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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方案篇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发布,大连片区范围、功能都在这了。下面是小编给你到来的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国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鼓励创新创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对人才、资本等要素的吸引力,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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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含大连保税区1.25平方公里、大连出口加工区2.95平方公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6.88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域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批复的海洋功能区划、辽宁省出台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
营口片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跨境电商、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和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构建国际海铁联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制造业转型、金融创新和服务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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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辽宁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
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制度。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
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
实施“多规合一”改革。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打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
推进产业预警、信息公开、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
发挥优惠贷款作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
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企业对外投资。
(三)推进贸易转型升级
5.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作用,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
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
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
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风险可控的维修业务。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6.完善国际贸易服务体系。
建立离岸贸易制度,发展离岸贸易。
培育跨国企业设立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结算中心和区域性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种,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
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
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形成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机制。
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
推动检测维修、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依托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国际贸易支撑系统。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积极推进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7.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8.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9.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结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方向,围绕新型工业化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完善适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型金融支撑体系。
10.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建立适应金融改革创新举措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五)加快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
11.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和改革,探索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
简化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退出程序,地方国有创投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12.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完善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航空制造、汽车(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技术船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商贸及快递等现代物流、海水利用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
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培育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构建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布局。
利用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推动产业整合。
加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与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打造国际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
13.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系统集成、设备租赁、提供解决方案、再制造、检验检测、远程咨询等增值服务。
推进专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集成创新载体及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搭建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设立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和加工贸易采购、分拨中心。
鼓励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租赁公司或专营租赁业务的子公司,重点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14.构筑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
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
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立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子基金。
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
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国际化。
探索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
完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机制,推进人才、项目、资金深度融合。
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15.推进东北一体化协同发展。
增强自贸试验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完善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优化内陆无水港和物流网络布局,加速实现自贸试验区与东北其他地区口岸间互通互联,推进东北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物流配送、人才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六)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
16.推进与东北亚全方位经济合作。
充分发挥辽宁作为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节点的区位、交通、产业及人文等综合优势,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大连金普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的互动发展。
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扩大和丰富东北亚区域合作内涵,全面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巩固对日、对韩合作,加速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扩大东北亚国际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17.加快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
推进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完善国际产能合作金融支持体系,促进由装备产品输出为主向技术输出、资本输出、产品输出、服务输出和标准输出并举转变,加大优势产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的步伐。
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国际化贸易规则,提升优势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市场占有率。
引导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建设境外园区。
推动日、韩、俄等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
探索与东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投资合作。
18.构建连接亚欧的海陆空大通道。
依托自贸试验区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推进营口港海铁联运和沈阳跨境铁路通道建设。
加快沈阳内陆无水港建设步伐,支持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构建沈阳—营口陆海联运系统。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19.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和国际航运中心。
打造面向东北亚的现代物流体系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港航发展制度与运作模式。
深化自贸试验区多港区联动机制,推进海陆空邮联动发展。
建立航空物流枢纽中心,促进港航要素集聚,增强空港服务功能。
加快东北亚区域性邮轮港口和国际客滚中心建设。
加强邮政和快递集散中心建设,依托日韩海运和中欧班列(辽宁)海铁联运运输邮件、快件,建设有影响力的国际邮件互换局。
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辽宁省。
建设保税航油站和保税油供应基地。
支持开展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船员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推动与旅游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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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辽宁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辽宁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辽宁省人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3月22日,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就扎实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求发主持会议。
省委副书记、沈阳市书记王蒙徽出席会议。
