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死亡报告表格篇一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调查机关:国土资源局承办人:
调查时间:
当事人: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20xx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xx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本组集体农用地建商住房的违法行为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并于20xx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主要案情如下:
是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xx于20xx年1月6日开始动工建设,至20xx年1月10日,10间房屋地基建成。经现场勘查,该宗地位于县x城镇xx村xx组生产路东,东邻农用地,西邻xx村xx组生产路,南邻农用地,北邻农用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20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0平方米,该宗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性质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李xx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本组集体农用地建商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建议: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间房屋地基;
二、罚款陆仟元整(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承办人(签名):杨xx张xx
20xx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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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报告表格篇二
《祝福》是高中语文课本传统篇目。它篇幅长,容量大,结构又复杂。以前我教这篇课文,追求细而全:从字词讲到复句,从记叙顺序分析到情节结构,从人物形象探索到主题思想,可谓面面俱到,但测试效果并不理想。现在教《祝福》,我让学生写日记,编年谱、小传,写分析报告,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日记
 12月23阴
晚上回到故乡鲁镇。因没有家,只好暂寓在本家鲁四老爷的宅子里。论辈份,我该叫鲁四老爷为“四叔”。四叔是一个讲理学的老监生,同五年前比起来,单是老了些。不过,胡子还未留。见面之后,四叔先是寒喧,然后是说“我”胖了,最后大骂新党。虽然我知道并非借题骂我,骂的还是康有为。但是,谈话是总不投机的,于是不多久,我便一个人留在书房里。
 12月24日阴暗
今天起得很迟,午饭之后,出去看了几个本家和朋友。访了镇东头一个朋友出来之后,在河边遇见祥林嫂。她是这回我在鲁镇所见的人中变化最大的一个:仅仅五年的时间,花白的头发已经全白,根本不像一个四十上下的人;脸上瘦削不堪,黄中带黑,且丝毫不见几年前那悲哀的神色,看上去,整个脸像是木刻似的;眼睛间或一轮,说明还是个活物。她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下端开了裂的竹竿,一手提着内放了一只破空碗的竹篮:她成了一个地道的乞丐了。
想不到,祥林嫂看到我以后,接连问了我三个问题:一是魂灵究竟有没有;二是如果有魂灵,是不是就有地狱;二是如果有地狱,那死掉的一家人能不能见面。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替她着想,回答”也许有“;第二个,我仓促之中回答”论理,也该有“。最后说”然而也未必……谁来管这等事……“。第三个,我推说自己说不清,并把先前的话翻了过来,回答说”究竟有没有魂灵,我也说不清“。
最后我乘她不再紧接地问,迈开步便走,匆匆逃回四叔的家中。
但我心里觉得不安逸。我想,祥林嫂如果发生什么不测,我的答话委实该负若干的责任,可随后就想,自己大概是生着教育家所谓的神经病,况且我已经说过”说不清“。
然而,思来想去,心里仍是觉得不安。
 12月25日下雪
今天依旧起得很迟。午饭之后,还是出去看看几个本家和朋友。他们都没有什么大改变,单是老了些。他们家中都很忙,为”祝福“做着准备。”祝福“是鲁镇年终的.大典,因此,买得起福礼和爆竹的人家都很重视。福礼由女人们辛劳制作,拜的却只限于男人。
与昨天相比,天色更加阴暗,下午竟下起漫天大雪,我到四叔书房里时,瓦楞上已经雪白,壁上挂着的朱拓的陈抟老祖写的大”寿“字和还没脱落的”事理通达心气和平“的对联被雪光映得极分明,我觉得百无聊赖,便去窗下的案头翻了一下:一部似不完全的《康熙字典》,一部《近思录集注》和一部《四书衬》,再加上今天时时记忆起祥林嫂来,仿佛怀着什么不祥的预感。明天一定要走了,我想。
傍晚,从一个短工嘴里打听到祥林嫂死去的消息。短工说祥林嫂是穷死的,是昨天夜里或者就是今天死的。听到祥林嫂的死讯,我非常惊惶,但仅仅是暂时的事,随后心里渐渐轻松。不过,偶然之间,还似乎有些内疚。
晚饭桌上,我还想打听些关于祥林嫂的消息,但因四叔忌讳极多,加上我又不知道该用什么隐语替代,所以终于没有问。看四叔俨然的脸色,我疑他认为我这时来打搅他,也是一个谬种(刚才傍晚时分,四叔曾骂祥林嫂是”谬种“),便立即告诉了他明天要离开鲁镇,四叔也不很留。一餐饭就这样闷闷吃完了。
吃过晚饭,我独坐在灯下,回想起祥林嫂半生事迹的断片。
 12月26日大雪
临近五更之时,我被爆竹声惊醒,看见豆一般大的黄色的灯火光,接着听到毕毕剥剥的鞭炮,知道四叔家正在”祝福“了。
天亮后,离开鲁镇。
写完日记,我指导学生编年谱、写小传。
样林嫂小传
祥林嫂,卫家山人,可能姓卫,生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
有一年春上,只有十六七岁,以打柴为生的丈夫祥林死了,二十六七岁的祥林嫂便逃离了家中,经做中人的卫老婆子介绍,冬初进了鲁镇鲁四老爷家中做帮工。每月工钱500文。活计虽多且重,但她反感到满足。
三个半月后,即开春前夕,她的婆婆带人把她抓了回去。工钱1750文全被婆婆拿去了。
死亡报告表格篇三
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死亡报告表格篇四
领导:
,男,岁,年参加工作。是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上午在学校内上体育课时摔伤,后经鉴定为工伤,鉴定时间是年月日,鉴定文号第号文,伤残等级为:级。由市劳动仲裁委裁定,应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即本人伤前13个月缴费工资:元,合计:元整。根据保险处规定,单位当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老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应有原用人单位支付。
特此申请,请领导批准!
单位领导签字:
办事处领导签字:
单位:
年月日
