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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生活补贴的建议篇一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
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
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 第六条
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
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2 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党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镇党委。
第十二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由镇街党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申请发放生活补贴人员中无镇党委政府颁发离任手续的,由镇街党委统一书面征求村干部离任时党委相关领导和现任相关责任人员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区书记等,每任不少于2人)。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离任非主职村“两委”干部,由各镇街参照离任村主职干部申报审批程序,由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审查批复,名单确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乡镇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镇街党委对新增应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人员,于每年10月份前,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核算,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离任村非主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县委研究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县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
3 (4)到县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6)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发放生活补贴的建议篇二
健全落实党内关怀服务机制
为解决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困难问题,xx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做好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的申请发放工作。
一、调查摸底。县委组织部于5月份专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享受补助的条件和范围,制订了申请表,要求各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卸任村干部和老党员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对新增符合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和老党员,填写申请表提交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再次进行核实。
二、严格规范。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上报新增的人员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补助资格。同时,对已去世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进行细致核对后,停发生活补助。今年上半年取消享受资格的28人,新增加了16人,确保了补助发放工作无漏发、无多发。并对新增人员和取消补助人员名单在各村(社)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的监督。
三、及时发放。在具体操作工程中,不断加强与财政、乡镇等相关单位的联系,确定发放补助名单,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发放,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手中。目前,已确定发放补助名单,补贴资金确保在六月中上旬发放到位。
发放生活补贴的建议篇三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鼎新镇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仪式,为离任村组干部发放生活补助金,这标志着我县离任村组干部生活保障政策的全面实施,也标志着全县村组干部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此,我代表县四大组织,向参加今天会议的各位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为农村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广大基层干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长期以来,我县广大农村干部扎根基层,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辛勤工作,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离任村干部在任时,“扛着硬任务,端着泥饭碗”,无论是在土改、四清运动中,还是在合作化、人民公社、大跃进、包产到户、大办乡镇企业、新农村建设等各个历史时期,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表现出了共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和奉献。特别是离职以后,你们继续关心新农村建设,主动对新上任的村干部进行“传、帮、带”,发挥了余热。对于你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人民没有忘记,党和政府没有忘记,特别对长年奋战在农村建设第一线,现在年老体弱、积劳成疾、生活有困难的老同志,我们始终在关注、在牵挂着大家,同时,要通过完善相关机制,竭尽全力解决你们老有所养的问题。
我们知道,基层工作难,老来生活更难,你们的生活问题,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多年来,我们一直有这个考虑,为大家老有所养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今年,县上在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凸显的情况下,筹资近60万元,对在村支部、村委会任正职五年以上的478名老同志分层次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大家也清楚,我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非常困难,但我们还是从以人为本、稳固基层的角度考虑,努力实现“在职有薪酬,干好有希望,离任有保障”这一和谐目标。目前,村组干部财政转移支付工资制度已经全面实施,现任村组干部养老保险政策也即将出台,离任老同志的生活补助政策已经落实,这些都说明,县委、县政府关注基层工作的态度是一贯的,关心基层干部生活的态度也是一贯而又明确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县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各项任务还非常艰巨,我想在座的各位离任村组干部,受党教育多年,为党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工作阅历和农村经验,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现在虽然离任了,但仍是村里的“一面旗”、“一盏灯”,仍是我们基层干部队伍的宝贵财富和可靠力量。希望大家发挥余热,老有所为,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发展高效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带头帮助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还希望大家积极支持和配合好村“两委”和现任村干部的工作,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做执行政策的明白人、文明新风的倡导人、发展经济的领头人和公益事业的热心人,带领群众共同建设和谐富裕的新农村。
在座的各位现任村组干部也要以此为动力,充分发扬优良传统,虚心学习老同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学习立足本职、艰苦创业的品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打造酒嘉后花园”,建设“四大基地”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带头发展产业,带头维护稳定,常怀为民之心,勤谋福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之中。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基础,广大村组干部常年在群众中奔波忙碌,工作责任重、压力大,镇党委、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工作上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生活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要从加强党在农村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切实把这一惠民制度完善好、落实好,营造农村干部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甘于奉献、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在此,我要强调一点,这次离任村组干部生活补助
3 / 4 发放工作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还有相当一部分作出贡献的离任村组干部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希望大家认真宣传政策,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对那些不在政策范围之内,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离任村组干部,我们要积极开展走访慰问,通过救济救助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最后,我要说明的是,我们今天发放的离任村组干部生活补助和周边个别县市区离任村组干部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有区别的,希望各位老同志能够正确理解,消除误会,积极配合做好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确保离任村组干部生活补助制度顺利推行。
最后,祝各位老同志及全体基层干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发放生活补贴的建议篇四
(讨论稿)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索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财力相适应,同时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离任的村会计每两年可折算成一年村主职任职年限。
村主职任职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5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200元。
对被党组织劝退或除名,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劳动教养的村干部,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因工作不力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免职的村干部,减半发放离任生活补贴。
对任职时间在5年以上的村会计,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400元。
以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发放生活补贴的建议篇五
(讨论稿)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索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原则
1、分级负担原则。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
2、量力而行原则。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财力相适应,同时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二、补贴对象
3、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因年龄、身体、换届或组织调整等原因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
4、曾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但因招工招干,转为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的,不予补贴。
5、“一肩挑”的村只认定党组织书记1人为主职。
三、任职年限计算
6、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按足年计算。
7、离任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经组织安排到村以外单位工作,后又回村任职的,前后任村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村以外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村干部任职年限内。
8、退伍军人、民办教师回村担任村干部,其军龄、教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9、多次间断任职的离任村干部,只取最后任职时间段作为连续任职年限。
10、离任的村主职干部在任村主职前连续任村会计的,村会计任职时间每两年可折算成村主职一年计算任职年限;离任的村会计每两年可折算成一年村主职任职年限。
四、补贴标准
11、村主职任职年限3年以上(含3年)但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0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5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200元。
12、任职时间在3年以下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任职时间在6年以下的村会计,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被党组织劝退或除名,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劳动教养的村干部,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因工作不力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免职的村干部,减半发放离任生活补贴。
13、对任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600元;对任职时间在5年以上的村会计,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400元。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4、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定额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按各50%的比例分别筹资发放。
15、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在村干部离任两个月内及时发放。
16、本暂行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本级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以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7、本暂行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