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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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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院实习报告范文【一】
一、做人处事方面
杰凯律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只有两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兼律师助理)。不过小所有小所的好,小所的机构和运作都比较简单,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适合我这种没有多少实务经验的大二学生,而且对于实习生而言,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案件,而且有时候人手不够的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办案。
执业律师平时都很忙,忙于与当事人沟通、取证、跑法院、查资料,很少会手把手带实习生,我们实习生想学点东西并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必须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入手,虚心求教,用心观察。所以,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乃至行政人员搞好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如鱼得水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以真心取得他们的信任以后是真的可以从他们身上学到很多,无论是从专业技能上还是从做人处事上,他们会毫不吝啬地提醒和指点。
如何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呢?我的心得是不怕吃亏,多帮忙做事,主动关心他人,感情投资,攻心为上。比如,主动一点帮实习律师做事,分担他们的任务,他们往往会很愿意教我们实习生做事,一来我们实习生确确实实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量,二来他们实习当学生当惯了,转换角色当老师能带给他们成就感和荣誉感,所以他们也很愿意教给我一些事务上的东西,比如各种起草合同要注意的地方,怎样去理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等;再如。
帮律师助理干些琐碎的杂物,我在事务所实习的时候,就是有空的时候常帮律师助理打印一些文件、去银行交诉讼费之类的杂务。久而久之,律师助理对我也有点心存感激,当我在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有困难的时候,她也会主动为我跟进,给我提点。
二、在专业的务实方面。
1、学会了如何理顺和分析一个案件的法律关系。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复杂多样,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案件往往也会纷繁复杂,如何在各种头绪万千的复杂案件中理顺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显得非常关键,这需要我们在千丝万缕中抽丝剥茧,提取出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适用最恰当、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条文。例如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提起确权之诉一案:
(基本案情:xx年3月20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购入一批设备材料,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货款付讫日期为设备材料所有权的转移日期。直到xx年9月15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还没有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清货款。
原来,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以前,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就欠佛山市机械设备厂80万元的货款并到期未还,xx年9月15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之诉,要求拍卖还属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那批设备材料,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准许佛山市机械设备厂的诉讼请求。现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辩称其属于善意取得)。
经过整理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中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设备材料所有权转移,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因为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货款付讫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所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设备材料的物权。而我们知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要符合相关要件才能成立,其中一条是一定要买方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才能成立善意取得。
很显然,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连货款都没有付清,不能算是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纵观整个案件,争议的关键在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标的物具有瑕疵的买卖合同,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为被告的执行异议之诉于法无据,应以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另提起确权之诉,也可要求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承担有瑕疵担保责任。可见,在适用法律以前分析清楚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
2018法院实习报告范文【二】
在**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综合处实习的日子,虽然仅有短短四个星期的时光,但在这二十余天的时间里,接触了到大量的执行案件,涉及信访、督导、执行、监管等一系列系统操作。从第一天起,我就意识到今后二十余天的实习锻炼将使我学到在学校无法遇到的一些新东西,对于它们的把握与研究将会对本人今后在法学领域中进一步的发展有着极大且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为一名大学生,有些东西不论书本上还是从别人的描绘诉说中,无论多么生动、形象,如果你从未亲身体会过,那么你将永远无法获得第一手的资讯,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尤为如此,换句话讲,即便对于书本理论头头是道,但远离了实践,充其量仅仅是个门外汉,只能纸上谈兵。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在这段时间里,我不敢妄论自己从中到底学到了多少东西,但这期间我第一次真正体会到了所谓法院系统的“执行难”问题的现状,看清了其庐山学真习面网目。
从对执行一无所知开始,到接触到第一个执行案件,看到第一份卷宗,写出第一份案件报告、第一份督促执行令、第一份指令函,再到最后的订卷以及归档,所有的这一切,让我的实习生活紧张而忙碌,充实而有条理。看到了很多,听到了很多,遇到了很多,同时也想到了很多、学到了很多。
自始至终我是以一名初学者的姿态和心情对待这一切,有些事情从头到尾都需要老师手把手地教,甚至在遇到的有些案子上,根本无法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做一联结。有时候一份案件的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写初稿到最后的成稿出炉,期间要经历多达六次的返工处理,认真分析每一个字每一个词的运用是否妥帖得当,对于法律条文的选取以及语言句式的构造,从中可以切身体会到老法官的严谨以及其对于法院工作的扎实的态度。
当然和绝大多数参与法院实习的学生一样,我也面临着整理卷宗的枯燥、熬人、同时又富含极大乐趣的工作。对于卷宗内文件的顺序的排列以及其间所包含的严谨的逻辑连结性,都是对初学者的一种历练和考验,而作为法院审理判案的灵魂的载体,每一份卷宗中所包含的更是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的记录和判决执行结果的展示和追索。
在这二十余天的工作中,前后累计整理订卷达90余份,不仅使我对于法院正常审理执行案件的程序过程有了切实的体认,同时更使我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大量的阅读和知晓了种类各异的诸多案件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促使我对于导致案件执行难这一法院系统的老大难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和思索。
当然还需要在这里感谢实习期间给予我巨大的帮助和引导的执行庭的各位领导和老师们,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指导,使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的学习空间和领悟内容。还有他们在自我本职工作中所展现的认真、诚恳、扎实的工作作风,使我对将来参加工作之后的模式有了正确的建构方向。在日常闲暇时分的闲聊畅叙中,他们言辞中所透露出的意蕴和对我的期待更使我感觉自己须付出百倍之努力和拿出更好的将来来对待他们给予我的那份希冀。
