工企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就施工中成本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认识。
1、增强项目成本控制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项目成本管理,首先要树立强烈的成本控制意识,使降低成本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做到这一点,靠教育和灌输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从项目运作体制和机制上加以保证。目前,国有企业的项目经营模式一般都是由项目经理承包或实行经济责任考核,但不论哪种形式,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都是利益与风险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不相称。有的项目经理权力很大,风险却很小。企业的盈亏很大程度依赖于项目经理的个人素质,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包盈不包亏。正是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可能导致项目的经营者对各项成本不重视,管理不精细,甚至有可能出现“黑洞”。而项目的职工由于成本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并无太大关系,也会表现出对成本漠不关心,于是成本控制就成为一句空话,项目的利润目标会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出现严重亏损。
2、利用项目成本全面管理原则控制和降低成本
2.1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控制体系
成本管理控制体系是指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各个管理层面和施工班组人人参与其中的成本管理网络系统,系统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担负着一定的成本管理内容。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现场管理员都必须落实成本管理责任,知道自己管理的内容是什么,要达到怎么样的控制目标以及如何控制。成本控制体系应根据工程的进展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同时要注重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2.2制订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操作行为
项目成本管理是否控制有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要靠制度来规范操作行为,特别是材料、设备和管理费用的开支等更是管理的重点。
材料成本在整个项目成本中的比重最大,一般可达70%左右,而且有较大的节约潜力,往往在其他成本项目(如人工费、机械费等)出现亏损时,要靠材料成本的节约来弥补。因此,必须要有严密的材料管理制度,在做好材料采购计划,采取招标采购的形式,降低材料采购单价的基础上;做好混合料配合比的优化设计,加强施工过程控制,降低各类材料的生产消耗量和不必要的损耗。项目部自行采购的材料时,也要做到货比三家(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选定合格材料的供方后以会议和会签的形式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供货商进行集体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选定合格的材料供应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为材料供应商。而其他保管、发料等环节必须责任到人,做到账物相符,台账清楚,特别要注意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质量、进度和设备能力的要求,合理地配备机械。外租设备要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分别采取按台班、按工作量或包月等不同的租赁形式进行租用;要制订设备维修和油料消耗定额,并按月进行考核;建立各项保养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努力降低机械使用成本。
非生产性费用的开支可缩性很大,必须从严从紧控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确定合理比例,总量控制,分项考核。项目管理班子的搭建应精干高效,避免人浮于事,以减少工资总额的开支;办公费用、交通工具、差旅费等开支,必须厉行节约,采取部门包干、节约奖励的办法;业务费用开支遵循必要和从严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批、报销制度,规定权限不得突破;财务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并实施监督,定期开展“三同步”检查(即统计核算、业务核算、会计核算的三同步),防止项目成本盈亏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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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二
摘要:该文就市政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因素,提出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阐述了项目总工在项目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总工;质量控制
0前言
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被广泛采用。近年来,很多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应用工程项目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市政工程的特殊性,一些市政工程带有政府工程、形象工程的色彩,使得市政工程不能按照正常工期要求施工,人们重视工期而忽视质量,甚至搞人海战术,粗放型施工,人为降低了工程质量。因此,质量管理是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关键,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只有抓住质量这个关键环节,工程施工才能顺利进行,企业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1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的缺陷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多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些部门由于自身的行政职能,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法人制、实施工程招投标制、执行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方面尚显不足。有的工程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在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有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味压缩工期,甚至缩短设计周期,边设计边施工,导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全或其他缺陷和施工质量隐患。
1.2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组建“工程指挥部”是各地市政工程的一大特点,派驻的甲方代表非专业人士,对工程建设管理、技术业务不熟悉,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有的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采取挂靠或者联合承接业务,有的超越资质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缺乏设计经验,甚至边设计边变更,设计质量无法保证。有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根本没有资质,挂靠施工,施工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质量保证体系有名无实,有的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或分而不管,不承担总包应承担的责任。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有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蒙骗建设单位,缺乏第三方监督的公正性。
1.3市政工程的特殊性,重工期轻质量市政工程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从某些方面反映了城市的面貌,一些地方为了突出政绩,搞一些献礼工程、形象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当成政治任务限期完工,往往重视工期忽视质量,采取人海战术,日夜突击,工序之间没有合理工期。有的人认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与结构安全无多大关系,大不了坏了再修,人为地降低了工程质量,甚至出现当年竣工当年大修现象。
1.4行业的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工程建设也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工程招投标制,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够揽到活,低价投标,甚至低于工程成本价投标,施工中采取偷工减料的手段弥补成本损失。有的地方和部门实行地方保护政策,将一些市政工程以大修、维护的方式,不通过招标交给素质低的施工企业施工。这些不正常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市政工程建设的有序发展。
1.5落后的质量管理模式
