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一
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十几年中,有不少学生、家长向我咨询,反映助听器不能帮助孩子对语音的接受,有些学生不喜欢佩戴助听器,下课时常常将助听器拿下,更有一些孩子,在上课时,虽然戴着助听器,但已将电池偷偷去掉。不少学生表示外面的声音太吵,使其不愿意佩戴助听器。
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学生佩戴的助听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因素有很多,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适配的助听器
(一)助听器验配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难以满足患者的需要
选配适合的助听器是保证听力损失者可以进行有效听力补偿的首要条件。但是如何能够使每个听力损失者都佩戴到适合的助听器是一个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助听器验配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事情,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听力障碍者即使佩戴了助听器,也会因为其“质量”问题而难以满足“需要”的问题,这是我们在助听器佩戴问题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经济问题制约听力障碍儿童选配适合的助听器
即使我们有了专业人员可以满足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验配服务上的需要,但是由于经济上的问题,我们有很多听力障碍儿童并没有选配到合适的助听器。
二、助听器佩戴后的早期干预问题
听力障碍儿童早期干预的有效性,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听力障碍儿童听力损伤程度、性质、补偿效果、干预时间、训练效果、家庭经济能力、家长意愿及家长文化水平等多种因素都对儿童的干预产生重要影响。
东北是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助听器验配质量、家长经济能力和康复意识及地区康复训练质量都存在严重的问题,所以,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很多儿童即使佩戴了助听器,但是其没有经过良好的听力及语言训练,也造成了听力障碍儿童在助听器佩戴上的问题。
三、学校及家庭支持问题
(一)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特殊教育专业服务资源比较集中的机构,有责任承担起听力障碍儿童在校或在家庭中助听设备有效使用的义务。但是由于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责任意识、专业能力储备等方面的制约,缺乏有效管理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方法和手段。
1.管理的缺失。学校教育管理者很少认识到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管理是学校的责任,也很少关注到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有效的使用问题。
2.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方法和设施。助听器有效使用管理是一个多方面协调,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及相关设备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手段、方法、人员、设备的缺失,即使有管理条例,也是流于形式,不具备实质意义。
(二)家长
家长本应在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上起主导作用,但因为缺乏社会、学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加之家长在专业知识及专业意识上的缺失,使他们在儿童自己使用助听器方面缺乏有效帮助,这也是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专业维护问题
助听器是精密电子仪器,其使用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严格遵守使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维护方面的问题,导致助听器故障率较高,从而影响到儿童助听器使用的效果和积极性。
我在调查特殊教育学校(聋校)学生助听器使用情况时也发现,助听器的佩戴使学生感到不舒服、不满意,常会影响到助听器的使用,学生甚至会拒绝使用。台湾杨雅惠先生根据中国台湾和国外文献,将助听器影响使用者使用的影响因素整理如下:
1.功能不良:如,电池没电、耳模不够密合、连接管有水汽等。
2.选配人员配置不当:如,助听器随着科技的进步,未能依照其数字设定,进一步地检验助听器的.适当性。
3.背景噪音的干扰:助听器放大了语音,也放大了环境噪音,造成听障者使用的困扰,也影响语音辨识能力;反馈音的干扰。
4.助听器的费用:如,电池寿命太短,汰换费用高、耳模不合时需重做的费用、维修费用高等。
5.听障者对助听器缺乏知能与敏锐度,以至于无法适时的维护与修理。
6.听障者未具有正向的态度,以致受到外观与标记所困扰。
因为虽也受这些因素所困扰,但更为重要的是教师、家长、学生对助听器的相关知识匮乏,信息多来自助听器销售上的宣传,普遍认为只要佩戴上助听器孩子就能听到,缺失听觉康复过程。
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有效使用是关乎听力障碍儿童发展的重要问题,特殊教育学校(聋校)学生绝大多数都配有助听器,但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助听器的使用效果,从而影响听力障碍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应积极探索解决方案以便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助益。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二
教师这个职业一直被社会所尊重,被认为是光荣且神圣的职业。在这种光环之下,我们应该了解到,教师是一种高压职业,教师的付出和压力,也应该为社会所认知。而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作为教师职业中较为特殊的存在,其职业生涯中往往存在更大的职业压力和倦怠。为了更加透彻地了解到这个特殊教师群体的职业现状及问题,我们对几所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了走访和调查,整理调查资料,得出相应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小学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现状
职业倦怠是指人们长期从事某一固定职业时,当遭遇大的变故、压力,或者对本职业毫无兴趣可言等情况时,不能正常的过渡工作情况的一种反应,通常表现在语言。行为和态度等多个方面。专业上可以将职业倦怠的表现概括为情感耗竭、人格解体和成就感低落等几个方面。
而具体到小学特殊教育教师这个职业,由于其更加特殊性,所以针对其研究和探讨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纵观国内的相关研究,我国在普通教育职业倦怠方面的研究比较多,而特殊教育群体的职业压力和倦怠研究显得比较匮乏。已有的研究也偏向于描述性的书面研究,还没有较为全面的从职业压力,应对措施等方面来探讨特殊教师职业的相关现状及问题。
据当前的研究数据显示,国内的特教群体普遍存在职业倦怠问题,而官方提供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健康普查情况显示,大部分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和隐患,检出率较普通学校教师高。因此,本文通过调研获取真实数据,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缓解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倦怠心理,创造更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小学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1.教学难度大
在特殊小学接受教育的小孩,由于年纪较小且存在一定的生理或智力障碍,较之于普通小学生有其特殊之处,因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隐患。首先,在日常教学方面,对于智力有障碍的孩子来说,教学课程较为不同,教师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来备课和准备。同时,在教授时,也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让孩子们理解。其次,在日常生活方面,对于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孩子,教师往往需要更加专注的陪护,并解决各种突发状况,且有时只能采取非常规处理,这些都要求教师有非常的体力和能力。最后,由于孩子的特殊性,当教师受到委屈时也只能自己承受,很难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权。
2.社会认可度低
对于普通中小学教师来说,父母和社会往往只期待孩子在学业上能出类拔萃,在生活上则显得力所能及,较为忽视。但是作为特殊学校的'教师,生活方面的困难往往更甚。家庭和社会希望这些生来有缺陷的孩子能在特殊学校学会基础常识的情况下,还能和正常学生一样掌握相同的生存技能。但现实情况往往并不尽如人意,这些就都是社会期待与实际情况的出入,也让教师倍感职业压力,更甚者,产生职业倦怠感,更加无法专注于教学工作。同时,社会上很多人对于特殊教育教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认为他们与普通教师完全不同,因此也容易产生更高的社会期待。
3.薪资水平低
虽然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较之普通学校只会更甚,但是我国的教师编制则有些不同。特殊教育教师的薪资水平较普通学校教师低,且社会地位较低,福利水平及制度不完善,这些都是当前的主要问题。繁重的工作量却并不理想的经济收入,难免让教师产生职业倦怠,难以继续保持工作状态,从而也无法获得工作的心理满足感。
三、措施
