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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自评报告篇一
一 目的
为适应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掌握和统计生产中不安全事件,组织协调对伤亡事故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7.4.9),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 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事故报告
4.1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紧急情况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4.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6 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7 安管部门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
五 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1 事故调查
5.1.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3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1.5 成立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5.1.6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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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自评报告篇二
一、建立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做好全院传染病的监测管理、疫情报告及检查等领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四、发现鼠疫、霍乱、艾滋病和肺炭疽等重要的传染病或暴发疫情时,必须先作电话报告,并随即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五、一个人,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须分别填写两张卡,十四岁以下儿童请填写家长姓名。
六、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预防接种史。
七、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八、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请按卡片正面各栏目填写清楚,门诊病例确诊当日填写、住院病人出院当日填写,过期无卡片者为漏报,各栏目填写不清者为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合格 。
九、防保科每日到各科门诊、住院部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当天行传染病网络直报。请各科责任医生及时填写传染卡。
十、每月检查一次全院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规定,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如下:
1、我校医务室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
2. 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 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每天进行晨检,对缺勤的同学通知家长了解情况,并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责任人,并通知家长, 疫情报告责任人进行进一步排查。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4. 1天有3例相似症状当天向校医务室报告。
5.传染病报告员要加强责任心,对玩忽职守、瞒报或谎报,不按时报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6. 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疫情报告人以最快捷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向县教育部门报告,做到不漏报,不瞒报。
7.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共同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在24小时内校医务室报告;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立即向疾控中心报告;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在24小时内报告;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在24小时内报告。
普法自评报告篇三
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
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本院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炭山乡卫生院
2012年1月5日
普法自评报告篇四
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自xx年11月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由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分步分阶段有重点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顺利承担了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市县试点工作,保证了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xx年11月11日,由市上领导颁发了省市第一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全面启动了农村房地合一产权登记证书。现将调研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1.信息平台建设方面。信息平台建设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我县从xx年10月份开始采取市集的中方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信息平台建设:一是硬件建设。积极向县政府汇报沟通筹集资金35万元,购置了台式机、笔记本电脑、针式打印机、普通打印机、高拍仪、移动硬盘、查询机、叫号机等办公设备。建起了大数据库服务器4台,连续供电设备2套,完成面积20平方米的机房改造,内部网络已布设调试完毕,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建设局、林业局、农牧局和五个中心国土所之间内部网络互连互通,形成了不动产登记硬件网络环境。
二是获取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建设以基础数据资料为根本,为获取第一手基础数据资料,从xx年10月初,筹措资金11万元,聘请作业单位对新型城镇化试点镇黄羊川镇农村房产进行权籍调查,形成纸质和电子基础数据。近年来,由于县城建设发展速度快,土地现状变化大,xx年1月份我县筹资24万元,聘请作业单位对县城范围内的所有宗地及楼房楼基进行全面调查测量,现已全部完成县城269宗土地使用权及518幢楼房的投影面积调查测量。三是数据平台建设。xx年2月我局积极与北京天耀公司联系,投入业务骨干10余人利用其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对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产、城镇房产、林地等数据进行整合建设,自xx年11月所有登记业务均能利用登记信息平台在网络上登记办理。
2.安全保密方面。我局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一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网络不动产登记实行专机专网,并加装防火墙、网闸等安全手段进行隔离,所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严禁接入移动存储设备存入或读取数据,防止信息泄露。对登记平台业务数据做到每天定时自动备份和手动备份在移动硬盘,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二是通过与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三是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建设局房产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公司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开发软件公司不配合,与建设部门的数据交换接口迟迟不能开发,导致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与建设部门的房产信息无法实时相互推送,实现数据共享。
建议从省级层面与建设部门沟通,督促房产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公司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软件开发公司密切配合协作,尽快开发出数据交换接口,以实现数据共享。
(二)信息平台接入情况。
我县信息平台接入采用将xml格式的报文通过sftp协议推送到指定的业务报文存放目录,从相应目录中获取相应报文的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在每天17:30前,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实行)》将登记数据进行校验后及时上报,以实现与市、省、国家实时汇交,对报送失败的数据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数据进行修改后当日或次日上报。我县上报业务数据类型有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等,止目前我县共成功上报业务数据215条。
:近年来为发展地方经济,结合地方实际,鼓励企业发展特色产业,出现了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农业用地、生态用地等土地用途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但国家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标准中无农业用地、生态用地等用途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类型,现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上报。
建议对现在的数据库标准根据基础登记业务的需求进行修改,以提高登记业务的可操作性。
