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一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市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及机关各股室向卫生局报送请示、报告等文件,一律送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并贴上处理笺后,送分管副局长、局长批示。
二、局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按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和工作限期办结制度督促办理,各业务股室接到办公室转交的批示件要抓紧办理。
三、局领导批示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由有关业务股室负责送审。有关业务股室要将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报办公室。
四、不按程序送文,如有遗失、耽误,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市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向卫生局报送的请示问题、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等一律以单位的名义、用正式文件报送,非正式文件概不受理。
六、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不直接向业务股室报送文件,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公文,业务股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二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强制报告制度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行业规范化和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接下来,本文将从我自身的工作体验入手,探讨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第二段:了解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对于某种现象、事件或行为进行统一规定和监管,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信息上报和监测。这种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民众的重大利益和安全,同时也能够规范行业秩序,遏制不正之风,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段:强制报告制度的优点
首先,强制报告制度能够对于行业内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止一些严重的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通过对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能够为相关管理机构提供科学的决策和指导性意见,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强制报告制度也能够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提高其责任心和使命感,推动行业的道德建设。
第四段:强制报告制度的挑战
在实施强制报告制度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首先,行业内部的信息流通和交流可能会受到限制,从而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其次,一些从业人员可能过于重视信息报告的数量而忽视了信息的质量,导致制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再次,强制报告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提高,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五段:结语
总体上来看,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是必要的和重要的,它能够为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当然,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注重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加强监管和执行,才能更好地发挥强制报告制度的作用。延伸阅读:例如,一些政府行业的工作可能需要进行大量的政务信息上报,需要更加高效的政务信息化工具为政务工作者们提供支持,使政务信息上报能够更加规范、快速处理和操作。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三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工具,目的是提高团队合作与组织效率。最近在我的工作岗位上,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实践,并得到了一定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意义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现代化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它有利于规范组织内部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团队合作。通过逐级审批的过程,各单位可以更好地识别工作情况、解决思路,从而更快更好地完成任务。
第三段: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如何积极主动
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加强内部协作,提高执行力。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在工作的过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难点、问题和困难。其次,我们需要多方联络各单位,加强沟通交流,保证信息的流通和准确性。最后,我们需要以实际工作成效和优良的职业道德赢得信任和支持,并在工作中发挥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创造力。
第四段: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实践体会
在我所在的工作岗位上,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应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深刻地认识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仅具备了上述意义,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单向决策、隐蔽落实和信息孤岛现象,帮助我团队更加快速、高效地进行工作协作。同时,这种制度的存在为我提供了极好的工作经验和机会,激励我不断进步、发挥出团队成员的优势和特长。
第五段:总结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现代化组织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意义在于规范组织内部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团队合作。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加强内部协作、提高执行力等方面,去深化这种制度的应用,为我们的工作和团队合作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好处。最终,希望我们大家都能在这种制度下获得人生和职业的更多进步和发展。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四
1、在“非典”流行时,相关部门规定各地按时报告疫情动态,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
2、由于零报告制度具有反应及时、控制目标明确的功能,现在已经推广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等领域。
3、零报告制度可以提醒人们一直保持对某种现象的关切。
4、《零报告报表》上报时间是上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某时段内的最新情况。
二、实行零报告制度的目的
1、落实指挥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有效监控施工现场安全。
2、发挥管理者的主动性,加强各施工单位自我监管力度。
3、促使施工人员自查自改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常态化。
4、更加准确使用奖罚规定,使每一次实施的奖罚处理都能起到促进隐患整改、保证生产安全的作用。
三、《现场hse事故(隐患)零报告表》填写说明:
1、《事故(隐患)零报告表》由各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填写。
2、按照表格要求,“发生次数”栏填写实际发生次数,没有发生的填零“0”,“处置措施”栏简述处置方法和结果。
3、报告起始时间从7月1日开始。
4、本次报告周期为一个星期,即下周一(7月9日)上交《现场hse事故(隐患)零报告表》。
5、以后的报告周期根据各施工项目部风险作业量的大小,由现场hse管理小组确定。
送:监理部、现场各专业组
现场hse事故(隐患)零报告表
指挥部现场hse:
现将我项目部本期内(20月日—月日)安全管理情况如实
4.吊物上站人;5.埋在地下物;6.斜拉、斜牵、斜吊;7.散物捆扎不牢;
8.零、散、小物件无容器;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10.六级以上大风。
报告单位:
报告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填报时间:20xx年月日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五
强制报告制度是一种法律要求公民或相关机构必须向政府或其他官方机构报告某些特定事件或信息的制度。在我国,强制报告制度适用于许多领域,例如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等。在这些领域,强制报告制度被视为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实践中汲取了许多的体会和启示。
第二段:强制报告制度的好处