短暂的实习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长的.二十余天的工作也在白驹过隙间走到了终点,看着自己在这些天来所经历的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这些天来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报告,可以说这段过程不可谓不充实,期间经过的每一天,结交的每一位老师朋友,都是我难以忘怀,衷心的祝福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现,我也会怀抱着这段充实美好的经历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走向自己的未来。
2018法院实习报告范文【三】
暑假期间,为响应学校号召,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我前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活动。活动期间,我参加了法院里的各项活动,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制作庭审笔录和询问笔录、民事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以及熟悉法院书记员的案件跟进工作等。
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法官交办的工作,得到法院领导及全体法官的较好评价,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此次实践活动,源城区人民法院对此给予了大力支持,现将本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有关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各项活动,制作并送达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将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融入到社会实践工作当中。
2、旁听案件,通过对案件的旁听,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
3、学习有关书记员的跟案工作,移送有关案卷材料,了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并且比较研究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执行情况。
4、通过在法院的暑期社会实践工作,了解法院的部门设置,熟悉各部门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法院现行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总结与建议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法官求教,认真学习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运行,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律的信仰得到了时显的提高,至少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争议,使得司法真正成为我国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实习期间,也发现了一些法院工作当中较为集中的问题,虽然人们开始更多地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争议,但是判决只是法官基于法律的一种判断,是一种依证据而为的行为,在很多的情况下,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民事争议,所以法院应当在实践中,更多运用庭外调解的方法,以最小的司法资源的消耗,以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也是我国现在基层法院都基本上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法官人数上的瓶颈制约,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已大不同与前,而在我国的基层法院方面,法官的人数的不足,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工作压力过大,效率低的一个原因,在案件较为多的地区,甚至可能会造成案件的积压。所以在法院的改革当中,应当把增加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提上日程。
第三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依法是执行的问题,在新的民事诉讼法颁行后,为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开辟了全新的局面,但是由于基层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的素质,以及公民的法律素养等方面的原因,执行工作依然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案件仍不在少数。执行工作依然是令人堪忧。正如上述所言,判决只是法官基于证据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判断,因此要想真正较为彻底地解决争议,除了需要提高法官素质、法院的公信力外,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作用,也许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解决。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但也同是激发了我对法学的热情,为我以后的学习提明一个方向标。
三、实践体会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直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解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现实,抽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促进我们投身社会改革,向社会群众学习,培养锻炼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明白了学习的可贵。同时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开阔了自己的社会视野。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解到更多的社会现实,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论的极端,反映社会的需求。
社会实践,让我明白了自己和别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一份责任,不管是对于社会,或是对于家庭都好,感受社会的生活百态,而我也将会以此为契机,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综合才能。为社会对自己的期望,为家人对自己的支持与厚望,送上最为满意的答卷。
法院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篇二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关键部门,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执行者,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公平正义观念。而作为党员更要牢固树立先进的党性观念,把领袖的正面鲜血和先进的思想运用到司法工作中。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深刻的感受到了这一点。
第二段:纪律和规矩意识
作为党员,最基本的是要遵守纪律和规矩,以身作则。在法院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团结协作、公正廉洁、尊重民权、保障国家利益的党纲和章程。同时,还要牢记党的组织方针和领导精神,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事,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只有始终保持严格的纪律和规矩意识,才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必要的紧密性。
第三段: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
作为一名党员,在司法机关中,我们更要对公正和廉洁的意识有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心灵的清明,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防止个人利益和私心干预司法公正。为使司法机关更加廉洁自律,我们也应该要求在执行法律程序中的所有人,包括所有公务员和法官、检察官,都必须紧密遵守高质量的道德和伦理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程序公正的监督力度。
第四段:尊重民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精神
作为党员,我们还需要高度重视尊重民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司法机关不仅是一种工作,更是一种公共利益事业,为社会、为人民、为所有公民服务。因此,我们需要格外重视人民利益,尤其是最基层群众的权益,遵循公福合一的原则,强化对所有公共舆情和事件的把握,确保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地维护最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段: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意识