1.减轻教师负担
在特殊教师行业的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社会各方都应增加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尊重和理解,切实做到帮助教师缓解职业压力和倦怠问题。首先,从学校层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帮助教师减压,例如,相应减少每个教师所分配工作量,在教学之余组织轻松有趣的文娱活动师生共同参与等,都有利于减缓教师职业压力和职业倦怠感;再如,从社会和家庭层面,家长可以和教师多进行沟通,来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并协助教师解决,这样既能帮助教师了解学生,也可以让家长了解教师的难处,更易获得职业认同感和满足感。
2.降低社会期望值
由于当前社会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遍存在较高期待,从现实角度考虑,应将社会期待合理化。从政府层面,政府应该引导社会公众更多的了解这个职业的特殊性,知道教师的辛勤付出与能力和精力有限等情况,从而建立更为合理的社会期望值,争取在减轻教师职业压力的同时,也符合社会新的期待值。同时,从教师自身层面,也应在工作之余,努力提升自我的文化素养和实践能力等有效技能,以适应实际需要。
3.加大经济投入
小学教师的社会社会认可度低,收入水平不理想的问题一直存在,相较于高校教师薪资体系等的相对完善,小学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收入显得不尽人意。为了保持教师的工作热情,减少由于薪资等引起的职业倦怠感,教育部门应合理规划特殊教育教师的薪资水平,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例如,子女入学问题、养老保险金问题等,从实际入手,增加教师的经济收入和保障,加强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和认同感。
四、结语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随着社会及家庭对于教师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更多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使得教师群体面对一个更加困难的局面,在认真教学、辅导学生成人成才的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合理排解自身的职业压力和倦怠问题。而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则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由此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愈发普遍的职业倦怠等问题,开始影响教师的正常教学工作,从而使孩子无法达到社会及家庭的各方面期望值,循环往复。由此可见,我们应切实关注教师群体尤其是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和排解,形成一个良性的沟通和解决渠道,在认真工作之余,也为教师营造一个健康温馨的区域,更好地进步。这样,特殊教育教师以充沛的精力,更好地为孩子们服务。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三
摘要:特殊教育由于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层面的原因,导致特殊教师教师专业化不高、教师待遇低、师资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制约了特殊教育的良性发展。文章对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即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拓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渠道,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政府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政策倾斜及经费投入。
关键词:特殊教育;教师;原因;对策
一、特殊教育教师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特殊教育对教师有着更高的要求。特殊教育是难度最大的教育,特殊教育专业不同于其它的专业,特殊教育专业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要求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性知识,还要具有特殊教育教师的必备技能,但是现在的特殊教育教师一般学历不高,没有或很少接受专业培训,全国特殊教育教师文化水平都不很高。其次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有教好的心理素质,因为特殊教育教师天天与身心有缺陷的学生在一起,所以对于特殊教育教师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爱心,只有充满爱心才能真切地投入到特殊教育当中,使特殊人群感受到人们对他们的关爱、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让特殊人群的心理得以健康发展。特殊教育教师要比普通教育教师要求更多,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的是特殊群体,学生取得的成绩不显著,教师成就感低。
(二)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低。众所周知,特殊教育工作很艰辛,特殊教育教师的付出比普通教师要多,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特殊教师承受的压力都要比普通教师多,特殊教师每天和身体上或心理上有残疾的学生在一起,他们不仅仅要在学业上帮助残疾的学生,而且在生活上也得帮助这些学生,有时还得从心理上对学生进行疏导。特殊教育教师每个月享受基本工资15%的特教津贴,但是和他们的付出仍然是不成正比的,特殊教育教师只有基本工资和特教津贴,没有其它的补助,在社会上不像小学教师、初高中教师那样受家长的重视和尊重。
(三)政府对特殊教育财政拨款力度不大。国家财政对特殊教育在之前不是特别重视。在20之后有所重视,特殊教育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投入还是不足的,尤其是偏远地区,国家更应该加大对偏远地区的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特殊教育经费中也有其它的来源,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资经费、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小,最近几年还有减少趋势,所以国家更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财政的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在社会上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四)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缺口很大。教育部发布《教育统计数据》,统计显示,20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1515.3万人,比增加38.5万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184.41万人、普通小学专任教师565.56万人、初中专任教师348.84万人、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67.0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85.84万人、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153.45万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4.81万人。[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人数是较少的。我国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有47所。黑龙江省只有一所高校绥化学院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全国山东省、四川省、广东省有四所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之后,我国特殊教育才有了快速发展,在2009年以前很少有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在2009年之后全国有一些高校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专业在我国高校中有所增加,但是我国残疾人比例呈上升趋势,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仍然是不足,缺口很大。“公布的统计数字,我国有1706所特殊学校,在读学生64.9万人,残疾儿童66%是随班就读。大陆地区需要11万专职教师,但目前只有3.97万人”。[2]这些年虽然有一定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高等院校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方面,无论是质量上还是规模上均很有限的,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随着国家和各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的逐步落实,需要兴建一大批特殊学校的同时,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计划也会逐步落实,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会逐年呈现上升趋势,这需要大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教师,输送到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中,让这些特殊人群享受到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以黑龙江省为例,就有一所师范类院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也没有专门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为了满足许多残疾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强力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但目前也没有几所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黑龙江省的几所师范学校:哈尔滨师范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等也都没有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从以上足以看出,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不是特别重视的。