强制报告制度的最主要的好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从而降低损失和风险。在我工作的领域里,尤其是在网络安全领域,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企业不按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漏洞,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信息泄漏和网络攻击。此外,强制报告制度还能够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事件和信息,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
第三段: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难点
尽管强制报告制度的好处不言而喻,但执行起来仍然存在一定的难点。首先,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企业或个人不愿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和信息,这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好地认识到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其次,一些企业或个人存在过度报告或虚假报告的现象,这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最后,强制报告制度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段:强制报告制度的改善建议
为了更好地执行强制报告制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报告事件和信息,以增强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力度。其次,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坚决打击虚假报告和过度报告的现象。最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使其更加完善和健全。
第五段:结论
强制报告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的实施对于我们的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通过认真执行强制报告制度,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降低损失和风险,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定信心,积极行动,不断加强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为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六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行上报制度,以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管的目的。此制度的落实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必要的技能和经验,以及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本文旨在分享我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心得和体会,并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经验借鉴。
第一段:认识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针对某一领域内的重大事故或疾病事件等情况所制定的严格规定。从发现或首次知晓相关事件发生开始,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以便进行及时应对和处理。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信息共享,防止疫情扩散,或避免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失。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配合和认真执行,特别是在危急时刻,每一份上报都可能对避免灾难发生有重要的帮助。因此,每一个人都应当理解和尊重强制报告制度。
第二段:尽职报告的心态
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我们需要具备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强烈的责任心。无论我们是在医疗领域还是在环保领域工作,及时上报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必要手段。在上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冷静、坚定,不因个人感情和利益干扰而退缩或拖延。同时,在一些社会事件中,由于氛围和压力的原因,有些人或单位可能产生犹豫或逃避的想法,这时候,我们需要更加坚定自己的原则,告诉自己正确与及时上报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对社会和同行的负责。
第三段:如何做好报告的准备
在执行强制报告制度之前,我们需要了解规定和制度,并进行适当的培训和宣传,同时建立好事件上报的机制和数据库。这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报告流程、制定清晰的标准和流程、培训和检验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等来实现。我们还可以建立一些简单易用的工具和模板(如报告书、问卷、调查表、备案表等),以规范化的方式收集相关事件的线索和证据。
第四段:怎么做好上报工作
为了确保报告的及时和准确性,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 做好数据保密,注意涉密和敏感信息的处理,不得泄露有关涉事人员以及事件的任何个人或机构信息。
第五段:总结体会
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需要相关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面对。在上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展现诚实守信、坚定理性、勇于担当和责任担当,不盲从、不回避、不漏报、不压报、不侥幸,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善地进行传递。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团队协作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在机遇和挑战面前,一起克服困难,促进行业的转型和升级。
综上所述,强制报告制度是一项社会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事件、遏制事故疫情等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并以诚实守信、坚定理性、勇于担当和责任担当的态度,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努力做好信息上报、风险识别和遏制工作,为我们的社会繁荣稳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七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制定传染病暴发疫情报告制度。
传染病暴发疫情: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传染病病人。通常是指一个单位、一个村庄因同一因素于某病的平均潜伏期内,出现一定的病例数,达到相关传染病监测方案规定例数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相关信息例数。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暴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上级疾控机构、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科室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写出暴发疫情处理报告报告事态进展。
经调查核实确认后的暴发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各级各类疾控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相应科室安排专人负责暴发疫情报告,并做好记录。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八
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用工制度的重要补充,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规避责任和风险,在出现人事劳资纠纷时,可能出现“双害结果”。针对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从立法规定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检查和加强普法宣传等方面进行制度性完善,以期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双赢”的结果。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权利保障;制度建设
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优势,是很多用人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工的原因。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当运用也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消极影响。
