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一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律师的常规工作之一,但是真正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审理结束,往往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在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备案和调查
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为此,律师需要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立案备案,并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查阅相关文件、寻找相关证据等。只有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把握诉讼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点,为后续的诉讼质询和答辩做好准备。
第三段:起诉和答辩
在完成备案和调查后,律师需要准备起诉书并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是整个诉讼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论点要有逻辑性和说服力,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对于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律师需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复盘,寻找矛盾点和漏洞,为后续的诉讼质询获得主动权。
第四段:诉讼质询和举证
在行政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全面掌握对方的主张和论点,尤其是针对关键事实和证据,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质询。在诉讼质询过程中,律师还需要通过从容的表现、精准的回答、规避对方陷阱等方式进行引导和掌控全局。同时,律师还需要明确举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案情、证据的性质和来源,及时申请举证。在举证的过程中,律师要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和证据的数量和品质,以期在重要时间节点上占据更多的诉讼主动权。
第五段:判决和执行
在庭审完毕后,法院将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宣判。对于判决中存在的争议点或不合理之处,律师可提出上诉或再次申请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律师需要协调、沟通、协助当事人充分履行义务,并督促法院妥善、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期在诉讼的最后阶段顺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律师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以实现最终胜利。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策略和技巧,并始终注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约束,以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和声誉。只有凭借对职业的热爱和技能的精湛掌控,才能更好地完成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判决的诉讼过程。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二
导语: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职权。《行诉法解释》第20条除沿袭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规定以外,增加了“规章授权组织”类型。这是因为规章授权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承认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会避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例如,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原告指控,并且被法院通知应诉,这是被告的程序特征。原告指控与法院通知应诉这两个方面必须结合一致,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成立。没有原告指控,法院不能确定被告;没有法院的审查确定,仅有原告指控也不能构成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情形是:
(1)被告的变更。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追加。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一般原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的确认情形是: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和《行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根据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只增强原具体行政行为权威性,但实体上仍然是原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如果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完全或者部分取代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1)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委托职权承担监督责任。如果受委托的组织利用委托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仍然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外履行了法律责任之后,可以按照规定追究受委托组织的责任,但是,这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内部问题,与外部关系中的公民无关。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受委托组织违法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只有法律授权、法规授权等形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委托与授权的区别主要是:委托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委托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授权是立法机关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实际上是公务分权的一种形式。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可以看出,《行诉法解释》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无论批准机关和被批准的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都以在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这里要明确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都有被告资格。派出机构则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与需要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
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授权,无论该派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如果是若干个内容不同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内容相同,但是文号不同,都不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所谓“共同”,应当做实质的理解,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等。6.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临时性机构或临时性综合机构比较常见,有些是由一个行政机关设立,有些是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组建,有些是由同级政府牵头由几个职能部门组建的。这些内部机构不是政府的常设职能部门,而是职能部门以外的辅助工作机构,但被行政机关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职能。
这类机构是否可以做被告,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有授权的,它们即能够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诉讼中,应以该机构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当由负责组建或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即被告应当是设立或组建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不作为案件被告的确认是一个难题。标准有两个:一是形式标准,即公民是否提出了申请,以及哪个行政机关接到了申请。按照形式标准,在公民提出了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是被告。二是实质标准,即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职责。只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通常的做法是以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三
第一段:引言(字数:100)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司法部门解决的诉讼活动。最近我成功办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着分享经验的原则,我写下了这篇文章,希望对需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第二段:前期准备(字数:200)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首先是收集证据,收集紧凑,数据可信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其次是准备好相关文件,包括起诉状和证据清单等。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规或者没有相关经验,还需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法院的通知和界定好自己的貌似,避免因疏忽导致诉讼失败。
第三段:诉讼过程(字数:300)
诉讼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程序,持有客观、平和、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无法解决争议,就需要在诉讼期限之内进入庭审程序。庭审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剖析各种证据,概述本案调查取证,进筹考察经济、政治和民间情况等。庭审结束,由法院制作裁判书,并且宣布判决。如果有异议,可以在诉期限之内提出上诉。
第四段:感受体会(字数:300)
办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是一份难得的学习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秉承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满怀信心、尊重法律,进行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即使结果不一定符合自己的期望,也是一份宝贵的经验。 新时代快速发展,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都会发生变化,如果遇到类似问题,要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公平公正为依归,方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第五段:总结(字数:200)
