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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协议的作用篇一
甲方:保险职业学院
乙方(学生):电话:
家庭地址:电话:
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甲方同意乙方前往公司进行实训。为了加强学生实训期间管理,确保院外实训学生的安全和实训效果,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实训期限
年月日至年2月28日,个月,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促使乙方在实训期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3、不定期安排人员前往公司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巡查。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遵守公司的有关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考勤制度、行为准则、保密制度及其他规定;
3、按时完成实训期间公司交付的任务和工作;
6、在实训期内注意自身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交通事故等事项。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加协议的作用篇二
买受人:
出卖人:
连带保证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见附表一。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的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付款总额及付款方式: 。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于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限期 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协议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 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订立之次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协议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协议登记有效期间为 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 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协议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至履行本协议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附加协议的作用篇三
需方:_____________
一、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要求加工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乙方要确保质量,若检验不合格,甲方要求乙方及时退换。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铝合金盒。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甲方付全款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合同款项义务时,合同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收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快递费用乙方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处理方式:即国家检验标准,(+/-1μ的精度)并出据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50%,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的作用篇四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探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附加协议的作用篇五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_,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__________元,乙方应每____月付一次,先付后住。
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
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__________度,电__________度,煤气__________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
5、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本次租赁中介即告成功,乙方应立即支付丙方中介费__________元 ,逾期三天不付将被视作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立即支付丙方中介费外,自愿另行支付丙方中介费等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乙方须另行给予丙方赔偿。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变更,中介费不得退回。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