最后,作为党员,我们更需要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意识。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我们必须时刻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牢固的树立环节中用油之观念。同时,我们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刻注意言行举止是否能够反映国家形象和司法公正的标准,积极为国家形象和司法公正造势。
总之,从事司法工作不单单需要秉承账目道义,更需要时刻站在党员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具有高度清明的政治意识和时刻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精神,只有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的努力提高自己,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更好地完成党的使命。
法院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篇三
观察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生产生活环境让不少人陷入各类角色的矛盾和纠纷。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途径来保障公共利益,此时,法庭成了一道有力的保障,排除矛盾,维护法律权益。八月的某日,我在大学法学课题的组织下,参观了当地一家法院。 通过实地参观和对法官的交流,我对法院工作、审判思路和法律途径有了新的认识。
二、法院的建筑和环境
法院是维护公共利益,解决公共争端的重要场所,出色的环境能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能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向导带领着我们首先参观了法院的大厅和办公区,这是我的第一次接触司法场所,庄严肃穆的环境和多彩的配色让我即刻想起高科技公司的大厅。比较修长的室内走廊、多彩的挂件和专用的电梯等都让我觉得很新鲜,让我想起了firfox等互联网公司。
三、审判的思路和法律途径
即使拥有优秀的工作环境,维护司法让人们从中感受到一份公正、正义是法院真正的价值。而审判的思路也影响着法院的工作效率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觉。通过我对法官的交流,我发现法院审判经验丰富、能够快速掌握重要的案件,并为案件做出适当的裁决。 而对于小案件,正义理念是执法者的指导原则和工作准则,我们了解到法院有关情况后,依据法律将问题妥善解决,更重要的是把法律的司法途径充分利用。法院不仅仅是在给人们提供司法便捷,更重要的是在保护人们的公民权利并维护公共利益。
四、法律途径下的解决争端
法院的治理方式和解决争端的方法是其工作的中心,这决定了司法如何治理之地。法院通过听证和调解等工作,调解不同利益方达成共识,维护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比如,分家产纷争等争端,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出发,从各种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五、法院的展望
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的最高殿堂,法院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实践意义和重要性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法院除了服务公众,保护人权的工作外,还要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完善技术及设备设施、推进信息与公开化,不断推动司法现代化进程。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律环境不断完善,法院的工作将变得更高效、更公正。我们期待着在不久的将来,法院工作的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六、结语
法院的调研经历是我在法律知识中又一重要的锻炼和提高,同时我也更深刻地认识到,法院的意义不仅仅是在解决案件,更是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权的一种有效方式。我们期待着法院越来越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的整体稳定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法院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篇四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对策
引 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三)法律原因
1.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 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国,1996年 《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接受请求的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调解、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承担调解、救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对于受害人之合法请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时,负有调解、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应对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暴力的请求救助权和救助、处理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时离婚当事人一方基于个人不良目的和动机,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其性质十分恶劣。受害人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权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施暴行为人作出处理。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4.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1.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就是家庭弱势群体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三)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因此,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很有必要。比如开辟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为(受害)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如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了专门为家庭暴力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司法机关和维权组织在被害人投诉后前去调查、与加害人谈话、法医鉴定机关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法医检验,这些工作不仅帮助被害人收集与保留了被害证据,为将来控告施暴者提供了证据保障;同时也能使加害人在国家机关的威慑与社会的谴责中教育其转变对施暴行为的态度,抑制并消除暴力行为的蔓延。
(四)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1. 密织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村委会和居委会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并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2.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当前农村和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为此,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尽快使反对家庭暴力行动有组织地实施起来,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公安派出所、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社区居民自助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法院)组成的“反家暴”网络,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3.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实施家庭暴力是当事者的一种发泄行为,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因素。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对施暴者及时进行心理疾病的治疗。
结 语
赘言至此,本文已粗略地谈论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了原因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年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年
3.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4.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5.曹诗权 中英维护妇女权益, 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 法商研究 2000,(5)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相钰
