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一
在新学期里我们的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分析班级的班风,学风和班级凝聚力等问题,经班委会会议讨论以往经验,取长补短。继续发扬优良的经验,改正补充不足的方面,吸取其它班级经验并向其它优秀班级学习。
二、加强班级凝聚力,加大各班干部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班干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监督各班干部做好以身作则,做好带头作用,再以各班干部为中心监督其周围同学遵守学校班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带动全班同学的集体荣誉感。
其中,对于班上纪律,学习,卫生等其它方面都有全面计划。
1、卫生:组织班上同学认真打扫好卫生,积极进行义务打扫。班上同学还要养成爱卫生的良好习惯并做到不乱丢垃圾,爱护环境的美好品德。
2、纪律:针对班上纪律不是很好的现象,我们一定要组织班干部负起责任,行动起来,认真管理好班上纪律。可借以学校迎评之风抓好班上纪律。在班委会议上促使大家对迎评引起重视,使大家思想上达成共识,以身作则。
3、学习:能让同学们很认真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认真听课,做好笔记并积极发言,遵守上课纪律,不讲小话,不玩手机,与老师处成良好的学习关系。
班干部还要认真组织好班上举行的每一个班会活动并积极带动全班同学参加学校活动,力争第一。体现我们护一团结向上的奋斗精神!
希望通过以上计划能够尽快改变班上目前较为松散的学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热情,促进我们的学习效率。为学校举行的迎评做出一份我们力所能及的贡献并能通过全班的共同努力能将护一带成为一个文体德都具备的优秀班级!
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二
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_法治思想,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聚焦“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紧扣省委“十大创新”任务要求,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入贯彻_法治思想,贯彻落实__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主动对标我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发力点,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围绕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法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切实把好立法入口关。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善于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项目信息,注重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充分发挥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作用,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有效渠道。加快推进智慧立法,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政府立法工作。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理顺工作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及时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根据法治建设进程和改革发展要求,分期分批对上位法修改、国家政策调整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加大政府立法宣传力度,重点加强新出台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的宣教解读,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安排黄河口国家公园条例、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条例等项目。围绕强化创新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安排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改)、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等项目。围绕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点安排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等项目。围绕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重点安排压煤村庄搬迁办法、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项目。围绕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重点安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等项目。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平安山东建设,重点安排反食品浪费规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等项目。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快工作进度。起草部门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按时报送送审稿、公众参与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等送审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必要时间。对列入抓紧调研和起草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下沟通、事前请示等工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和专项指导,提高设区的市政府立法质量。起草部门要及时与省司法厅沟通起草工作进展、争议协商解决等情况,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省司法厅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分歧争议。起草部门不能按时提交立法草案的,应当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省司法厅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_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_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31日印发
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三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组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民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具体发放和领取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节育技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婚后无子女包括下列对象:
(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由单位收回,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停止独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含原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同)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五)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
对无计划生育夫妻的罚款从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在怀孕期间旷工或事假超过一月以上的,其旷工或事假期间的收入,参照怀孕前一年平均月经济收入推算。罚款缴纳期不超过六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罚款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缴纳额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对无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计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城镇无业人员,其罚款额的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区或镇的职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营私舞弊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作为无计划生育,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男女双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处每人五百元罚款;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提前一年处每人一千元罚款,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下的,按无计划生育给予处罚,每提前一年罚款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其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按无计划生育一胎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罚款所得金额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处罚,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由所在地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过书。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处罚决定的内容协助执行。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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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四
面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重大考,口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明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部署,把创建文明城市作为一项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一次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契机、一场分秒必争的攻坚硬仗,作为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民生工程,坚持不等不靠,迎难而上,主动出击,在危机中育新机,在变局中开新局,聚焦民生,精准对标,化危为机,融合推进,精雕细琢下足“绣花”功夫,将文明创建融入城市底色。
一、勇毅笃行凝聚创建合力
文明创建,一分布置,九分落实。
今年以来,口区按照市委“强化常态学习,完善责任体系,树立鲜明导向”要求,不断在强化学习、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加强保障上下功夫,确保文明城市创建行稳致远。
2 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将学习研究创城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内容,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12 个测评项目,88 项测评内容,180 条测评标准,40 项负面清单,组织区级领导干部与 10 个创建工作部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常态化开展学习培训 7 次,逐项研究细化,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措施。
