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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篇一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篇二
为了共同做好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来育龄群众,都应自觉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第二条育龄群众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信息服务的权利。5.获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7、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惠、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8、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村民不应有任何歧视行为。
9、符合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诚信计生户,村主干优先给予担保。
10、在各级慰问活动中,符合慰问条件的,诚信计生户优先安排慰问。
11、未违反计划生育户,可加入“坑源底村计生致富联1合体”,诚信计生户可优先加入“坑源底村计生致富联合体”。
育龄群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早婚早育、多生育和婚外生育。
2、新婚夫妇要自觉参加婚检和优生检测,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按时参加孕情管理。持《生育服务证》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如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有乡计生办批准。
3、若发生意外或疾病致胎儿流产或婴儿死亡,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村委会,并接受计生部门派人调查。因不及时报告,无法查清事实的,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规定,接受处理。属一孩的三年内不安排生育,属二孩的不再批准生育。
4、不谎报婴儿死亡、不溺弃婴儿、不非法抱(送)养孩子、不买卖儿童,违反者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婴儿出生(被寄养或收养小孩)应在7天内报告村委会,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根据计生部门的指导,自觉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育妇若意外怀孕,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主动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村委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辖区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与计划生2育科学知识。
2、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优生优育、避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咨询与服务。
3、指导已婚夫妇及时采取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定期组织计生技术人员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环情孕情检查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
4、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如《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
5、经常为育龄群众做好上门访视服务,了解其生产、生育、生活等情况,为其提供致富信息或技术,帮助排忧解难。
6、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7、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人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身作则,接受全体村民监督。村委会执行村级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居)民的结婚、生育、节育、奖扶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委会奖励和优惠
1、二女户落实节育手术对象,村委会一次性追加200元的节育奖励金;独生子女办理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追加奖励50元。
2、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子女考入大学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500元。
3.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在困难户中,同等条件3下优先享受共同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
4.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在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5、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时,二女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家庭应当享受增加一个人份额。
第五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实施能公正、公开,特设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由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计生小组长担任,对村委会和村民履行计生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需要修改补充,由村委会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本村规民约于2012年5月16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有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生够孩子的夫妇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自觉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村民应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村民应自觉履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村计生协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会议,实施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设立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节育等情况。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评议、质询和监督。每月向全体村民通报一次全村允育、节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等情况,发动村民进行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民主会,对计划生育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连心箱”和“连心电话”,听取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时给予优先、优惠等。
第十六条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免职务的处分。
第十八条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定的有关优先、优惠、优待照顾。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篇四
村 规 民 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篇五
第一条 为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深化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提升计生协会的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六项重点任务”,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和全体村民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村委会(村计生协会)的权利和职责。 一、村计生协会为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对计划生育事务行使以下权利: 1.民主决策权。凡涉及经费投入、奖励救助等重大事项,均由村代会研究讨论后决定、实施。 2.民主管理权。村计生协会会长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3.民主监督。村计生协会负责征求村民代表和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责成村红白理事会对本村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办理仪式的青年不予办理,并做好解释劝说工作。 二、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履行以下职责:
1.搞好宣传教育,建立会员之家,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群众积极响应三胎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开展会员学科技活动,定期聘请农业科技、养殖技术人员为群众传授知识,引领帮扶群众走向致富之路。
2.弘扬新型婚育文化,建设新时代乡村家庭婚育文明。引导村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提倡适龄婚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性别平等、代际和谐、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坚决抵制摆阔气、比奢华、败坏地方风气的行为。自觉营造良好健康氛围,为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3.搞好政策法规服务。认真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和扶助、救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要进行经济帮扶和生活照顾。
4.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指导村民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指导已婚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做好服务对象的随访和避孕药具的发放等服务工作。
5.随时对怀孕妇女提供服务和入户走访,确保不发生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指导村民接受孕产期保健,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健康指导。
7.倡导村民积极参与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合理膳食、心理健康、意外伤害预防、“三减三健”等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传统美德,引领良好家风家规,促进家庭文明健康建设。
8.关爱村内留守老人和儿童。定期慰问村内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开展健康关爱活动,关爱儿童和老人心理健康,建立相关台账,准确掌握家庭及生活状况,实行动态化管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弱助困的传统美德。
第四条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3.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5.有享受《条例》和本村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的权利。
二、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义务(村民承诺):
1.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三个子女计划生育的义务。
2.有主动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申报怀孕、生育等婚育信息的义务。
3.有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义务。
4.有按《条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5.有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基础知识、婚育新风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办法: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女孩行动,优先安排纯女户白天浇地,无需参与浇地排号;村经济合作组织对纯女户及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并优先吸纳为合作社会员。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留守老人优先安排入住村幸福院。
三、对有致富项目的计划生育家庭资金短缺的,由村委会协助办理贷款及经商手续。
四、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期进行生产生活帮扶。购买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开展健康体检和定期慰问服务活动等。
五、优先安排计生特殊家庭从事本村有偿公益服务工作。
六、村计划生育志愿者无偿为育龄妇女提供孕前、孕中、产后的服务和指导。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七、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儿童享有优先入托优惠。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再享受本村的计划生育福利待遇。
二、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要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可以在日常管理、收益分配上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本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