1.1劳务派遣制度概念解析。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并未作具体的含义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进而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一种就业形式,一种劳动经济关系。1.2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我国在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和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xx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意图和规制措施。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厘清了劳务派遣的基本性质,即劳务派遣仅为主流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制度的实际运行规制,我国又制定并实施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主要就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这一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为劳务派遣制度合法运行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劳务派遣制度在国际上也被广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国为2%,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对比可见,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所占比例明显较大,原本只是作为用工补充形式的劳务派遣,其发展规模却超过了国家和社会的预期。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导致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务纠纷,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科学、严格的劳务派遣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1存在问题。
2.1.1“同工不同酬”问题普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但在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并不是个别现象。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虽然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制度招用劳动者,但与劳动者并不直接形成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从合同目的方面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本着节约成本、规避自身风险考虑,往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报酬要低于单位正式编制同一岗位员工的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劳务派遣的“优势”所在,也是用人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一项对劳务派遣工与一般职工的劳动报酬差距的匿名问卷调查,显示,一般企业“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别约人均20xx元。“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导致劳务派遣工产生不满,工作积极性不足,直接影响其工作实效。
2.1.2劳务派遣制度存在被滥用的问题。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虽然上述规定就“三性”问题作出了说明,但是在实务中关于“三性”的法律界定却依然模糊,导致该规定有名无实。由于临时性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即6个月,但是可以通过一次次续约长期使用劳动者;辅助性工作的法律定义则较难确定,一般来说,除用人单位领导职务以下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均有辅助的性质,所以在实务中辅助性存在与否皆由用人单位解释;替代性则更为宽泛,目前从实务中来看,一般工作均具有可替代性,唯一性的工作内容除重要的领导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外,是否可以替代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2.1.3劳务派遣数量超过法定比例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是从实务统计来看,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远远超出该比例限定,有的达到20%甚至30%。对于10%的比例限定,立法目的主要是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维护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秩序,控制用工人数也是为了维护派遣工合法权益。
2.2原因分析。
2.2.3劳务派遣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工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较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工作周期短,从事工作内容简单,流动性大,其本身没有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维权成本较高也是劳务派遣工不进行积极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劳务派遣工作的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特点,劳务派遣工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集体认同感缺失,其并无长久工作和稳定工作的基础和心理,故而容忍一时权利受损的态度成为多数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心态。
3.1细化劳务派遣立法,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鉴于目前相关的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和不明确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立法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其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并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报酬保障的监管责任。同时,立法要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其在工作中所受损害的责任赔偿、补偿主体,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各项合法权利,避免出现损害而无人负责结果。
3.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制度合法利用。劳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突破用工比例的用人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方式来严格劳务派遣制度的运用,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符合法定比例、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得以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秩序的稳定。
3.3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普法宣传,建立劳务派。遣工权利维护公益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其法律素质,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基础。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公益机制,及时为劳务派遣工提供正当的法律维权服务,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约谈乃至诉讼促使用人单位正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利,促进其权利得到合法保障。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xx.
2张馨予,陈昊.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xx,2.
3郑东亮.劳务派遣的发展与规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xx.
4夏雯婷.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xx,4.
5郑海红.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xx,6.6张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司法检视与完善路径[j].河北法学,20xx,3.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九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报告工作制度是规定的篇十
一、学校各部门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原则上应逐级呈报,不要越级呈报。呈报至校长室转呈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校长室应及时将报告、请示的批示或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或个人。
二、学校开学、放假、停课、集体调课,须按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或停课、集体调课,必须先请示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小学校长必须严格遵守坐班制,不得随意离岗,如因公(私)确需离岗,必须先请示,再把离岗期间工作安排到人,明确职责后方可离校。教师请假三天以上的须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批准离校。
四、学校的重大决策,如教师调配、校舍修建、教师过错处理等必须先召开教师会研究,并书面请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五、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情或安全事故,必需在6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的指示妥善处理,并把处理决定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六、学校的收费要公示、公开。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也必须请示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