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监督检查汇报总结篇一
1、门诊治疗室和住院部治疗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桶无标识。
2、紫外线消毒记录无累计时间。
3、门诊治疗室无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本。
4、门诊治疗室未设置医疗废物转送桶。
5、住院部治疗室泡手桶无消毒液更换时间标识。
6、住院部病房内患者输液无输液卡。
7、一次性注身器(20xx0812)一次以下输液器(20xx0219)未索取生产厂家同批次检验报告单。
8、未公开医德医风监督途径。
9、未公开将需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
10、执业人员张文杰执业地址未及时变更
11、未拟定医疗事故月分析制度,中医师查房制度,中医会诊制度。
12、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1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14、未拟定投诉接待“首诉负责制”。
15、未建立受赠受助及接受捐赠情况登记本。
16、未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历分析及总结。
二、原因剖析
1、对医内感染的预防规范化缺乏认识和学习。
2、缺乏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
3、对医疗设备工作原理认识不够全面。
4、未加强医德、医风的学习与教育。
三.整改措施
1、加强预防医学普及与学习。在医务人员中全面强加预防医学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抓好院内感染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每个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操作流程,避免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护理站泡手桶未标识清楚消毒液更换时间的问题,我们要标明消毒液名称、浓度以及明显的消毒液更换时间标签。医疗废物有明确的分类设施和鲜明、配目的标识,并且做到废物去向登记,做到院内不交叉感染,院外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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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汇报总结篇二
安全工作,是我校工作中的重点,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安全校园,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按照县局和中心校要求,我校对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目前严重的安全形势,在学校及学校周边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我校所做的安全工作汇报如下:
一、我校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1、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预防学生集体受伤害事件的发生)
2、从严管理,落实责任。(重点是加强值班力量)
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
1、成立以校长为首安全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并层层落实责任制。
2、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3、制定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多次召开了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利用周一升旗和课间操时向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讲话。
5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放火、防水、防毒疾病防疫等安全教育
三、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
1、组织落实、制度保证
我校十分重视安全工作,形成了校委会班子总揽全局、统一协调,各部门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同时严格执行门卫登记、验证制度(要求一定是合法证件)、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落实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各科室管理制度、危爆物品管理制度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值日制度,做好记录,坚持落实校长责任制,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2、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我校积极开展安全活动的宣传教育,坚持做到全校师生了解安全的意义和要求,并能积极参与其中。同时根据我校特点,深入广泛地进行防伤害、交通安全、防疫、防火、防雷击等安全教育,以及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使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3、加强与镇政府综治办和派出所联系沟通,共同筹建警校联办。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校园周边无安全隐患;校园周边尤其校门出入口交通秩序良好。
4、加强校门口值班力量,确保全校师生的安全
学校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及时准确地掌握本校和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的情况,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不安全隐患。
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值班制度。
二要广泛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要健全联动协作机制,主动与镇政府、派出所、行政村、工商等部门联系,通报学校周边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值日、值班、巡逻制度,严把校门关,强化学生进出校门管理,维护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正常秩序。
五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安全教育课、主题班会教育活动等载体,大力营造平安校园的舆论氛围。
5、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工作
“手足口病”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每名教职员工和每个家长都是疫情信息的第一报告人,及时发现疫情苗头,迅速开展防控工作。保证室内外通风透气、落实班主任进行晨检、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教室办公室等重要场所要天天消毒,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开展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倡导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具体责任情况。
1、由后勤处负责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走廊、楼梯等设备设施坚固,加强管理。
2、后勤处加强消防安全。排除学校集合场地、图书室、实验室等可能导致爆炸、火灾、触电等类别的事故隐患。更新消防设施,加大投入。
3、团支部负责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影视片,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教务处负责加强教育教学安全教育。对教育教学中危险性游戏、体育活动、实验操作等因管理不善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以及学生擅自中途离开教室、学校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加强管理。
5、由教导处牵头,团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6、教务处对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7、各室协同校长对学校的各个重点部位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
