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一
理财业务自查评估报告自查内容:
1、 机构与人员准入是否合规;包括授权,工作场所,岗 位设置,人员素质及培训等是否合规。
2、 经办个人理财业务是否合规。
(1) 理财类交易账户处理流程。
(2) 是否对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进行告知风险存在性, 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签署相关产品说明书等配套协议是否亲笔签名确认。
(3) 客户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的风险调查问卷是否随理财 产品档案永久保存,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和问卷调查结果是否相同。
(4) 留存客户资料档案中有无漏打《个人理财业务交易 表》和《个人理财业务确认表》现象。
(5) 理财档案资料中客户必填写的风险评估表有无描写 风险评估语句,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中填写是否规范。
(6) 网点是否及时张贴产品新资类公告。 整改措施:
1、 在经办个人理财业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充分告知 理财产品的风险存在性,且没有向客户详细介绍理 财产品这项业务,原因:理财经理对理财产品了解不够透彻。
2、 理财档案资料中无产品说明书,培训员工对今后客 户购买的理财产品需附加说明书,使理财产品档案资料合规齐全。
评估语句。
4、 网点未做到及时张贴产品说明书,宣传不到位,今 后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理财销售工作,使我行理财产品业务有所突破。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二
代销业务风险自查报告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我社要加强内部管理,对代理销售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排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
2、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
3、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
4、建立对代销产品去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
5、定期跟踪评价代销产品的业绩表现
6、建立对代销产品的有效退出机制
7、制定本行代销产品清单并在营业场所公示供客户参考
8、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设立专门渠道
9、联社审计部门定期对代销产品进行审计
10、四河信用社
2013年1月5日 我社认真执行有关代销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三
1、机构与人员准入是否合规;包括授权,工作场所,岗位设置,人员素质及培训等是否合规。
2、经办个人理财业务是否合规。
(1)理财类交易账户处理流程。
(2)是否对购置理财产品的客户进行告知风险存在性,在客户购置理财产品时签署相关产品说明书等配套协议是否亲笔签名确认。
(3)客户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的风险调查问卷是否随理财产品档案永久保存,客户购置理财产品情况和问卷调查结果是否相同。
(4)留存客户资料档案中有无漏打《个人理财业务交易表》和《个人理财业务确认表》现象。
(5)理财档案资料中客户必填写的风险评估表有无描写风险评估语句,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中填写是否标准。
(6)网点是否及时张贴产品新资类公告。
1、在经办个人理财业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充分告知理财产品的风险存在性,且没有向客户详细介绍理财产品这项业务,原因:理财经理对理财产品了解不够透彻。
2、理财档案资料中无产品说明书,培训员工对今后客户购置的理财产品需附加说明书,使理财产品档案资料合规齐全。
3、理财档案资料中客户必填写的风险评估表,只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没有描写风险评估语句,联系客户并要求客户补写风险评估语句。
4、网点未做到及时张贴产品说明书,宣传不到位,今后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理财销售工作,使我行理财产品业务有所突破。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标准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标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精神,我支行对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置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置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支行虽一直坚持专职理财人员介绍、合规销售理财产品,但本次自查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近几天集中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支行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标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精神,合规销售、定期开展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工作,保证银行芜湖支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标准开展。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四
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五
纪中林 点击: 3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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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惠农一卡通”的业务开展情况,为全省推广“惠农一卡通”积累经验,探讨如何在县级联社做好发卡和收单业务的相互促进,提升我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产品附加值,8月27日-28日,科技部赴保定曲阳联社和保定市区联社对“惠农一卡通”和收单业务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调研基本情况
