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一
国际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其签订关系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保障各方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商事合同法。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我很荣幸能学习到这门课程,更有幸能体会到国际商事合同法所带来的益处和深刻感悟。
一、国际商事合同法意义
国际商事合同法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对合法权益有约束力的法规和规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参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因此国际商事合同法具有高度的意义。它旨在调和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关系,使其具有互惠性,形成对交易各方的公平平衡。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使交易各方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同时也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商事合同的适用和领域已经从单纯的货物交易扩展到服务领域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例如,电子商务、互联网交易、金融领域、技术许可等各领域的合同都可以被纳入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由于商务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涉及的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因此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所适用的国家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三、国际商事合同法实践
在实践中,运用国际商事合同法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合同的具体的法律条款应该相应适用。其次,各方当事人确定、约定的事项,应该被认可和保护。遵循合同条款之外的解释,可能无效或者被认为不当。此外,在各个国家的经济环境下,法律意识形态、文化习惯、社会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不同也很重要。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了解交易对象的国家特殊的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对跨国贸易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实施对国内外贸易均存在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在国内,它促进了企业在国际生产要素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化配置,加速受到全球市场的认可和竞争。在国际上,它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了保障,降低了商贸活动风险,促进了更好的国际交通流动和商业合作。同时,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购房人权利,保障企业合法利益和经济稳定发展,增强了国家整体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
五、完善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
尽管国际商事合同法在稳定国际贸易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限制。具体而言,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不同,有些地区的法律体系将会对商务活动造成影响。此外,有些地区的商务活动界面复杂,也会影响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实施。因此,为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和商务带来更好的效益,我们应该加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研究和完善。只有如此,才能推动国际贸易合作和国际法制的完善。
总之,国际商事合同法对于国际贸易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未来,我们应该积极地推动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完善,探索更精进的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我相信,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作用将会不断增大。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二
国际商事合同法对于企业家、律师、学者与政府官员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合同法是基础,它决定了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文旨在通过探索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实践运用,回顾自己的学习体会和对未来的展望。
第二段:理解合同和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覆盖了范围广泛的问题,如合同的性质、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在实践应用中,合同法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和解释方式。当然,还要注重避免和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同时,需要充分了解本土和各国之间的不同契约法,以避免在跨国业务中出现误解或争议。了解和识别各种“风险”是成功执行国际合同法的关键,而这些风险不仅包括语言和文化差异,还包括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适用法律问题。
第三段: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与挑战
虽然国际商事合同法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方法,但是在实践中,确实会经历许多困难和挑战。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和适当的监管,合同当事人可能难以在合同中获得必要的保障和资源。此外,对于合同中的各种条款及其紧缺解释,在不同的语言和司法体系之间,的确会存在互相理解、不同的解释和应用情况。
第四段:提高实践技巧和独立性
针对上述的困难和挑战,在实践中,提高实践技巧和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法背景、其实践运用和应用情况,以使双方在合同中意识到非常关键的条款和内容。此外,在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决策中,公司高层也需要了解和熟悉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这将帮助他们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推动公司成功地开展跨国业务。
第五段:结束语
总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是企业、律师、学者和政府官员的核心关注领域,这些人应该关注合同法的实践应用。在我们现在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国际合同法的实践应用,很可能将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学习机会。通过认真探索国际商事合同法背后的意义和需要,我们可以装备自己,成功地开展跨国业务。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三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释义】本条是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本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本法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四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
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违约行为的其它分类可见下面条文解释。
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五
合同是一项在商业、法律和民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因此,在今天,它也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业交易、法律问题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中。为了了解和掌握合同法律知识,我参加了一次合同法务培训。这篇文章是根据我的学习经验,主要介绍合同法务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简要介绍合同法务培训
合同法务培训是一次关于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交流和探讨的活动。在培训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合同的定义、分类、要素、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还了解了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整个培训过程涵盖了法律、企业管理、商业等方面知识,为我们掌握合同法律知识提供了全面的学习途径。
第三段:对合同法务培训的认识和感悟
在合同法务培训过程中,我对合同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们研究了真实的合同案例,深入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并通过实际讨论和演示,加深了对合同法律知识的理解。此外,在合同法律的基础上,我们还学习了如何设计合同条款、如何进行合同履行和如何处理合同纠纷等实际问题。这些知识和经验不仅对我的日常工作有很大的帮助,而且对我的个人生活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第四段:对合同法务培训的建议