8、安全办制定好安全演练方案如疏散逃生等,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通过一段时间努力,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对各项设施进行了维修和更新,建全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现在校园的整体环境良好,确保了校园的安全。
五、我校目前急需解决问题:
1、整体电路老化。
2、消防设备还没建全。
综上所述,我校在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发动全体师生,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扎实工作,无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了我校各方面的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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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汇报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及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竣工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管巡查、泄漏检测;各类用户的安全检查;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以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网巡查管理
第三条管网巡查工作主要目的是保护我公司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管网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检查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分析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检测判断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及时发现危害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活动等。
第五条管网巡查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由巡线员和检漏员实施,实行轮班制度,巡线员和检漏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按工作时间每日到指定地点签到,不得迟到,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工作衣,佩戴工作证。
3、巡线员对自己所负责的管线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巡查次数、周期、方式由安全检测监督部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4、检漏员每季度对公司所有户外燃气设施利用手持式ppm级检漏仪检漏一次,检漏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并存档;对重点区域应做到不定时多次巡查检漏。
5、巡线员和检漏员必须严格按照《巡线员、检漏员工作标准》进行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燃气设施有锈蚀、损伤、占压等异常情况或安全标志遗失、掩埋等隐患时,现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上报部门分管副经理或经理。
6、如发现巡查范围内燃气泄漏时,应第一时间向部门分管副经理和经理汇报,并在抢险人员未到达前尽量采取隔离、疏散人群等现场应急措施。
7、巡线员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对新发现的施工情况主动向施工方了解施工内容,同时提供相关管线位置、管径压力、材质等技术参数,适时监控工程进度,并上报部门分管副经理或经理。
8、巡线员和检漏员通讯工具必须保持全天畅通,确保能随时进行联系。
9、巡线员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巡查记录并存档,并在规定时间交回部门负责人,巡线员要按时交接班并填写交班记录单。
10、巡线员和检漏员必须保管好检漏仪等随身工具,并保证所有仪器、工具在工作时间内能够正常使用。如因自身责任造成工具的损坏或丢失,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巡线员、检漏员工作标准:
1、巡线员、检漏员必须熟悉所巡查区域燃气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径、压力、材质等基本情况以及各个检漏点的具体位置。
2、熟悉管网及巡查内容,对所巡区域内的阀门井、调压设备、管线、检查井、占压点、施工地段以及安全标志、标识、阴极保护等设施必须进行细致、认真检查,查验是否正常。
3、对管线周围6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应列入检查范围,对可疑路段应扩大检查范围,确保管线正常、安全运行。
4、检查管道沿线有无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木枯死、积雪变色或燃气泄漏声响等异常现象,有无因气温变化、雨水浸泡、大车重压、回填不实等原因造成的管网上方塌陷,基础翻浆等情况。
5、检查管道覆盖层上有无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阀门井盖、检查井盖是否丢失、损坏,检漏点是否可以检测等情况。
第三章用户安全检查管理
第七条用户安全检查工作的目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用户室内(或院内)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用户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用户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检查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的使用环境及使用状况、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稽查用户计量器具及核对气量。安检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内容及标准,并形成书面记录和检查报告。
第九条用户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由安全员按照年度安检计划实施,安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1、安全员在户内安检时要严格按照《入户服务标准》规范自身言行,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入户服务标准》如下:
(1)所有工作人员要穿戴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并佩戴胸卡。
(2)服务前,要和用户电话预约时间,并要准时到达,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达,要和用户道歉沟通,并再次预约时间。
(3)进入户内时,要先按门铃或轻轻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4)见面后要主动自我介绍,说明来意。说话要亲切、文明,态度要诚恳。
(5)进屋时戴好鞋套,如需维修时,要把工具配件放在随身携带的工作台布上,不得四处乱放。维修时要按《户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工作中,要随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工作完毕后要由用户签字认可。
(7)出门时要和用户打招呼,并说一些“再见”、“告辞”之类的文明用语。
(8)在用户家中,不经邀请,不得随便乱坐,不得接受用户的任何馈赠。
2、安全员在户内安检时要严格按照《户内安检规程》进行操作。
3、安全员要认真、细致的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违章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认可,并对隐患督促整改。
4、在安检中如发现燃气设施泄漏,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调度指挥中心和部门经理汇报。
5、安全员在安检时应严格查处违章用气、私接乱改、偷气盗气等行为,不得包庇、隐瞒、漏报。
6、安全员在入户安检时要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工作,认真检查,细致填写入户安检记录单,由用户现场签字确认,做到检查到位,通知有效。
7、对在安检中发现的各种燃气设施故障,要现场维修处理,如现场无法处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直至解决。