(一)曲阳联社
截至2009年8月底,保定曲阳联社卡存量为16997张。其中,“惠农一卡通”9645张,卡内存款余额为4561万元,活期存款余额为4546万元,定期存款余额为15万元,卡均存款余额为2683元。
曲阳联社与本县财政部门协商,于2009年7月在县城恒州镇试点发放“惠农一卡通”。恒州镇所辖25个自然村9800户,共有农民5万余人,目前已发放“惠农一卡通”9645张,发放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162万元。
(二)保定市区联社
截至2009年8月底,保定市区联社卡存量为13549张,卡内存款余额为9941万元。其中,活期存款余额为9175万元,定期存款余额为766万元,卡均存款余额为7337元。
保定市区联社与保定北国商城联手合作,举办了信通卡消费赠礼品活动,期间陆续投入电视广告费5000元,赠品5800元进行宣传,收到了一定效果。截至7月底,信通卡刷卡消费额为878万元,比6月增长了135万元。通过组织宣传营销活动,在保定市内扩大了信通卡的知名度,带动了存款的增长。
二、发行“惠农一卡通”的必要性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发行“惠农一卡通”对于提升我省农村信用社知名度,扩大客户群体,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产品定位明确,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符合国家的惠农政策导向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均在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随着国家对农村支持力度的加大,农村金融已成为关注的重点,部分银行已开始向农村市场发展。另外,人民银行为方便农民工返乡取款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2008年全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交易金额增长迅猛,交易金额突破80亿元。由此看出农村是有银行卡市场的,而且发展速度很快。我省农村信用社应当借助代发惠农资金时机大力发行“惠农一卡通”,扩大我社发卡规模,占领银行卡市场。
(二)竞争对手农业银行已推出了“金穗惠农卡”
农业银行在2008年就开始在部分省份试点推广“金穗惠农卡”,并且出巨资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30秒的“惠农卡”广告宣传,目前已开始在河北省进行推广。农行发行“ 惠农卡”主要目的是通过将惠农补贴资金统一发放到卡上,并提供一定的透支功能,来提高卡的附加值,增加业务收入。据了解,目前,农行的惠农卡已有一定的市场。农行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充分说明了农村潜在的发展潜力。我们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推广我们的“惠农一卡通”,抢占市场。
(三)集各种惠农补贴于一体,承担更多代发业务,降低代理成本
为财政代发支农补贴,需要核对财政部门提供的农户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一份合格的信息要经过多次反复的筛选审核。若每代发一项补贴资金就重新开一个户的话,对我社系统资源占用量大,同时增加了基层工作量。基层最希望的是能够将所有的涉农代发都能够集中到一个账户,这也是我们发行“惠农一卡通”的目的之一。当我们已经代发多项涉农资金,有了良好的合作和服务记录后,就已在财政部门树立了威信,可以更容易承担新增设惠农补贴项目。例如:县联社可以去争取将种粮补贴、养猪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下乡补贴、合作医疗报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统一都代发到“惠农一卡通”上。特别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涉及人数众多,而且是按月发放,可将客户牢牢吸引在我社。集中一卡代发,既方便了农民集中补贴资金,又大大降低了我社的代理成本。
(四)低代发成本和低受理成本
“惠农卡”相比较存折,成本较低。单个存折的成本约为0.5元多,单张卡的成本不到1元,表面上看存折的成本略低,实际上,存折极易消磁且有使用条数限制,换折率很高,而且存折换折是免费的。现在的银行卡都已是高抗磁卡,不易消磁,若丢失或随坏换卡,我社要收取5元的工本费。另外,客户还可以在卡内开立定期存款,节约存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惠农卡”受理成本较为低廉。客户可以使用“惠农一卡通”通过我社布放的自助设备方便支取代发的惠农补贴资金,也可以在他行的自助设备上取现,减少柜台压力。客户如果要消费购买生活用品或农资产品,也可以通过pos机直接消费不用再去支取现金。即使同是柜面业务,办理卡业务需打印的资料较少,效率较存折要高的多。
(五)可以承载更多的业务,带来更多的收益
“惠农一卡通”可以承载更多的新业务,例如:持卡人可以申请为子女申请附属卡,在卡内开立定期存款,通过电话银行或自助设备实现卡内活期自助转存定期存款,办理跨行业务支取存款,持卡消费等。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通过“惠农卡”方便快捷的办理自助小额贷款等。随着我们业务的不断拓展,“惠农一卡通”可以承载更多新业务,发挥其最大效能。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各级联社应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尽早解决。
(一)从我社的客户群分析来看,信通卡的使用存在四个“不”
1、宣传引导不到位,客户“不会用”
长期以来,被视为“鸡肋”的农村地区被其他商业银行所冷落,服务手段相对落后。我社信通卡业务刚刚起步,各基层网点对农村地区使用银行卡的优势宣传乏力,引导不到位,客户对在哪些渠道可以使用信通卡,如何使用信通卡知之甚少,正确的操作知识较为匮乏。县域有些持卡人尽管申领了信通卡,因对信通卡了解甚少而搁置一边,有些人想申领却又不知道如何办理。大多数已办理银行卡的客户也只是在柜面用于现金存取,而真正体现银行卡业务特色的持卡消费、代缴费等却很少涉足。
2、传统生活习惯制约,客户“不惯用”
农村居民多有保存现金的习惯,现金支付在现实生活中占很大比重,对非现金支付的认同感不高,用卡意识淡泊。另外,客户总觉得银行卡没有存折直观,不能直观反映出卡内存款余额,还不习惯使用银行卡。
3、不了解使用成本,客户“不愿用”
县域及农村居民收入较低,对于价格上的偏好较为敏感。目前,其他银行的银行卡产品均收取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我社信通卡免年费和开户工本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并且交易手续费也较低。客户不了解信通卡的使用成本,简单的认为信通卡不能够透支,不能够免息,而“不愿用”信通卡。宣传营销不到位,信通卡的使用成本优势并没有充分显现。
4、担心银行卡风险,客户“不敢用”