二、特殊教育教师不足的对策
(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实现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进程。其中特殊教育的教师的专业程度更是决定特殊教育发展程度的关键。由于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性,很少有高材生会主动选择特殊教育这个专业学习,报考时一般为成绩不是特别理想的学生去选择报考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招生状况不是很好,其根本原因在于学生及多数家庭都不喜欢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因此在全社会广泛倡导特殊教育全民支持的背景上,建议国家应该对特殊教育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助学金等,依此吸引更多的高材生报考特殊教育专业,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特殊教育良性健康发展。加大职前和职后培训的机会,让更多特殊教育教师能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的特殊教育培训,这样会有助于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二)拓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渠道。我国特殊教育培养现状概括为:首先,绝大多数的高等学校招收的学生数量较少,且更偏重于培养管理和科研型人才,担当特殊教育人才培养重要任务的主要是各地区的专科类院校,这样就造成高学历高素质的特殊教育师资紧缺,这些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的毕业生又都进入到有关特殊教育的管理部门,而不是从事一线特殊教育教师的岗位,这就导致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一部分毕业后从事了有关和特殊专业有关的行政工作;其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综合性高等院校较少,难以完全承担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重任,无法满足当前政府的期望和社会需求,师范类院校可以设置特殊教育理论课或特殊教育实践课为选修课,先通过选修课让在校大学生学习特殊教育方面的知识,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准备,这些学生在毕业后可以从事特殊教育有关的工作,也可以从事本科所学的专业,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大学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增加了特殊教育教师的来源。我们也可以通过职前和职后培训的途径对这些学生进行培训,使得他们更好地融入特殊教育领域。
(三)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特殊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着类别越来越复杂的残障学生、承受着越来越沉重的身心压力、付出着越来越繁重的劳动。特殊教育的教师把毕生精力奉献给了残疾孩子,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奖励。因此,国家一定要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否则很多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的人才放弃从事本行业,这样对国家资源也是一种浪费。所以,要制定有效措施,大力鼓励学习特殊教育的学生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殊教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尽可能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工作和交通的补贴,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住房、公费医疗等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四)政府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政策倾斜及经费投入。对特殊教育,教育部门首先要高度重视,要建立一主多元的办学模式,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和社会办学多样化投资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政府应该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和鼓励特殊教育,同时要拓宽特殊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引导社会捐助、慈善基金等更多地投向特殊教育领域。通过税收优惠、学费补助等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同时,建立政府资金投入民办特教学校的渠道和机制,利用民办学校的体制优势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特殊教育领域中来。特殊教育对于残疾儿童康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因该足够重视特殊教育,尽量帮助这些残疾的儿童,让他们在政府的帮助下,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作者:宋丽丽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2]王雁,王志强,等.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分布情况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1).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四
摘要:食品包装设计既是一门综合性与多门学科交叉整合的技术科学,也是一门不断重塑自身的学科。现代食品包装设计在内涵上和外延上都已超出传统的食品包装设计的标准,如今食品包装设计存在包装造型结构设计不合理、过度包装严重、设计者的理念存在误区、包装设计缺乏创造性等问题。食品包装设计的创新发展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设计,满足消费者的生理与心理需求。探索食品包装设计的可持续性发展的方法,提出创新的食品包装设计会促使新类型消费的出现,丰富了食品包装设计的理论体系,对食品包装设计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关键词:食品包装设计;创新发展
食品包装设计是一个涉及非常广阔的领域。食品包装设计创新来源于持续不断的观察和思考。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包装技术的改进以及资源的回收再利用问题现已变得十分重要。如今包装设计在内涵上和外延上都已超出传统的食品包装设计的标准,现代包装是技术与艺术的高度统一,包装对品牌的推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使产品品牌具备了话语权。
一、食品包装设计存在的问题
1.食品包装的人性化、便利性与安全性设计缺失
食品包装的人性化、便利性与安全性设计缺失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食品包装对人造成直接危害。有的儿童食品包装采用较为硬质的材料,容易划伤儿童肌肤,造成儿童伤害;有的食品包装没有隔热功能或没有包装操作方式提示信息而造成消费者烫伤;有的儿童食品包装的外观上,出现暴力打斗的图形,有的食品包装甚至出现淫秽图片,这种包装影响消费者的心理健康;有的包装不能轻易打开,有的包装没能标明正确的食用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残疾和有障碍的人来说,有的包装不方便识别或食用。第二,食品包装对人造成间接危害。有的食品包装变质、过期、干燥剂等警示提示不明显或容易被破坏,消费者没注意误食会影响其健康安全,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如食品包装中的干燥剂,一旦误食将灼伤口腔或食道,同时还会导致皮肤和口腔粘膜受损。“用劣质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有毒有害物质会迁移到食品中,消费者长期反复食用,通过食用积累导致慢性中毒。劣质餐盒遇热或油脂会释放出致癌物,苯超标易诱发癌症及血液系统疾病,某些铅的化合物能溶于酒精和酸性饮料,分解出铅离子,除了致癌,会影响孩子的智力发育。”[1]以上问题,可以通过设计的介入有效的规避。
2.食品包装造型结构设计不合理,欺骗性包装严重
在商场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食品的包装盒,内置结构空间很大,但内部所装的食品却非常少,大量空间被塑料、泡沫或是其他填充物所取代,造成资源浪费。采用超出食物品质的图片,过分扩大食品外包装体积、凭借精美外包装提升产品价格,使用夸大其辞的宣传语,误导与欺骗消费者,这种食品包装不能向消费者传递真实的产品信息,使消费者对食品包装丧失信任。市场上迷惑消费者,华而不实,缺乏信任的食品包装占很大的比重。包装设计师要有诚实与负责任的职业态度,包装设计要真实可信,给消费者以责任感与信任感。生产企业也要杜绝欺骗性包装,注重通过合法的竞争手段与良好的包装设计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为食品包装设计本身的良性与规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3.过度包装严重