在无序的市场环境下,施工单位存在不重视质量只顾眼前利益的倾向,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意识薄弱,有些企业搞内部项目承包制,项目部只给企业交管理费,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这种类似转包挂靠的行为削弱了企业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导致施工质量低劣。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无相应配套的检验试验设备和人员。有的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1.6监理机构不健全,监理效果达不到要求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对工程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特点决定了监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管理能力,良好的品行和综合素质。目前,监理市场的低水平和低收入层次竞争激烈,大多数中小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内部管理较差,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监理机构不健全,专业分工不明确,缺乏质量控制正常的程序、制度、手段,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业主对监理的工作干涉太多,现场监理机构有责无权,使监理工程师很难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2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
项目是工程最基础的单元,是以单体为对象,以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本核算等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组织管理,项目管理的过程就是整体分解和结合统一的过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控制是一定的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对所控制的对象采取的计划、监督、检查、引导和纠正,使其处于稳定状态的连续管理行为。因此,对市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2.1要有明确的'主体
企业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其形式、内容和性质都存在异同之处,是两个不同概念和层次的管理。企业从总体角度出发,就质量管理的目标、方针、制度等进行管理,而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渗透到项目施工的全过程。项目质量的控制主体是项目经理部,为了实施项目质量控制,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组建质量管理团队,配备专职质量检查管理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设在项目经理部,是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2.2要有明确的目标
工程总质量目标在工程承包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总目标还必须确定许多分目标,分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步骤。明确的目标就是项目控制活动在不超出一定的资源限定条件下,被控对象按预定的轨道和方向进行。整个工程的质量目标明确后,项目经理部在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时,要以质量目标为依据,对实施工程过程中的各种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制定出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切实可行、有效、经济的计划和措施,以及采取相应的技术标准。
2.3要按预定的计划和技术标准实施控制活动就是检查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预定的计划、技术标准相比较是否存在偏差,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因此,实际施工中,项目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要按照制定的计划和技术标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手段,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事先做好防范。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保证项目质量控制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技术标准实施,这样才能使项目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
2.4质量管理要贯穿全过程
这里所说的全过程,并不仅仅只是施工过程,而是涵盖施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期阶段,是从投入资源、原材料的开始,直到完成工程保修期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质量控制应对被控对象的所有要素和投入、产出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因此,项目质量控制应从勘察现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原材料进场检验、施工工序控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竣工资料编制整理、竣工验收后的保修都要进行全过程跟踪控制,必须从分析项目对象的基本特点着手,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和主要矛盾,进行全面的和有重点的管理。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由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所组成,而工程项目的建设,则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所以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是从工序质量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和系统控制过程,在全过程控制中,特别需要重视对工序质量的控制。
3项目总工在项目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一种动态、全员参与、全过程的管理,项目总工作为项目经理部的重要成员,是质量管理的最高领导者,是贯彻技术方面的带头人和落实问题的主要督促者,在项目质量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1施工前期准备
作为项目总工应充分认识施工前期准备的重要性,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应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目标及实现目标的计划和措施,确定工程施工做法和质量标准。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组织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认真熟悉图纸内容,了解设计意图,及时解决施工图纸中的疑难问题。只有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工程施工顺利实施。
3.2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施工水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主要手段。项目总工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持人,要发挥领导作用和技术权威作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发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制定措施,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科学论证,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3.3以人为本,做好质量教育工作要搞好项目质量控制,项目总工必须组织做好一系列基础工作,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是质量教育工作。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是质量的创造者,因此,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本”,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动力,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观念,提高人的素质,以高效率的工作质量,确保工序质量,促进工程质量,所以,项目总工要把质量教育工作,作为“第一道工序”来抓。
3.4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建立质量责任制度是项目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明确各管理人员在质量工作上的具体任务、职责、权限,使质量管理工作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检查有考核,考核有结果,以此将与质量有关的工作和职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
3.5全面指导施工管理
在项目质量管理中,项目总工对内是项目技术管理方面的最高管理者,对外是该项目技术方面的最高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负主要责任。因此,项目总工应发挥技术专长优势,全面指导工程施工管理,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项目总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好本部门的技术管理工作,同时应加强同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全面指导作用。
3.6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简称qc小组活动),一个项目如果仅仅依靠少数几个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把质量管理工作搞好是不可能的,一定要发挥群众参加质量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相结合。根据项目的质量目标,围绕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文明生产、改善管理和为用户服务等方面选择课题,建立qc小组,按pdca循环分析法,应用质量管理方法、手段解决质量问题,使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结语
