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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简报篇一
2011年上半年执行工作小结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x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 “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 “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11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 ,执结374件(加旧存案件),上升 ,结案率,同比提高了个百分点,收案标的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11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神,按照全国、全省法院2011年执行工作意见的安排部署,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我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指导、参加执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执结99件案件,涉案标的达万元,集中拘留4人,公开曝光“老赖”,1名,移送公安机关1人。
2、推进反规避执行,维护法律权威。近年来当事人
2避执行活动。为全力推进活动开展,执行局已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严格制定措施,要求从立案、分案、输案、办案到结案等各个环节细抠严办,进一步发挥集约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鼓励执行干警积极调研探索建立有效联动、综合治理执行的长效机制,促使反规避执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顺利完成比较突出的反规避执行案件7件,在已执结案件中,执行实际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针对被执行人确实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我院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已经查封的财产,及时予以拍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应当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和xxx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强硬的执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准备规避执行的“老赖”。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我们还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通过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工作按年初既定的目标向良性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反规避执行中限制高消费令在落实上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3一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对被限制高消费的顾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限制高消费令对于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不大。监管机制尚不完善,这也给了被执行人可乘之机。
2、司法救助力度有限。一些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现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
3、执行案件结案率、和解率、执行金额到位率相对于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将会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体同志将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顽强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业绩,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院案件简报篇二
广州两级法院都十分重视调研信息宣传及司法统计等各项工作。
中院党组反复强调这几项工作是法院的基础性工作,两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两级法院都将调研工作的内容纳入到岗位责任制,并将调研工作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调研水平作为法院干警晋升、提拔的一个重要依据。
如市中院近两年提拔初任法官,要求必须有调研成果,没有调研成果就没有竞争资格。两级法院领导亲自部署和参与调研工作,率先垂范。
近年来,市中院每年都组织召开全市法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会议,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树坚都亲自参加并作讲话。对一些涉及法院全局性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院领导都会亲自确定调研课题、担任课题负责人,并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
仅2005年,市中院吴树坚院长、黄荣康副院长、王健副院长等中院领导就分别亲自带队进行有关民事诉讼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管理等方面的调研。领导重视和支持是作好研究室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在吴院长的领导和支持下,民事调解调研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于10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会议,吴树坚院长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提出了建立完善九项调解机制的目标,有力地推动了调解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了调研工作对审判工作的促进作用。我市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工作及宣传工作中也有许多通过推动法院中心工作而引起领导重视和支持,领导支持又促进研究室工作开展的成功案例。
二是加强对领导的宣传,促进领导重视和支持。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能力和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识和评价。
人是一切工作的根本。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作好研究室工作的核心和关键。
加强专门机构和专职队伍建设。广州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任务十分繁重。
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两级法院把最优秀的人才放到调研部门,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职部门发挥骨干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目前,两级法院都设立了专职调研机构,配备了专职调研人员。
共有专职调研人员63人(包括中院办公室综合组5人),其中从事调研信息宣传等文字工作的同志学历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占35%。2004年6月举办了两级法院调研工作培训班,对全市法院专职调研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脱产培训。
法院案件简报篇三
/link?url=pg6xhlzcpiewdiaupb_cogx5wsdhjcpqdanbi6rmguscwcveaj6gt6cmugw3ietnab9nbvahul9haebfs1_mt5imj0rmwvlb-rpzqmspkt7信息是什么,它与新闻的区别?信息是为领导决策和日常工作服务的,大体上有日常工作类信息和重大紧急类信息之分,前者包括工作动态、问题建议、经验交流类别,后者主要是指法院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时间、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
二是二者侧重点不同,信息侧重于介绍措施、制度、趋势本身,一般需要以具有代表意义的实力和数据支撑,新闻则侧重于具体过程的说明,一般以个案为例。比如我曾经写过很多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新闻简报,都是就个案的审理、调解情况简单陈述案情,在写了数篇这类型案件的简报后,在完成一篇道交事故纠纷调解案例的基础上,我才总结出这一篇非常粗糙的《大关法院对如何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的五点建议》的建议类信息,也可见信息写作的难度。
作为一直在民事、刑事审判庭的干警而言,对于信息写作,我们接触时间短,经验少,写作信息也只是我们的兼职,时间和精力有限,我对于如何写好信息,我就写作与审判相关的信息,谈谈自己的几点感受。一是改变思想,提高重视度。
二是领导的重视和肯定。作为年轻干警,我们并不缺少精力和积极性,对于我们来说领导的肯定和赞扬有时候比经济奖励更催人奋进。
这一点我有很切身的体会,因为院长对我文字功底的肯定,她甚至在百忙之中还亲自对我讲哪篇文章写的如何如何,让我很感动,。我也很惭愧,因为我的很多新闻是简单案件的陈述,社会效果并不好,这让我觉得今后自己更应该写出一些有质量的文章来。
我觉得我们年轻人做了些什么、努力了多少,院领导是看得到的,所以我相信大家和我一样,只要能够得到院里各位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再忙也一定会有很多有质量的文章出来。三是抓住素材,大胆尝试。
只要大家善于思考、善于总结,就不会没有素材。四是提高自身理论、写作素质,练好基本功。
一只木桶,它的装水量不是取决于最长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那块木板。不论是写信息还是写其他文章,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写作能力,再好的素材也会被糟蹋,而这两方面能力的提高,又离不开平时点滴的积累和反复的练习。
其实大家工作之余,时间是有的,我喜欢看书,请大家相信,看一本书,哪怕是一本流行小说,得到的快乐远胜过看一部又臭又长,结局又难的电视剧、打一盘揪心的麻将。在看了很多书之后,你会发现,你有写作的欲望,不知不觉中你的独到思维方式、文字功底就会提高了。
总之,难的不是读一本书,而是养成读书的习惯,我的建议是读书不要太功利,不要附庸风雅,读自己喜欢的书,这样才能有足够的动力读下去,习惯了读书,你会发现即使再寂寞,也不会觉得无聊了。
法院案件简报篇四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
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
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的需要而设立的巡回法庭,其上级法院是县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责有: 一、做好立案工作。
依法对本庭辖区的各类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并将决定立案案件的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进行登记,报本院告诉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统一编号; 二、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宅基、相邻关系、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雇员损害赔偿、合伙内部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金融借款、承揽、租赁、借用、赠与、委托、担保、饮食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
三、做好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 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严格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和上级法院、本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规范,不断提高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推进本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六、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七、加强对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坚持集体研讨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部门队伍的司法能力; 八、加强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本庭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坚持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接受本院办公室、立案庭、民庭、执行庭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院案件简报篇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xxx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