建设辽宁自贸试验区是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全局的重大战略,是中央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上来,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着眼我国区域协调发展长远战略,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坚决完成中央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和光荣使命。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根据中央批复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紧紧围绕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创新推广,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创造性开展工作,走出一条体现时代特征、具有辽宁特色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新路。
一是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力打造辽宁对外开放新平台。
充分发挥辽宁作为东北亚区域开放重要节点的优势,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要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国际海铁联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
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二是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扎实推进市场取向的体制机制改革。
以“复制”为基础、“创新”为关键、“推广”为目的,力争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
努力实现自贸试验区与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大连金普新区等创新载体互动发展。
三是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
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化、集群化发展。
依托自贸试验区这个重要平台,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
利用自贸试验区这个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提升利用外资的综合质量。
四是要坚持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全面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要当好“放管服”改革的排头兵,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领头羊”。
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任务,强化督查考核、健全问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传达学习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好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责任和使命。
要在创新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明确战略定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使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体现贸易便利化的特点,创造出可检验、可复制、可推广的辽宁经验。
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和沈阳市、大连市、营口市及8个专项工作推进组既要分兵把口,又要密切配合。
要加大督查、巡查、考核力度,将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纳入省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努力实现辽宁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工作首战告捷,确保完成国家赋予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任务。
省领导谭作钧、吴汉圣出席会议。
沈阳市市长姜有为、大连市市长肖盛峰及营口市政府、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自贸试验区进展情况。
会议还审议了《关于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工作推进组的意见》等文件。
试验检测方案篇二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什么样?下面是小编给你到来的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国发[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3月15日
建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提升我国资源配置全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总 体 要 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为新形势下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年左右有特色的改革探索,基本实现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法治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对接国际标准初步建成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
区 位 布 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5平方公里,由陆域和相关海洋锚地组成,涵盖三个片区:舟山离岛片区78.98平方公里(含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二3.02平方公里),舟山岛北部片区15.62平方公里(含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2.83平方公里),舟山岛南部片区25.35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域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批复的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浙江省出台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舟山离岛片区鱼山岛重点建设国际一流的绿色石化基地,鼠浪湖岛、黄泽山岛、双子山岛、衢山岛、小衢山岛、马迹山岛重点发展油品等大宗商品储存、中转、贸易产业,海洋锚地重点发展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舟山岛北部片区重点发展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保税燃料油供应、石油石化产业配套装备保税物流、仓储、制造等产业;舟山岛南部片区重点发展大宗商品交易、航空制造、零部件物流、研发设计及相关配套产业,建设舟山航空产业园,着力发展水产品贸易、海洋旅游、海水利用、现代商贸、金融服务、航运、信息咨询、高新技术等产业。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重点开展国际贸易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金融制度等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发展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中转、加工贸易、保税燃料油供应、装备制造、航空制造、国际海事服务等业务。
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运转协调的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体制。
深化完善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精简高效的统一行政审批机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
建立市场准入统一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措施。
深化完善陆上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
2.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和高标准监管制度。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负面清单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涉及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制定安全生产区域规划,建立自贸试验区油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充实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强化应急保障。
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二)推动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
4.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
对照国际通行税收政策,增强国际竞争力,探索研究推动油品全产业链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
制订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管理办法,将区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至舟山市。
吸引保税燃料油供应商开展供油服务,鼓励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落户,丰富市场竞争主体。
加快供油港口、储罐、加注锚地等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海上保税燃料油加注区域,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
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油品企业生产保税燃料油。
允许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业务。
全力优化通关等服务方式,将保税燃料油加注纳入“单一窗口”申报平台,开通挂港加油船舶通航、通关特殊通道,简化和加快加油船舶进出自贸试验区通关手续,方便符合条件的船舶驶入特定海域(码头)进行加油操作。
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
积极培育壮大外轮供应企业,丰富外轮供应品种,为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船舶提供生活用品、备品备件、物料、工程服务和代理服务等服务。
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内国际船舶修造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修造所需的相关进口船舶配件予以保税,支持舟山港船舶配件交易市场建设。
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积极探索有助于促进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的航运制度和运作模式。
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引导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
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推动与旅游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
积极推动国际航运相关的海事、金融、法律、经纪等服务业发展。
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
探索组建海洋保险等专业性法人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营业机构并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吸引海事仲裁机构和船级社等入驻,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
5.建设国际油品储运基地。
完善油品储运基础设施。
加快码头、管网、油罐、地下油库、锚地、物流基地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以原油、成品油为重点,承接全球资源,面向亚太市场,满足国内需求,在舟山离岛片区布局形成大型油品储运基地。
推进油品储运投资便利化。
培育多元化的油品储运主体,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国际标准参与投资建设油品接卸泊位、储运罐区、输油管道等设施。
加快自贸试验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完善油品储备体系。
以原油为主要品种,积极开展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气等储备,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探索和创新油品储备模式,建立国储、义储、商储、企储相结合的储存体系和运作模式,允许国储租赁符合条件的民企油罐、商储租赁国有企业商业油罐。
建立油品储存可动用应急机制。
加强油品储备国际合作。
盘活民间闲置的油品储备库资源,为国际组织、跨国石油公司等储存油品。
支持与国际产油国共建油品储存基地,加快形成舟山国际油品保税交割体系。
6.建设国际石化基地。
建设国际一流的石化基地。
按照国家战略布局,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准入和监管措施,在鱼山岛打造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基地。
支持基地以原油精炼为基础产品,以乙烯、芳烃等高端产品为特色,完善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加快形成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集群。
扩大油品加工领域投资开放。
鼓励国内外投资商以资源、资金、技术、市场参与建设经营石化基地。
允许世界一流石油化工企业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石油富集国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落实产业配套政策。
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油品加工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给予原油进口使用权。