我国食品过度包装现象严重,食品包装的成本远远高于食品本身的价值,市场上精致高档与奢华食品包装非常普遍。我国的许多食品包装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过度包装严重一方面消耗与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遭到破坏;另一方面过度包装加大食品生产成本,扭曲了包装和食品之间的关系,使商品价格远远高出其价值,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此外过度包装也扭曲了社会风气,对社会环境的危害也十分严重,易助长奢靡之风,不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如有些茶叶、名酒、月饼的过度包装严重,包装盒成本比内装食品价值更大的现象,造成包装材料浪费。优秀的包装设计,对于消费者来说,首先是方便使用与携带,从生产出来到消费者手中的整个使用过程中都应该让消费者感到便利;从环境保护和社会文明角度,食品包装设计应该方便废弃与回收利用,节约资源,设计者与企业不能只追求一己私利。所以,食品包装设计在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同时,还要以较低的成本实现食品包装的各种功能,优质产品加上富有吸引力的包装,才能在竞争中赢得市场。包装要真正能体现商品价值,体现正确的社会审美价值观。
4.食品包装设计者的理念存在误区,包装设计缺乏创造性
有些食品包装设计者片面理解绿色包装材料,认为绿色包装仅限于包装材料的环保性及绿色化,认为使用能重复利用、易降解材料或能再生的食品包装材料制作的产品一定是绿色包装,这样的观点存在缺陷。绿色包装更应考虑产品包装原材料的挑选、生产制作、使用、回收等整个周期,是否符合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目前很多产品的包装设计为了吸引消费者,其包装的设计风格模仿国内外知名品牌,包装的视觉设计上缺乏创意,给人的视觉效果与知名品牌大同小异,只要稍不注意消费者就会将其当成知名品牌买回来。市场上出现很多模仿“康师傅”矿泉水、方便面、“椰树”牌椰汁等包装的现象,扰乱市场。企业应围绕自己产品的优势、特色以及消费者的定位,来设计自己的包装,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
二、食品包装设计创新发展的路径
1.食品包装体现人性化设计
食品包装设计随着人们消费需求的发展,包装设计不断体现人性化。包装设计是为人服务的,要以满足人的复杂,多层次需要为出发点。
(1)食品包装设计满足人的生理需求
食品包装的结构设计、功能设计和尺度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原理,考虑到人体结构与动作习惯等。食品包装设计要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包装设计就要体现便于消费者使用、携带、重复利用等特点。人的手是和食品包装接触的最主要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按照手的使用方式,有拉、推、提、按、捏、握、扣、托、扳、拧等。“日本的学者镰仓矩子通过对日常行为的观察,将手的用途归纳为:操作、接合、连接、把持、工具化、对应、象征。”[2]87消费者抓握的部位应符合人手的尺度。根据人体工程学研究的手部参数,包装容器的直径最小不小于2.5cm,最大直径超过9cm时,包装容器容易从手中滑落,容器直径适度才能使手发挥最大作用。“容器尺度还与用力的大小有关,不需用很大的力时,容器长度可以短些;用力大时要用五指‘抓握',容器的长度要比手幅的宽度长些。”[3]156例如为了便于手的拿握和开启省力,有的设计根据手拿位置在容器上添加了磨砂颗粒或设计了凹槽,设计理念体现人性化。罐头食品起初的包装都是使用封闭式铁皮包装,后来采用了拉环式包装设计开启,消费者开启罐头方便又省力。现在许多食品都采用拉环式包装设计。
(2)食品包装设计满足文化心理需求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基本需要是生理需要,其次是认知审美的需要。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审美需要,不同的设计理念,各国的消费者对审美的认识是不同的。食品包装设计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就要呈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性,设计者需要研究消费者的语言符号学与视觉符号学,使包装设计艺术与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相承接。语言符号学的作用有指派、说明、任命与警告等。而视觉符号学作为一种信息传播过程,具有双向性,包含发出者的编码和受众者的解码,标志符号就是用来传达客户(品牌、组织、活动竞赛等)的信息。
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劳动实践中,运用智慧,创造了丰富的食品包装材料,用天然的竹、藤、叶、草、茎、麻、果壳等材料包装食品,体现传统特色和人性化特点。例如我国用荷叶包粽子的传统,经历千年历史,保留至今;好的食品包装设计要做到与消费者的审美心理相结合,要从材质、图形与颜色等方面去契合本民族的文化心理。东方传统美学观念强调无饰-自然美、饰不夺自然-和谐美、天然美与艺术美结合相得益彰。设计者常常借鉴东方美学观念的引导和启示,把这种观念运用于包装设计中,以无修无饰为最美,以物的功用至上为最美。食品包装设计者对天然包装材料的科学合理使用,使得民间天然材料包装体现形式与功能的高度完美统一,提升食品包装设计的文化品味。
色彩在食品包装设计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色彩的.运用在食品包装设计中的主要目的是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我们生活在色彩的世界里,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消费心理。在食品包装设计中色彩能够通过视觉传递感情,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各个国家色彩的象征与各自的人文环境、社会习俗、社会政治、宗教信仰相联系。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的文化背景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文化心理与民族禁忌,包装设计的色彩体现文化差异性。例如达能容器的改变,在三十五年里老酸奶造福于无数家庭,带给人们的体验是关爱和全方位的,其富有质感的碗底包装设计“可以让人们刮到碗底”.每年老酸奶有十亿的外包装,需要数千万欧元的投资。它具有独特的颜色代码:绿色代表活力,蓝色体现达能本质,橙色为质感,以及白色和紫色液体。市场代码与符号学息息相关,例如在碳酸饮料市场中可乐采用了红色,或者说可口可乐公司已经使用这种颜色,它便是市场的领导者。根据符号学,红色代表:热情、力量、冲动、激情、兴奋、充满活力。我国传统的色彩观,“体现了一种以黑白为主体的朴素的辩证关系,象征着天与地的二元对立,不仅是纯审美意义上的色彩感受,更因为推崇而成为永恒美的色彩,深深的影响了传统美学,其代表意义是’阴阳太极图‘,在此基础上附加以红、黄、蓝就形成了’五行‘之色,象征水金火土木,它们构成了相生相克,变化多彩的世界,在传统中尊这五色为正色,其他为间色,赋予其尊卑、贵贱的象征意义,这种色彩观念在我国盛行了几千年,已经成为传统的经典。”[6]我国传统美学对包装设计有重要影响。我们的包装设计要真正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走进消费者的心里,就要对消费者的民族的审美观、价值观和民俗符号等文化要素进行深入挖掘与探索研究。
符号是象征人们心理情感的投影。它是一种趋势,使消费者在超市的货架上开心的消费。无论是颜色、字体或符号都是围绕消费者的情感体验而设计。形式代码或材料代码的运用,容器的形状反映着品牌或产品的内涵。例如弯曲形状的容器体现出产品的柔软性,流动性和女人味;边缘锋利的容器,体现阳刚之气,高端贵气等等。至于材料代码,铝材质更显男性化,一般为工业用途,体现自然和透明的质感等。我们并不能随意决定大众的审美取向,因为一切都是无意识且有理可循的。包装符号学是一门科学,因此包装设计师必须对它具有敏感的洞察力。
2.食品包装体现可持续设计
我国目前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食品包装的可持续性包装设计已成了包装设计中的重要课题。我们从食品包装设计的介入、包装废弃物的利用方面探索食品包装的可持续性设计。
(1)食品包装材料的设计介入
食品包装材料的设计介入就是在食品包装设计的初期,设计师就要思考包装材料对于环境的影响,包括回收的可能性、回收处理方法、回收价值的大小、能源的利用率最大,对环境污染最小、可周转重复使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性包装设计。我国人口多,食品消费量大,过去大家很少关注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以及包装材料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我国实现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基本战略。现在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质量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在贯彻以人为本,保护消费者身心健康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不同的食品包装材料对环境的影响不同,研究表明,纸质包装和玻璃包装物对环境影响最小,其次是塑料,锡(钢)板和铝每千克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用易降解材料与可食性材料替代不易降解回收的材料,采用那些在自然环境中可生物降解、光解的新型包装材料;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替代不能回收利用的材料,顺应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降解与可食用食品包装材料在我国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与市场发展潜力。我国一次性快餐盒每年用量大约160亿只,可降解、可回收的环保饭盒大约占64%,国家禁止的一次性发泡餐盒大约占36%.在64%的环保饭盒中有一半左右不能达到环保、卫生与安全要求。全国一次性碗类的用量大约60亿只,一次性水杯的用量为100亿只,一次性托盘的用量大约80亿只,一次性筷子的用量为400亿只[7].
