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一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x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x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x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x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四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年x月x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五
1.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
其中标题一律写“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不分一审还是二审。
2.正文。答辩缘由、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心。
答辩状的内容和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
(1)答辩状标题。直接写“答辩状”即可。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出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3)答辩的案由和理由。案由,写明因为何人上告何事提出答辩。一般用“现将×××为××一案上告我一事,答辩如下”,或“×××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等语句表述。理由,是答辩状最重要的部分。要摆出充分理由和证据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种反驳最重要的是从实体上反驳,即以法律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可以用事实、证据、理由否定原告或上诉人实体上的诉讼权。也可以从程序上反驳,即以诉讼程序在立法上的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请求,证明其没有具备起诉或上诉所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4)答辩的意见。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简洁明了地提出答辩者的观点和主张。即指出自己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原告人或上诉人行为的谬误性。
(5)结尾。由三部分组成,即答辩状呈交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和书写答辩状的年月日。
实例1:
答辩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电话:66××××××。
委托代理人:罗××,男,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口校区综合室办公干事,电话66895559。
因(200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吴××诉我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铺面转租合同行为不知情,答辩人对原告没有告知责任和义务,原告自身负有疏忽大意责任或侥幸心理责任。2003年5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缔结合同,答辩人对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无从得知,直到2004年9月,原告觉得不合理才告知答辩人此事(原告曾在9月13日就此事在答辩人物业管理部门留下相关书面证据),在此之前,原告一直向第一被告交纳房租等费用。
此外,原告签订合同时就铺面的产权关系等进行了了解,应当知道第一被告有使用权并不等于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需征得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同意。转租行为已经违反了《^v^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规定,答辩人对此行为不负有责任。
因此,于法于情,答辩人没有告知义务和责任,所以更不存在欺骗之说。反之却说明原告为取得××号店铺的经营使用权,在可以得知事实的情况下,故意对答辩人进行了隐瞒,在与第一被告利益分配发生纠纷觉得不合理的时候,才告知答辩人实情。
人同意进行“委托经营”名义的转租,而当原告2004年12月6日提出“使用权申请”时,答辩人仍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前提下自行协商妥善处理,情理得当。
作为已是被侵权的答辩人,做了很大让步和积极处理,而原告隐瞒真情损害答辩人利益反而要求不当权利,是否已是不妥呢?所以,原告所称欺诈和要求赔偿不合事实与情理。
综上所述,原告吴××指控答辩人合同欺诈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答辩人恳请法庭明断是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代签)。
附件:(1)铺面出租合同书(答辩人与第一被告所签)。
(2)铺面出租协议书(原告和第一被告所签)。
(3)×号店铺情况(吴××九月告之的相关情况)。
(4)委托经营协议书(吴××实施转租行为证明)。
实例2:
答辩状。
(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1号。
被告覃某某、被告黑龙江省德坤瑶医药研究院对原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诉其《瑶医“九金汤”的疗效观察》(处方)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瑶医药配方“九金汤”及其技术效果——疗效观察,即《瑶医“九金汤”的疗效观察》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的一个关键是弄清技术(瑶药配方)与技术之表述(瑶药配方的表述)的区别,前者属于专利、技术秘密保护的范畴,后者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如果以著作权的方式保护书籍中披露的技术信息,就是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取代了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著作权人对书籍中所记载的技术(瑶药配方)的垄断。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原创性的技术方案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原创性思想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的瑶药配方记载的是利用瑶药治疗肺脓疡、肝脓疡等九种常见病的一种技术信息,这种通过配方名、主治、药物、制法、典型病例的疗效观察等方式对瑶药配方所进行的表述是通常的表述方式,不具有独创性;其药物组成的表述体现的是技术信息,在表述方式上亦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不能据此技术信息主张刘某某享有著作权。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x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七
答辩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台山1号。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住所地:xx县xx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而x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x年2月28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的陈述几乎一致,但这一天却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个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个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于x年2月29日这一天在答辩人施工现场公路上受伤”证据不充分,且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根据证人令狐某的陈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护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但是,从xx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来看,原告并没有“在其他医院清创缝合上药”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年3月1日入院,于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曾经于2月28日到xx县人民医院作了一个ct检查,但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年3月1日才到xx县人民医院进行“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并肌注破伤风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损伤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年3月1日b超显示,才发现腹腔有积液。
三、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如果说原告的确是在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放风筝被摔伤,那么,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令狐鑫语、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可以看出,他们四人邀约一起外出放风筝,并在现场奔跑,属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共同参与者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果不申请追加,将减少其他人赔偿责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防范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在施工的地点以及有危险的地方均设立了许多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过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原告所诉称的地方不论是否属实,但是,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国道上,而且,根据原告的诉称“自己是奔跑着放风筝,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和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答辩人在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责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监护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其次,原告已经年满11周岁,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水准,应当预见和知晓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却奔跑着放风筝,故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六、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对于误工费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其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够成立。
2、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天数,已经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确定性。而且,鉴定书表明,原告本次受伤的总计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30-60日,其已经包含了住院期间,故原告主张分别计算住院护理及出院护理存在重复,且天数及计算标准均不符法律的规定。根据xx县医院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体现,原告住院期间就只有陪员一人。因此,原告主张按两人护理进行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案只能够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一人或者30天。营养期限可考虑60日,但标准最多只能够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
3、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居住在xx县xx镇元田村,且病历体现,所缴纳的保险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残疾赔偿金只能够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学和就医的,即便居住在城镇,也不能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车旅费1000元过高,请人民法院综合就医及鉴定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支持该费用,且该标准也明显偏高。
5、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031.67元,答辩人恳请人民法综合相关证据及病历资料依法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答辩人没有异议。但认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谢!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建设有限公司。
x公司xx项目经理部。
(盖章)。
代理人:张(律师)。
x年七月十五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八
1.亲爱的:在这特别的日子,我只能用心去默默地想你爱你。只想告诉你:永远深爱着你,希望你每年的今天都能过一个快乐的生日。
2.我是夜晚那闪亮的明星,守候着你的梦想。我是春天那缕清新的风,温暖着你的心扉。我是大海那朵荡漾的浪花,送给你最美的祝福:祝女友你生日快乐!
