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是一种传递社会信息的方式,可以记录和反映社会发展和变化。在写征文时,要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展示个性和独特性。阅读这些范文,你会发现不同作者的独特风格和思维方式,这也是征文的魅力所在。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一
之前在外地工作,个人原因裸辞回来,休息2个多月,有一家公司主动搜索到我,初试,复试后进入公司担任营销部经理,负责新部门-营销部的组建和开展营销工作,进入公司后才发现以下问题:
二、公司没有有效的客户资源,完全靠自己开发,公司也提供不了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三、缺少工作氛围,上班时间,经常看到有些部门的同事在那里打游戏,有时候老板还会和他们联网一起打游戏,甚至打到晚上8-9点。
四、每周一下午公司部门经理会议,就是几个人在沙发那里抽烟,嘴上随便说说,泡茶喝,都没有人做笔记。
四、感觉老板对新部门也不怎么重视,刚开始还问问进展,后来都基本不问了。
现在我到公司1个半月了,可以说做得很失败,惭愧。部门也没有组建起来,中间来了一些人,工作了几天,感觉业务不好做,就走了。现在手下只有2个人了。我把之前的一些资源和渠道获得的有望客户分给员工去跟进,最后都没有成交。基本都死于,价格和服务。我给老板提过意见,他坚持不优惠,加上公司没有技术团队和客服部,所以客户也不愿意选择我们公司。现在自己觉得公司行业和产品都比较难做,加上公司制度也很不完善,继续待下去也只浪费时间。
昨天下午本来想去给老板说下,来了这么长时间,部门没有组建起来,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业绩,无颜待下去,想辞职的。结果刚说到前面,还没有提到说想辞职,老板就主动说这个不怪我,说年底了不好招人,业务是比较难做,喊我慢慢来。然后又岔开到别的话题了。我昨天就没有提要辞职。。。
晚上想了想,每天我到公司也没有什么事,每天就是混着,无聊上网,客户也开发不出来。继续在公司肯定没有发展前途的。我来了1个多月了,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让我办理入职,上、下班我也不用打卡。(我自己坚持了不迟到,不早退)上个月的工资倒是按时发了,只有基本底薪。
现在年底了,很不好找工作,我到底是应该辞职了重新找还是继续混下去,混一天有一天工资呢?每天混起也难受。。。煎熬。
我也考虑过在职边找工作,期间也有别的公司通知我去面试,可公司不允许请假,最后没有去成。虽然没有业绩,我每天还是要去报道,做做样子工作。
最佳回复:
从生活压力,目前求职的难度上说:建议楼主继续待下去,找合适的下家后走人。
从楼主心态上分析:精神上的折磨貌似快顶不住了,没生活压力,或者觉得很自信,马上找到合适的下家,果断闪人,实在不行给身心放个假过完年就好找了,对于销售,营销,只要有实实在在的能力,我相信还是比较好找的,只有合适不合适了。
在很多大公司呆过的人,很不习惯这种管理上比较松散的。习惯了长期压力下的工作,一点压力都没有,反而很纠结!.......
[年底了,该不该辞职呢?]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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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二
吕某于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同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了1912月18日至12月17日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0月7日,吕某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安排吕某到公司总部澳大利亚公司工作一年(19—);吕某在此期间仍为公司雇员,保留劳动关系;吕某从总部回来后的第二日起,服务两年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在上述服务期内,如因为个人的原因,或由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劳动关系被解除,吕某需以服务的时间按照相应的比例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吕某的实际服务期期满时,《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月,吕某在总部工作期满后并未回公司上班,而是接受了总部亚洲产品经理的`职务。此时,公司仍为吕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201月,吕某回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同年2月,吕某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吕某在开始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两年服务期期间提出辞职,违反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吕某则认为,自己在总部工作的时间均在服务期限之内,而且《服务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应该支付任何违约金。
吕某按《服务协议》的约定到公司总部工作满一年后,又接受了总部的其他职务,继续在总部工作了两年。在此期间,吕某和公司并未对原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提出异议。公司没有要求吕某回公司上班并继续为吕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这将视为公司与吕某只是就吕某在国外工作时间的变更,依旧是公司将其派往总部工作。因此,吕某在回公司工作未满4个月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服务协议》的规定,应根据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吕某的服务期限应从回到公司之日起计算,吕某只有工作满两年,劳动合同方可终止。
从这个案例看,虽然用人单位的胜算很大,但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对派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员工,只要劳动合同存续一天,公司就要管理员工(特别是核心员工)并承担风险。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即吕某第二次接受总部工作时,已变更为由总部继承双方的劳动关系,或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费,公司将无法在吕某提出辞职时要求任何补偿或违约赔偿,也会使用人单位在培养了员工之后还要面临流失或被挖墙脚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应及时补充约定服务期,如明确说明自从总部返回之日,即10月起,服务期满两年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这样,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避免了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三
我该不该辞职,放弃拥有的去寻找未知的。
我。6月在一所二流大学刚毕业。进了家外企,世界五百强排名前100那种,做管理培训生。现在在上海。基本工资4k,房补1k,还有点零零碎碎的,大概就5500左右,去掉五险一金大概还能剩下4500左右。说多不多,说少不少,饿不死也不会过的有多好。家庭环境一般,家里也算有几套房子,二线城市的小康水平。至于人脉方面,则基本没有。工作全靠自己。有个女朋友也在上海这边,一个月能赚个出头。挺漂亮就是不上进,稍微有点物质。(不是那种拜金型的,就是比较追求那些昂贵的东西。追求但算不上强求)这是基本情况。
其实我知道我的工作和家庭还算比不少同龄人好。家里挺好,不用我上缴工资(当然也没那个能力给我一大笔钱创业),父母身体健康,下面也没弟弟妹妹。我的工资也足够我在上海还能保持勉强的体面活下去。但就是觉得好迷茫,这不是我想要的生活。我一直是一个挺有梦想的人。我喜欢做一些费脑筋,一些有创造性的工作,我爱赚钱但真的不是纯粹为了钱,相比之下我更喜欢创造财富的过程,那种过程会让我兴奋。如今却天天坐在办公室里面,做做excel,分析一下kpi,虽然也有学到不少东西,但是真的是太慢了,常常没有事情做。8点上班,五点下班。一个星期一晃就到周末了。日复一日毫无激情可言。我也不愿意去熬资历,等升职。我想回家乡去,我想去找找看到底什么才是我喜欢做的工作。但是,我要把工作辞了吧,肯定得被家里人骂死。说真的,这些年在外面读大学,认识了很多的富二代,官二代。也真真切切的了解甚至参与过他们的生活。不嫉妒,但却真的有点羡慕,我也想趁着年轻,多干点实在的事情,把未来弄的更好。说我急功近利也好,说我年轻太焦躁也罢。反正我是真的不想一直这么等着,拖着。慢慢熬到我老了,跑不动了,再来回忆我平凡无奇的一生。说来也算得上是个白领了,总算是理解了为什么人们说别叫我白领,那是在骂我。
说这么多,我就是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你们是不是明白我到底在迷茫什么。第二,我该不该辞职然后干自己想干的事情,说煽情点就是不要辜负了青春。第三,如果暂时没法改变或者是你们觉得我现在的生活,应该继续下去,那么为什么?给点建议。或者给点安慰吧。真的觉得好空虚。第四,不要跟我说下班回去就充实自己什么的话,说真的我至今没弄明白我到底想干什么,我更希望去做,然后不懂了就学,那样我会快很多,而不至于太没目的性。