金融电子化系统的发展和完善大大方便了客户,同时也使安全复杂化。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是持卡人普通担心的问题,也是许多银行客户不使用银行卡的主要原因。客户对社会频频发生的银行卡诈骗案、资金被盗案、atm吐假钞,吞卡现象等问题心有余悸,担心受骗,造成惧卡或用卡不踏实心态。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对于此类案件的宣传更加大了农村客户对于银行卡的不信任感,从而“不敢用”银行卡。
(二)从我社自身发展分析来看,存在五个“不够”
1、业务掌握程度不够
在调研过程中,谈及电话银行、短信平台等一些新业务时,县级联社的领导层对此不了解或知之甚少。对新业务所能实现的功能、提供的服务还不了解,则更谈不上重视和拓展。基层柜员对银行卡有些交易也不清楚,不能及时解决客户所遇到的问题,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给客户留下信用社员工素质低,业务不会做,办理业务速度慢等不好的印象。
2、宣传营销力度不够
县级联社在业务宣传营销方面还存在欠缺,对宣传营销的认识不到位,大部分人认为宣传营销就是悬挂宣传标语条幅,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折页,很少能结合本地实际和受众群体的接受能力,开展一些行之有效、适用性强的宣传营销活动。
3、主动发展意识不够
县级联社对自身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定位,积极主动发展业务的意识不够,对应如何发展本地的银行卡业务研究不够。没有制定业务发展规划。
4、渠道服务建设不够
调研的两个联社都尚未布放atm和pos,但做了一些布放的前期工作,选择了拟布放的网点和拟发展的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渠道不完善一直是困扰农村地区银行卡业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客户申领了银行卡后,没有atm、pos可用,只能通过柜面办理业务,跟存折无异,客户体验不到银行卡优势所在,办卡积极性不高。我社的银行卡受理渠道建设滞后,从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信通卡工作的开展。
5、新业务策划度不够
(一)转变县级联社经营意识,围绕“小卡片”做出“大文章”
信通卡一个“小卡片”,可以牵动我们农村信用社各项“大业务”的发展,它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代理业务,以及将来的理财业务、外汇业务都紧密的联系(详见下图)。“小卡片”的持有者是我们的客户,我们所有的业务产品和服务最终都是销售或者提供给客户,发展好“小卡片”就等于紧紧抓住了客户,抓住了业务收益的来源。
县级联社只有充分认识到银行卡的重要性,并不断的发展好,利用好,才能收到好的效果。一方面通过银行卡这个载体来发展客户,培育客户、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让信通卡成为客户工作生活中密切相关的一部分,从而扩大市场,增加收益,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对银行卡的管理和考核,激发员工的宣传和营销意识。通过围绕信通卡举办的一系列活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企业文化建设得到了发展。同时,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考核措施的出台,让员工从工作中,看到了自身的价值,得到了实惠。这样,通过一个“小卡片”,实现了外塑形象,内强管理。县级联社的存款、中间业务收入、利润等一些经营指标也随着卡业务的发展实现增长,员工的管理也趋于规范化、人性化。整个联社的实力、活力、竞争力得到了长足的提高。
(二)切实做大做活宣传营销工作
加大银行卡的宣传营销力度,省、市、县要上下联动。省联社要搭建全省的宣传营销平台,举办业务开通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设计统一的宣传图片,拟订统一的宣传口号和标语,拍摄统一的业务宣传片,在省内知名媒体进行宣传。市、县联社除在业务开通时按照省联社统一要求进行宣传外,还要积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客户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的宣传方式,适时开展本地的特色宣传营销活动。例如:县级联社可以结合本地的文艺下乡活动,将自身业务的宣传融入到文艺宣传中;也可以通过支持送电影下乡活动,在电影播放前或间歇,播放业务宣传片等。要向每一名员工特别是一线人员灌输全员宣传营销意识,树立银行卡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而不是附属业务,是今后利润的重要来源。通过基层员工与客户面对面的营销和宣传,让客户体验信通卡业务,并广泛认可它,使用它。
(三)加强渠道服务建设,积极推广电子银行业务
加快自动柜员机布放的进度,指导县级联社积极发展优质特约商户,并为其布放pos机。
督促各联社积极推广电话银行、短信通知业务,开通银联互联网支付业务,积极筹划网上银行业务。并做好每项业务的全省推广工作,让县级联社充分了解和认识电子银行业务,吸引和拓展更多的客户。
(四)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要围绕不同层次人员开展不同内容的培训。对一线的业务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遵守规则制度;对市、县级的领导班子和银行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业务特点、业务优势和效益,充分重视业务的发展。
(五)重管理,量考核,全力防范银行卡各类风险
规范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工作,全省统一明确县级联社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部门,明确工作岗位及其职责。
把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纳入经营考核指标,并从中间业务效益指标中单列出来,单独反映,以此引起各联社对银行卡业务的重视程度。制定银行卡业务营销奖励措施,鼓励职工积极营销优质客户、拓展优质特约商户。
加强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银行卡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做好相应岗位的内控管理,落实各个岗位分工和具体岗位职责,严禁出现一人包办的交叉岗位行为。三是加强银行卡业务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工作,严防各类道德风险。四是加大银行卡业务的事中和事后监督,保证银行卡办理不出事故。五是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业务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六)拓市场,盯对手,不断进行业务完善和创新