3.愿你时时刻刻有快乐相伴,分分秒秒与好运缠绵,日日夜夜与安康为伴,年年岁岁有幸福开颜,朝朝暮暮有如意携腕;祝我的女朋友生日愉快!
4.我亲爱的,虽然现在我们相隔天涯,但是我对您的思念却没有因此而丝毫减分,祝亲爱的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生日快乐,年年有今日,岁岁有今朝。
5.因为你的降临这一天成了一个美丽的日子,从此世界便多了一抹诱人的色彩。生日的烛光中摇曳一季繁花,每一支都是我的祝愿:生日快乐!
6.我知道自己在你心中最重要,可你却这样狠心伤害我,今天我在你的饭中下了毒药,不一会你就会感觉神清气爽,精神百倍。这个毒药就是快乐,爱人生日快乐!
7.等待,只为与你的相遇。也许没有人会相信,这一刹那迸出的光芒,将要映亮你我漫漫一生。我在那盛开的兰花瓣上写出对你无穷的思念与祝福,并祝你生日快!
8.愿所有的幸福都陪伴着你,仰首是春,俯首是秋;愿所有的欢乐都追随着你,月圆是诗,月缺是画!生日快乐!
9.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没有别的话,只想你知道,每年今天,你都会收到我的祝福,感到我的爱,永远的爱!
10.祝你生日快乐,你的善良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愿这完全属于你的一天带给你快乐,愿未来的日子锦上添花!爱人生日快乐!
11.没有足够的语言能表达我对你的爱,没有足够的方式能表示我对你的关怀,没有足够的春宵能与你共度,明媚的早晨,温馨的夜晚,对你我有无限的思念!生日快乐!
12.我相信我爱你,蒙上眼手交给你,满满的爱心在黑暗中共有一双眼睛,我要不断的爱你,不断拼凑了自己,生命中所有好不好的过去,仿佛都在等我遇见你!
13.岁月无情人有情,对你思念没有停。虽然不能天天见,分分秒秒把你念。发个信息同你聊拾起这座相里思桥,不能天天见到你。只好说声我想你,天天想你。
14.你的快乐,我独家赞助:你的痛苦,我独家承受;你的幸福,我独家拥有;你的思念,我独家接受:你的脾气,我独家承受:你的一生,我独家陪伴。
15.一年一度又是你的生日,愿你拥有一生一世的追求,一心一意的对象,一呼百应的朋友,一本万利的生意,心想事成!女友生日快乐!
16.握不到你的手,但感觉到你的温柔,看不到你的脸,但能想起你笑容。想见你,却是经常在梦中,想说爱你,却只能在心里!此时此刻,真的好想你。老婆,生日快乐!
17.祝你生日快乐,你的善良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愿这完全属于你的一天带给你快乐,愿未来的日子锦上添花!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九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
6月13日下午,在国内首起博客文章着作权纠纷一案中败诉的着名跳水教练于芬,在其博客上公开了关于本场官司的“答辩状”,旨在“请大家知晓详情,做出自己的判断。”
答辩状中,于芬针对原告李强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结合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提出四点答辩意见,认为李强要求保护的声称为其总结的“竞技体育的成败规律”及论点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答辩人就竞技体育的成败规律的思想观点源于自身认识及经验总结,只是与“西北风”的观点相近,并非剽窃“西北风”的观点;答辩人应“西北风”要求且获得了“西北风”同意引用“西北风”观点的极小部分表述内容,且使用目的为教研,系合理使用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李强并未证明其就是“西北风”,其并非适格原告;李强主张的损失与本案无关,其赔偿要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近日,来自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司机李强以着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着作权纠纷案。法院确认被告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原告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宣判的博客文章着作权纠纷案。
于芬在13日的博客中写道,“许多朋友纷纷向我询问有关博客着作权案的情况,这里我把我的答辩辞发表出来,让大家知晓详情,做出自己的判断。”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一
您好,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
你好,办理变更专利实施合同被委托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
您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
您好,所谓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标明专利权人...
