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个人事项报告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个人事项报告篇二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定义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事项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个人事项报告篇四
1、领导干部需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县纪委,按规定审批。
2、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变更(除随军、招生、婚嫁等“农转非”和农村户口迁往异地外),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申报。
3、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借公款2000元以上且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向县纪委申报。
4、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应向县纪委报告。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6、经县计生委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7、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批准(但不得兼职兼薪)。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8、每半年填报一次《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及《县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9、本人参与操办的家庭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时报告。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报告。
中共xx县委
20xx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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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1.重大教学事故;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二)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个人事项报告篇六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我社区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社区副科级以上科级领导干部。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纪委干部管理室。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委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个人事项报告篇七
2.要学会了解同事的喜好
同事间的交流不仅仅是停留在相互竞争相互联络工作上,偶尔关心下同事,了解下同事的喜好对你的人际会非常有帮助,这样同事间的感情就不会显的很僵硬。
3.不要事事抢尽风头
4.不要向同事说老板的坏话
职场里的人都希望自己能升职加薪,难免有些伪君子会故装好人,事后却将你一军,碰上明智的老板还好,倘若碰上个心胸并不宽广的,那今后要么辞职,要么就别想好好混出个名堂了。
5.不要总希望同事能帮你做些你的工作
或许有些同事很乐于助人,但是只要是你自己的工作就该自己认真完成,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让其他人帮你完成,这样不但会显得你没什么办事能力,爱偷懒,还会让老板在裁员时第一个想到你。
个人事项报告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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