全面强化“台账式管理、列表式推进、动态式监督”模式,制定印发了《创建文明城市任务清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要点》《创建文明城市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措施责任分解》《口区2020 年文明城市创建攻坚行动方案》,建立“三级台账”(区级创城台账、工作部台账,主创部门台账)和“三本清单”(问题整改清单、重点难点工作清单、特色亮点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按照任务分工、创建时间节点,逐项对标要账,倒逼责任落实。设立“阔步口、晾晒比拼”三级微信平台,牵头处级领导、创建工作部、主创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创城动态及时发布,比实绩、晒成效,适时点评,线上指挥,形成了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二、绣花为功练就品质之城
城市的改变,既有“刮目相看”的惊喜,也有“润物无声”的变化。在长期居住在这里的人眼里,他们的生活环境的变化可谓日新月异。
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五
红阳村将以新农村建设工作为总抓手,以“五新一好”为目标,以发展新产业为重点,进一步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促进村级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
一、以“三清三改“为重点,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今年,红阳村将以村规划建设、“三清三改”(清垃圾、清污泥、清路,改水、改厕、改路)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为根本,把新农村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新的突破口和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新的载体,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靠群众,整体推进。
红阳村今年“三清三改”的主要任务是:以中村为示范点,全村清理污沟2500米,清除上、中、下村边两旁屋场的路障16处,拆除乱搭乱建的牛栏蕏圈厕所55间,建公厕2个,整修上村至下村村道2公里。
建立红阳村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一是要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把阶段性集中整治与日常性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二是要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及全体村民共同保护环境、爱护卫生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三是要充分发挥农村理事会和农村“五老”作用,建立巡察制度,加强督促检查。
二、以新产业发展为切入口,稳步促进农民增收。
经过多年培植和扶持,毛竹林、脐橙、生猪己成为红阳村民脱贫致富的主要产业。红阳村今年在抓好3000亩毛竹林低改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以脐橙为主的果业生产,大力推广“猪—沼—果”生态农业模式,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建优质脐橙种植示范基地。红阳村将在金风山新建优质脐橙种植示范基地500亩,以点带面,推动果业发展。主要措施:一是由村委会理顺山场租赁关系;二是鼓励10至20户果业大户到点开发,对开发户实行每亩100元的开发奖励措施;三是争取镇政府的优惠政策,由镇政府提供果园路开辟、电路架设等扶持资金。
加大对生猪养殖大户的扶持力度。红阳村今年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养猪大户进行扶持:一是筹建养猪小区,对到小区养猪的大户提供低成本用地;二是镇村邀请县内专家每月到村传授养殖技术和提供指导;三是由镇村负责协调对养猪大户提供银行小额贷款。
此外,红阳将以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和产业农民为目标,加大对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科技致富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组织农民进城务工,增加现金收入。
三、以农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抓好通村公路建设。红阳村去年实现通村公路硬化公里,总投资达万元,为村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红阳村要完成公路建设带来的6万元的债务清偿任务,同时,力争在去年的基础上再硬化道路500米,建设需求资金约8万元。筹资主要渠道为:一是国家扶贫资金;二是市、县挂点帮扶单位扶持资金;三是村民自筹资金。
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红阳村的农田水利年久失修,给农业的生产与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今年,红阳村将努力筹资万元重点建设上村水尾和下村水口的两座水陂,使1200亩的农田灌溉难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红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新的一年里,将抢抓发展机遇,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努力促进农村事业的发展,带领全体村民勤劳致富奔小康。
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六
一、抓好支部自身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抓好干部的学习和管理。
3、抓班子建设,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
4、年内计划培养_1-3名,发展干部1-2名。
5、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财务三公开制度,阳光操作,理解监督。
6、用心协调上级各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各项工作及重大事务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7、认真宣传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
二、扎实推进民生保障,使社会事业蓬勃发展
卫生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转,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狠抓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完成农村居民参保续保任务。
安全、维稳工作:要始终把安全、维稳工作放在重中之重来抓,以平安乡村为目标,落实职责制分组排查威胁村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隐患,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在排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处理,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村级公益事业:计划加宽资金争取渠道,各方面争取可用资金加大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村容村貌:一是扩建村委会场地,解决居民群众活动有地可施,为14年换届选举及广场舞的长效普及做好后盾;二是硬化组级道路公里,维修4公里,为村民出行及农副产品的运进运出,推进村级经济发展走好第一步;三是用心配合国土资源所做好农村房产确权任务,把老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当大事做好。
三、稳步推进产业发展,逐步拓宽增收渠道
我们将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中心,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进一步抓好种植业、养殖业和劳务输出三大主导产业,农业农村工作扎实推进。
农业工作方面:按照镇委、镇政府年初下达了春耕春播目标任务,结合我村村实际,理顺工作思路,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计划201_年再发展茶园300亩。紧抓机遇,做好土地平整项目,优化土地资源。
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充分利用“挖万塘”活动和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我们创造的有利资源,以落实和完善防汛职责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抢抓机遇搞好农田水利建设,保证我村生产生活用水。
畜牧工作方面:一是全面推行标准化养殖,对养殖户加强技术扶持和规范化管理要求;二是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规范规章制度。
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七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1756 个自然村建立了交通安全联络员。2020 年,大队上述基础上深入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累计进行“五员”培训 1066 人次,劝阻农村地区交通违法 4800 余起,农村公路现场查处交通违法 万起,面包车安全管理卡办理落实率 ,云南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录入基础数据 万条、工作动态 573 条。
二是深入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 年,全县 10 个乡镇 2 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了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在后所镇外后所、营上镇大山口、竹园吗依咋、中安街道海平村委会清水沟、胜境街道大庆设置劝导站 5 个,并正常开展工作。全县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点15 个,其中,中安、胜境街道辖区 5 个,9 个乡镇各 1 个,在交警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 1 个。三是开展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截止 12 月 15 日,全县共排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835 处,均已全部上报党委政府和道路管养部门,目前已治理整改 91 处。对30 套电子警察进行升级改造,施划道路标线 19054 米,增设停车泊位 160 个、标志标牌 86 块,安装隔离栏 2046 米,优化信号灯 11 个,渠化改造路口 9 个,排查治理堵点乱点 12 个,全县城区道路通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四是推进“五小工程建设”,大队多次主动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共商 2020 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工作,报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预防事故领导小组会议 2 次,促进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等责任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强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主体工作责任落实
通安全。利用春、秋季学期开学的有利时机,组织民警走进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在校园开展交通宣传专题讲座、主题班会、摆放展板、粘贴宣传挂画、组织观看教育片、发放交通安全知识系列手册等多种形式,呼吁广大师生、家长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形成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强力推进路面防控
面行车秩序。
2020 年,大队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5547 起,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万起,其中酒驾 998 起,无证驾驶 4159 起,超员 2206 起,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机机违法载人 613 起,驾乘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 3546 起,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135 起,行政拘留 758 人,危险驾驶追刑 70 人。
四、强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优才计划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篇八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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