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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不受理办篇一
民族:___
职业:___
家庭住址:____
电话号码:_____
被申请人:___
民族:___
职业:_____
家庭住址:___
电话号码:_____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
20__
年__月__日作出(_)年通民初字第_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_解除。
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_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_抚养费1500元。
3、被告张
___
给付原告齐___
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490000元,于_前执行完毕。4、位于_的住房归被告所有。
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_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_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敬礼
20__
年__月__日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不受理办篇二
地址:____
恳求事项:
恳求贵院裁定中止____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_______________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马上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__________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详细事宜支配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__________元,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见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复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恳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支配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状况,本案暂无接着执行的"必要,依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恳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接着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__________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特殊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不受理办篇三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作出(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晚,被申请人__________因为开房问题纠纷与酒店工作人员__________发生口角纠纷,后持匕首刺伤申请人__________,致其右侧血气胸、右侧肺萎陷70%以上。
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后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不受理办篇四
申请人:王aa,男,汉族,1900年4月3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b226号院1号楼30号。
联系方式:13600000000被执行人:河南ccc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13号院13号楼7单元。
联系方式:0371——-67330000
1.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oo九年八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不受理办篇五
被申请人:李四
请求事项: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
3、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及案件受理费2053
元,保全费1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
年1月7日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不受理办篇六
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9月7日
版强制执行申请书
离婚强制执行申请书
精选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