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多因一果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作为项目经理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既要为工程把好质量关,又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总工作为项目质量管理最高领导者,就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明确其相应的职责。项目质量管理要以人为本,要以提高全员素质和质量意识为前提,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目标和规范的执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检查检测手段,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项目工程的质量,发挥“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三
1合同实施控制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踪与诊断、合同变更管理和索赔管理等工作,
2在合同实施前,合同谈判人员应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合同实施计划和合同实施责任分配等内容。
3组织管理层应监督项目经理部的合同执行行为,并协调各分包人的合同实施工作。
4进行合同跟踪和诊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差。
应
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5合同变更管理应包括变更协商、变更处理程序、制定并落实变更措施、修改与变更相关的资料以及结果检查等工作。
6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人、供应单位之间的索赔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测、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
2收集索赔的证据和理由,调查和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
3提出索赔意向和报告。
7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人、供应单位之间的反索赔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收到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
2通过合同管理,防止反索赔事件的发生。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四
一、项目商务策划
项目商务策划是施工阶段商务管理的核心,具有重要指导性。商务策划要覆盖项目的全过程,要精细缜密,编制商务策划建立完成成本预算书的基础上,根据工期计划与成本预算书编制分包工程及材料招标计划,依据合同条款编制资金回收计划,熟解合同,找出合同漏洞及偏差,分析项目风险点。难点。亏损点,与现场施工条件,与施工技术与标准相结合拟定相关对策。依据合同约定。工期要求编制结算计划。
二、项目商务管理与控制
没有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是完全相同的,同样对于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应该制定不同的方法,就商务管理而言,方法可以有千万种,但是理念却是统一的,那就是开源节流,如何做到开源节流需具备以下几点:
1、全员参与
团队的力量是最大的,项目的商务管理不仅仅是项目经理及项目商务经理的范畴,而是由每一个项目部成员共同完成的。并要求团队成员有成本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工程师是现场施工监控第一人,要及时准确的反映现场施工情况,如图纸错误、变更返工情况等要第一时间反馈给技术负责人及商务人员,并配合技术指导现场施工,配合商务人员收集现场签证资料等。
2、优化施工方案
(1)在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要注重降低成本,制定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例如在进行基础施工过程中,机械的选用合理性。井点设置以及基坑支护方案确定等等均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成本。(2)构建完善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依照响应的施工工艺程序,提高施工工序安排合理性,以此显著降低返工率及资源浪费,如部分过梁及下挂板是否与主体一起浇筑,二次构造采用预留钢筋等都对工程成本有影响。每个项目均必须要构建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可以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在各个工序中均必须要专门派遣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测,以此强化工序施工质量监督。
3、材料、设备的采购与管理
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材料费占总造价的60?70%,因此也就是整个工程成本控制的重点,在材料计算。采购。使用。领用、监督以及回收等各个环节必须要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环节责任制,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人。在材料采购之前其进行材料及设备投标报价以及成本控制价对比,根据预算工程量计划采购,考虑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对其影响,经多家对比合理选择有实力的供应商,不能一律选择低价中标,要考察供应商的资金实力,货源渠道,材料质量及规格等,在验收环节要严格按样板质量及规格尺寸验收,并做好现场储存。领用及使用要有记录跟踪。
4、合格的专业分包及劳务班组配置
目前施工现场以班组承包方式较多,但是因为各个劳动力来源具有差异,以此技术水平差异也比较大,施工企业则需要对劳动力进行合理的筛选,以此显著提高施工质量。在各个工作作业中可以选择技术熟练的人员组成相应的班组承包制,这样不但有助于显著提高施工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成本。
5、工期、质量、商务与技术结合成本管控
(1)工程提前或者拖后均会提高整个工程施工成本。所以在实际施工中,项目负责人进行工期安排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认识到工期和成本的辨证统一关系,确保整个工程能够均衡有节奏施工,在对施工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基础上,保证工期,降低成本。
(2)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优化施工工艺,尽可能的降低成本投入,如地下室底板设计回填石子,无纺布上做砼保护层,现场将回填石子加高,减少保护层厚度,从材料单价上节约成本等,如构造柱。圈过梁设计基本都是c20砼设计,施工时增加设计变更调整砼标号变成c20细石砼,既可以便于现场浇筑又可以提高外观质量等。
6、各类商务资料管理
在施工企业管理中,合同管理是其重要组成内容,同时也是降低工程施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尤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要求项目商务人员熟解合同,找出合同漏洞及监控施工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着手:
(1)在合同签订前加强管理。随着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完善,比如《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就针对合同管理和工程招投标规定了具体的要求。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全面掌握施工合同律法知识,并且要认真的阅读合同条款的每项内容,结合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项目的特点,对合同的质量要求。计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防止日后出现歧义。于此同时,合同的条款要用词严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贸然的签立合同,以免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给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在招标阶段严审企业资质。合同双方能否在施工阶段顺利的履行合同,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最有效的措施。合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具备合同签订条件与否,合同内容符合法规与否,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具体详细与否,合同的条款用词恰当与否,简洁明了等,于此同时,还应该对投标单位的注册资金。主体资格。财务报表。企业荣誉。设备和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以此确保投标单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3)强化合同的规范管理。签订合同的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利益不同。合同是否按规定履行,关乎着施工的造价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等。因此,合同双方应该进行规范性的合同管理,进而有效的协调双方的关系,保证和合同内容相关的事项能够按原计划顺利的开展;要做到对已经建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和跟踪,对于专用条款应该用在原计划的约定的事项上,做到专款专用,针对变更项目工程量的涉及到费用和曰期的要进行详细的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应严格的遵守合同规定的数量。价格以及期限等实施保修条款履行管理;必须做好补充合同。工程记录。签证。函件以及图表等相关整理与保存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计算机网络,分析公路实施计划与合同履行情况,若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必须仔细总结原因,并加以纠正,严厉惩处随意违反合同的行为。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五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合同管理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融资借款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合资合作合同。