7.建设国际油品交易中心。
依托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成品油、保税燃料油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放宽原油、成品油资质和配额限制(允许量),支持赋予符合条件的2—3家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积极开展油品离岸和在岸贸易。
集聚境内外原油贸易商做强原油现货交易,加快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油现货交易市场。
加快设立舟山国际原油保税交割中心。
鼓励在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原油现货交易。
大力发展成品油内外贸分销网络和交易市场。
支持在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成品油现货交易,在扩大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成品油交割、仓储、保税。
简化成品油批发资质条件,支持开展成品油内贸分销业务,逐步搭建成品油内贸分销网络。
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交易中心。
加快在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保税燃料油现货交易,在扩大现货交易基础上,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保税。
积极开展天然气交易。
加快完善天然气配套管网、码头等基础设施布局,实现管网互联互通。
8.加快石油石化科技研发和人才集聚。
积极支持舟山创建以石油石化产业为特色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石油石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加快形成国际石油石化人才培养和集聚机制。
(三)拓展新型贸易投资方式。
9.建设国际矿石中转基地。
依托鼠浪湖岛、马迹山岛矿石中转码头,建设国际配矿贸易中心,以接卸外贸进口矿石为主,为长江沿线冶金企业提供中转运输服务,优化完善区域矿石接卸系统布局,为我国沿海、东亚地区提供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服务。
依托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矿石现货交易和国际贸易,形成区域性的矿石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矿石保税储存、保税加工、保税出口。
10.建设舟山航空产业园。
在朱家尖岛布局建设舟山航空产业园,通过通用飞机总装组装、制造,对接国际航空产业转移,形成航空产业集群。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飞机零部件制造维修业务试点,积极引进飞行驾驶培训、空中旅游观光、通用航空基地运营服务及相关科研机构,鼓励高端先进航空制造、零部件物流、研发设计及配套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
11.加强现代贸易投资合作。
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等合作。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四)推动金融管理领域体制机制创新。
12.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开放。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外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保理业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13.拓展金融服务功能。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油品贸易相关的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在大宗商品领域开展包含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各类投资基金,按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为主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在约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贸易专用账户,存放大宗商品交易保证金。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与油品贸易相关的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开展油品现期货交易初期采用双币种计价、结算,逐步探索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完善结售汇管理。
允许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油品交易现货市场建设。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油品贸易公司的合作,积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油品贸易信息统计、监测体系,建立油品交易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14.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与保险业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特殊项目公司。
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自贸试验区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设立服务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创新针对石油行业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支持力度。
15.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切实防范开放环境下的金融风险。
(五)推动通关监管领域体制机制创新。
16.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
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项目。
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对自贸试验区内本国人员和外籍人员实行相应的便捷安全管控措施。
支持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支持浙江省向国务院申请在舟山对外开放口岸开展外国人口岸签证业务。
在自贸试验区实施人才签证制度。
加强外国人才工作部门机构和队伍建设。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制定有效政策,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
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融入中国社会。
保 障 机 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浙江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浙江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浙江省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国务院于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分别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统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指出,建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金融开放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方案》提出,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
要着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要推动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
《总体方案》强调,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要提高对办好自贸试验区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总体方案实施工作,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部门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试点经验系统集成,持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王受文在会中表示,7个方案充分体现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总体要求,聚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及“提升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扩大内陆地区开放”等重大命题,在投资、贸易、金融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开展改革探索,在有效防控风险基础上打造开放高地。
梁黎明副省长在会中表示:浙江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一是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总体要求,聚焦提升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的重大命题;二是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核心理念,提出探索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等特色试点任务;三是体现了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使命,围绕探索建设舟山自由贸易港区的战略定位要求,力争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
试验检测方案篇三
顺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潮流,适应我校建设具有地方示范作用的研究型大学的战略发展目标,坚持夯实基础、拓宽口径、注重研究、强化实践、鼓励创新的指导思想,实施跨学科的综合教育,培养学科背景宽,理论基础厚,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试验检测方案篇四
建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全力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武汉片区70平方公里(含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5.41平方公里),襄阳片区21.99平方公里(含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0.281平方公里),宜昌片区27.97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动政府管理模式创新。
湖北省能够下放给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依法下放。
自贸试验区内工作部门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探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机制,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证合一”模式,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探索大数据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
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市场监督。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探索优化投资准入后的管理流程,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4.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体系。
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
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走出去”方式转型升级,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5.培育新型贸易方式。
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6.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推动发展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及服务、成套设备引进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积极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7.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
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
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
支持湖北省内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
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检验检疫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深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8.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时机成熟时,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提高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9.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
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10.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完善自贸试验区内股权、技术等资本或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并规范发展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