(2)减量化与轻量化设计
减量化包装设计就是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减轻包装的重量,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减轻环境的负担。
减量化食品包装设计主要表现为减少包装面积与体积、减少包装结构、减少包装印刷色彩以及包装的重用与再利用设计等。简化包装结构设计,设计者在设计时应力求食品包装结构的简洁,减少包装加工程序。在包装体积相同的情况下设计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包装表面积最小的设计,以减少包装材料的损耗。减少包装色彩设计。设计者在食品包装设计时应尽量减少色彩所占面积、色彩的种类,考虑包装设计的色彩位置等。色彩的简洁,能减少油墨、油漆的使用量,简化印刷工序,减轻成本,还能减轻包装物在回收过程中的处理技术,节约水资源,减少了资源的浪费。选择包装重用设计可以避免回收系统中包装废弃物处理时的能量消耗。如果食品包装的使用周期延长,在其寿命内被重复利用,就充分实现了它的价值。包装设计师应自觉选择重用设计,承担环保的责任。在食品包装设计中,设计师选择易拆解设计。食品包装废弃物经过人工筛选、材料拆解、分类运输、储存等工序,将不同的包装材料分离出来,可以节省拆卸时间,提高回收的效率,降低回收成本。复合程度低的食品包装材料往往更容易拆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食品包装设计师尽量选用同一种或相容性好的材料,材料之间的相容性好,可一起回收,可以减少拆卸分类的工作量。食品包装的重用与返还,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反向物流和完整的收集环节。
3.创新的食品包装设计可以促使新类型消费的出现
为了全面展示包装设计以及这个媒介对产品销售的重要性,当今的许多营销策略更加注重产品包装的创新。在销售同类商品时,生产商们只有通过创新的包装设计来体现商品的不同,如许多消费者对于酒瓶的设计,产品的名称,产地更为敏感。如酸奶饮料,如果它没有被放置在一个小型化奶瓶子里,那么要如何销售它呢?一袋酸奶和一个小勺,在人们饥饿的情况下更容易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其体积小,重量轻,实用性和可携带性的特点形成了新的消费形式。
(1)创建新的食品包装营销模式
在保证食品品质的原则下,创新的食品包装设计不仅可以促使新类型消费的出现,还有助于满足各种可持续发展趋势。一个产品的选择,要以其内容来确定包装的性质。一些品牌的销售,具有令人钦佩的设计。消费者乐于欣赏完美而实用的产品包装,这是他们一直追寻和喜爱的。许多消费者愿意为他们认为真正以营利为目的的包装设计付出更多的精力。以市场上销售的水为例,水是相同的,只是不同包装的瓶装水每升的价格差别较大。在研究中,我们发现“具有实用和创新的包装”是许多消费者购买新的食品产品时的优先考虑条件。例如,在方便打开食品包装封口方面进行的消费者调查:创新包装也可以成为第一卖点。事实证明,儿童受到饼干包装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消费形式。,麦斯威尔(一个咖啡的品牌)创新包装营销模式,使用生态环保的速溶咖啡包装代替了97%的传统玻璃包装,从而减少了产品包装的重量,这种方法不仅方便了消费者携带,而且减轻了产品运输过程中汽车的重量,从而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为保护大自然,使用生态材料,既节约包装成本,又增加了产品的实用性。可持续包装设计可以促进食品行业转型升级,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既方便灵活而又愉快的事情,可持续包装应该出现在消费者的餐桌上。设计师与生产商们应通过减少废物的排放量来拯救地球,推动消费者购买生态环保包装产品。如果一个产品价格的20%是其包装的价值,消费者购买同样的产品,明明可以相对便宜,但是却做了一些对地球有害的事情。在原则上,未来的食品包装设计将是运用生态包装上的可用空间表达产品,包装未来面对的将是数字化。
(2)创建新的食品包装品牌代码体系
食品包装要取得成功,需要设计者真正致力于创建新的品牌代码体系才能真正的创造价值,而不仅仅只是复制已经成熟的品牌。可以将以往的代码通过设计手段重新定义、解构与重新解释等。创新的食品包装设计能够重新塑造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从而形成自己的品牌代码体系。许多食品工业要实现产品转型升级,就需要通过工业加工赋予其更大的价值,其产品必须进行包装及再加工,从而实现产品的华丽转身。创新是一个非常昂贵的销售策略,新颖的包装设计若想得到广泛关注,就必须组织广告宣传活动,然而这将耗费一大笔资金才能行之有效。研究显示,创新的包装市场存活率约为60%.许多创新的包装设计失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盲目推出一些不符合消费者实际需要的产品,新的包装并没有向消费者传达任何有用的信息。一个成熟的食品行业市场中的所有产品,除了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其产品和服务还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实用性,需求量,使用方便,价格适中。包装设计者要密切观察消费者的购买量这是研究量化中最重要的内容。我们的生活在不断变化,我们身边的日用品也随之变化,设计者要根据时间背景条件的不同,开发出“自主”产品,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需求。实践证明,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产品,正在高效的、有规律的随着这些变化而变化,它会被赋予新功能,建立新的使用方式,从而形成新型的产品。在每一个原型基础上创新的产品,需要消费者在生活中进行体验,设计机构然后对消费者进行体验评估调查,调查研究一些创新是否实用且具有必要性。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没有实用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朱建萍.论食品的安全包装[j].食品科学,vo1.27,no.11:567.
[2]范圣玺。行为与认知的设计·设计的人性化[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3]周威编。玻璃包装容器造型设计[m].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9.