(一)数据基本情况。城镇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共2299宗,其中仅县城的269宗土地使用权数据在xx年进行了调查测量,即有空间数据也有登记档案电子化数据,其他登记档案资料只进行了电子化扫描,并无空间数据,且大部分档案扫描件未按宗地号、发证时间分类整理,扫描资料混乱格式不致,需重新调查测量和扫描整理。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资料8.1万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资料251宗,均有空间数据和电子扫描件资料,但部分宗地存在坐标偏移、宗地代码编号不规范现象,需补充测量和统一宗地代码编号;房产登记档案资料11392卷宗,仅对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了电子化扫描,无空间数据;林权登记发证档案共9855卷宗,仅对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了电子化扫描,无空间数据;草原登记共发证19413本,登记原始档案严重缺失,现有档案只有电子表格。
(二)已完成数据整合情况。xx年6月份,我县根据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安排,积极与数据整合作业单位紧密配合,前期对我县的土地、房产、林权、草原登记数据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现有档案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并提出整合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经过多次讨论后,认为我县土地、房产登记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应先对土地、房产数据进行整合,待逐步积累经验后,再对林权、草原数据进行整合。由于我县土地登记资料无空间数据,为使房屋落宗落户,先后筹集资金132万元,在完成县城269宗土地使用权及楼房投影面积和“下山入川”移民点、黄羊川镇7134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调查测量的基础上,对登记数据逐条核对进行数据入库;房产登记数据充分利用建设局房产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数据进行解析转换后,按照坐落、名称等导入数据平台,完成房屋落宗落户,对于无法落宗的房屋数据进行实地调查后再落宗落户。目前已完成定宁、古丰、十八里堡、黑松驿等11个乡镇45000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数据整合,完成“下山入川”移民点及黄羊川镇4893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数据整合,完成城镇600宗土地使用权数据整合建库及488幢楼盘落宗落户工作。
(三)6月底前计划完成情况。虽然我县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数据整合工作中进展还是较为缓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当然资金困难是主要的因素。为此我局高度重视,年初对我县数据整合工作进行了详实的预算,并制定了数据整合工作计划,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土地、房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工作,所需经费约257.83万元,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切块)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定文件精神,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切块)资金中统筹解决,今年已给我县拨付资金408万元。
(四)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1.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部分数据暂无法进行整合入库。由于长期以来各单位分散登记,在登记过程中采用各自独立的技术标准,采用的坐标、数据和面积等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数据整合的难度。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程序不规范、表册不齐全等遗留问题,且存在重复登记、漏登等现象。各部门不动产登记的状况差异较大,现存档的林权、草原数据仅为纸质数据,无电子图件及图件坐标信息,信息化水平很低,且草原登记仅有电子表格数据无登记档案资料,使登记数据无法进行整合。
建议上级部门在经费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已登记无空间坐标的宗地进行补充调查测量,对无登记资料的宗地在今后登记工作中逐步完善。
二是西靖镇“下山入川”移民点界线不明确,给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造成不便。由于我县“下山入川”1、2、3、8、9、10号移民点正在建设中或土地未分配,现无明确界线暂无法将其分别划分为地籍子区,加之这6个移民点全部入住后户数较多,在本次地籍子区划分时合并划分为一个地籍子区有点过大,给数据整合和今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建议以上移民点土地全部分配入住后,允许我县重新划分地籍子区,对已整合的数据按照新划定的地籍子区进行修改不动产单元代码,以方便数据整合和今后日常登记业务管理及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
2.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确保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展,土地、房产登记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鉴于林权登记数据无空间数据,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沟通汇报,争取调查工作经费,进行重新调查测量后,按照不动产数据库建设标准进行整合入库并汇交;草原登记数据由于无登记档案资料,在今后登记工作中逐步进行完善,形成集土地、房产、林权、草原登记、查询一体不动产信息系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普法自评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报送,便于市纪委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掌握动态,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重大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涉纪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报告:
(一) 多次进京、赴省、到市重复信访的;
(二) 案情比较复杂、有疑难问题的;
(三) 有异常信访活动,可能造成重大信访事件的;
(四) 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研究解决的信访案件。
(五)涉及面广或事出有因,公众或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六)应当登记报告的其他重大信访事项。
二、处理下列涉纪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报告:
(二)违反《信访条例》的越级访、暴-力访;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四)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违规违纪办案的;
(五)信访人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
(六)信访有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批示的;
(七)应当登记报告的其他重大信访。
要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对重大涉纪信访案件受理、检查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主要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
六、对重大信访事件处置,基层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不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信访应急预案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置。
七、对在重大信访事项处置中不及时、不妥当或没有及时报告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重大信访事件由市纪委信访室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一次,并报委局主要领导阅批。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公司。
一、报告人的范围:公司党政班子全体成员。
二、按规定应报告的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或纪检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要求
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登记表报公司纪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普法自评报告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本院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炭山乡卫生院
20xx年1月5日
普法自评报告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
1.1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认真学习、讨论、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
1.2成立由分管院长、责任科室及各相关科室主任组成的法定传染病管理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医院的传染病管理报告工作。
1.3医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1.4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以及在传染病网络报告中显示的其他传染病。
1.5报告时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6报告程序
每个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或可疑新的传染病时应及时向防保科报告(电话直报)。
对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立即报防保科(电话直报)。
对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应于诊断后12小时内报防保科,下班后报信息科。
检验科和接诊医师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及时电话报防保科,对病人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不得公开和传播。
2.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化验登记管理
2.1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薄、实验室登记薄、传染病登记薄和卡片收发登记簿。
2.2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薄,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薄、传染病登记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师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填写门诊日志或出入院登记或化验登记及传染病登记薄,并完整准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预防保健科。