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推动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
11.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企业主体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
完善高校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1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机制。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等特色平台建设。
14.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
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的作用,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
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走出去”,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试行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
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建立孵化基地。
15.构建人才支撑系统。
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年薪制和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制定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
放宽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
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对外籍人员的岗位限制。
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引进境外知名大学、外国机构与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中方教育机构与海外学校共建友好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
建立涉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六)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
16.加快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鼓励拓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航线和近洋航线。
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支持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等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
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打造成通江达海、辐射中部、面向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中心,初步形成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内河航运体系,提升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能力。
增强航运服务功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
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湖北省。
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
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17.构建国际物流枢纽。
大力推进铁、水、公、空多式联运。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铁路、航空、内河口岸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
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
支持有条件的航空口岸开通和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开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全货运航线和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支持设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大力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
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
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18.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发挥自贸试验区作为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支持非公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特许经营领域,支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
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协同发展。
全面整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产业政策资源,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海工装备、航空航天、北斗、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进与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领域培育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
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
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打造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支持建立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19.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互动发展。
探索构建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增强对中部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
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湖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和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湖北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湖北省人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在金融领域创新方面,《方案》提出,扩大金融对内对外开放。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开放,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创新,探索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拓宽服务领域。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
在配套税收政策上,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根据《方案》,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7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郑州片区73.17平方公里(含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a区0.89平方公里、河南保税物流中心0.41平方公里),开封片区19.94平方公里,洛阳片区26.66平方公里。
洛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贸易、文化展示等现代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打造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
试验检测方案篇五
2017年3月31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公布。下面是小编给你到来的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建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培育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全力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引擎,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法治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创新要素集聚、监管高效便捷、协同开放效果显著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含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区块四〔双流园区〕4平方公里、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09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含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8平方公里),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含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21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金融、创新创业等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推进简政放权。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相关政府机构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通过合同管理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处理机制。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
建立“一窗受理、协同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依托“互联网+税务”,创新税收征管服务。
2.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运用清单。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
政府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企业信用征信、评估机构开展企业登记评价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
规范开放征信服务,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司法部门、政府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
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的内容审查。
构建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3.优化法治环境。
建立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强化企业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建立健全廉洁监督机制。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4.建设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新体系。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
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
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认证、检验检测等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二)统筹双向投资合作。
5.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鼓励外资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
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6.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境外自由承揽项目。
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7.创新国际产能合作。
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
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
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
提高办理境外资产评估和抵押处置手续便利化程度。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探矿权、采矿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
推动企业用好“内保外贷”等政策,开展企业“走出去”综合性金融创新服务。
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标准的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与主要贸易投资合作国家(地区)双向互认。