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乡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实体不断涌现,国有商业银行重返农村市场,对我社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开拓市场,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收集市场信息,研究国家政策,不断进行业务完善和创新。同时还要紧盯竞争对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环境,缩短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举办“惠农一卡通”开通仪式
邀请省政府领导、人民银行、银联、各知名媒体等,举办“惠农一卡”发卡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大打“农”字招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地位,扩大农村信用社在社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惠农一卡通”在全省推广营造声势。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新开展的业务培训区分为专门针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门针对基层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使县级联社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充分了解我设所开展的业务,引起其对新业务的重视;使基层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业务操作,能够正确的向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营销,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组织进行全员业务体验活动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全员新业务体验活动。指定业务类型和种类,要求所有员工都办理一笔相关业务,加深对业务的了解。省联社将对业务体验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未认真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省联社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晒”成绩,促发展
各市、各家联社只有在全省的平台上“晒”成绩、看进步,才能一决高下、一比高低。我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也是一样,某些联社不积极不主动,而有些联社十分重视,业务也发展的很好。今后,我们建议通过银行卡业务运行通报或工作简报,对全省的银行卡业务发展情况“晒”成绩,要以“晒”施压力,促动力。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六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200*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七
根据支行《关于开展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机实际,组织人员对已开展代销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三星分理处、盐井分理处两个网点或个人无未经总行批准开展非我行产品的销售代理工作;棕榈湖分理处因未取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许可证,故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销产品前取得相应的资质,包括获得总行核准、代销网点取得相关资格证,三星分理处的徐琳,盐井分理处张玉兰棕榈湖的唐雪梅、黎元金营销人员均获得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证等。
(三)三星、盐井两个取得代理资格的网点代销产品的销售记录建立了台账;能在营业网点内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未经系统,手工出单的情况;对客户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代理产品免责声明。
(四)在三星、盐井营业网点对代销产品进行公示以供客户参照。
(五)对内对外公布了违规销售投诉举报电话,并建立专门的架构进行相关应急事件的处理。
(六)银监办发〔20xx〕335号要求以及总行相关代销产品制度和内控制度要求的其他内容能遵照执行。
(七)代销业务的风险揭示单、各种宣传单、业务凭证摆放到三星、盐井两个营业网点。
银行创新发展报告篇八
根据支行关于开展理财业务自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机构实际,组织网点负责人对今年1月至6月所有理财业务开展的情况,对资料收集、销售宣传、业务操作等环节按照自查表的内容进行了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三个网点在资料收集较为齐全,协议书,个人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相关协议要素填写完备,经办人员签章,使用总行统一制作宣传销售文本,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相关资料专夹保管,三个网点分别存在下列问题:
1、三星分理处1-6月共办理理财业务35笔,金额383万元。其中:无客户身份证复印件3笔,分别是陈桂秀1笔,严红梅2笔,已于检查日通知客户补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无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1笔,于检查日通知客户完善,理财协议书上无经办人名章3笔。于检查日上盖。
2、棕榈湖分理处1-6月共办理理财业务31笔,金额716万元。其中:风险揭示书中,客户漏填风险承受能力类型1笔;大多数个人客户风险揭示书中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字体一致,有代签之嫌。
3、盐井分理处1-6月共办理理财业务9笔,金额98万元,其中:无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5笔,于检查之日通知客户完善。
通过自查,发现三个网点在办理理财业务存在一些问题,如柜员漏收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漏对客户进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该客户填写的'地方未填写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进行改进完善的,加强理财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使理财业务操作合规有效,减少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