8、安全员在安检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9、安检中统计的部门不能独立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在安检结束后制定初步整改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认后安排相关部门实施整改。
第十条居民用户每两年普查一次,商业用户可委托抄表员进行日常检查,安全员每年彻底检查一次。安监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年度入户检查计划。
第四章燃气设施安全监护管理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安全监护的目的是保障我公司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受损害(破坏),减少事故的发生,稳定供气。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可能危害到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和因素进行现场监护管理。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安全员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监护程序
1、安全员在接到监护指令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掌握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和施工内容,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与施工方或责任人签定防护协议或下达整改通知,并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及施工方案。
2、安全员在监护施工时,必须科学监管、重点跟踪,了解监督施工动向,积极同施工方协调施工方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内容如有变更迹象时,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确保施工地段管网安全运行。
3、安全员要做好现场监护日志,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整理监护日志及相关数据并存档。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目的是规范生产运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燃气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安全员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安全员要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同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监督部有权对相关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中扣掉相应分值。
第六章隐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隐患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一条隐患管理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由部门经理组织实施,安全员、巡线员、检漏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的分类
1、人的不安全行为
(1)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检修、维护、保养燃气设施、消防器材等。
(2)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等行为。
(3)外界人员在燃气设施附近不按规范野蛮施工、破坏燃气防护设施等行为。
(4)用户私拆、乱改、偷气、盗气、擅动公用阀门、燃气器具不正当操作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不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施工造成的管网防腐失效,安全净距、管线材质、回填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等。
(2)管网燃气设施因老化、人为破坏造成的防腐、密封材料失效、管材疲劳等。
(3)在管线上方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管道。
(4)在管道上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在管线附近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等。
(5)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6)户内燃气管道锈蚀、软管老化、封闭燃气设施、通风不良等。
3、管理缺陷
(1)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够完善。
(2)不按管理制度执行或执行力度不足。
第二十三条根据隐患的种类不同,安检部每年制定相应的排查、整改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安检部必须按照隐患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类型、整改措施、是否整改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形成的管线占压隐患应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对于较为严重的占压管线,应积极申请政府相关部门配合行动,拆除占压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占压较少、工程量较小的占压隐患,应主动组织改线、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对于定期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监督部应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使安全隐患彻底消除,确保燃气设施及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违纪职工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监督检查汇报总结篇四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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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汇报总结篇五
1、门诊治疗室和住院部治疗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桶无标识。
2、紫外线消毒记录无累计时间。
3、门诊治疗室无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本。
4、门诊治疗室未设置医疗废物转送桶。
5、住院部治疗室泡手桶无消毒液更换时间标识。
6、住院部病房内患者输液无输液卡。
7、一次性注身器(20xx0812)一次以下输液器(20xx0219)未索取生产厂家同批次检验报告单。
8、未公开医德医风监督途径。
9、未公开将需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
10、执业人员张文杰执业地址未及时变更
11、未拟定医疗事故月分析制度,中医师查房制度,中医会诊制度。
12、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1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14、未拟定投诉接待“首诉负责制”。
15、未建立受赠受助及接受捐赠情况登记本。
16、未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历分析及总结。
二、原因剖析
1、对医内感染的预防规范化缺乏认识和学习。
2、缺乏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
3、对医疗设备工作原理认识不够全面。
4、未加强医德、医风的学习与教育。
三.整改措施
1、加强预防医学普及与学习。在医务人员中全面强加预防医学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抓好院内感染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每个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操作流程,避免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护理站泡手桶未标识清楚消毒液更换时间的问题,我们要标明消毒液名称、浓度以及明显的消毒液更换时间标签。医疗废物有明确的分类设施和鲜明、配目的标识,并且做到废物去向登记,做到院内不交叉感染,院外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