总而言之,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也需要执着的态度和奋斗精神去面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在推动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每一起诉讼案件,并且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相信只要理解并贯彻法律法规,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也不再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四
在现今社会中,行政事务处理的复杂性越来越高,更多的人们在办理行政事务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这时候,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行政诉讼途径在处理行政事务的时候具有着不可忽略的重要性,本文将谈论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
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当公民、组织或者其他单位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开展,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三段:了解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了解其办理流程,包括起诉、庭审、判决等环节。起诉环节是指公民、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需要认真准备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庭审环节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和证据,组织开展公开审理,并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判决。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法律程序,并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实际操作,始终坚持法律原则,确保案件顺利处理。
第四段: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其中包括起诉状书写的规范性、证据的准备和提交方式、庭审中与法官沟通的方式等。在起诉状书写中,必须仔细审查,确保内容清晰、准确,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准备过程中,需要搜集相关证人证言和调取各种有关资料,必须在合适的时间提交给法院。在庭审中,需要与法官建立良好的沟通,遵循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认真对待,遵守法律程序,注意细节问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款,并针对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从而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最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坚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秉承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诉讼,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五
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可能是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法院判决的、或者都有参与的结论性文书,是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经常接触到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在实践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仅加深了我对行政法规的理解,还提高了我在书写上的技能。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在行政诉讼案件文书书写过程中的体会。
第二段:注意行文风格
在起草行政诉讼文书之前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明确要点并准确理解案件事实。起草文书前,在心中对案情有一个清晰、具体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行政诉讼坚持法定程序的原则,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因此,起草行政诉讼文书不仅需要文辞精炼、切合实际问题,还需符合法律规定,这便对起草者的素养、文笔和表达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段:注重事实具体性
在行政诉讼文书书写过程中,具体、真实、客观的事实是最重要的。表述事实最好采用简短、清晰、有逻辑的句式,需要注意符号表达大小写及标点符号是否恰当。此外,对于涉及到具体人物、地点或事件时,应当准确且不泄漏隐私,以免引起法律纷争。
第四段:准确表达思想
随着案情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行政诉讼案件文书需要不断地调整和适应。为了表达清晰而准确地思想,书写者还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式。在书写过程中,可以采用“引经据典”的方式,注重引用法律案例、法条和相关规定、经典文章等,以突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第五段:总结感悟
在实践中,我逐渐发现良好的行政诉讼文书起草习惯可以从三个方面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一是完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法律素养。二是增强文书起草技能,加强法律写作素质。三是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文书的质量和效果。以此结果,我意识到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我必须不断自我提高,积极学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实践能力,为祖国的法治建设发挥更大的贡献。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六
导语: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职权。《行诉法解释》第20条除沿袭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规定以外,增加了“规章授权组织”类型。这是因为规章授权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承认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会避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例如,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原告指控,并且被法院通知应诉,这是被告的程序特征。原告指控与法院通知应诉这两个方面必须结合一致,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成立。没有原告指控,法院不能确定被告;没有法院的审查确定,仅有原告指控也不能构成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情形是:
(1)被告的变更。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追加。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一般原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的确认情形是: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和《行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根据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只增强原具体行政行为权威性,但实体上仍然是原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如果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完全或者部分取代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1)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委托职权承担监督责任。如果受委托的组织利用委托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仍然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外履行了法律责任之后,可以按照规定追究受委托组织的责任,但是,这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内部问题,与外部关系中的公民无关。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受委托组织违法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只有法律授权、法规授权等形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委托与授权的区别主要是:委托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委托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授权是立法机关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实际上是公务分权的一种形式。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可以看出,《行诉法解释》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无论批准机关和被批准的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都以在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这里要明确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都有被告资格。派出机构则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与需要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
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授权,无论该派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如果是若干个内容不同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内容相同,但是文号不同,都不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所谓“共同”,应当做实质的理解,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等。6.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临时性机构或临时性综合机构比较常见,有些是由一个行政机关设立,有些是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组建,有些是由同级政府牵头由几个职能部门组建的。这些内部机构不是政府的常设职能部门,而是职能部门以外的辅助工作机构,但被行政机关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职能。