法院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篇五
法院纪检工作是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作为一名法院纪检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不断学习、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第二段:工作职责
法院纪检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依法查处法院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保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为了完成这一职责,纪检部门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同时,纪检部门还负责向法院领导层汇报工作情况,协助领导完善和改进法院管理制度,提高法院管理水平。
第三段:工作方法
在开展法院纪检工作时,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这包括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以及认真处理好工作纠纷等。我们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特点,合理运用各种手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效果。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科学预测,规范宣传和排查风险,来降低纪检工作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段:工作中的问题与困难
尽管法院纪检工作的职责重要,但是在工作中还是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比如说,一些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让工作效率下降,有时宣传和教育也不能引导工作人员正确的行为,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会在工作中容易疲劳,降低工作质量。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必须加强团队建设,激发各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总结
在开展法院纪检工作中,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我们还需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工作人员正确的行为,同时也要与法院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有力和高效的工作。只有这样,法院纪检工作才能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法院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篇六
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尔沁区环境保护局与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科尔沁区环保与法院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主线,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与法院的高效、快捷的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明确联动工作措施
地制止和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成员单位高度配合、协力解决涉环境保护纠纷。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重大联动事项
建立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环保局建立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法委分管环境联动执法的副书记、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召集。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联动工作的对策建议,指导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组开展工作;实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制度,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会商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建立长效合作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人民法院、环保局要明确负责环境联动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及联络员,在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总结,交流、沟通和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在环保局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室、环境保护警务工作室,推进环境联动执法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建立环境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实现工作无缝衔接
人民法院、环保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联动执法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以每年的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突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区域环境案件、久拖不决信访案件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案件的办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责任追究制度,对该移不移、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判不判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环保机关与司法机关人才资源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环保机关与司法机关人才资源共享机制。探索建立环保机关与人民法院交叉挂职制度,以利于迅速提升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探索设立环境保护专家库,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扩大司法民主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完善诉调对接和综合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人民法院与环保等部门的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在保密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资源共享。
(六)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对合法、合理的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做到当判则判;对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对不及时制止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可以根据环保机关的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通过审理环保行政案件,监督环保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部门职责
(一)环保部门职责
1、环保局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环保行政执法手段和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商请司法机关介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并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涉嫌环境污染严重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取证调查。
3、移送法院或经过联合调查后,认为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企业管理档案。
(二)人民法院职责
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
四、组织机构
科尔沁区法院副院长
成 员: 李志峰 科尔沁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长
以及科尔沁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科尔沁区环境监察大队、科尔沁区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尔沁区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科尔沁区环境保护局、人民法院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以及环境保护执法案件的协调工作和案件移送办理等工作。实现环保部门与法院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