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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日活动篇一
3月24日是第十六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遏制结核,共享健康”。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我们按照省健康教育所关于开展20xx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市卫生局的要求,制定了,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制作了8块宣传图板,印制了宣传单、小册子等宣传品。
3月24日,由市卫生局组织市健康教育所、市慢性病防治所、开原市结核病防治所共同在开原市金山国际饭店前和开原市疾控中心前的街道旁,冒着低温雨雪天气,开展了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就结核病在我国的总体流行趋势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结核病的危害、国家对结核病防治和对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现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万份。
宣传活动之后,市结核病防治所和开原市结核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还深入农村对免费治疗的结核病病人进行了回访和入户宣传。
全市各县(市)区的健康教育和结核病防治机构也在同一时间在本地组织了当地的主题宣传活动。
结核病日活动篇二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主要成绩
1、做好宣教工作
在化疗前采用口头方式向病人及家庭成员详细说明结核病防治期间的'各项要求,使病人能够主动配合治疗。
宣教内容:1结核病是呼吸道传染病,治疗头2个月一定要注意对家人及周围人群的空气传播。2结核病是可以治愈的,要树立坚定信心,充分与医生配合。3坚持按医生制定的化疗方案规则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是治好结核病的关键。4服药后可能出现副反应,如一旦出现副反,就及时找医生处理,不要自行停药。5原则上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按时送痰到结防机构检查。每次随访查痰时,留好夜间痰和清晨痰至结防机构检查。
2、全乡新生儿出生上卡率达15‰,卡介苗接种率达90%。
3、病人的治疗全程管理:
做到初诊病人的宣教,内容包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物剂量、用法和毒副反应以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对误期取药者及时处理,如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及时追回病人。并加强教育,说服病人坚持按时治疗。培训病人和家庭成员,使其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副反应,并督促病人规则用药。村医生接到新的治疗病人报告后能在三天内进行初访,以后每个月家访1次。内容包括健康教,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督促按时门诊取药和复查。
4、病人管理:今年发现新发现7例初治痰涂阳性肺结核病人,7例病人都能按dost策略的要求进行治疗管理。治愈7例病人,治愈率达100%。
二、存在问题
1、患者的文化素质低,难以接受结防医生的宣教,造成工作难以开展。
2、村医生工作责任心不强。
3、乡村两级结防医生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指导处理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的副反应。
三、今后工作意见
1、加强村医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2、经常开展各种培训班,以提高乡结防医生的业务水平。
3、上级业务部门应多到基层指导乡结核病防治医生。
结核病日活动篇三
为了让结核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动员全社会参与和关注结核病控制工作,在20xx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来临之际。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统一部署,我市各级卫生机构紧紧围绕“立即动手控制结合,群策群力加速行动”这一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使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入了千家万户,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防治水平。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为搞好本次宣传活动,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xx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市局领导对此次宣传活非常重视,指示要按要求做好该项工作,布置了活动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市疾控中心制订了宣传工作计划,强调了本次宣传活动要以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为目标,重点宣传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到20xx年全球结核病患病率和死亡率下降50%”的千年发展目标及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和免费政策,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及防治知识,宣传现代结核病防治dots策略。工作人员精心准备了大量宣传单、宣传画、宣传板、宣传标语等多种资料和宣传工具。
二、认真宣传、形势多样、内容丰富
x月24日,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三医院联合在八一东路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挂起了巨大横幅“结核流行广泛,控制从我做起”,设立了宣传咨询台,布置了宣传展板,还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宣传画和宣传标语。各县(区)也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现场连续播放了资源库中的短剧、小品等节目,摆放了宣传板介绍有关国家结核病治疗免费优惠政策和相关结核病防治知识,工作人员身穿白色工作服坐在咨询台前认真宣传,向过往人群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耐心细致地向人民群众宣传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免费政策以及相关结核病防治知识,并详细地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和心中困惑,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生动、活泼、热闹的场面吸引过往市民纷纷前来咨询,观看索取宣传单资料。这次活动充分利用政府公告、电视、板报、宣传单、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开展形势多样宣传活动,全市掀起了全民关注结核病、参与结核病防治宣传活动高潮。据统计,全市此次宣传活动共张贴政府公告400张、宣传画1000张、宣传标语120条、电视播放30次、发放宣传单160000余张、宣传横幅展板100块、出版墙报20期、咨询群众8000余人、走访结核病患者50余人。
结核病日活动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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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日活动篇五
我院公共卫生科人员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为契机,在李海村集贸市场前举行了“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咨询等形式向过往的群众宣传国家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的优惠政策,宣传结核病流行的严峻形势、危害、防治知识等。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册、折页1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条,同时现场还认真详细的解答了群众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尽量做到使群众满意,活动现场气氛活跃、内容丰富。本次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通过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宣传活动,我们认识到了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工作要贯穿结核病防治的全过程,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我们要认真总结这次宣传活动的经验,进一步加强日常结防工作中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居民对结核病防治有了很好的认识,对结核病的`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有很高的认识,对结核病防治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结核病日活动篇六
20xx年3月24日是第xx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xx”。为了让结核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动员全社会参与和关注结核病控制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统一部署,我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呼吸科及门诊部在我院门诊大厅开展宣传活动,具体总结如下:
肺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肺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主要通过病人咳嗽、打喷嚏或大声说话时喷出的飞沫传播给他人,并不是所有的肺结核病人都具有传染性。只有在带菌人痰中能够查出结核杆菌的肺结核病人才有传染性。一般来说,被结核菌感染并不一定发病,只有当身体抵抗力非常低下时,才容易发病,发展成肺结核病人。肺结核病的主要症状是咳嗽、咳痰、或者痰中带有血丝。
3月23日9:00在我院门诊大厅进行义诊,本次邀请呼吸内科高治庆主任及金毅娜护士长和呼吸内科医生、护士对来院人员介绍结核病防治知识,详细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和心中困惑。向过往人群发放宣传资料,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本次活动充分利用多媒体屏幕、宣传单、免费测血压、免费发放纸抽、湿巾、购物袋200余份等宣传活动。
预防结核病传播最主要的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开展此次宣传活动目的让广大群众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控制结核病的发病率。在新生儿时期,打卡介苗能够有效地预防结核病的发生,成年人则主要以预防和治疗为主,为提高结核病知识知晓率,降低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
结核病日活动篇七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到了。今年的活动主题是:“xx”。3月23日上午,中心联合市健康教育所在凤凰街道百信超市门口开展了“全国结核病日”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各种宣传品和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市民朋友们宣传结核病防治的重要性。他们精心制作了宣传展版,生动形象地展示了结核病防治常识、政府减免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部分群众还就结核病的相关疑问咨询了现场医生。不仅如此,工作人员们还为市民朋友们提供了免费测血压、开展防病知识宣教等服务。市民张大爷说“没想到结核病的传播这么厉害,以后可要注意卫生了,感谢中心的宣传,让健康知识更加走近大家的`生活”。活动共计发放宣传折页180余份,宣传纪念品60余份。
为了更好的做好结核病防治宣传,中心将继续联合市教育部门在全市各学校广泛发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晨会课给学生传授关于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并观看相关的视频资料等方式开展健康宣教活动;在乐余居委及乐余村开展结核病筛查;指导各镇在活动日当天开展设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