[4]钱逊。推陈出新--传统文化在现代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5]内藤久甘。日本包装百例[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
[6]吕海霞。人性化设计理念在食品包装设计中的体现[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2.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五
1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1.1项目管理机制不完善、目标不明确
水利工程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最重要是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水利工程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福祉安危,好的质量是保证水利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基础。管理机制不完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效率低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快,但是没办法保证高质量,导致项目在管理中很被动。此外,很多管理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管理的目标认识不清晰,认识的深度与广度不够,未能对管理目标进行很好的规划,对一些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隐蔽性较强的工程,更应加强监管,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避免今后出现质量问题。
1.2登记法人负责制度不完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对于在建水利项目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合理高效管理,法人的职责包括,资金的筹措、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综合的管理。合格的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能够建设完备的第一步,是每位职工利益的有效保障的关键环节。但当前水利工程法人负责建设与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体现就是项目建设和管理不够规范化,甚至还存在一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项目法人的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本身不完善,这些造成的负责主体并不是十分的具体,为后期的风险责任承担带来很大风险。政府方面,替企业解决登记法人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造成资金、建设、管理的不间断性的发生,所以登记法人负责制制度的不完善都会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影响。
1.3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不严谨
在水利施工现场中,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是面对的重要问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现在大多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都有监督检查环节,检查并不是严格或者未按照严格程序来定。很多情况下,在整个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出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规范的情况非常普遍。另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队伍本身的问题,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进行相应的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资质,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并没有达到项目本身所要求的资质,因为管理队伍人员的参差不齐,知识与经验的不协调等问题突出。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监管,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程序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这都使得监督机制的建立形同虚设。
2主要对策分析
2.1深化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一些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整个项目在施工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为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专门的施工安全检查,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规范操作流程,避免不规范操作的发生。培训、监管以及责任的落实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加有效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2.2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法律与责任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特别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人的投入,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完善法人负责制。法人在整个水利工程项目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抑制盲目负责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对项目本身的负责,也是对于更多工作人员的负责。二是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选用有知识、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对于专业化的水利工程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系对于项目的长远发展有深远的意义。三是要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一次合理的梳理,认真审查每一项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法规和要求始终体现最科学的原则特征。
2.3严格管控水利工程成本
管控水利工程成本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非常重要,严格管控工程成本,可以提高管理水平,从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成本管控规章,为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完善工程监理管控成本,在质检和监督作用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建立完整的项目内控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内控机制,加大工程成本的严格管控。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有效的数据核对,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方便。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六
【内容提要】文章从我国外资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外资立法的不足之处,特别是指出现行立法与国际法制的矛盾性,这种状况对我国即将加入wto是不利的。针对以上不足,提出了完善外资法的建议和观点:坚持科学立法,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外资法律的整理编纂工作,弱化税收优惠在投资环境中的作用,特别是修改现行法律中与wto协定的不符之处,使之与国际法制相一致,促进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法制接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已逐渐向全球一体化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依赖性增强、渗透性加剧。国际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外国资本的支持,同时本国的资本又渗透到其他各国的经济中,对特定国家来说,每个国家都离不开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离不开引进外资和输出资本,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对中国当前的发展更为重要。要引进和利用外资,我们首先要完善我国外资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本文试从我国外资立法出发,剖析其不足,提出使其完善之建议。
一
自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达60多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资法已形成一个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的外国投资法体系。
纵观我国的外资法,在这近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得到了发展,并不断走向完备成熟,在鼓励和保护外资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不足:
(一)缺乏系统性
从立法主体来看,我国外资立法叠床架屋,既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各种单行立法,又有行政法规如各种单行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条例,还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还有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规定。这些立法文件多而散,且颁布的机关、年限、效力范围各不相同,显得零乱。
从法律名称来看,我国外资立法也是庞杂繁多,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法律的名称就有法、条例、规定、决议、办法、方案等。行政法规所用的名称很多,如条例、规定、决定、办法、通知、规划、细则、意见等。更有甚者,同类法律名称能派生出多种名称,如“规定”可以衍生出暂行规定、试行规定、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这些名称令外商目不暇接,难以了解,无所适从。
(二)过于原则性
在一些外资立法中,法律条文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内容过于抽象笼统。仅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就可发现像“一般应”、“一般不”、“需要时”、“必要时”、“特殊情况下”、“原则上”等各种空洞之词,其结果造成理解不一,甚至各取所需,争论不休;同时也给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进行广泛解释留有余地,从而导致对同样的行为缺乏统一对待的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对此条文,中方根据该条例14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认为作为附件的《技术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都适用中国法律。而外商则认为此类附件是合营企业批准成立后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同于合营企业合同,因此不能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则要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应适用的法律。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中方有时只得让步。
(三)严重的滞后性
(四)税收优惠使用的广泛性
我国外资法中含有大量的税收优惠规定,比如:限定区域和产业项目的减税优惠,限定行业、项目的减免税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对间接投资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关税方面的优惠等等。必须肯定,税收优惠制度具有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事实证明,税收优惠制度对我国引进外资,发展经济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20年了,我们在外资法中对税收优惠仍然规定得很广泛,势必会造成内外资的差别待遇,不利于公平竞争。
(五)立法本位的过时性
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以企业组织为本位,基本的外资法律就是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资本与出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财务会计、解散清算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以企业组织为本位已过时了,其原因如下。
第一,以企业组织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注重投资主体的国籍,并以投资主体的国籍为界定三资企业的准绳,容易造成“假外资”现象。如一家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一家子公司,然后将资金注入国内,兴办三资企业,甚至以国内母企业为合作伙伴,以取得国家对三资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第二,以企业组织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使得我国存在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法律体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的完善,尤其是《公司法》的施行,造成两套法制重复颇多。第三,以企业组织为本位的外资立法,带有许多限制性因素,比如中方投资主体、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其对利用外资的保险作用已属多余,相反,束缚了进一步利用外资的手脚。
(六)与国际法制的矛盾性
这种矛盾性是随着国际法制的发展而产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长达6年的激烈争论,南北双方最终达成了妥协,其产物是《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草案》,而trims决定便是其产物的一部分。