(四)资本变动合同。
(五)对外投资合同。
(六)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相对方现时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的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业务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可为公司产生较好的收益;合同内容不与相关行业规定矛盾。
(五)合同的价款应合理。
(六)应适用合同范本;商务条款应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八)合同标的应有项目列支和可研批复;临时性项目和可研未批项目应经分管总经理批示。
(九)合同金额应在可研批复额度之内。
(一十)建设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通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合同对方及其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进行技术、业务支撑、商务、法律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其中重大、重要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技术、业务支撑、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组成。
六、合同谈判中,如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七、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审核流程办理。
八、合同承办和履行部门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合同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合同具体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合同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九、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合同的审核
一、签订合同前应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除经公司领导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如下(详见附件一):
(一)专业审查包括:技术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
(二)综合审查:行政部
(三)承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
(四)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约或授权。
对于设备买卖、技术服务、软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如不须经过招标、且承办部门不是计划财务部的,应经过财务部的审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经过财务部审核。
四、合同相关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项目、工程、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技术或业务条款明确、具体和完备。
(二)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
(三)通信设备符合选型委员会确定的产品目录。
(四)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可以提供技术业务支撑。
(六)合同业务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公司将有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七)其他应由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审核的内容。
上述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是指以下部门:
(1)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
(2)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二)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六、行政部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行政部审核的内容。
七、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二)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三)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材料送相关审查部门审核会签。行政部完成审核后,将各审核部门的审查意见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送行政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九、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十、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涉及电信技术问题、且不需招投标,如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等,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的审核。
(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提交给所有可能涉及的技术业务支撑部门,不得规避。
(三)专业审查部门(即技术业务支撑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送交下一个审查部门。最后一个专业审查部门将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综合审查,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交合同承办部门。
(四)对于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没有或部分修改的,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合同承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批表上书面注明,否则视为已经全部修改。
(五)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行政部归档。
十一、审查部门认为合同对方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或资信不明的,承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就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无可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不得与之签约。
十二、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二)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
(五)无法人资格未经授权委托的。
(六)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不良、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债务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十三、各承办部门使用合同审核表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部门和分公司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审核表的管理。
(二)合同审核表由行政部统一印制,按序号段发放给各部门、分公司,并做好记录。
(三)合同经办人若需使用合同审核表,需到所在部门确定的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领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务必做好记录,登记事项必须至少包括领用日期、合同审核表序号、合同名称、领用人签名、使用情况说明等。
(四)合同审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审核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或书写错误,合同经办人均需将合同审核表交回所在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销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合同经办人若需修改合同内容后再行审核,需重新领用新的合同审核表。
(五)若合同经办人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遗失,需速到各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说明情况,并由管理人员作好记录。
(六)合同经办人在制作合同时,除在合同名称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书写“合同编号:”外,还需在“合同编号:”前书写“合同序号:”,并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左上方的红色序号填写在“合同序号:”一栏中。