死亡报告表格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xx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为了做好全县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特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对死亡报告卡报告、审核、查重、订正、监控制度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信息管理专职人员要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上午、下午及时、完整、准确报告死亡卡片,对直报系统内的死亡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以及重卡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卡片应及时通知报卡单位核对;对核实无误后的个案信息通过网络确认上报。
2、审核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办理。
3、每天查重。各报告单位间重复报告的卡片和经订正报告或个案调查后否定的卡片。
二、对死亡报告报告信息定期分析、应用和反馈制度
1、 按照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对死亡报表、汇编、分析图表、文字材料和电子文件等载体资料进行归类、编目、集中保管。
2、《死亡报告卡》、死亡登记簿、和死亡漏报调查的原始资料要归类整理,保存3年。死亡月报表及其电子报表,保存5年。
3、《死亡报告卡》的电子文件,死亡年报表,月、年死亡动态分析,定期趋势分析,死亡管理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和死亡漏报调查结果通报等,及其电子文件),应永久保存。
4、 定期进行死亡分析:按月作出动态分析简报,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反馈到各医疗机构。
6、 年度死亡分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对全年死亡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疾病的“三间”分布特征及流行趋势、防治对策和效果。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
三、死亡病例报告与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人制度
1、每年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并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2、同时开展不定期进行督导、质控,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督导记录。
四、培训和技术指导制度
1、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网络直报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方案、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满足工作队伍的专业需要,保证工作质量。
2、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与学习记录。
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随时指导培训。如出现网络故障,及时联系电信部门给予解决。如出现业务问题,随时指导培训。随时预防病毒发生。
4、、开展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每年二次。
5、对新参加工作或新负责死亡报告管理工作的人员要随时进行培训。
五、死亡病例相关资料的管理制度
1.不得将网络直报的`用户名、密码、地区编码上墙或放到明显位置。每月至少修改一次密码。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密码,发现密码泄漏,随时修改密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其他子系统或进入其他单位的用户。
3.网络直报上出现问题,随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不私自找电脑高手处理。
4.网络直报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须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意后才变动。
5.每月对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文件、卡片,文档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的安全。
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值班制度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信息管理专职(兼职)人员要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对网络死亡报告情况进行监控。
2、死亡信息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出差、休假)数日内暂时不在岗,需要指定其他人员(经死因监测培训)负责此项工作。
3、值班人员应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畅通。
4、值班人员应及时做好各项值班记录。
七、对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报告制度
1.审核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办理。
2.对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为全面掌握中国内地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情况,及时研判甲型h1n1流感的危害程度和防控形势,现将我国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在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转院、转科等情况均视为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不论有无基础性疾病,是否混合其他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均纳入死亡病例报告范围。
二、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所有入院治疗、伴发流感样症状的重症、死亡病例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死亡病例报告后4小时内,应将死亡病例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见附件)。同时,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规范地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中认真填报死亡病例相关信息。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严禁出现瞒报、漏报、缓报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