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如果觉得我该辞职,请给我一个理由。如果觉得我该继续干下去也给我一个理由。我知道我社会阅历还不够。虽然大学四年也在外面干了很多的事情,但是心理的阅历真的还很不足。希望过来人给点帮助吧。谢谢。
[该不该辞职?]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四
提前解除合同应否付违约金?上述问题涉及对《劳动法》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五
撕破协议的代价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绝大多数毕业生提出来的理由主要两条:一是考上研究生或出国留学,二是因为新单位更适合个人发展而另攀高枝。
违约问题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流向和发展,关系到学校就业方案的落实,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的进人计划和经济利益,是一个严肃的政策性问题。此处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对毕业生的违约问题的提示公布如下,但违约金具体缴纳原则及金额请咨询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
1.毕业生被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本人要求就业的,须经录取单位同意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
2.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协议书后,因本人原因要求改变就业单位或出国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交回就业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规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方可与新单位签约或办理出国手续:
如果签约时单位已在协议上注明允许该毕业生升学。则该毕业生被录取后原协议自动失效,不再追究违约责任。
4.定向、委培生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出具退函,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和培养费(硕士生15000元,博士生21000元)后,经学校上报教育部批准可在户口所在地就业。
5.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字并表明应聘意见后。只要用人单位或学校的任何一方盖章,协议即已生效,这在法律上的.依据称做“延迟送达”。这时。不让原单位盖章或不让学校盖章,都将构成违约。
不该赔偿的,应该赔偿的,应拒绝赔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对于求职者来说,还要了解和明白“协议书”不等于合同。目前,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以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是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当发生违约纠纷时,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六
昨日下午,省劳动厅工资处处长对劳动关系等政策进行在线咨询解答,市民当天共提出问题231个,现场答复60个,现选取几个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刊登如下。
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缴纳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劳动者辞职行为,应按《条例》规定执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论双方当时是否另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其在《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履行。
问大学生毕业一定要有见习期吗?见习期的合同怎么签?
在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将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还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答用人单位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破产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七
违约金纠纷是现在跳槽和离职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那么跳槽了,违约金该怎么付呢?
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
违约金的额度有法律标准吗?
违约金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金。
劳动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任何一方擅自违约,就要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由于他与单位的合同期是5年,违约金是5万,而他刚刚履行完1年的劳动合同。那么,他就要向单位赔偿4万元的违约金。
但是,碰到一些天文数字的违约金额又该怎么办呢?
这又该怎么办呢?
显然,这样的赔偿是有问题的,但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又规定,违约责任应当公平、合理、合乎实际,这就只能有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因此,这样的违约金约定还是得到有关的法定部门去仲裁。
那么赔偿违约金的申述是否有时间限制或者能否拒付呢?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此,假如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拒付违约金,而不是无力支付违约金时,另一方就应当在60日内诉诸法律。如果未能申诉,则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专家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企业应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也就是说在劳动者离职后1个月内,单位就应当将您的档案转移到有关部门。其扣押档案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篇八
王先生7月进了一家事业单位,不久出于特殊业务需要,连续3个周末单位送王先生去市里参加了相关的业务培训,一年后,王先生有了更好的一次机遇,他决定辞职,可单位拿出当时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王先生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王先生苦闷不已,只恨当时没有认真看合同。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认为,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与以平等为原则的民法不同,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就必须要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有可能因为与法律法规相左而存在效力问题。
而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已。
不过王先生的合同由于有培训,因此单位可以设立违约金,王先生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表面上看确实应该支付违约金。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上面的问题有详细的解释:“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国家和本市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是一条比较特殊的规定,劳动法系列规定中没有这样的提法。所以对于有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员工非常有利。如果王先生单位可以拿出实际支出凭证的话,高于1万元,则以1万元按年数递减支付违约金;低于1万元,以实际支出按年数递减支付违约金。假使单位拿不出凭证,那么其违约金要求就很难得到支持了。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