2.3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和确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2.4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后,整理、装订、存档,保留三年。
3.培训
3.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新入院的医师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
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工作管理技术规范等。
3.3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拒绝参加培训者将不允许上岗。
4.预防保健科职责及自查与奖惩 。
4.1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卡片收发登记薄。
4.2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查重和自查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疫情管-理-员每日对卡片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正。审核完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每月检查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传染病报告登记簿、检验室登记有无漏报传染病病例;保存疫情资料;将每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汇总,报医务科、业务院长。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4.3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医务科、防保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年终奖励。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年终奖励。对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给予处罚。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并在全院通报。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 个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1、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成立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小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3、每年新职工岗前培训必须有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内容学习结束必须进行考试。
4、门诊医生认真做好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姓名、家长姓名14岁以下患儿时必填、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诊断病名、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复诊九个项目。 5、病房住院登记至少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九个项目必须根据病历所书写的最后诊断填写病人的出院诊断。
6、化验登记项目必须有病人姓名、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科医师姓名、检验日期。
7、发现公共卫生事件和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由防保科按时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做到不迟报 不漏报不错报并要做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
8、正在流行或上级要求“0”报制度的传染病每天实行传染病
“0”报告制度每天的下午330分钟前各科把传染病疫情上报到保健科特殊情况按照“传染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9、防保科每月上旬必须查阅全院上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科检验结果检查是否有传染病漏报。核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是否完整上报是否及时做好自查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
10、每月由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科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情况按照本院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进行相应奖惩:对传染病漏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100元罚款;对传染病迟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漏项缺项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
普法自评报告篇八
1、各班每天要进行晨检。
2、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3、发现学生有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校长并向上级卫生及教育局报告。
4、责任报告人(班级教师)必须按照法定时间进行传染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疫情。
5、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6、学校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上报。
7、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的;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者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疫情报告人均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8、传染病报告员要加强责任心,对玩忽职守、瞒报或谎报,不按时报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医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报告人
(一)医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必须掌握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和报告办法,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立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特殊传染病根据要求立即电话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二)门诊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门诊日志,详细登记各类信息,诊断为传染病者要按照要求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三)住院部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出入院登记本,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患者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四)检验科、放射科等应根据检查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报告。
(五)医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等所有资料保存三年备查。
二、报告病种
(一)法定传染病(39种)
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或疑似患者,属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 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参照乙类管理)。
(二)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
(三)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四)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五)其它暴发、流行或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三、填报要求
(一)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二)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三)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四)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报告程序与方式
(一)首诊医师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二)初诊传染病患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后,在门诊日志或出入院登记本相应位置注明“已报”标示;复诊患者不再填写,但必须注明已报卡及时间;第二年第一次就诊的患者应重新填写卡片上报,注明填卡科室及医师姓名。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由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管理人员负责医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按时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对报告患者诊断变更、患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及时补报。并定期进行传染病资料分析。
五、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普法自评报告篇九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激作,填写专卡和传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行政自然村,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防疫科,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六小时内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防疫科。
四、防疫科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住院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五、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六、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