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
8.深化园区国际合作。
坚持引资、引智、引技与优势产业、产品、技术及服务“走出去”相结合,围绕产业合作、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合作、职业教育、新型城镇化等领域合作发展,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的共享开放合作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推进创新创业、产业升级。
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可以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
9.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坚持市场化导向,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
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
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探索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三)推动贸易便利化。
10.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
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
加快发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融合的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断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等业务。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结构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
鼓励发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产业。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艺术品保税业务,为境内外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提供服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支持发展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试点国外巡演的商业化运作。
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四川省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积极与境外开展中药材种植、研发等合作,鼓励开展中医药国际健康旅游线路建设,扩大国际市场。
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11.促进服务要素自由流动。
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
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创新建设国际社区,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模式。
12.助推外贸转型升级。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大宗商品交易。
完善进口商品网络零售和进出口分拨物流体系。
探索中欧班列(成都)邮(快)件运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探索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13.创新口岸服务机制。
加大对口岸和场站公共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制定口岸作业、报关报检、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和服务标准。
创新税收担保模式,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适用总担保制度。
建设完善四川电子口岸,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创新自贸试验区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14.优化监管通关流程。
实施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
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
积极推动实施一体化通关。
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无纸化放行,探索施检过程无纸化。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鼓励口岸监管部门优化查验机制。
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多方联网共享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
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
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
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支持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分支机构。
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四)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创新。
15.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鼓励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支持跨国公司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16.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支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
优化境外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以及粮食、矿石和建筑材料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业务。
支持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
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法人寿险机构创新发展。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17.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积极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
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金融业,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各类跨境投融资工具,研发跨市场投资理财产品。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业创新。
鼓励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支持证券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18.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
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
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五)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
19.增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
探索形成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
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
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建立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
发挥川酒优势,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白酒产销体制创新。
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
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展,强化监管、创新制度、探索经验。
推动西部地区区域金融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
鼓励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
构建自贸试验区与陕滇黔渝藏等西部地区、东部发达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的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探索共建产业合作园区。
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其他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机制,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
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优势产业转移,着力打造与东部产业配套协作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
20.畅通国际开放通道。
依托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川南临港口岸,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长江经济带空、铁、公、水联运的综合物流服务体系。
支持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依托中欧班列(成都)等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推进与泛欧泛亚国家(地区)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
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大力发展临空经济。
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
构建国际(地区)国内有效衔接、相互支撑的航线网络和航班时刻分配机制。
允许设立符合条件的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优化多种运输方式衔接、中转流程,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探索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加速构建集高铁、地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于一体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
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
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
21.打造沿江开放口岸。
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加快建设高等级航道,促进与长江主要港口的协同开放合作。
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推进水运口岸“单一窗口”试点。
支持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
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
创新长江船舶登记制度,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简化入区申报手续,试行电子数据自动填报,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
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对接互联。
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探索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
(六)激活创新创业要素。
22.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
建立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制定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23.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
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24.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
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
引导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和优秀平台运营团队参与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
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扩大海外留学生招生规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
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四川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四川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按照既有利于整体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发挥各片区积极性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筹协调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四川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