这类机构是否可以做被告,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有授权的,它们即能够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诉讼中,应以该机构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当由负责组建或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即被告应当是设立或组建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不作为案件被告的确认是一个难题。标准有两个:一是形式标准,即公民是否提出了申请,以及哪个行政机关接到了申请。按照形式标准,在公民提出了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是被告。二是实质标准,即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职责。只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通常的做法是以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七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八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机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探讨我在参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文书撰写心得体会。
二、撰写行政诉讼答辩状
在行政诉讼中,答辩状是被诉方向法院提供的唯一无可厚非的沟通工具。因此,在撰写答辩状时,应该准确案情,有理有据地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该重点突出本方观点和证据,尽可能地证明本方无违法处置的依据。
三、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决定机关对申请人提起法律复议后,作出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权力要文明有序,程序越规范,容易争取到法院的支持,也更容易让申请人信服决定的正确性。因此,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时,应该遵循公正法律的要求,不受外部压力和影响。
四、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写作
行政诉讼起诉书是在行政义务主体行使诉讼主体的权利时向法院提出的。在书写行政诉讼起诉书时,应该注意逻辑结构的清晰和严密,内容简明扼要,并且要突出案件的核心问题,使法院能够明确行政的违法和不当以及行政主体的违法责任。同时,起诉书的词句清晰明确,不应使用难度较大的专业术语,以免影响法院的理解。
五、结语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文书撰写中,合理的逻辑结构、严密的论证和清晰的表述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着重动态掌握法律政策和理念,切实做到根据法书、依据法律、严格公正地处理每一项行政诉讼案件,为实现理法统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尽一份力。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九
导语:行政诉讼是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职权。《行诉法解释》第20条除沿袭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规定以外,增加了“规章授权组织”类型。这是因为规章授权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承认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会避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例如,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原告指控,并且被法院通知应诉,这是被告的程序特征。原告指控与法院通知应诉这两个方面必须结合一致,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成立。没有原告指控,法院不能确定被告;没有法院的审查确定,仅有原告指控也不能构成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情形是:
(1)被告的变更。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追加。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一般原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的确认情形是: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和《行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根据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只增强原具体行政行为权威性,但实体上仍然是原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如果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完全或者部分取代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1)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委托职权承担监督责任。如果受委托的组织利用委托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仍然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外履行了法律责任之后,可以按照规定追究受委托组织的责任,但是,这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内部问题,与外部关系中的公民无关。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受委托组织违法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只有法律授权、法规授权等形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委托与授权的区别主要是:委托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委托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授权是立法机关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实际上是公务分权的一种形式。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可以看出,《行诉法解释》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无论批准机关和被批准的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都以在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这里要明确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都有被告资格。派出机构则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与需要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
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授权,无论该派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如果是若干个内容不同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内容相同,但是文号不同,都不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所谓“共同”,应当做实质的理解,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等。6.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临时性机构或临时性综合机构比较常见,有些是由一个行政机关设立,有些是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组建,有些是由同级政府牵头由几个职能部门组建的。这些内部机构不是政府的常设职能部门,而是职能部门以外的辅助工作机构,但被行政机关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职能。
这类机构是否可以做被告,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有授权的,它们即能够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诉讼中,应以该机构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当由负责组建或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即被告应当是设立或组建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不作为案件被告的确认是一个难题。标准有两个:一是形式标准,即公民是否提出了申请,以及哪个行政机关接到了申请。按照形式标准,在公民提出了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是被告。二是实质标准,即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职责。只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通常的做法是以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税务行政诉讼案例篇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效力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撤销、变更、确认或赔偿等法律保护的诉讼活动。而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文书则是起到诉讼主体和司法机关之间沟通桥梁作用的重要文书。本文就我在行政诉讼案件文书起草和处理中的体会和心得,作为一份总结和分享。
第二段:行政诉讼立案阶段的文书起草
行政诉讼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书面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而书面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起草书面诉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详细描述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影响,既要有理有据,又要突出主题;二是充分陈述原告的权利诉求和事实依据,同时要强调权利的合法性;三是诉状初审是人民法院对诉状形式合规的简单审查,因此书写应当注意规范化、简洁明了。在撰写行政诉讼案件的文书时,准确、严谨、简练、合乎诉讼法律格式的文书是极为重要的。
第三段:行政诉讼审理阶段中的文书应对
在审理阶段中,人民法院会依次开庭、举行听证、进行质证、出示证据等过程。此时的文书起到一个备案、记录、确权等作用,因此要清晰明了。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采集开庭笔录,这就要求书记员的笔录技能应当娴熟,笔录内容应当详实,专业化,准确。在庭审中,行政法官要准确贯彻审判监督程序,重视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平,及时记录或撰写裁判文书,保障司法权的行使。
第四段:裁判文书中的要素和要求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需要书面表达出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即裁判文书。而合法的裁判文书,应当具备四个要素:一是满足文字规格和法律形式要求;二是准确描述案件的事实、条列、理由和结论;三是有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四是权威性,即裁判文书既有事实性,也有规范性,并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因此,起草、审查、修改和签发裁判文书时,都应当注意规范化、质量化要求。
第五段:结论
总体而言,在行政诉讼案件文书的起草、审理以及裁判文书的整理方面,对于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文书质量的重要性举足轻重。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行政诉讼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严谨细致地处理案件。最后,行政诉讼文书的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权威性、说服力等都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当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