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做一个合同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
本律师作为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争对本案激活条款约定免责是否有效、保险卡是否已经激活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单论激活条款约定,该约定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该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激活条款约定免责无效。
激活条款表面为生效条款,实为未激活被告某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未对该未激活条款免责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在庭审中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该激活条款约定免责无效。
二、经过法庭审理,通过被告某保险代理公司佐证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事后医院查勘的事实可以确认保险卡已经激活。
仅登记姓名及身份证号。
2、意外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到宁乡县人民医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赔资料交被告某保险代理公司进行理赔。这也足以说明保险卡已经激活,未激活系统中不会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没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到医院查勘,更不可能让原告收集理赔资料理赔。上述事实宁乡县双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投保人理赔案件的事由说明》第2点、第3点及第5点可以印证。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卡已经激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激活免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保险卡交付投保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律师:刘朋辉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做一个合同篇二
销方: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相符)
购方: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相符)
一、收货人名称、到站、产品名称、供(提)货时间、数量、金额
收货人名称要填全称,到站有专用线的`要填写专用线名称,产品名称根据国标规范填写:冶炼精煤、动力精煤、洗末煤、混煤、煤泥、块煤;供(提)货时间按月填写;数量、金额据实填写。
二、质量标准
1、冶炼精煤填写以下指标: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st,d),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粘结指数(gr.i.),胶质层最大厚度(y),收到基全水(mt,ar)。
2、动力精煤(出口煤)填写以下指标: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st,d),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空气干燥基高位发热量(qgr,ad)或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3、其它产品填写以下指标: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st,d),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收到基全水(mt,ar)。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及价格
分三种情况选择填写
1、销方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供方铁路专用线,价格执行出矿含税价。
2、销方送货,交货地点:货物到达地,价格执行到达价。
3、购方自提,交货地点:销方货场,价格执行出矿含税价。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分六种情况选择填写:
1、铁路运输,销方铁路专用线交货,运杂费用购方负担。
2、铁路运输,货物到达地交货,运杂费销方负责。
3、港口交货,到达港口运杂费及港口费用销方负担,装船后费用(含保险费)由购方负担。
4、汽车运输,货物到达地交货,运杂费由销方负担。
5、汽车运输,销方货场交货,运杂费用购方负担。
6、购方自提,费用购方负担。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1、选择采用现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要注明期限。
2、分预付货款、预付部分货款(定金)、货到付款三种付款方式,预付货款要注明款到发煤日期,预付部分货款(定金)要注明余款在货到后××天内付清;货到付款要注明货到付款时限。
3、到达站交货要注明:按到站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或按出矿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连同铁路大票两票结算。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以销(购)方化验或测定的结果为准,购(销)方若有异议,共同采样、化验,以共同采样化验的结果为准:委托第三方化验,以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
2、按《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火车运输,同为轨道衡计量,途耗为1.2%,到站后就地过磅计量为2%。
3、提出异议的期限:有关质量、数量争议,车运煤炭及供方汽运送货煤炭,自到站之日十日内提出。
七、违约责任
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部分货款1%-5%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逾期付款按每天千分之五付滞纳金;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免除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它约定事项
欠款用户要注明还款计划,注明: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填写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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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疑问:
法律顾问的解答:
从问题中我得知,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没有给他一份合同,所以他对于这样的操作合同是否有效有了疑问,你问出这样的问题,说明现在有不少人对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很熟悉,不知道劳动合同在什么时候会成立,什么时候会生效,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最一般地表现合同之成立,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有些合同可能附有条件,要等到条件成就之时合同才发生效力。《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项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对于合同的生效,法学理论上要求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证据制度,如果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那他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来。
三、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的“应当”表示劳动者必须这样做。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提前3个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无效还有2个点需要注意的:
1、如果无效仅限于某些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无效,仅仅是这些条款无效。
2、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也常常被忽视。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这是由于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
回到你的问题,他只不过是自己手上没有合同文本,这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而且由于他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只要单位可以拿出一份有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有效期内的合同,你就很难主张合同无效。更何况,你如果要主张自己没有拿到合同,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这到不是一件容易事哩。
做一个合同篇四
有的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合同,还没有交纳保险费,便发生了火灾;有的`企业,由于效益不好,虽然投了保,但在合同中又约定,等有了钱再把保费续上,然而偏偏出了事故;有的保户本应交纳2万元保费,但一时手头紧,只交了1万元,却遭了灾………那么,保险合同还算不算数?保险人到底赔不赔?赔多少?许多人为此引起纠纷,面红耳赤,诉诸公堂.
作者:张丽君曹守晔作者单位:刊名:中国保险英文刊名:chinainsurance年,卷(期):“”(4)分类号:f8关键词:做一个合同篇五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二、合同怎样解除?
1、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指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律直接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和对方的抗辩?
1、解除权的行使,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时为确认之诉)。
注意事项: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四、解除权的消灭?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五、解除权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及其体系设计
1.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劳动法律的技术性处理和运用。
2.怎样理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不能胜任工作”是强调胜任能力,还是强调工作结果?
4.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90%以企业败诉告终,为什么?
5.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6.劳动者对考核结果不确认、不认可,怎么办?
7.如何制定绩效目标责任书或岗位责任书?
8.结合劳动法,如何确定绩效目标或工作任务?
9.如何通过关键绩效指标将考核工作量简化高效?
10.如何制定关键绩效指标?
11.如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12.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员工,如何合法辞退?
13.末位淘汰制度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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