trims决定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即关于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决定附件,与这些规定不符的trims有四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当地成分要求,四是国内销售要求。而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trims决定生效以前制定的,在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明显的与trims决定相矛盾的地方,这些规定不利于我国加入wto,需要在以后的外资立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二
鉴于我国外资立法中的以上几点不足和当前复杂的国际局势,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
要坚
持邓小平理论中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加速我国的外资立法。即只要有利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立法者就应当大胆立法,包括超前立法。同时,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资本总是唯利是图,在特定的条件下,它还带着资本家们的政治企图,所以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因为目前国内经济发展急需资金,便拿主权作交易,做出无原则的事情来。平等互利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平等与互利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平等,就无从有互利,没有互利,要么就引不进外资,要么就是被外资压迫。新中国独立主权来之不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已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急需资金也是有目共睹的,帝国主义霸权强权当前日益膨胀,所以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的国防,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
(二)坚持科学立法、促进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增强法律的系统性和透明度
首先,针对外资立法缺乏全面规划,带有明显的短期性、片面性,立法应加强预测工作,对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及现行立法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和考察,以杜绝轻率立法、盲目立法。其次,在外资立法权限方面,要理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各地区、各特区之间的纵向关系,尤其是明确以上各立法主体所立法律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使整个外资立法体系协调一致,以克服分散立法、越权立法及法出多门的局面,避免法与法之间的重复交叉,甚至矛盾以及同一个法的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的状况。再次,应规范法律名称,促进各层次法律名称的固定化。确保不同层次立法名称与其效力等级的一致性,清除等级相同而名称大相径庭或名称相同而效力等级相去甚远的现象。最后,要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在我国利用外资领域,不少重要事项是根据一些未公开的内部规定或文件的规定决定的,这些内部法规一般通过行政途径下达,中外双方对此都难以知晓,让人感到不可理解。制定法律是为执行法律,法律要执行和得到遵守,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没有公开的法律,肯定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和遵守,即使到时强制对方遵守,也会造成不好的印象。很多外商反映中国缺乏法治,跟这方面是有很大关系的。我认为法律的公开性是无条件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增强法治意识,充分认识法律公开化的法律规范,取代一些内部文件、行政指示、内部通知和批文等。这样,才能使外商来华投资,从而吸引到更多更好的外资。
(三)增强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一直是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原则不宜具体”的原则,这一原则同样在外资立法中体现出来。在立法中力求内容广、包容量大,使法律条文尽可能运用于各种情况,结果法律中只剩下寥寥数条原则性规定,这能从我国三大外资立法中看出其明显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是在当时我国各种条件不成熟和立法经验不足的条件下提出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应不失时机地加快立法,其中加紧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实现三法的统一。同时应删除现行法律中那些伸缩性强、含糊不清的条文,使法律条文不引起人为的歧义,使法律既具有明确性,又具有可操作性。
(四)加强现有外资法律的整理编纂工作
为消除外商担心在投资期间遇上有关法律发生变动的顾虑,作为资本输入国,我国应在外资立法中规定稳定性保证的内容,即向外商保证不改变其外资法律制度。但是,任何法律都受当时的社会客观物质条件限制,也受制定者认识的限制,因此不可避免地随着形势的发展具有滞后性,要克服其滞后性,就要及时地整理编纂现有法律,留下适应的,去掉过时的、落后的,从而保持法律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其实,整理编纂也是一种重要的立法工作,我国以前对此重视不够,以后应注意这方面的工作。
(五)弱化税收优惠措施在整个投资环境中的地位
实践表明,近年来,世界各国已趋向取消外资的免税期,拉平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异,逐渐向对内外资本实行国民待遇靠拢。我国不仅只是跟国际形势走,跟国际接轨,而是随着我国各方面条件的改善,完全有条件弱化税收优惠措施的作用。
(六)确立外资立法的“资本本位”,摒弃过时的“企业组织本位”
以“资本”为本位进行的外资立法能杜绝“假外资”现象,避免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事实证明,有许多国家都采取资本本位的外资方法。如美国是以资本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的典型国家。美国之所以是世界上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这跟它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同时也离不开其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吸收和借鉴其它国家的优秀成果,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文明成果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七)修改现行法律中与trims决定不符之处,使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法制接轨
求”相符,应予禁止。
总之,自亚洲金融风暴以来,中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国内需求出现严重不足,特别是巴尔干战争中发生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恶性事件,使中国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之间的关系出现紧张局势,中国引进外资的形势向不利的方向发展。为了克服不利因素,更多更好地引进外资,为社会主义建设注入资金,除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之外,更重要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国内环境,而鉴于法制因素在投资环境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必须充分认识到现行外资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之措施,只有从实际出发,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解决问题,才能使我国外资立法不断得到发展,得到完善,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而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社会主义建设引进更多的外资。
【参考文献】
[1]王桂生.我国利用外资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n].国际商报,1992―3―14(3).
[2]李万强.我国外资法规的若干问题[j].国际经济合作,1995,(4):52―55.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七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住宅管理专业化进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国物业管理也迎来空前规模。截止到底,我国物业服务企业10.5万家、管理规模164.5亿平方米、从业人员711万、年营业收入3500亿元,百强企业虽仅占行业企业总量的0.2%,但年营业总收入850亿元,占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年总营收的24.3%;管理面积32.18亿平方米,占全国物业管理总面积的19.5%.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物业管理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范围界限模糊,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区稳定。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调整城市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则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物权法中也有所提及。
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于11月26日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3月16日上午通过的《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规范城市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
《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对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具有较高效力。但其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的依赖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了配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实施,各地方也积极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物业管理水平发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学者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不同,导致我国地方物业管理规范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对物业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就出现了不一致。《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条对物业管理模式做了明确规定。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至少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方式:业主自我管理方式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和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对物业管理定义时,直接认定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的唯一模式。
该条说明,《物业管理条例》只适用于调整业主委托物管企业这一单一管理模式,而无法调整《物权法》规定的另外两种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主导下的物业管理模式更具专业性和效率,但在城乡结合地区,业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立法缺陷导致其他模式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二)物业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边界不清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对小区物业服务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产权进行了界定。
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遇到实际操作时根本无法实施。从物业管理的实际状况看,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边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区的水电供给设备是否为业主共有?水电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到底由谁承担?现实是在现有物业管理模式下,城市物业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有关政府部门以建筑区划“红线”为借口,规避了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保证保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安全,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其使用寿命,确保物业增值保值。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心应放在物业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上,而不是过多的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水电供给,消防等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内容。现实是物业企业成了万金油式的管家,掩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
(三)业主自治制度不完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对于业主大会的行为能力问题,条例未做相应规定。业主大会不能以大会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权利机关。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该条实际上界定了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业主委员会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操作实践看,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业委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由于业委会难以单独承担责任,对于业委会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各地规定不一.