尽管合同法务培训是非常成功的,但我认为在未来的培训中,还可以加强学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动。通过不同学员之间的交流,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合同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处理,同时也能促进我们之间的跨领域学习和交流。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模拟案例、实际演示和案例辩论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合同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处理能力。
第五段:结论
总之,合同法务培训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我对合同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不仅对我的个人发展,而且对我的职业发展都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希望未来,我和其他学员能够继续深入地探讨、交流和分享,共同提高合同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处理能力。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六
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了当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行业,而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协议之一就是商事合同。然而在商事合同中,涉及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问题,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国际商事合同法。这次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专业学习,深刻认识到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
第二段:认识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商事合同法是制定、规范和解决国际商业争端的一系列法律标准。由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则和商业习惯都不同,这往往会造成很多的商业风险。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出现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的,它的实质是将各国法律规定相互协调,达成共同意见,以此来降低国际商务活动中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段:深入了解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实际应用
在我们的学习中,领导人通过案例分析,让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实际应用。案例涵盖了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货物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等。通过这些案例的研究,我们坚信只有合同的具体实践才能真正了解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内涵和精髓。
第四段:深化我们对商事合同中的重要元素的理解
在我们的学习中,我们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商事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合同的重要元素,包括合同的形式、生效、内容、履行和争议解决等等。我们发现,在实践操作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陷都会对整个合同的效力和权利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合同各个环节的规范是保障合同质量的核心。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学习,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了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概念和意义、实际应用和商事合同中的重要元素。当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规定,这不仅是对我们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是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一定要牢记这些原则和规定,提升自己的整体实力,不断提升国际贸易的质量和标准。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七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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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三个月计算篇八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费用。
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目的,使因合同无效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无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这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因素。其次,返还财产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必须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
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又如有形财产已经变形、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当双方在合同无效中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时,可以相互请求赔偿,就相同的损失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进行赔偿。
合同三个月计算篇九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合同法务培训,收获良多。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学到了许多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将从培训内容、自身学习心得、实践应用、交流互动、未来规划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培训内容方面,本次合同法务培训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在培训中,老师通过丰富多样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合同基本知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重点内容,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管理合同。此外,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管理交流,我们了解到了各个行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共性与不同点,对于我们了解商务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心得方面,我认为参加这次合同法务培训让我收获颇丰。通过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我对合同法律知识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合同中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加强了我的印象,同时也增强了我对商务约定合同法律效力判断的信心。此外,我认为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而言,加强法律学习,了解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情况,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意义重大。
实践应用方面,我认为合同法务培训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的合同管理实践经验。我们针对自己的业务环境和实践背景,通过学习和交流总结出了一些实际的合同管理策略,对以后的实践意义重大。同时,在具体操作中,我也将结合自己所学所得,尽可能将合同管理实践和商务合约有效性分析相结合,以保证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商务合约合规合法。
交流互动方面,这次合同法务培训为我提供了与行业同仁交流和互动的机会。我认为通过不同行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间的交流,相互学习和互通有无,可以得到许多实操的经验和案例分析。同时,我认为增强与同行之间的沟通,有助于学习行业风险和趋势,获得向前推进的足够动力。在交流过程中,我不但发现了自己的不足,而且收获很多启发,并且加强了对行业前沿知识的关注和深入思考。
未来规划方面,我认为合同法务培训对于我的职业规划和个人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从长期来看,个人职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知识预备,而签署和履行合同,是现代业务生活的重要部分。我希望能够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分享,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转化成实际的应用价值,成为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推动企业发展,为商业合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本次合同法务培训对于我的法律意识和商务合同的理解也更加全面、深入,同时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商务环境中如何更好地合规签约和运营。通过此次培训,我还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合同管理各方面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实践和学习,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从而为自己的工作和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