(七)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若通过正常审核流程,需将合同审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馈给本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
公司行政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行政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合同审核表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一十、合同的签约权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公司副总经理签订,其他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二、公司拟签订的以下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签订或由总经理授权签订: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或合作合同。
(三)赠予、赞助合同。
(四)其他重大合同。
一十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接受合同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除公司领导事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四、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文书须事先经行政部审核),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六、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七、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门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经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审核。
八、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履行部门于十日内将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档,履行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建立书面交接手续。
十、公司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一十二、合同的检查
一、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及(或)履行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工程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合同检查和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一十三、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协商解决。
b)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c)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d)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为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合同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时,合同履行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同时主动会同行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
分公司应将发生的纠纷上报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应通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行政部负责选聘律师,并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务员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五、需要行政部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六、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公司应当执行。
七、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市分公司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分公司行政部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报损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省分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县分公司应就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
一十四、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县分公司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合同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三、合同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奖惩
一、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合同承办、履行、审核的部门和人员,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负有解决、处理的责任。其中,合同承办人和部门审核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加、扣绩效考核分制度,绩效考核分级次分别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门。
三、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规范执行本细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给予表彰并加绩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本单位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加绩效考核分5分并给予表彰。
四、对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个人、部门或县分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个人警告和部门绩效考核扣1分的处罚:
(一)不按照合同审核流程申请审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遗失合同、合同相关资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情况。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合同审核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对所承办的必备或重要条款未加约定、约定不清或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
七、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领导事先授权的除外)或未经授权、越权签订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由公司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前,江西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办法》规定,村卫生室应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要求为: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2000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但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女乡村医生,鼓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方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一式三份)。
(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央行政单位无偿出借资产的,应从严审批。
(一)《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将有关出租出借的资料汇总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报表格式附后。
(二)20xx年年底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收入,由各行政单位按原来做法处理。
(一)《办法》实施后收入的缴款程序如下: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财政部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相关预算单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对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财政部在批复相关事项或收到相关备案文件后,即按照第九条规定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中央行政单位本级、垂管单位及驻外机构所有资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20xx年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列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各部门可以就该部分预算提出细化方案,由财政部再次批复后执行。
20xx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诊断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