由于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最终的责任有业主承担。这就导致业委会享有民事权利却不需要承担民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权利被滥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1.依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该条款说明业主可以选择自主管理,可以选择专门的物业企业管理,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管理。对我国物业管理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而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国各地区物业发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较高的城镇中心区,物管企业管理更具专业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业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城乡结合地区,自主管理更具优势。这类地区大多数居民是农村转城镇户口,部分业主还没有适应“购买服务”的消费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明确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的环卫、绿化允许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决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因此,重构我国物业管理模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2.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
目前,我国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规范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相关规范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在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尤为必要。
应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吸收今年来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等内容。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应当将是否由政府行政权垄断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这样一部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而且使物管活动有法可依,解决之前立法的相关冲突。
(二)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
由于业主组织缺乏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自身的利益无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无法得到提升。有关业委会能否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各地方争论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缺乏明确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行使权利受阻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另外,因缺乏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被告,业主对业委会违法的决议,也难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
另一方面,应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明确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将业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业委会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维护费用由业委会财产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归属于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共有。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可以进一步理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实现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也便于业委会过错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支付。
(三)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调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物业纠纷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发生量较大、案件标的小、问题琐碎纠缠、持续时间长、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等特征。物业纠纷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程序复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倡导下,以调解为主的人性化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很有必要。我国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物业纠纷工作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发之时。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已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三个地州市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物业纠纷调解机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引入第三方调解物业纠纷,将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解放了审判资源,促进了问题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一举多得,效果明显。
(四)建立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物业投诉的情况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在服务质量上。我国目前已在政府采购,食品安全等多领域建立了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物业服务行业也亟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物业管理系统纳入诚信评价体系,针对投诉多、投诉之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处将其拉入物业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不合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2]张农科。关于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反思与再造[j].城市问题,(5):2-14.
[4]董磊。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肖拓。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探讨。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八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1】
[摘要]高校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其课程设置、教学模式与就业现状反映出诸多问题,反映了法律教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那么如何利用在教育的课堂上将法学教育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相结合,既能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是法学教育非常重要内容。
[关键词]法学教育研究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一般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
包括: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模拟教学”;如为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机会,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
但目前,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识并不一致,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实践教学形式不统一,实践环节的学时安排、开展模式、成绩评定方式及实践设施、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堂内实践教学,即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模拟法庭、课堂辩论等;二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即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
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
事实上,某些实践教学已实现了课堂与课外的衔接,例如法律诊所既包括课程教学,也包括诊所实际锻炼;有的高校将模拟法庭、课堂辩论扩充为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
从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看,课外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如法律诊所的设立、模拟法庭专用教室的配置等;而课内实践教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深化内容,如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安排、案例的选择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
这六大能力,都离不开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
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2.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
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
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落后。
现在的多数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
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
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
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
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
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
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
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
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
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
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
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
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
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把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
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
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
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
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
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治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一般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
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
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把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
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
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代理。
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
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
直接代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
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
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论文的不足之处得好点篇九
[摘要]法学教育培养和造就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所需要的人才,为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提供精神、智力方面的支持。
因此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治水平的高低。
我国的法学教育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它还有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上存在的诸多弊端。
文章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定位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讲授教学方式
一、讲授教学模式简介
至今,在我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法学教学模式还是传统的讲授模式,即由授课老师运用语言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学生一边听一边作笔记,其间老师要进行板书并向学生发问,以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1]此种教学模式有以下特点:
(二)教学成本低,一位老师在不增加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时给多位学生授课,从而大大节约了教学成本,这对于师资力量不足,教学经费不充裕并且浪费严重的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教学模式。
(三)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法学理论的整体把握,注重法学理论的系统性、逻辑性。
要让学生在有限时间内学习好高度抽象的法学理论,相对其他教学方法而言,讲授式教学模式是较适宜的教学方法。
因此,讲授式教学模式是我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法学教学模式,但这种教学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导致法学教学效果有待提高。
二、讲授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被动型的教学模式
在此类教学模式中,遵循的是一种“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听,并作什么样的笔记”教学模式,师生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教学目标定位存在不足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学知识为主,过于强调法学知识的灌输和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即使在讲授过程中也会穿插若干个案例,但这些案例大多起到点缀的作用,仅仅作为抽象概念、原则的补充说明。
更有甚者,部分老师为了讲课的需要,不负责任地凭空想象出一些脱离现实环境的案例。
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卷中亦不缺乏。
(三)教学手段较为落后
讲授教学模式主要取决于老师的个人能力,即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师魅力型教学模式,如果主讲老师专业功底深厚擅长深入浅出地讲授法学知识,并且富于幽默感则教学尚能取得不错的效果,否则法学课堂就会变得异常沉闷,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日渐减弱。
[5]时至今日,一些高校尚未普及多媒体教学设备,老师上课还依靠板书。
法学理论本来就抽象枯燥、乏味,如果缺乏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又没有生动、鲜活的案例,学生听多了就会感觉乏味,听久了就会厌烦,这样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三、完善讲授式教学模式的建议
虽然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低成本优势,适应我国国情的优点,因此这类教学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仍将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其不足,以期提高我国的法学教学效果。
具体为:
(一)优化教学方法
其一,在坚持以讲授教学模式为主的前提下,引入多媒体教学设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过于单调乏味等不足,通过图像、声音、视频等信息手段,把抽象、枯燥、乏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转化成为具体、生动的案例、场景,以解决学生对抽象概念、理论难以理解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其二,积极引入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是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有效克服了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不足。
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是在坚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激发、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充分参与课程,成为课堂的主角,从而实现教与学的互动。
(二)完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加强教学内容中的实践部分,知识只有转化成为学生的能力,才能改变学生的命运。
因此,老师传授给学生的不应仅仅是抽象的法学知识,还应包括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即实务操作能力。
这就要求当代的法学老师不仅要有系统、渊博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的老师到司法一线挂职锻炼或允许兼职开展法律实务活动,如担任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其二,在采用案例教学时,应尽量选择一些处于热议焦点且还没有最终定论的案例,此类案例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关注力,而且由于没有固定的答案,有利于学生在追踪研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并从本专业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培养了法律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教学定位的完善
即解决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重还是以学术教育为重的问题,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学理论的传授,即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现象、法律关系的研讨、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其他理论知识的方法,并为将来的科研工作打下了较扎实的理论基础。
[6]简而言之,我国旧式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学术培养为定位,但法科学子毕业后走上科研岗位的人员只是极少部分,因此对大多数法科学生而言,偏重于学术培养的教学定位明显脱离了法学实践的需要。
因此,适度调整我国法学教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
当然,不同学校定位可以不一样,并且学生的理想不同,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区别。
所以,从法学教学的角度而言,应当允许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教学定位,同一学校的学生因理想目标不同,个人的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选修课的选择上,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利,而不应千篇一律。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