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规范来访人员接待和办公审判秩序,确保审判活动正常开展及干警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1、 严格门禁管理。来访人员(履行公务人员除外)一律经安检通道进出;干警及工作人员均在指定的接待场所或审判法庭(以下简称指定接待地点)接待,不得在办公区域接待。接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到指定接待地点接待,以防来访人员在指定接待地点等候过久,发生闹-事或强行进入办公区域事件。对擅自带人到办公区域接待或拖延接待的,值班人员要严格登记,由院督查组定期书面通报。
2、 规范政务接待。上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和外单位来院办理公务的人员,经大门值班人员联系核实后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入办公区域,公务结束后由相关人员送出办公楼。
3、 妥处亲友来访。来院办事的干警亲友,由大门值班人员联系被访人,经被访人同意,登记后由被访人本人到一楼大厅开启门禁接待,接待结束后,被访人要将其送出办公楼。
4、 确保安全稳定。全体干警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相互积极配合做好来访人员管控工作,共创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遇有外来人员趁干警开启门禁随之入内的,开门的干警有义务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处理。
5、 完善监督管理。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的督查组,不定期对院内安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违规接待和未及时制止来访人随行进入的,视情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政处分。
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预防和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安全
第一条 法警大队为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室为协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安排好值班,并做好督查工作,发生不安全事故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汇报,情况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提高警惕,不得随意脱岗,或从事其他活动。值班结束时,如实记录当班时情况,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第三条 实行法警和门卫24小时值班。法警、门卫的值班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值班时间为平时的上班时间。值班点设在门卫室,负责机关安全、接待来访当事人及处理应急事务。
第四条 门卫主要负责关锁大门、车辆出入登记、来人来访接待、机关安全巡查。上班期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任何外单位车辆进院;下班期间,除本院干警外,不得允许任何人和车辆入内。
第五条 上班期间由两名法警专门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30,下午2:00至6:30,值班点设在一楼大厅。对来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咨询的.群众进行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来院时间、来访事由、被访对象、离院时间。同时负责引领到被访庭室或被访人员办公室,不得到其他办公室乱窜。未经被访者允许或被访者不在单位,不得进入二楼以上办公区。精神病人、社会闲散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二楼以上办公区。对借口立案、信访事由在办公楼内横闹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遣离。下班期间要对机关进行巡查,将滞留机关的群众强制带出机关办公区域。
第六条 夜间由一名法警和门卫共同值班,值班时间为当日下午6:30至次日上午8:00,法警值班点设在一楼值班室。门卫值班点设在一楼门卫室,法警和门卫要共同负责,不定时对院落及办公楼进行巡逻,除本院干警加班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办公楼。
第七条 本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安排法警站岗值班。
第八条 人民法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值班人员和值班办法由人民法庭自行安排。
第九条 院领导对值班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平时上班期间的值班由值班领导负责抽查,一周不得少于两次。节假日值班由带班院领导负责抽查,一天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 值班期间发生不到岗、脱岗、睡觉、打扑克等现象,将在全院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考核积分10分;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值庭安全
第十一条 案件主审人应在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填写警务申请单,交法警队及时予以安排。每庭安排3名法警值庭,1名负责安检及旁听秩序,2名负责被告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 值庭法警应提前半小时进入法庭,对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安检。组织旁听人员在指定区域就坐。
第十三条 诉讼法规定不准进入法庭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法庭旁听。
旁听群众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随意走动、接听手机、抽烟、吃零食等。对不遵守法庭秩序的,值庭法警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果的,强行带离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值班制度废止。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
据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决定》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中,增加了“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15个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还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30个,第三级案由361个,第四级案由260个。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第二级案由20个、第三级案由113个、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础上,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通知,就如何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如,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篇三
受立案登记制改革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等多重因素影响,今年截至9月30日,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同比上升18.42%,未结案件数逐月累积。
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杜绝年底前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用好简易、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今年前9月新收案件同比上升18.42%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上升。
截至9月30日,全国法院新收案件1200余万件,同比上升18.42%.同时,未结案件数逐月累积。
面对十分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和加剧的办案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科学研判当前审判执行工作态势,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清理积案工作计划,进一步确保完成全年办案任务。要根据各种案件类型的增长变化,加强人员和案件的调配,将有限的'审判资源配置到办案压力大的岗位。
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等现象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要切实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运用网上办案等手段,强化审限管控,加速案件流转,提升办案效率,运用智能化支持和大数据分析,为一线法官办案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其事务性工作负担。
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过去,在法院系统的案件审判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中,结案率是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影响着法院的最终排名。受此因素影响,不少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限制收案等措施。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4月中旬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亦进一步明确: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好简易、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通知指出,要切实减少办案以外的会议、调研、出差、培训等工作,确保一线办案法官集中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做好群体性、公益性、关联性、长期未结、重大敏感等案(事)件的办理和处置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积极利用已建立的各种联动调解机制,力争将更多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前。要在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案件的同时,力争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综合管理、组织人事、信息技术、后勤保障等部门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审判业务部门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回应需求,努力提供更高效率、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篇四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最高法院针对全体审判人员公布的一项要求,旨在规范审判程序、维护司法公正。这些严禁是对审判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审判标准、依法审判等方面的要求。遵守这些严禁不仅是审判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二段:严禁内容
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个严禁包括:不得私自调解纠纷、不得泄漏刑事侦查信息、不得介入案件执行、不得变卖扣押查封财产、不得以办案为名接受礼品、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拘留、不得议论审案、不得披露案件信息、不得滥用职权。这些严禁覆盖了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工作规范。
第三段:严禁意义
严禁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底线,它的存在和贯彻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严禁规范了审判程序,让当事人和公民信任司法机构,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其次,严禁促进了审判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让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让司法权威更加尊重;最后,严禁是实现审判公正和司法品质提升的保障,它是社会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制基础。
第四段:严禁建设
严禁建设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我们还需要推动从四个方面有效推进严禁建设。首先,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其次,应加强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再次,应加强管理,为审判人员提供严格、质量高的服务,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最后,应加强检查,对违反严禁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构建有效的问责机制。
第五段:结论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严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履行职业道德,为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正司法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严禁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透明、权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篇五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