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篇一
工时制度劳动合同工时制度不仅关系公司合理地安排和分配工作,还涉及到员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因而倍受公司和员工关注。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果确需加班的,加班的时间有限制,同时也需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实际上,除了标准工时制度,还存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工时制度适用于:(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些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上述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或者对于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公司的职工,或者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公司的职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更好的衡量他们的工作成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是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的。现实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这样既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又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是得不偿失的。
那具体是应该怎么区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时制呢?不定时工作制对工作时间是没有具体的要求的,不管是长于正常工作时间或者是少于正常工作时间,只要能够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可。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是以一定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实行该两种制度的企业应该及时进行审批,避免产生争议。但是申请该两种工作制也是需要一定技巧的,例如如何确定销售经理应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呢?这需要把该职位的特点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做细致的描述,使审批机关认为该职位确实需要实行此工作制。
因此,对于上文提到的公司总经理、长途汽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编辑
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篇二
——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
中国的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充分认识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到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规范有序地实施。
最后,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
应针对实施现状,依照《劳动法》全面推行。
加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先要在各级领导中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再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最起码的职责;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在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张贴大型宣传广告,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加强、完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然后输入劳动合同数据库。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推行工作计划。根据各地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突出重点,采取分类排队等方法。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根据工作计划,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抓落实。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落实到实处。
科学地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劳动合同签订统计必须要数据真实,按照录用备案数进行统计,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法》和各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对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劳动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篇三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到权利的充分享受。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就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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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篇四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到权利的充分享受。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就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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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篇五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和逐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全省定于底以前全部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具体要求为:
(一)1995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比例,全省平均应当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达到100%。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分别为: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半年内全部完成;
3.地、州、市、县属国有企业在年内完成劳动者人数的80%以上;
4.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年内完成劳动者人数的50%以上。
(二)19上半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完成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
(三)国家机关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与适用本规定的劳动者完成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
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如期完成订立劳动合同任务确有困难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推迟完成时间,但必须在年底以前完成。
第五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地、县两级的负责范围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自1995年1月开始,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按规定的任务确定每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任务的完成时间,拟订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地、州、市,各主管部门拟订的实施方案,应当于1995年3月底以前报省劳动厅审批。
(二)实施阶段。自1995年4月开始,由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于1996年底以前分期分批地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分别于1996年1季度和1季度进行,主要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和抽查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先由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管理部门和总工会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按分级负责的范围进行。对检查合格者予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度实行定期报表制度。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所属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发的季报表和年报表。
第八条已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用人单位和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劳动者原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需要重新订立;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当变更和补充相关条款。
第九条其他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需要重新订立;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当变更和补充相关条款;变更或者欠缺条款较多的,应当重新订立。
第十条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对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