您好,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二
答辩人: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
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三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和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_____________”,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四
答辩人:深圳x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男,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答辩人购买他人产品,并不知道产品是侵犯他人专利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侵权主体应该是制造者,而不是经营者。至于制造者是故意仿冒或者制造产品雷同,被答辩人应该对制造者追究责任,而不是对不知情的经营者或消费者主张权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对象错误,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停止侵权,答辩人不存在继续侵权,因为答辩人没有再购买和经营该产品。没有对答辩人造成侵权,该项请求不能成立,致于其提出的'50万元赔偿和各项费用的赔偿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所以不是赔偿的义务主体。
以上答辩,请求人们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xxx。
xx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十一日。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x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1.民事答辩状范文汇总。
2.民事答辩状范文【汇总】。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六
答辩人:张**,男,199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答辩人:张**,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被答辩人:樊*,男,197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县**镇小街子151号附3号。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七
答辩人:李某,男,满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装饰市场***号经营者,住**大街**号楼***室。
答辩人因某公司诉我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为外力破坏因素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理由是:
首先,假如没有人为外力破坏因素存在,那么导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来自于防爆管内部水的压力,而水的压力只能是先作用于与水直接接触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钢丝网。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损,那么无论是从受力的先后顺序,还是从橡胶与钢丝承压性能哪个更强的角度来分析,只能是橡胶管破损在先,而且破损程度要比钢丝网严重的多。而绝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这样,里面的橡胶管只有一条裂缝,而包在它外面的强度高得多的钢丝网却大面积缺失,不见踪影,这是完全不符合力学原理和常理的。就拿多米诺骨牌来说,第一张牌不倒,在没有其它外力的情况下,第二张牌又怎么会倒下呢。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钢丝网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钢筋水泥墙,把水压比喻成炸弹。假如炸弹爆炸了,只把里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条缝的话,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钢筋水泥墙炸飞,把一部分钢筋水泥墙炸的不见踪影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导致这种不符合常理现象出现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为外力的破坏。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胶管爆裂,其裂纹也应和车胎爆裂的裂纹相似,横竖裂纹都有,不会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胶管这样具有跟裁纸刀切割出来的裂缝一样整齐的裂纹。
再次,答辩人销售此种防爆管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从没有出现过爆裂的情况。根据经验,即使防爆管超过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胶管老化爆裂,也从没有出现过钢丝网破损的情况。
综上,因为本案防爆管人为外力破坏的痕迹十分明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而受害人应就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产品生产者要想免责,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请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指定由原告承担,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装修竣工日期是xxxx年7月5日。这说明7月3日发生跑水事件时,原告正处在装修期间,还不具备营业使用条件,原告不可能把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的地上,这正好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相互认证。在原告提供的跑水当日的照片中,只能看到当时原告处地面上有水,且大部分是瓷砖地面,看不到屋内摆放了任何贵重物品,也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因跑水而受损,更看不到有任何营业的迹象。这一切都说明,跑水之时正处在顾宏伟装修施工期间。因为施工人员顾宏伟没有装修施工资质,且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安装明显不当,严重违反不能在锐角处弯下(尤其在接头附近)的安装大忌,且生产厂家在安装说明中明确说明:“若安装时,不按要求安装失败,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另外,答辩人成为本案被告后,多方了解顾宏伟,得知此人人品极差,已有多人受其讹诈。本案防爆管破裂与顾宏伟野蛮施工或者人为故意破坏,安装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若因跑水受到损失,应起诉顾宏伟,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退一步讲,假如本案的防爆管是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了跑水。那么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来看,这也只是一个被及时发现的轻微跑水事件。事实表明,原告将地面上的水清理干净后,无需进行修复就正常营业直至今日。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青项目部的证明,因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而且原告当庭承认跑水并没有54吨这么多,所以该份证据属伪证,不具有真实性)皆不能有效证明其自身受到了损失,更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又因原告自认,发生跑水后,原告并没有进行维修,也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找专门的机构对其可能受到的损失进行评估,所以原告自身的损失还没有发生。
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三方损失问题,原告在没有损失评估鉴定结论证明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被告私自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因原告已有如前所述让物业公司项目部出伪证的情况,所以可以推定原告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没有可信度,不具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真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因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还没有对第三方进行实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赔偿第三人的合理损失可由原告向被告追偿,原告未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不能由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在不具备诉的条件的情况下无理诉讼,扰乱了司法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浪费了答辩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予以谴责。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律师。
热门民事侵权答辩状大全(18篇)篇十八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和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_____________”,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